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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五節 日本

查的開支及前往新加坡的旅費。

第五節 日本

的招募團體及日本當地的接受實習機構的合作,技能實習生在日本接受訓練 之後,能與接受機構簽約在日本當地進行工作。

外國人技能實習生的接收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 企業單獨型:由日本的企業等實習實施機構接收海外的當地法人、合資企 業和客戶企業的職員實施技能實習。

2. 團體監理型:由商公會和中小企業團體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監理團體接受 技能實習生在旗下企業等實習實施機構實施技能實習。

上述兩種類型,係根據技能實習生所從事的活動內容不同,分為靜候第 1 年掌握技能等活動,以及第 2、3 年熟練所掌握的技能等活動,作為其居留資 格(如下表 2-10)。

表2-10 日本「技能實習」居留資格

項目 入境第 1 年 入境第 2、第 3 年

企業單獨型 居留資格「技能實習 1 號 A」 居留資格「技能實習 2 號 A」

團體監理型 居留資格「技能實習 1 號 B」 居留資格「技能實習 2 號 B」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針對技能實習生,其待遇如下:

(一)講習期間中的待遇:

在講習期間中,由於有關技能實習生的僱用契約尚未生效作為生活上的 必要費用,由監理團體以實際費用沒有收入的技能實習生支付講習津貼,並 免費提供宿。而且還要求在入境前技能實習生明示所支付的講習津貼金額。

然而在講習期間中,由於實習實施機構對尚未生效發生雇傭關係的技能 實習生不能行使指揮命令,因此,在沒有講習的休息日或夜間,不得讓技能 實習生從事掌握技能等活動。

(二)「技能實習1號-B」及「技能實習2號-B」活動期間中的待遇:

1.明示技能實習條件

實習實施機構必須技能實習生1號進行有關外國人技能實習制度有關法 令的必要說明,同時還必須以書面明示已預定的「技能實習1號-B」的實習

內容、關於變更取得「技能實習2號-B」的條件等及其技能實習期間中的勞 動條件。

2.僱用契約的公正訂定

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明確勞動時間、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實習實施機 構必須與技能實習生簽訂書面僱用合同,並交付勞動條件通知書母語對照。

3.遵守勞動有關法令等

對於所接收的技能實習生將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安全衛生法、最低 工資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法、僱用保法、健康保法、國民健康保法、厚生 年金保法、國民年金法等有關勞動者的各個有關法令,因此實習實施機構必 須遵守這些有關法令。此外在適用勞動法令上完全與一般日本人員工相同。

4.工資的正確支付

實習實施機構必須按每月規定日期,將技能實習生的工資全額直接支付 給本人。除現金以外的支付方法:A 訂立銀行帳戶支付的勞資協定 B 經本人 書面的同意 C 匯入本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本人名義的存款帳戶 D 在交付工資 支付明細單等一定條件下可通過金融機構帳戶支付工資。此外,關於全額支 付以外的工資,在刪減法定扣除以外的經費時需訂立勞資協定。即使在這種 情況下能扣除的,也僅於宿費等明目,而且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費用。

另外支付工資不得低於都道府分別規定的最低工資須注意:一般適用於 各地區最低工資,但也有適用於特定各產業最低工資的情況。例如目前以東 京都每小時 932 日圓(約臺幣 285 元)最高(2016 年 10 月 1 日生效),沖繩縣每 小時 714 日圓(約臺幣 218 元)最低(2016 年 10 月 9 日生效),而全國加權平均 後為 823 日圓(約新臺幣 252 元)。

5.勞動時間的規定

技能實習生 1 號及 2 號的勞動時間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適用於 1 天 8 小時以內、1 周 40 小時以內的原則。如果超過這一原則,實習實施機構 讓技能實習生 1 號及 2 號從事規定時間以外或休息日的勞動時,必須按照法 律規定,訂立勞資協定等,辦理規定手續並支付規定時間以外工作增額津貼

工作等。

6.安全衛生與保護措施

鑒於技能實習生對日語不熟悉,以及對日本的文化不習慣,因此對於日 本人更應確保技能實習生在工作崗位和私生活上的安全衛生,是非常重要 的。

實習實施機構有義務應保證技能實習生不受傷、健康完好地返回母國和 自己的家庭。為此,必須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為中心,來進行防止災害 和確保健康的措施。

此外,實習實施機構亦需為技能實習生加入健康保險(比照日本國人自付 30%)、厚生年金保險、工作傷害險、意外傷害險以及家屬補償等。另外根據

「技能實習生的入國、在留管理有關準則」,法務省表示「因每年都有技能實 習生遭遇意外事故或疾病,參加民間的傷害保等也會有助於保護技能實習生 的安全」。

7.與工會等方面的協議

預定接收技能實習生的企業,需事先與該工廠的工會就接收技能實習生 的有關措施進行協議。

三、 重要措施

目前日本約有 180 萬合格照護工提供老人看護服務,但由於人口老化速 度影響,預估在 2025 年將會需要額外 370,000 名照護工。從 2008 年開始,日 本透過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開始從印尼、

菲律賓、越南輸入外籍勞工,但由於日本政府規範外籍勞工須通過日文檢定,

方能入日本工作,故能通過的人數仍屬有限,在實施的 9 年來,統計至 2016 年 10 月,共有 2,777 人透過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進入日本照護服務項目工作。

在 2016 年,首相安倍將照護服務列為技能實習制度列入其中一項目,預計將 招攬 10,000 人至日本學習,2017 年底將會有 300 名越南人成為第一批技能實 習生,另外泰國、寮國也將會陸續有實習生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