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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輸出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一節 泰國

的現象。

二、 輸出情形

2000 年起,各國紛紛脫離金融危機的影響,泰勞前往國外工作的人數回升 到近 18 萬人,其後在 2001 至 2007 年間,泰國每年登記移出的勞工人數都在 14

~16.5 萬之間起伏,先下降後上升,而以 2005 年的 14 萬人為其低點。最近幾 年,泰勞的出國人數大約比金融危機前每年減少 2~4 萬人,但大約仍多達 16 萬人,這一方面是因為泰國經濟發展帶來較多的國內工作機會,另一方面,則 是因為泰國鄰近低工資國家的勞工大量湧入泰國,取代泰國勞工從事低階工作,

造成泰勞出國工作的壓力。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數據僅是泰國政府登記的海外 勞工數量,並不包含自行前往或透過仲介出國的勞工人數。由於非法泰勞廣泛 存在,一項專案研究(Chalamwong,1998)估計,1996 年海外泰勞人數約有 30 萬人,除了 185,436 人已向政府登記之外,至少還有大約 11 萬名非法泰勞在海 外工作,包括在日本約 4 萬人、在馬來西亞約 8,000 人、在台灣約 6,000 人。論 及國際勞工移動,泰國是極具意義的案例,因為當泰國勞工輸出人數不斷成長 的同時,該國也接收了可能更大數量的外來勞工。這些勞工主要來自緬甸,其 次為中國、寮國和柬埔寨等較低度發展的鄰近國家。雖然部分勞工已經取得泰 國政府所核發的工作證,但大部分仍是非法停留在泰緬邊境工作,特別是在 Ranong 府。一如預期,這些勞工主要從事低技術的工作,例如,農業、建築業 和小型鄉村製造業。這類的非法勞工,估計在 1990 年代初期約有 20~30 萬名,

1996 年可能更高達百萬人。1997 年的金融危機發生後,人數縮減幾乎一半,除 了受泰國經濟衰退影響外,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泰國政府的強力取締及驅離。

金融風暴過後,來自泰國周邊國家的勞工人數快速回升,估計已於 2008 年達到 150 萬人(Sciortino and Punpuing,2009)。根據泰國 TMB 研究中心研究指出,截 至 2012 年底,於泰國之外籍勞工數量合計 116 萬,合法外籍勞工有 94 萬,非 法勞工有 22 萬,即外籍勞工在僅 5 年時間增加了 44%。而根據泰國勞工部在 2016 年的統計輸出勞工數字顯示,當年度合法海外泰國勞工共有 15 萬 3,264 名,其

中有 7 萬 4,240 人在台灣,其他還有在以色列、日本、韓國和新加坡。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一)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外勞仍要驗證勞動契約等程序

驗證勞動契約並不是勞動部法定程序,是由各國自行律定,各外勞來源國 僅泰國已正式公告續聘不驗證、轉聘採核備制,轉聘之新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函 後 1 個月內,檢附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雇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勞工居留 證影本、勞工護照影本、勞動契約影本、雇主聘僱聲明書與生活照顧服務計畫 書影本等相關文件送泰辦處核備,不收取費用。

(二)仲介費

以外勞一個月薪資為收費上限,依照現行規定 即臺幣 19,047 元,其他開銷 則按實際金額收費,惟按契約長度不同,費用上限為 2.5 至 3 個月不等的薪資,

因此最長可以收到 4 個月的基本工資。過去泰方普遍以 7 萬 5 千元臺幣作為國 外仲介費的上限。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一) 勞動立法情況

泰國關於勞動保護、移民主要有以下兩部法律:

1. 《勞動保護法(Labour Protection Act)》,於 1998 年 2 月 12 日正式頒佈實行,

共計 16 章 166 條,外加一個臨時條款。該法的適應範圍是除中央和地方公 務員和國營企業工作人員(主要適應國營企業勞動關係法)之外的其他泰國 職工。該法主要內容是就一般勞動作業、婦女和未成年人勞動保護、工資福 利、扶助救濟、仲裁與監察、辭職辭退及其補償等方面做出了系列規定。

2. 《移民法(The Immigrattion Act)》,於 1979 年頒佈,並於 1980 年進行了修 訂,共 9 章 92 條,其中對移民審查、入境、過境、簽證、長期居住等方面 做出了規定。該法規定了以下幾種簽證類型:旅遊簽證、簽證、移民簽證、

非限額移民簽證及非移民簽證,旅遊簽證可入境 60 天,過境簽證為 30 天,

非移民簽證包括商務簽證(1 年)、投資促進委員會審批的投資項目(2 年)、

外交領事簽證(必要居留期限)、媒體公務簽證(1 年)、學習簽證(1 年)。

(二) 勞務輸(出)入管理

1. 泰國勞務輸出方面的規範法律主要是《職業介紹和求職者保護法(The Recruitment and Job-Seeker Protection Act)》(第三版)。該法於 1985 年頒佈,

2001 年修訂,其對泰國勞務輸出的管理機構、管理內容、職責及權利義務 等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2. 根據泰國有關法律法規,共有 5 種合法管道可以進行勞務輸出:(1)通過獲 得合法執照的私人勞務仲介機構派出;(2)通過勞工部就業廳派出;(3)通過 泰國本地雇主派出;(4)通過培訓管道派出;(5)海外自主擇業,但勞工必須 在派出十天前將其海外勞務情況向勞工部就業廳進行備案。

3.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海外就業管理局是泰國外派勞務管理的具體執行部門。

其職能是:批准私人仲介機構進行勞務外派活動,並授權其進行海外就業 的宣傳和招聘等行為;批准本地雇主派遣雇員赴海外就業或培訓;免費受 理各種外派勞務的申請,包括自行尋找和二次出國等;免費為希望到海外 工作的勞工提供資訊諮詢;規定海外就業標準和實踐準則。

4. 泰國政府一直採取積極的行政政策和財政手段支持其勞務輸出的發展,以 擴大本國人就業規模,增加外匯收入,促進經濟發展。主要措施有:(1)設 立海外機構鼓勵外派勞務。(2)直接提供財政支援。一是設立海外勞工福利 基金,用於泰國勞工在海外遇到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救助。二是向勞工提供 貸款支援。外派勞務人員在申請外派時如有資金困難、可向海外就業局申 請貸款。

第二節 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