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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一節 中華民國

二、 權益保障

根據目前我國針對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現況,均以等同國民待之,不因 國籍不同而有所歧視,降低勞動條件,而損及外籍勞工權益,或對其生活不 予妥善照顧及輔導,令其孤立無援而遭社會排斥。總言之,我國對外籍勞工 之權益,概括性有以下幾點具體保障:

(一) 薪資與保險之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所示,凡有勞雇關係的勞工或雇主,不論是本國人或外 國人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受此法的拘束,故只要是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勞 工,不分本勞、外勞,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修訂之《勞動基準法》,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2 萬 1,009 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 133 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 作時數上限(現為 40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 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此外,針對不適用勞基法之家庭類看護工等,勞 動部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新聘的家事外勞,由每月 1 萬 5,840 元統一調 升至 1 萬 7,000 元,加薪 1,160 元、漲幅 7.3%。

而在勞工請假方面,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 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 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例如:勞工 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 2 萬 0,309 元(即 2 萬 1,009 元-700 元)。

此外,為因應基本薪資調漲,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依照勞工 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 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之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

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 級金額填報。又目前適用之分級表係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1 級為 2 萬 1,009 元,最高級為 18 級 4 萬 5,800 元。故產業外勞每月最低需繳交之勞保費

用將由 360 元調升到 399 元;而雇主負擔部份則從原先 1,261 元調漲為 1,397 元。健保費部份,則是不分產業與家庭類外勞,均統一調漲,且外勞最低自 行負擔由原本 282 元調整至 296 元;雇主應負擔健保費則由 908 元調漲至 952 元,並依投保級距增加。依現今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者,

如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部分以實物給付。此外,有關 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 動契約中載明。又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如有變更之 需要,仍須經勞雇雙方合議後,始得為之。

表2-1 2017年我國外籍勞工每月之聘僱費用(單位:元)

項目

產業外勞 社福外勞

廠勞/營造

工 家庭看護工 家庭幫傭 養護機構看護 工 基本薪資 21,009 17,000 17,000 21,009 健保費 952 952 952 952 勞保費 1,397 — — 1,397 就業安定費 2,000 2,000 5,000 2,000 基本負擔 25,358 19,952 22,952 25,35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仲介聘僱制度

為保障雇主和外國人權益,穩定人力仲介市場,目前我國針對跨國人力 仲介公司係採許可制,須經勞動部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許可證效期 為 2 年,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內,須向勞動部申請換證。

而各外勞來源國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外勞至我國工作的「仲介費」,由各 外勞來源國律定管理,政府為保障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向各 外勞來源國建議仲介費用應以外勞 1 個月薪資為上限,避免外勞經濟負擔沉 重。另根據 2017 年 4 月 6 日最新修正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 標準」第六條規定,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 得超過 新臺幣 1,800 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700 元,第三年起每

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 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 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 得超過新臺幣 1,500 元。且有服務事實始得向外勞收費,並不得預先收取(根 據 2016 年 11 月 5 日生效之就業服務法 52 條規定,取消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滿 三年需出國一日之規定)。

此外,在直接聘僱方面,勞動部已大力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計畫,凡 符合聘僱外勞資格之雇主,可自行聘僱外籍勞工。此計畫雖可減輕勞雇雙方 仲介費負擔,但雇主採行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勞工比率仍低,另部分外籍 勞工來源國尚未配合辦理直接聘僱作業據統計。

(三) 工作年限與休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 3 年須 出國 1 日規定,並已於 2016 年 11 月 5 日生效。自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 間於 2016 年 11 月 5 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 用出國而可繼續留臺工作。此項修正主要保障外勞可長時間在台工作,避免 雇主面臨勞力空窗期,同時,外勞也不必因離境而再多繳一次仲介費。只是 在現行制度下,外籍勞工服務 3 年期滿之後,雇主仍需辦理重新招募,藉以 檢視雇主申請資格,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而在休假制度方面,外籍勞工以特別休假併計其他假別及日數返國時,應 依據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且於台服務 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及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之福利。

此外,一般而言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時,則補給一日加班 費 567 元(舊約 1 萬 5,840 元為 528 元)。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 傭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 14 天,

加班費為 7,938 元。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以特別休假併計其他假別及 日數請假返國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而適用 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將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

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依規定將給予特別休假如下: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在傷病假部分,外籍勞工依循「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病假 1 年 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 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 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 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四) 健康權益 1. 健康檢查

為維護國人及外勞健康權益,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 查管理辦法〉,並於 2017 年年 5 月 7 日起正式實施。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健檢,健康檢查必要項目如下表 2-2;就業服務法修 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 2016 年 11 月 5 日(含)以 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 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定期健檢,

此健檢相關項目於 2017 年 5 月 7 日生效,修法後規定如下表 2-3。但於就業 服務法修正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仍以「入國日」為定期 健檢起計日,以此依據安排外勞接受定期健檢,以維護國人及外勞健康權益。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等因素,超過 1 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受聘僱 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同時增訂「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 起 7 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及「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

起滿 6 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 5 個月者,免辦該次定期健檢」

等規定,以兼顧防疫風險、降低雇主及外勞負擔。

另外,逾 1 年未健檢的外勞,雇主應自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 7 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 「補充健檢」(第 11 條第 1 項)。自移工聘僱許 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 5 個月者,「免」辦該次 定期健檢(第 11 條第 3 項)。

表2-2 我國外籍勞工健檢項目 外勞健檢項目:

1.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2.梅毒血清檢查

3.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4.漢生病檢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2-3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之健檢制度

項目 初次聘僱 接續聘僱 期滿聘僱

入國簽證健檢 必要 — —

入國 3 日內健 檢

必要 — —

定期健檢 工作日起,

6/18/30 個月

工作日起,

6/18/30 個月

工作日起,

6/18/30 個月

返鄉前健檢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2016 年 11 月 5 日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生效後,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免辦理申請入 國簽證健檢及入國後 3 日內健檢。

(五) 申訴管道:

為提供外籍勞工、雇主及一般社會大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申訴專線,故 規劃申請設置簡單易撥之單一專線號碼整合原有「0800 外籍勞工申訴專線」

及「各地方諮詢服務中心電話」等眾多保護專線,提供外籍勞工單一申訴諮 詢窗口,並以資訊化方式,協助專線服務人員快速處理申訴電話,立即派案 至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因地制宜之服務,提升服務效率,積極保障雇

主及外籍勞工之權益。

而原「外籍勞工 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配其特 殊服務碼為「1955」,並於 2009 年 7 月 1 日正式開通,又為利於一般民眾可 透過單一號碼,諮詢勞動法令等,2016 年 11 月 7 日起更名為「1955 勞工諮 詢申訴專線」為全國性 24 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 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 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此外,為保障外勞其應得工資權益,現行法令已明定雇主須全額給付外 勞薪資,如外勞遇有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或遭仲介公司超收服務費以外費 用情事,均可向「1955 專線」申訴,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察,如有違法 將依法嚴辦。至 2016 年為止,協助追回薪資款項超過 9 億元,服務成效顯著,

另常有國內外政府官員、國會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勞工人權團體等貴賓蒞 臨參訪,已成為我國保障人權及外籍勞工權益的代表性措施之一。「1955 勞工 諮詢申訴專線」提供服務事項:

(1)諮詢服務: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 詢服務。

(2)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 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的權益。

(3)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如因勞資爭議產生相關法律問題,可提供相關法 律扶助的資訊。

(4)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如因法令爭議、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將視需要 轉介地方政府勞工局評估臨時安置事宜。

(5)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如問題涉及其他相關部門將提供相關聯絡資 訊,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入出國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

(六) 統計資料

本研究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整理以下表格。由表 2-4 及 2-5 可知,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