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六節 小結
表2-11 外勞輸入國彙總表
國家
項目 中華民國 新加坡 韓國 香港 日本
2016 年人均 GDP
(美金) 22,453
52,961 27,539 43,528 38,917
薪資 家事勞工:1 萬 7,000 元 其他勞工:比照台灣勞 工,依照勞基法最低薪資 2 萬 1,009 元計算
無最低薪資之規範 新加坡本地員工薪水 必須超過新幣 1,100 元(約臺幣 2 萬 4,451 元),才能被當成“全 職員工”,這個數額 將在 2018 年 7 月上調 到新幣 1,200 元(約臺 幣 2 萬 6,674 元)。
最低時薪為 6,470 韓 元(約臺幣 196 元),
依照韓國法定正常工 時每週 40 小時計算,
相當於外籍勞工每月 最低工資不得低於 135 萬 2,230 韓元。(約 臺幣 3 萬 7,200 元)
外勞之薪資不得低於 該行業(職位)薪資 之中位數,依照香港 現時法定最低工資為 時薪 34.5 港元(約臺 幣 132 元)(2017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 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 最低工資港幣 4,310 元(約臺幣 1 萬 6,547 元)。須與傭工協調伙 食給付,如由雇主提 供,則伙食為免費,
如折抵現金,須支付 傭工每月不少於港幣 875 元(約臺幣 3,359 元)。
香港勞工處於 2017 年 9 月 29 日宣布,2017 年 9 月 30 日起,簽訂 的所有外傭合約,外 傭工資將由現時每月 4,310 港元(約臺幣 1 萬 6,535 元)增加 100
適用日本勞動法之最 低工資,日本依各地 區及產業性質,分別 訂有不同的最低工 資。目前以東京都每 小時 932 日圓最高(約 臺幣 249 元) (2016 年 10 月 1 日生效),沖繩 縣每小時 714 日圓(約 臺幣 190 元)最低 (2016 年 10 月 9 日生 效),全國加權平均後 為 823 日圓(約臺幣 252 元)
國家
項目 中華民國 新加坡 韓國 香港 日本
港元,至 4,410 港元 (約臺幣 1 萬 6,918 元),加幅為 2.3%;同 時膳食津貼亦將由現 時每月不少於 1,037 港元(約臺幣 3,978 元) 增加 16 港元至不少於 1,053 港元(約臺幣 4,040 元),增幅為 1.5%
契約年限 僱用合約(勞動契約書)聘
僱期限為 3 年,雇主必須 提供外勞住宿及膳食;此 外,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期間,累計不得逾 12 年。
聘僱期限為 2 年,期 滿得以展延,每次為 2 年;非技術人力最長 可工作為 6 年,低技 術人力最長為 8 年
工作不得超過 3 年,
工作期滿後必須回國 停留 6 個月之後才能 再申請赴韓國工作。
若外籍勞工的雇主願 意於期回國前與其續 約,則可以再延長 2 年,但目前最長不得 超過 5 年。
聘僱期限為 2 年,移 民傭工的聘用合約被 任何一方提前中止 後,其工作簽證就自 動轉為訪客簽證,只 可在香港逗留最多兩 星期,之後便須回原 居地。如果想再次在 港工作,便必須在原 居國家再行申請新的 工作簽證。
2016 年 11 月技能實 習制度三度修法,將 實習年限從三年延長 至五年,並新增「看 護」一職
身體健康檢查 有,工作日起,6/18/30 個月,共檢查三次。
有,入境 2 週內第一 次健康檢查,及入境 後每 6 個月一次之健 康檢查
有 有,體檢費用由雇主
負責
有。
語言要求 無 有 有 無 有
學歷要求 無 無 無 無 無
主要輸入國 越南、印尼、菲律賓、泰 馬來西亞、印度、泰 越南、菲律賓、泰國、 依序為菲律賓、印 中國、印尼、菲律賓、
國家
項目 中華民國 新加坡 韓國 香港 日本
國、馬來西亞、蒙古 國、緬甸、孟加拉、
菲律賓
印尼、斯里蘭卡、緬 甸
尼、印度、泰國、斯 里蘭卡
越南、泰國等
外勞種類 社福外勞(家庭看護工等
產業外勞(廠勞/營造工) 海洋漁撈工
營造、製造、海上、
服務類
製造、建築、近海漁 業、農牧業
除家庭傭工(外傭) 外,並無特別分類
農、漁、營建、食品 製造、紡織、鋼鐵、
照護業 是否提供健康保險 有,所有領有外僑居留證
之外籍勞工均須加入健 保。由雇主合於投保條件 之日起 3 日內,向當地中 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分 局辦理健保事宜。
無,但外籍人員持新 加坡 WP 工作簽證入 境新加坡後,雇主需 要為其支付 5,000 新 幣(約臺幣 11 萬 1,336 元)的保證金,雇員可 以同新加坡公民一樣 享有同等醫療保險的 福利待遇
有,為強制加入社會 保險;對外籍勞工而 言,須加入一般意外 險、全民健康保險以 及符合對等待遇的國 民年金等保險。
無,外勞生病、因工 作或是非因工作引致 的意外而受傷,雇主 須爲外勞提供免費的 醫療服務。但在外勞 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 理由離開香港期間,
雇主沒有責任爲外勞 提供免費醫療。免費 醫療服務包括住院費 用及牙科急診
有。加入健康保險 法,需要自付 30%醫 療費用。
政府職前訓練 無 無 有 無 有
仲介費 台灣仲介不得收取仲介
費,僅得收取服務費,外 勞來台第 1 年每月最高收 取 1,800 元、第 2 年每月 最高收取 1,700 元、第 3 年每月最高收取 1,500 元,仲介得像雇主收取登 記費及介紹費、服務費,
並僅得依服務事實向外 勞收取服務費等。
目前新加坡的人力仲 介費用規定,最高不 超過外勞月薪的兩 倍。
無,為避免人力仲介 剝削,韓國外勞聘僱 係直接與 15 個國家採 取國對國方式直接引 進外勞。
有,雇主就每名輸入 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 過繳付, 數額則按四 百元乘以雇傭合約所 訂的月數(以不超過 二十四個月為限)計 算
由日本政府與各國政 府簽訂,無法取得詳 細資料
是否能中途換雇主 是。只要外勞、新舊雇主 須經原雇主同意 允許外籍勞工有 否,外籍傭工與雇主 否。
國家
項目 中華民國 新加坡 韓國 香港 日本
三方合意即可。 才得轉換。 三次以內之轉換
雇主申請。
所簽訂的合約以兩年 為限,原則上外籍傭 工不得申請轉換雇 主,亦即原則禁止,
許可例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