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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國小學童越區就讀及其相關問題 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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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文教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明泉 博士 程鈺雄 博士

臺東縣國小學童越區就讀及其相關問題 之研究

研 究 生: 陳毅宏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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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文教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臺東縣國小學童越區就讀及其相關問題 之研究

研 究 生:陳毅宏 撰

指導教授:王明泉 博士

程鈺雄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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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首先誠摯的感謝指導教授王明泉教授及程鈺雄教授,兩位老師悉心的指導使 我得以在論文寫作上有更多的了解,不時的討論及隨時的提醒並指點我正確的方 向,使我在這兩年中獲益匪淺,兩位老師對學問的專精更是學習的典範。

論文的完成另外亦得感謝東海國小的王英州校長的引薦讓我有機會接受王 明泉博士及程鈺雄博士的指導以及嘉義大學唐榮昌教授在口考中細心的指導,更 重要的是台中縣槺榔國小郭雙平老師在問卷及其研究資料上提供相當多的支 援。因為有你們大家的體諒及幫忙,論文是無法順利完成。

兩年裡的日子,當然要謝謝我們文教行政班的導師-梁忠銘教授,活潑又有 內容的教學讓我們在課堂上充滿歡笑,同學們在課堂裡共同的生活點滴,學術上 的討論、言不及義的閒扯、趕作業的革命情感、海外參訪的點點滴滴,同學的陪 伴讓我能重拾兩年的學生生活,也讓枯燥的生活變得絢麗多彩。

感恩馬蘭國小的林芳蓉校長的體諒以及洪婉莉主任的鼓勵都逼著我必須往 前走;當然最感謝的還是永銓,不只是同學更是同事,不只在平時作業、課堂討 論、論文寫作等都是幫助我最多的一個人,讓我能夠順利走過這兩年並將論文順 利完成,當然不能忘記也銘感在心。

最後,深深地感謝台南的雙親、岳父母的包容;老婆大人家儀的全力支持與 協助,期間更添得個小兒子,小兒子也帶來了好運讓我有幸能夠考上主任甄試,

家儀更是挑起照顧全家的擔子;沛妘、立展兩個寶貝更是我在腸枯思竭時的開心 果,謝謝你們所有人的支持,讓我美夢想成真,感恩上天!

(7)

台東縣國小學童越區就讀及其相關問題 之研究

作 者 : 陳 毅 宏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文 教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摘 要

家長選擇學校、選擇導師的消息時有所聞,「越區就讀」已經很明顯告訴教育 當局家長有選擇學校的想法及作法,因此,我們想要了解家長是如何選擇學校以 及選擇學校考量的因素。

為達成上述目的,整理本國有關家長教育選擇權的相關實證研究,了解家長 及從事教育第一線人員對於家長教育選擇權中對於選擇學校的因素進行整理彙 整,由資料統計後發現影響家長選擇學校的最重要的因素的前五項因素,依序為:

「學校的設備與環境」、「交通及接送的方便性」、「學校的教學品質」、「教師的素 質」、「學校的校風」。而前五項因素,除「交通及接送的方便性」是家長基於自身 的考量,其他四項則是對學校的考量為主要依據。

由上述的調查歸納,家長選擇學校時所考慮的因素,是錯綜複雜而且牽扯的 範圍非常的廣的,而且容易受到不同的人、時、地、事、物所影響,但是受教育 的是學生,家長替子女選擇最適合就讀的學校,應該比自己心中所認為理想中最 好的學校更重要,這樣才是真正尋求子女的最大福祉。

根據本研究結果,以家長層面與學校層面的現況分析及家長背景變項,與影 響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因素的家長層面與學校層面的差異情形,做以下結論說明。

(8)

一、影響選擇學校因素現況分析

(一)家長在選擇學校因素的家長層面上重視子女因素取向

(二)家長在選擇學校因素的學校層面上重視教育理念取向

(三)教育理念取向、課程教學取向、設備與環境取向及是家長選擇學校,最 重視的三個向度

(四)家長選擇學校最重視的因素是重視學生的品格教育 二、不同背景變項與家長層面、學校層面差異情形分析

(一)國中小教育程度的家長對設備與環境取向的重視程度高於教育程度高的 家長

二、從事農工漁及其他職業的家長對整體學校層面的重視高於從事軍公教的家 長

三、家庭每月總收入在整體家長層面與整體學校層面上並沒有顯著差異 四、族別與整體家長層面及整體學校層面皆無顯著差異

五、選擇讓子女於學區就讀的家長對整體家長層面重視程度高於讓越區就讀的 家長

六、子女就讀學區情形在生活便捷取向及整體家長層面均達顯著差異

七、學區內就讀的家長比越區就讀的家長,更為重視生活便捷及整體家長層面。

根據上述之研究結論,提出下列建議,以供學校行政、教育行政機關、

學校教師、家長及未來進一步研究之參考。

一、對學校行政的建議

(一)重視學生的生活常規,適切的管理形塑優良的校風

(二)發展學校特色,重視家長的需求,吸引學區內學生就讀 二、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一)教育經費分配力求均衡,齊一學校軟硬體設備,協助學校經營發展

(二)鼓勵學校發展本位課程,發展學校特色 三、對學校教師的建議

(一)提昇教師本職學能與專業能力、加強親師良好互動

(9)

(二)身教重於言教、規劃優質課程

四、給家長的建議

(一)破除「越區就讀」迷思、了解學生需求

(二)不再迷信「明星學校」,重視學校本位

關鍵字:越區就讀、影響選擇學校因素、家長教育選擇權

(10)

A Study of the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and Related Issues of Cross-District School " in

Taitung County

Yi-Hung Chen

Abstract

Often we heard news about parents seeking alternative school districts for their children in Taiwan. Consequently, it was very obvious that there was a urgent need for the education authorities to find out why.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I had studied the research papers about the educational options for parents in the country. Also, I had collected and analyzed the front-line educators’ opinions about why parents choose different districts.

I believed there were fiv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which were school facility and school environment,convenience of transportation,quality of the teaching methods,quality of the teachers,and reputation of the school.

In conclusion,the reasons parents chose other school districts were complex and involve many different aspects. Also, the decisions were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 ranging from person,times,place,and issue. However,students should be the main focus. The reasons parents chose schools for their children should be based on what is the most fit for their kids instead of the parents’ own preferences.

As a result of this research,I had listed some correlations and effects of the parents’ choosing school because of their priorities of either children or own preference of school,the school facilities and school teaching methods. Also,the parents’

professions, income,educational backgrounds,and races had the effect on making their decisions.

(11)

1) children were the priority

2) school teaching methods and teaching principle 3) teaching methods,curriculum,and environment 4) teaching of moral values

About parents:

1) the education of parents toward school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 2) fisherman and farmer versus government employee

3) parents’ income 4) racial background

5) convenience of transportation and living

There were few suggestions for schools,education authorities,teachers and parents:

To school:

1) Schools should emphasize more on students’ discipline and moral value to establish their reputations.

2) Schools should meet the parents’ demands and develop their own identities.

To education authorities:

1) Education authorities should allocate fund more evenly to all schools and assist each school to improve it’s both hardware and software facilities.

2) Education authorities should encourage each school to establish its own curriculum and uniqueness.

To teachers:

1) Teachers should maintain their competitiveness.

2) Teachers should set themselves as a example to students.

To parents:

Parents should look at what their children really needs instead of blindly pursuing so called “star school”.

(12)

Keywords: Cross-District School, Factors Affecting Choice Of Schools, Parents And School Choice

(13)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3

第四節 研究問題... 4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六節 名詞釋義...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平均教育權... 7

第二節 教育選擇... 8

第三節 教育市場化... 3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34

第一節 研究設計... 34

第二節 研究架構... 34

第三節 研究對象... 35

第四節 研究變項... 36

第五節 研究工具... 36

第六節 實施程序... 39

第七節 資料分析... 40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 42

第一節 基本資料分析... 42

第二節 影響家長選擇學校因素的家長層面分析... 45

第三節 影響家長選擇學校因素的學校層面分析... 47

第四節 影響家長選擇學校因素分析... 5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80

第一節 結論... 80

第二節 結論建議... 83

參考文獻 ... 87

(一)中文部分... 87

(14)

(二)外文部分... 91

附錄 ... 93

附錄一 問卷引用同意書 ... 93

附錄二 研究問卷 ... 94

(15)

圖 次

圖 3- 1 研究架構圖………35 圖 3- 2 研究流程圖………40

(16)

表 次

表 3-1 問卷審查專家名單一覽表………..37

表 4-1 教育程度之次數分配表………..42

表 4-2 工作類別之次數分配表………..43

表 4-3 每月家庭總收入次數分配表………..44

表 4-4 族別次數分配表………..44

表 4-5 越區次數分配表………..44

表 4-6 選擇學校因素的家長層面之現況分析結果摘要表………..45

表 4-7 選擇學校因素的家長層面各向度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46

表 4-8 選擇學校因素的學校層面之現況分析結果摘要表………..48

表 4-9 設備與環境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49

表 4-10 教育理念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0

表 4-11 學習成就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0

表 4-12 專業師資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1

表 4-13 課程教學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2

表 4-14 公共關係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2

表 4-15 影響選擇學校因素各向度之現況分析結果摘要表………54

表 4-16 影響選擇學校因素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6

表 4-17 父親教育程度與家長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8

表 4-18 父親教育程度與家長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59

表 4-19 父親教育程度與學校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59

表 4-20 父親教育程度與學校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60

表 4-21 母親教育程度與家長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61

表 4-22 母親教育程度與家長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62

表 4-23 母親教育程度與學校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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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5 父親工作類別與家長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65

表 4-26 父親工作類別與家長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65

表 4-27 父親工作類別與學校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66

表 4-28 父親工作類別與學校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67

表 4-29 母親工作類別與家長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68

表 4-30 母親工作類別與家長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69

表 4-31 母親工作類別與學校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69

表 4-32 母親工作類別與學校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70

表 4-33 家庭每月總收入與家長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71

表 4-34 家庭總收入與家長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72

表 4-35 家庭每月總收入與學校層面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73

表 4-36 家庭總收入與學校層面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74

表 4-37 父親族別與家長層面的差異情形分析表………75

表 4-38 父親族別與學校層面的差異情形分析表………75

表 4-39 母親族別與家長層面的差異情形分析表………76

表 4-40 母親族別與學校層面的差異情形分析表………77

表 4-41 子女就讀學區情形與家長層面的差異情形分析表………77

表 4-42 子女就讀學區情形與學校層面的差異情形分析表………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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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為六部分,第一節研究背景;第二節研究動機;第三節研究目的;第 四節研究問題;第五節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六節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政府從民國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開始,一直以學區制來分派學生 到校就讀,依吳清山(1999)對台北市、高雄市和台灣省所屬的國民中小學學生 家長所做的研究發現,家長們普遍認為學區制的功能有減緩交通問題,有助於學 校與社區的結合及有助於學校控制班級數和學生數…等,及缺失則是忽略了家長 自由選校的權利也照成學區間資源分布不均及助長越區就讀的風氣。

政府強制劃定學區,限定學生就讀學校,以期達到便利學子就學、並提供具 備一定水準的基礎義務教育,但只是達到齊頭式的平等,不論是教學品質、教學 水準或教學成果,相同學校內的各個班級間實際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更遑論 相同學區內的學校間的差異,由此,就有所謂「明星學校」的產生,而這明星學 校也就是越區就讀最大的因素,一些被許多家長視為品質較好的縣(市)立國民 中小學,起源於特殊待遇形成的傳統,各國立師院、師範大學或一般大學(設立 教育學程)所附設的學校有著國家充裕的預算與精良的師資,例如國立台東大學 附屬實驗國民小學;另外有學區的家長大多數為公務人員、家長教育程度普遍較 高,位於文教區,例如台東縣立馬蘭國民小學;而在新興社區設立的新學校,由 於學校設備新穎、教師較為年輕化,讓家長趨之若鶩,例如台東縣立東海國民小 學,由於也逐漸形成明星學校。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國 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也就是說在 六歲至十五歲之學童都必須強迫接受教育,另外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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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

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所以我國義務教育採學區制 入學,此外國民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國 民中學。」。所以採用學區制就是以學童安全,便利學生就讀為考量(李明堂,1989)。

自民國八十三年四一○教改大遊行迄今已經超過 14 年,教育改革的理念無非 是開放鬆綁與尊重多元,但近年來,體制上或許是開放鬆綁了,但是存在國人那 種傳統的科舉思維、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等觀念根深蒂固於人心中,卻未 曾隨著教改而產生改變,所以台灣社會還是將升學或學業成績視為唯一的價值。

近十年來,國民中小學到高中職大家搶進明星學校,高等教育的開放讓原來的競 爭已從讀「大學」到現在的讀「國立大學」甚至到國立大學的明星科系,競爭情 形有過之而無不及,最近更朝向國際化,競爭已從國內延燒到了國外,台灣頂尖 的高中生已經往國外的大學就讀。

國民中小學階段越區就讀的學童每天必須時間浪費在父母接送,既影響學習 成長又潛藏安全問題;而家長離學校有相當的距離並無法及時處理突發狀況,親 子相處時間的減少也影響到其間的互動,常常讓孩子的最重要的成長階段,留下 父母無法彌補的缺憾。國小學童更需要家長耐心的陪伴,並以包容尊重的態度來 照護,用關愛支持的方式來協助,千萬不要因為怕孩子輸在起跑點便揠苗助長。

孩子的成長只有一次,在這個重要的成長階段中,除了在校表現外,更需要的是 父母親的正向管教與溫馨照應,如此,孩子才能在這個小學這個階段健康、快樂 的學習。

選擇的權力是構成民主社會與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做決定前就會有 比較,近年來台東市國民小學的學生數消長情形越來越嚴重,新學校的成立往往 是為了紓解學區中原有學校學生數過多的壓力,但是新學校往往設立不久後學生 數隨即爆滿,而使得鄰近學校大幅減班,而形成有的學校擠不進去,有的學校則 乏人問津,而其中最大的原因當然是越區就讀的狀況越來越嚴重。

(20)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研究者擔任註冊組長達四年之久,服務的學校有接近三分之二的越區就讀學 生。家長選擇學校、選擇老師的消息時有所聞,「越區就讀」已經很明顯告訴教育 當局家長有選擇學校的想法及作法,但是究竟家長選擇學校所考量的因素究竟是 什麼?在許多研究中都告訴我們教育選擇權是可行的,但我們的政府卻還是睜一 隻眼閉一隻眼的漠視此等情形,李遠哲先生(1995)提到過打破明星學校的階級 之分,為有實行「學區制」才有辦法打破。但是學區制在台灣實行這幾十年來,

從國小到國中甚至到未來可可能實施的「十二年國教」,「越區就讀」的情況將不 減反增,而且會越來越嚴重。

第三節 研究目的

依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藉由國內外學者對於影響家長選擇學校的因素相 關研究之探討,歸納出可能的因素。透過研究提供予學校及相關單位,作為學校 優質經營,及規劃家長教育選擇權相關政策之建議與參考。茲將本研究目的與待 答問題敘述如下:

一、了解台東縣立國民小學家長選擇學校的家長層面因素。

二、了解台東縣立國民小學家長選擇學校的學校層面因素。

三、了解在不同背景變項下,家長選擇縣立學校之家長層面與學校層面的因 素差異。

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供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行政、學校老師、家 長之參考。

(21)

第四節 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下列待答問題,做為蒐集資料及分析討論之 依據。

一、台東縣立國民小學家長選擇學校的家長層面因素為何?

二、台東縣立國民小學家長選擇學校的學校層面因素為何?

三、在不同背景變項下,家長選擇縣立學校之家長層面與學校層面的因素差 異為何?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問卷採立意取樣,以台東縣兩所公立學校普通班之所有學生家長為 調查研究的對象。其中一所為傳統之明星學校,另一所為新設立的明星學校,學 校班級有限,新生入學學生的學籍也提早到出生就得在籍,否則將無法入學。此 兩所學校簡介如下,會選擇越區到該校的就讀,其家長對學校的看法以及學生在 校的所有表現,則是本研究的重點。

1.甲校

(1)地理位置:該校位於醫院旁,鄰近大學、高中之文教區,交通便利。

(2)校地面積:2 公頃

(3)校史:首批教職員工 86.8.1 到校服務之新設立學校,辦學績效優良。

(4)班級數:25(含特教班 1 班)

(5)教師平均年齡:32 歲

(6)教師學歷:

z 師院(大專院校): 4 位;

z 研究所: 32 位

(22)

1.乙校

(1)地理位置:該校位於傳統社區內,為傳統文教區,交通便利。

(2)校地面積:1 公頃

(3)校史:民國五十六年八月創立,是一所歷史悠久,優良校風的學校

(4)班級數:37(含音樂班 4 班、資源班 2 班)

(5)教師平均年齡: 41 歲

(6)教師學歷:

z 師院(大專院校):41 位 z 研究所:17 位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僅就讀此兩所學校之所有學生家長施以問卷調查,藉以了解越區就讀 的現況,以及越區就讀學生適應情形和越區就讀之家長選擇學校的看法。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以兩所學校為調查對象,無法遍及全縣,只考慮學校越區就讀狀況嚴 重與否,並未考量學校所在區域的差異及學校的規模,目的僅在了解越區就讀學 生的現況及家長選擇學校的看法。

第六節 名詞釋義

一、越區就讀:

依《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及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學區劃 分學區內國小學生依其戶籍所在地,應在學區內國小就學。若僅將戶籍遷出至學 區外其他國小就讀,均稱之為「越區就讀」,本研究係指台東縣民未依戶籍所在地,

就讀政府指定戶籍所在地的學區學校,而選擇指定學區以外的學校就讀。

(23)

二、學校教育選擇權:

係指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基於孩子的需求及保障孩子 的受教權益,擁有為子女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 容,且不受居住地區或學區劃分限制,而自由選擇學校就讀的權利。基於研究對 象屬性及研究需要,本研究將家長教育選擇權,界定在縣立國民小學範圍內,但 不包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公辦民營型態之教育機構。

三、學區制:

指國民教育階段招收學齡兒童的居住區域範圍,即所謂「入學學區」,其目的 在便利學童就近入學及幫助學校有效掌控班級數與學生數,以作為政府設置學校 分佈的參考,本研究係指台東市公所所訂之相關規定。

(2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三部分,第一節平均教育權;第二節教育選擇;第三節教育市場 化。

第一節 平均教育權 壹、 平均教育權理論基礎

依中華民國憲法 160 條第一項規定,「六至十二歲學齡之學童,一律接受基本 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在法律的保障下,中華民國的國 民皆有參加國民教育之義務與權利,而此一立法之用意,除了為了保障孩童有受 教育之權利,也希望用法律保障的方式,抑制社會上貧富不均之問題,教育乃改 變社會地位最有效之方法,為平均每個孩子受教的權益,義務教育開辦以來政府 強制劃定學區,限定學生就讀學校,並提供具備一定水準的基礎義務教育,目的 都是希望能以教育的方式消除因貧富差距之問題,家長無力負擔學生之教育費 用,而導致「富者更富、貧者更貧」的情況。

但如此政策只達到齊頭式的平等,不論是教學品質、教學水準或教學成果,

各個學校與班級間實際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無論是教師之教學品質、設備的 優先使用性,更遑論相同學區內的學校間的差異,由此就有所謂「明星學校」的 產生,明星學校的產生,使得教育是平等的?產生了一個大問號,也讓家長在選擇 學校上面有著更多不同的考量。

貳、 平均教育權之現況

自從民間呼籲教改,各種教育的新主張、新制度、新實驗越來越多,其間不 一定互相連貫,不一定互相呼應,不一定互為配套。大多數師生對於改革實驗方

(25)

慮。新學期開始,有很多進入國小或國中的學童家長,都會想盡辦法為子女選擇 理想的國小或國中。有辦法的家長,託人情、走後門、送禮以達到目的。很多都 是「合法的設籍,卻無居住事實」的手段達到越區就讀的目的。憲法規定教育是 一種不可或缺的權利,人和國民受教權都要公平分配,不然就有違民主精神,例 如:「升學班」、「放牛班」、「明星學校」的分類,都是升學主義與功利主義下的產 物。除了支持教育當局嚴格針對各國小國中滿額學校登記就讀學生進行全面戶籍 調查外,希望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加強各級學校的設備與師資,以求各校均 衡發展及正常教學。當然也需要各界的支持與家長的合作,才能使國小及國中的 教育恢復正常的教育功能。

然而教育不是在篩選學生,而是讓學生能夠受教育,如果用篩選制度的話,

變成只照顧到少數的學生,而放棄多數學生。事實上許多家長和學生不甘心被篩 選下來,他們也要競爭資優班,升入明星學校。結果學校徘徊在能力分班與常態 分班、升學班與就業班等教育分流機制之間。學校做為專門教育機構,仍應對人 才培育負起最大責任,把教育理念調整為「教育人人成功」乃是首要條件。(黃政 傑,2005)

第二節 教育選擇 壹、 教育選擇理論基礎

在歐美國家中,教育選擇權被許多教育改革者視為教育重建與改善公立學校 教育品質的一帖良方(Chubb & Moe,1990),在我國更是在近十年教改過程中,大 家共同關心的重要話題。然而家長教育選擇權其論述與爭議不斷,以下分別從哲 學、經濟學、法學、心理學、社會學、行政學等六項敘述之:

一、 哲學的基礎

教育活動是否能有效落實推展,和全體民眾對教育理念的認知及正確建立與 否有密切的關係。教育活動必須符合三大規準,其中「自願性」和教育選擇權所 隱含的理念相同,家長和學生能依自由意志選擇所願,顧及自己的需求,則必可

(26)

提高其學習動機。此外,有關哲學上的後現代主義、民主主義、新自由主義等三 個重要思潮,亦是引發家長教育選擇權發展及實施的重要關鍵。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後現代主義的思潮

後現代主義是一股哲學思潮,後現代主義的興起,主要是針對現代化主義的 一種質疑、批判反省(張芳全,1999),但後現代主義的內涵與定義卻沒有定論,

綜合各學者的論點,可尋繹出後現代主義的三項基本精神(呂生源,1998):

1.反對意識型態的宰制,強調自我主體理性的反省;

2.反對單一化,主張多元融合;

3.反對中心性、普遍性、整體性及同一性,尊重邊緣性及個體性。 然而,受 到後現代主義的影響,教育將從過去啟蒙式教育中習以為常的進步、發展、解放 與啟蒙等觀念打碎,採取一種對自己開放的心胸,透過與他人對等的批判性對話,

將理性的傳統予以解構。因此,在後現代主義下的教育,應該是在不同文化脈絡、

主張價值多元化下,自由發展個人的潛力,主張因材施教,求異而不求同。

雖然學校教育的型態在傳統保守的國家主義思想下,強調統一性,教育內涵 亦缺乏變化,而學生在強迫教育下,亦無選擇性的經由分配機制進入公立學校接 受教育。但隨著後現代主義思想的影響,家長及學生對所要接受的教育,基於主 體性意識的尊重,應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為因應選擇上的需要,教育的多樣化 必將隨之產生(鄭新輝,1997)。

(二)民主主義的教育哲學

民主主義的教育哲學,強調民主社會中的個體,須是一位自尊的、自主的、

自足的及自由的個體。教育應該尊重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及個性,在教育方式上,

強調個體的主動性、經驗的繼續性、活動的參與性、社會的溝通性及平等的學習 者等原則(鄭新輝,1997)。

Coleman (1990)在民主的社會中,家庭成員是子女教育選擇的最佳決定者,因 為他們最瞭解其需求,而在家庭成員中,更以家長對其子女的性向、興趣及需要 最為瞭解,為讓學生獲得適性的發展,若由家長為其子女選擇最符合其需要的教 育,則更能符合民主主義教育哲學的思想。這樣的觀點來自於公民個人自主的基

(27)

本權利,也是民主社會的主要思想。 因此,由集體主義與個人主義哲學連續體的 觀點,分析其對公立教育、私立教育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影響,依其觀點認為在 強調個人主義及民主主義社會中,家長更應擁有較大的教育選擇權。

(三)新自由主義的思潮

新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是「尊重個人的權利」,視政治為人為,政府是必要的,

但並非天生自然。換言之,自由是天生的人類情況,政治權威是約定成俗。理性 能指政治,但自然並未提供理性政治習慣的積極目標。因此,沒有一種生活方式,

或任何一個階級可以宣稱天生或高高在上,有權主宰一切。政府正當合法的目的 限制確保所有生活方式的條件,以及主要由世俗的和平與繁榮所構成的目的。

在這個趨勢當中,對於教育的改革,在新自由主義思潮下,主張對於教育公 共財務的經營,應依照自由市場的機能,而不是政府的計畫管理。透過市場導向 的教育改革力量,反對教育體制中國家管制與獨斷專賣,更能促使教育體制的更 新。市場自由競爭法則的教育體制,意謂著學校須依靠就讀於該校的「顧客」,也 就是「學生」來獲得資源,而消費者,也就是「學生」,透過選擇機能,選擇對自 我是利益最大化的獲得。因此,自我利益與競爭乃是創造更具有效率的動力,並 透過此一過程將行政支出減到最低,且可以更廣泛地分配資源(溫明麗,1997)。

由以上討論的各項論述得知,「選擇」的內涵代表一種個體自由意願的展現與 對自己責任的承諾,透過選擇充分證明自己主體的存在性,而選擇接受不同教育 方式的權利更是個人主義所堅持的觀點。因此,上述後現代主義、民主主義、新 自由主義三項哲學思潮的共同主張,強調的學習個體的主體意識、自主性、理性 反省能力以及受尊重的個人權利,反對學生個體接受被動式的分配機制,單一化 的將受教育的個體送進公立學校接受基礎教育,這種基於國家主義掌控的教育體 制,應該重新思考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實施的合理性。

二、 經濟學基礎

(一)市場自由競爭主義

經濟學上所稱之市場是指生產某特定產品的廠商及購買某特定產品的消費者 的集合。而市場的競爭均衡應有一個充分反應供需資訊的價格,此一價格簡單明 瞭地反應財貨或勞務的價值及其滿足消費者需求欲望的大小。

(28)

競爭市場經濟的產生是由於市場符合一些基本條件。在這些基本條件之下,

市場的完全競爭將導資源有效的分配,而使每一有效分配形成一個競爭均衡

(competitive equilibrium)。但教育市場不是一個理想的競爭市場(competitive market),價格機能無法促成教育財的有效生產與分配,在教育財的供需過程中,

公共政策的介入最有必要。因此,教育市場也就免不了是一個十分依賴政策干預 的計畫經濟市場。

雖然已開發國家對教育品質的日益重視,再加上教育資源之有限,教育經費 來源日漸緊縮,但世界各國政府無不進行開放教育市場的教育改革,藉助教育市 場的開放競爭與建立評鑑制度,以減輕政府財政支出,並提昇教育機構的產出品 質,進而促使教育在開放競爭教育市場中繼續發展(王欽哲,2006)。

湯堯(1997)曾提出自由競爭的教育市場模型,他認為一個自由競爭的教育 市場,其外環迴路為效益面,內環迴路為成本面。教育制度市場導向在經濟活動 中有兩個主要的角色,分別是課程教學方面的服務市場以及家長學生、社區外部 的成就市場首先是課程設計、教學研究的服務市場中,學校教育機構與教師扮演 著生產者的角色,提供適切課程、教學、圖書設備及師資等,從事生產以滿足消 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成就市場裡,生產者或教育教學機構扮演著需求者的角 色,藉由社會大眾的支持、學生家長或企業的參與,吸引其資金、時間、勞力與 土地,以從事教學生產或經營活動。生產者在教學市場上扮演著各項教學供給者,

而且也扮演著對資源需求者的角色。就消費者的需求而言,對於服務市場所提供 之教學、課程、師資及設備,應有勞務上或金錢上的支出責任。而就生產者的供 給面而言,教育機構可藉由提供課程、教學、圖書設備及師資等勞務以從事生產 而獲得收益。由於自由競爭的教育市場中,消費者被假設為追求最大效用或收益,

如果被視為生產者的教育機構無法反應到市場需要的服務與水準,消費者的消費 將大幅降低,自然就會漸漸遭到淘汰(周生民,2002)。因此,透過教育市場模型 的建立,則可以瞭解教育市場的主要目的在藉由消費者~家長所擁有的選擇權,

來促進生產者~學校機構之間的多元競爭,從改變教育體制的過程當中,進而改 善教學內涵與就學環境。

(29)

這樣的教育市場機制除了釐清生產者與消費者與兩大市場導向之外,更說明 了學校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的導入,讓機構體制與外部認同的關連性提升。讓傳 統的學校機構定位與運作,重新在教育市場的機制中檢視,進一步探討有關教育 市場的論述摘錄如下:

Friedman 主張,教育的市場特性由三個基本成分所構成(Marginson, 1993):

(一)教育的市場觀點因消費者和生產者身份而產生。

(二)教育市場是一種免費的、集體的服務。

(三)不論是公立或私立,所有的學校都是自主且互相競爭的。

Mitter 於 1996 年回顧過去十年來有關市場導向的教育改革相關文獻歸納出三 大主要論點(周淑卿,1996):

(一)由家庭自由選校代替由國家分配學生給學校的作法。

(二)提振私立教育機構,認為私利教育機構比公立學校更具效能。

(三)國家應撤除對教育的支配性以免壟斷教育權責。

Carbonaro (1988)綜合對不同國家的觀察發現,政府運作的教育市場系統,之 所以無法達成卓越的教育品質,主要缺乏以下四個關鍵因素:

(一)父母缺乏對學校選擇的權利。

(二)父母缺乏對子女受教育的財務責任。

(三)教育工作者缺乏自主的授權。

(四)缺乏給予教育工作者市場競爭的刺激。

Carbonaro 的結論是對於公共教育服務而言,競爭的教育市場比政府運作的教 育系統做得更好。這代表教育事業若以市場化的機制來經營,應該尋求教育財政 的效益性、教育體制運作模式的便利性、教育服務的擴展性等因素,提升受教育 的品質。這意味著在市場化導向的趨勢下,多元自主競爭的力量將促使政府在壟 斷的教育工作市場交出主導權。亦如趨勢大師 John Naisbitt & Patricia Aburdene 在 其鉅著「二000年大趨勢」書中所接櫫全球十大趨勢之一:政府鬆手,市場經 濟接手(尹萍譯,1990)。此外,莊勝義(1996)曾指出在教育市場當中「自由」

和「效率」是兩大主要訴求,「選擇」和「競爭」是主要手段。因此,將教育機構

(30)

比擬成為一個自由化市場的確是近年來頗受爭論的話題。從市場選擇的機制來 看,家長對自己的孩子應有足夠的認知判斷,來行使教育選擇的權力,讓孩子受 最適合其身心發展、興趣潛能的教育照顧,這是理性負責的父母應有的作為,才 符合市場機制中消費者角色的特性(黃信君,2000)。 我國義務教育乃是公辦獨 佔專賣的企業,透過學區的劃分和教育行政機關的分派,瓜分全體市場,讓消費 者無法選擇或自由進出教育市場。然而消費者對於教育市場資訊,除透過參與教 育活動而瞭解教育市場資訊外,亦很少有管道讓消費者獲得充分資訊,以致於消 費者無法做最明智的選擇。因此,改善包括教育部門在內的公共服務體系,追求 再生與卓越,引進自由市場的機制,就成為 1970 年代以來各國政府施政的重心。

正所謂市場是一種自我秩序的機制,將責任授予個別的消費者,透過消費者的選 擇來建立市場的秩序,因而使生產者無法脫逃績效與市場需求(王如哲,1999)。

總之,市場經濟的發展意味著國家本位和行政主導的社會結構轉型,意味著 政府與市場的再造關係,現代公共經濟學對教育服務產品的分析,明確區分了不 同類型的教育,有的是公共服務屬性,有的是私人服務屬性。多數的國家都會實 施政府公共教育體制之外的非政府教育服務市場,以滿足人民家庭對教育多樣性 的需求。因此,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實施,學校勢必將主動提供充分的教育資訊給 消費大眾,並有助於連結教育市場中,生產者(學校、教師)供給和消費者(家 長、學生)需求之間的迴路,並透過公部門體系的內、外部評鑑模式,促使教育 市場中生產者更具市場競爭力,消費者亦由於充分的瞭解及參與,更可促使教育 市場的自由競爭,全面提昇教育品質。

(二)理性選擇理論

選擇對個人而言,攸關其最大化利益的獲得,最小化利益的損失,故個人在 做抉擇時,理性與邏輯在決定上的應用,更顯其重要性。Stanton-Salazar (1997) 即 提出「理性決策理論」來說明決策過程的重要性,他強調在決策前搜集情報活動,

設計各種策略活動,然後比較各策略的優缺點,擇一而選擇之,這樣才能提昇效 率,獲得最大利益。

(31)

家長學校選擇權於教育市場,必須充分提供各校辦學資訊,各校發展特色,

才能激起良性競爭,更因為透過學校的競爭以促進學校的表現,特別當家長得以 為其子女自由地選擇就讀的學校,而學校則必須努力吸引「顧客」,亦因為透過家 長對於學校的選擇,便強調市場競爭力在教育中的重要,並根據市場的運作,能 夠清楚地檢視學校辦學的績效。由於家長都能充分掌握學校辦學資訊,則必能根 據其子女最大利益做出理性的選擇,更得以自由地選擇學校,所以必會產生受歡 迎學校及不受歡迎學校。如果按市場機能,受歡迎的學校將興盛,不受歡迎的學 校將被迫改進或關閉。

從上述市場競爭及理性選擇兩大取向的文獻分析得知,把教育定位為競爭機 制便自然產生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角色區別,所延伸的角色功能分別是教育行銷與 理性選擇。教育是個極度受到政策影響的市場,在教育發展的過程中所受到的政 策導向,有必然與家長消費者的理性選擇行為產生微妙的變化。因此,學校機構 如同商場的競爭,有教育資訊的流通與判讀,有經營成本績效的現實考量,進而 建立一個教育市場秩序。

三、 法學的基礎

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自古即被認為是先於實定法而存在的自然權利(吳明益,

1994)。至於家長教育選擇權實施,更應該訂定合理的法律,以做為實施的依據,

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教育法學的重要本質理論

根據我國憲法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民族精神、自治精神、

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因此,國家為達發展教育文化之目的,

必須端賴教育行政法之力量的支持。但是教育行政事務眾多,那些事務範圍、那 種事情才是法律該保留的、該包括的?何種事情必須由立法者自己決定,何種事 務得委託行政機關作規範,以及法律應該如何做確實的規範? 根據德國聯邦憲法 法院所發展出來的「重要本質理論」可以來說明解析這個問題(楊瑩,1995)。重 要本質的標準,是根據事務的本質(事務自然之理),視一個規範對一般大眾或人 民各人有如何的重大影響,有如何重要的意義,如何具有根本性,以及有何種深 刻的和強烈的影響。例如德國憲法法院『重要本質理論』判決,教育行政事務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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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重要』而須以法律定之者,計有教育內容,教育目標,課程決定,學校組織 之基本架構(如學校種類、家長與學生共同參與等),學生法律地位(如入學、退 學、考試與升級),以及懲戒措施等事項皆應有法律保留之適用。此一理論所稱「重 要」,並非是具有固定的定義,反而是一種具有機動性的公式,亦即是對一般大眾 以及或者對人民個人愈重要的事務,對立法者所做的要求愈高,因此得出下列的 緊密關聯:「愈是對人民個人基本人權具有持續性侵犯或危害,愈是對公眾具重大 影響的事務,愈是在社會中具有爭議性的複雜問題,愈是需要法律作較為準確、

較為詳細之規定」。

故依「重要本質理論」分析,可從我國憲法、民法及教育基本法可歸納出教 育之主體為兒童、父母與國家。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 務。」一百五十八條、一百五十九條及一百六十條之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法規窺 出國家之教育權;從民法親屬篇第三章父母子女一節中,對「父母對子女的教育 權」有特殊的規定,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對未成人之子女,有保護及 教養之權利義務。」可明瞭父母為教育權之主體;從憲法及法律當中並無顯著而 明確的歸定兒童為教育之主體條文,但從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

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 權,國家應予保障。」均可導出「兒童為教育之主體」之論點(楊瑩,1995)。

(二)憲法及其他有關教育權與教育選擇權的法令規定

凡是對教育決定一定之方針,並付諸實施之一種權能,稱為教育權。關於接 受教育之權利的概念,一般均認為是學習權,即接受教育,由學習而成長之權利 之謂(薛曉華,1996)。教育學家杜琪(L. Duguit)在討論教育權利之獨立行使中,

將學習權(droit d'apprendre)認為係國民接受教育時選擇教師之權利,而其主體則 認為應由家長負責(薛曉華,1996)。

而從我國現有法令中發現,法律對於教育選擇權多為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關 係,以下分別從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等三項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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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

教育是建國的基石,文化是立國的靈魂。故在我國憲法中,第二章第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人民之權利義務」中明定人民之各種權利與義務,人民之平等權、

人身之自由權、表現意志之自由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之保障權、人民有受 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之第五節為教育文化,共設十條,自 第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其中訂定我國的教育宗旨、教育機會平等、

教育均衡發展及教育之監督、保障與獎助等規條(莊勝義,1996)。

其中與教育權與教育選擇權有關之規定或延伸之條文為第二十一條:「人民有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 由。」(表現意見之自由);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 障。」;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一 百六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家長教育選擇權是一種自然的權利,而權利與義務是一種相對的概念。兒童、父 母及國家在受國民教育的事務上,存在著相對應關係;由憲法第二十一條的精神 加以分析,受國民教育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其義務亦只為保障其權利而存在,因 此人民才是教育權的主體,立意甚明。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在兒童尚未成年的階 段無法理性自主時,應有責任與義務為孩子保障受優質教育。因此,做為一個擁 有教育權主體的兒童,自得享有合理的教育機會,而國家則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及 公共利益下,應提供能滿足不同能力、性向及興趣的學生,各種教育需求的機會,

特別是公立學校的教育功能與定位,有別於私立學校功能及非學校教育體系教育 環境,應有其對應憲法保障權利的作法。

2.教育基本法

被形容為「教育憲法」的教育基本法,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在立法院院會三 讀通過立法,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由總統公佈施行。根據教育基本法揭櫫為 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之權利,確定我國未來教育的主軸、方向與精神,並以法律 為前提,提供法源及公平的救濟管道,強調人民為教育的主體,國家、教師、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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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並共同負起教育協助義務,教育的目的更由傳統的傳道授業,明確納入民主素 養、法治觀念、藝術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等現代化之方向,

其中更以「學習權」為核心概念: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之權利、本著「教育中立 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建立「宏觀的教育目標」:培 養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以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彰顯國家、

父母、教師之教育主權及以「程序保障」提供保障及救濟之依據:提供法源提供 良好教育環境及公平救濟管道等五大特徵。學生學習權的確保是國家教育的中心 主軸,無論是伸張教育主權的中立性或明確主張的國家教育目標,甚至是實踐教 育策略行動的程序,整體的教育理念都是推拱著學習權為最大的目標。其中有關 保障人民之學習權及教育選擇權之規定為: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人民為教育 權之主體。第三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方法,因材施教之原則,尊重人 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求自我實現。第四條:…接受 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 助其發展。第七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 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 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 利。第十五條: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並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 道。 依條文內涵分析,主管教育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應訂定法律,實施教育選 擇權,讓兒童能獲得最佳之教育方式及內容,並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3.國民教育法

現行國民教育法係於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制定公布。近二十年來,我國在政治、

經濟、社會等各方面均產生很大的變化。從政治上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

大陸探親、廣電媒體、航空、電信、教科書編輯、師資培育,雖非二十年前可以 預見的,不過可以瞭解的是,上述的各種政策,無不朝向追求更多元、民主、開 放及有效的方向在改變。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國民教育法終於重新修訂並公佈施 行,從其修訂條文中可發現有四項特點精神:

(1)在行政組織方面,偏向地方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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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政策參與方面,強調強調分享決定;

(3)在組織溝通方面,兼重非正式組織及管道;

(4)在行政規定方面,改採鬆綁作為等。

此次國民教育法修增定的範圍,雖僅十條條文,但詳究其內容,在開放、分 權、鬆綁的原則下,擴大教育選擇權實施的可能性。其和實施教育選擇相關之規 定如下:

(1)在體制方面,教育辦理主體擴及民間,鼓勵私人興學:實施形式,由學 校型態的制度化教育,到允許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的存在;在經營 方式方面,由公辦公營得以公辦民營;在學區劃設方面,由行政學區 擴及到彈性學區。

(2)在家長參與校務方面,家長可參與校長遴選及校務會議,提供應興應革 之意見,使家長參與校務運作法制化,並以參與校務運作來對校務做 最佳之學校資訊瞭解。

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公佈實施,距今已將近二 十年。此次隨著國民教育法之修正後亦提出修正並已八十八年六月公佈實施。此 次修正更動幅度很大,文字修正或變更條次共有十八條,其中和家長教育選擇有 關的條文為第二、五、六等三條。二條第三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 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

重劃學區。第四項: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未設置國民小學或 國民中學者,視實際需要,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設置分班或分校。(二)依 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 助其交通費。(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之措施。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劃分學區時,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 利,其劃分原則及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六條:本法第四條第四 項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係指第三條學校所實施之教育外,以實驗課程、

非固定校區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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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條條文之重點強調,地方政府在地方自治下,可做彈性學區之劃分,

並在特殊狀況下,可由政府提供必要之補助措施,以顧及特殊情況學生;另外並 強調學生就學並不一定要進入學校,這二點提供了地方政府實施家長教育選擇權 之法源依據。從攸關教育事務的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乃至於國家憲法條文 的精神或民法親權的權利與義務,賦予從人身自由權至受教內容或教養責任的規 範,顯現出法令精神內涵的支持性。

檢視我國這些教育的法令內涵都是以學生為主體,又從我國的民法的規範中 明確得知,父母為教育權的主體,故擁有為兒童行使保護或教養的行為,可謂之 天經地義。而其他教育法令細則中所探討的法令規定,多以學生學習權利為中心 的原則下,教育選擇權應有其法律層面的保障。

貳、 教育選擇內涵

教育選擇權的概念是源自於西方歐美先進各國,英文中敘述相關概念的詞彙 包括 educational choice, school choice, parental choice, family choice, parental choice of school 及 educational choice of parents 等(黃信君,2000)。從字義上的翻譯,吳清 山、黃久芬、范熾文、林天祐等人將 school choice 譯成「教育選擇權」比較偏重 教育精神與內涵;張德銳(1998)也曾說:「教育選擇權」又可譯為「學校選擇權」, 兼重了字義上的理解。另外,符碧真(1999)曾將 school choice, parental choice, educational choice 均譯為「家庭選擇學校」,這是較特別的一種翻譯。

林孟皇(2000)卻認為「教育選擇權」與「學校選擇權」並非同義的概念,

學校選擇只是家長行使教育選權範圍的其中一部份。因此,教育選擇權是涵涉較 廣的上位概念,學校選擇權、課程選擇權均屬其內涵。

有關各學者對於學校選擇權的定義,擇要摘錄如下:

鄭新輝(1997)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是指家長擁有為其子女的教育,自由選 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權利。

(37)

吳清山、林天祐(1997)認為學校選擇權是一種複雜的權利分配問題,亦指 家長或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有選擇學校的自由與權利,它涉及層面包括政府、

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權利的運作。

吳知賢、段良雄(1998)認為學校選擇權界定為父母或監護人可依兒童不同 的興趣與需要,依照政府相關規定,自由選擇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所欲就讀的學校。

張炳煌(1998)認為家長學校選擇權定義為中小學學生家長,基於其子女受 教的權益,可以自由的為其子女選擇學校就讀的權利,此權利並為所有的家長皆 可擁有。

童敏雯(1999)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為廣義、狹義兩種定義,就狹義來說是 家長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有選擇學校的自由權利。就廣義來說是指家長擁有為其 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權利。

Hao 與 Bonstead-Bruns (1998)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是指不用考量居住地點的 情形下,家長有決定將子女送往任何學校的權利。

綜述以上論點,教育選擇權應該包括以下幾項特點:

(一)教育選擇權的行使階段應界定在國民教育階段,是家長維護子女受教 品質的權利與自由。

(二)教育選擇權的行使主體應由家長或監護人主動思考判斷的權利過程,

而非一味受政府被動支配的行為。

(三)教育選擇權的內涵包括學校區域、規模類型、班級類別,甚至教育內 容的選擇,都有其獨特的主張性。

(四)教育選擇權的對象考量是在於學生個體,必須符合其性向、興趣、照 護需求及個別差異等因素。

(五)教育選擇權其他涉及的層面包括政府公部門、社區團體、學校組織、

教師、學生、家長等相互之間的互動關係。

「家長教育選擇權」係指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基於孩 子的需求及保障孩子的受教權益,擁有為子女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的 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且不受居住地區或學區劃分限制,而自由選擇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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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此種權利,有別於傳統由政府的公權力支配,不論孩子的個別差異,強 制將學生依照其戶籍居住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分配至學區內的公立學校入學。強 調父母的地位與職責應該擁有教育選擇的主體性和主動性,充分瞭解孩子個體差 異的需求和不同學校的差異,理性的做成抉擇。

參、 教育選擇相關研究

家長教育選擇的過程,是一個動態、複雜的過程,家長在運用教育選擇權時,

常受到各種狀況的影響,而其中以影響家長教育選擇的因素,常是家長最關注的 問題。由於家長教育選擇的資訊來源各異,不同社經地位家長,進行教育選擇時,

也會有不同的考量因素,茲分述如下。

在家長教育選擇的議題中,影響家長教育選擇的因素常是重要的研究主題,

茲彙集各相關研究的結果如下:

一、West(1994:111)等人針對倫敦市區家長教育選擇因素的研究中,共有 216 位中學一年級學生的家長接受調查,所作的記憶回溯調查結果顯示,家長在作教 育選擇所考慮的前三個影響因素是:

(一)學校離家的遠近,所占比率超過 33%。

(二)學校聲譽的良好,所占比率超過 31%。

(三)有無親友在該校就讀或服務,所占比率超過 29%。

二、Alder 等人(1989:130-131)針對蘇格蘭 1981 年教育法案賦予家長教育選 擇權的研究中,以問卷調查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研究,在調查問卷中共有二十九 個選項,限制家長勾選四項主要影響其教育選擇因素,研究結果發現主要影響家 長教育選擇因素依序為:

(一)子女在該校就讀會感到快樂。

(二)子女的兄弟姊妹也在該校就讀。

(三)學校常規秩序良好。

(四)學校離家較近。

(39)

由於 Alder 等人的研究發現,學校的學業成績表現,並不是影響家長教育選 擇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且研究結果出版的時間,正值英國 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 後,引起家長教育選擇權的爭辯,因此這項研究結果,常為相關研究所引用。

三、在美國,每年均有一次針對全美民眾進行的例行性教育問題民意調查,

在 1990 年的第二十二次 Gallup 教育問題民意調查中,顯示影響家長教育選擇 的重要因素依序如下(Elam, 1990:44):

(一)教師的素質。

(二)學校常規秩序的維持。

(三)學校所提供的課程。

(四)班級的大小。

(五)學生的考試成就。

(六)學校畢業校友在高中、大學及工作上的表現。

(七)學校規模的大小。

(八)學校離家近、方便上下學。

(九)課外活動的設計。

四、Maddaus(1990) 根據眾多研究教育選擇因素,研究結果發現主要影響家 長教育選擇因素為:

(一)參與體育校隊。

(二)學術品質:教師知識,技能與態度、課程、行政領導、學業標準、教 學方法等。

(三)學生表現:分數或測驗成績、畢業生的成就。

(四)學校氣氛:紀律、價值、氣氛。

(五)學校或班級規模。

(六)課外活動。

(七)父母參與。

(八)建築物的可用性。

(九)安全。

(40)

(十)地點:離家的距離與交通、附近的特性。

(十一)學生特性、種族或人種、社經地位。

(十二)財務費用。

(十三)放學前、放學後,學童照顧的安全。

(十四)學前註冊。

(十五)宗教教學、宗教訓練、和人員的承諾。

(十六)先前兄姐或朋友就讀該校。

(十七)父母任職該校。

(十八)子女的偏好。

五、Funkhouser 等人(1994)在美國聯邦教育部的資助下,針對 1990-1991 學年度 Minnesota 州實施開放入學制度的研究,以電話訪問的方式,調查全州 84 學區的教育行政主管。在問及教育行政主管,該學區吸引家長教育選擇的原因,

其主要的影響因素為:

(一)學校的位置距離家裡比較近。

(二)學校提供比較好的課程。

(三)規模比較小的學校或比較小的班級。

六、David 等人(1994)針對倫敦五所學校進行家長教育選擇權的研究,並 以學校人員的推薦方式,事先徵得受訪家長的同意,以晤談法進行研究,共成功 訪問七十位家長。其結果在影響家長教育選擇因素方面,前五個重要影響因素為:

(一)學業成就。

(二)學校氣氛。

(三)學校離家的遠近。

(四)課程科目的提供。

(五)學校設備的良好。

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1994:26-27)針對會員國家長教育選擇權的 研究報告中,列出瑞典、法國、英國與美國等四個國家,影響家長學校選擇的主 要因素,不同國家的家長重視的因素並不盡相同。

(41)

影響瑞典家長教育選擇的因素:

(一)朋友/良好同儕之間的氣氛。

(二)平靜/沒有暴力/班級規模小。

(三)好的老師或校長。

(四)社會因素/詢問子女的意見。

(五)特殊的教學方法。

(六)地理位置上的因素。

(七)較好的設備。

(八)會注意到問題的學生。

(九)學校提供特殊的科目。

(十)良好的學校聲譽。

影響法國的家長學校選擇因素:

(一)學校離家較近。

(二)良好的教學品質。

(三)學校提供多元課程可供選擇。

(四)學校聲譽良好。

(五)與初等學校的連貫。

(六)子女喜歡該學校。

(七)考試成就的表現。

(八)子女的兄弟姊妹也在該校就讀。

(九)班級人數較少。

(十)學校的常規秩序。

影響英國的家長學校選擇因素:

(一)子女喜歡該校。

(二)學校離家較近/上下學方便。

(三)子女的朋友也在該校就讀。

(四)學校教學優良。

(42)

(五)學校設備良好。

(六)學校的聲譽良好。

(七)子女在該校將可快樂學習。

(八)學校的氣氛。

(九)學校的常規秩序。

影響美國的家長學校選擇因素:

(一)教師的素質。

(二)學校常規秩序的維持。

(三)學校所提供的課程。

(四)班級的大小。

(五)學生的考試成就。

(六)學校離家近,方便上下學。

(七)課外活動的安排。

(八)體育活動的設計。

(九)種族或宗教上的因素。

八、Bauch & Goldring(1995:9-11) 針對美國 Chicago、Washington DC、

Chattanooga 與 Tennessee 家長教育選擇權所作的研究,選取天主教學校、單科 磁性學校與多科磁性學校等三種類型學校的家長,共五百七十五位,由學生將問 卷帶回給家長填寫,而由家長填寫後直接寄回的方式進行研究。研究發現主要影 響家長教育選擇的因素為:

(一)學業成就。

(二)學校常規秩序。

(三)學校的道德教育。

(四)學校的發展。

(五)學校離家較近。

九、Bradley (1996:64) 針對英國四所地理上獨立的學校進行家長教育選擇 權的研究,兩所是中央補助學校,另兩所是地方教育當局的學校。透過學校發給

(43)

家長問卷,在詢問影響家長教育選擇因素時,問卷共列有三十個因素,限制家長 選出五個最重要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顯示影響家長學校選擇的因素依序如下:

(一)子女喜歡該校。

(二)認為子女將會感到快樂。

(三)學校在校規秩序上有好的聲譽。

(四)學校擁有良好的設備。

(五)上下學方便。

(六)學校擁有良好的學業成績。

(七)子女的朋友將在該校就讀。

(八)學校督促學生更加用功。

(九)該校提供廣泛的課程。

(十)學校要求學生穿制服。

十、Gorard(1999)曾將七種選校的理由,利用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的方法,得出六個假設性因素,分別為:

(一)安全和福祉。

(二)學業成果。

(三)學校資源。

(四)傳統取向。

(五)小班小校。

(六)課外活動。

十一、張炳煌(1998)針對台灣地區 47 所公、私立國中一年級學生家長所做 的研究指出,影響家長選擇學校前八項因素,依其排序如下:

(一)學校教師教學認真。

(二)學校常規秩序良好。

(三)學校教學正常。

(四)子女在該校可以快樂學習。

(五)學校設備較佳。

(44)

(六)認同學校的辦學理念。

(七)學校擁有較高升學率。

(八)交通或接送上的方便。

十二、吳清山(1999)以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家長為主要樣本的研究發現,家長 為子女選擇學校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學校的教學品質。

(二)學校的校園安全。

(三)學校的師資素質。

(四)學校的設備環境。

(五)學校的校風。

(六)學校的管教方式。

十三、陳明德(1990)以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家長共 732 位為主要樣本,研究结 果發現,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時,會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學校的教學品質。

(二)學校的校園的安全性。

(三)學校的設備與環境。

(四)學校的辦學特色。

(五)學校的教師素質。

(六)校長的辦學理念。

(七)學校的校風。

(八)子女學習的快樂程度。

(九)學校的管教方式。

(十)交通或接送子女的方便性。

(十一)學校的社區環境。

(十二)學校課程的安排。

(十三)子女喜歡學校的程度。

(十四)對未來升學做準備。

(45)

(十五)學生課外活動的多寡。

(十六)學校的傳統。

(十七)學生學業成績的表現。

(十八)子女兄弟姊妹就讀的學校。

(十九)子女朋友就讀的學校。

(二十)其他。

十四、范瑞祝(2001)針對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家長作訪談,以了解「影響家長教育選擇的因素」,結果可歸納成四個項度:

(一)家長層面:家庭的經濟因素、家長的時間。

(二)學校層面:學校的硬體環境、軟體設施及各項周圍環境;學校的辦學 績效,如學生表現、學校特色、學校校風、校長理念。

(三)教師層面:教師年齡、素質、人格、熱誠及敬業態度。

(四)學生層面:同儕關係、學童需求。

十五、吳育偉(2002)採立意取樣的研究方式,針對花蓮縣國民小學家長及 教育人員共計十四位的關鍵報導人進行深度訪談,了解家長教育選擇權的知覺並 比較其差異,結果發現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時,會考量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便利。

(二)成就。

(三)理念、特色。

(四)資源。

(五)安全。

(六)族群。

十六、周生民(2002)針對台南市四所公立國民小學之越區就讀學生、家長 各 850 人,級任導師 67 人,透過問卷調查及半結構式訪談來進行研究,以自編 之「台南市國小學童越區就讀及其相關問題調查問卷」為工具,其研究結果發現,

家長為子女選擇越區就讀主要考慮因素有:

(一)學校教師的素質。

數據

圖 3- 1 研究架構圖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是以台東縣兩所大型縣立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學生 家長為主。以下說明選擇研究對象原因。本研究是以台東縣兩所大型縣立國民小 學學生家長為對象,亦指我國現行學制,在九年義務教育之前六年教育階段中, 就讀於國民小學之學生家長,其範圍包括父母或監護人。本研究將問卷發至兩所 學校所有家長進行問卷填寫,了解家長對於選擇學校時的考量因素,由所有的家 長為本研究對象。  家長背景變項  1
表 4-3 每月家庭總收入次數分配表  背景變項  類別  人數  %  排序  30000 元以內  250  18.2  3  30001 - 60000 以 內  527  38.4  1  60001-100000 以 內  378  27.6  2 每月家庭總收入  100000 元以上  171  12.5  4  四、族別之現況分析  由表 4-4 族別次數分配表,可看出父母親有近九成為非原住民。  表 4-4 族別次數分配表  背景變項  類別  人數  %  原住民族  115  8.4
表 4-10 教育理念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  題號  題目內容  平均數 M  標準差 SD  19  學校的校風佳  4.15  1.61  20  學校重視學生的生活常規  4.09  .88  21  學生的行為表現佳  3.95  1.63  18  認同學校管教方式  3.92  1.65  16  校長的辦學理念佳  3.75  1.51  17  學校在某些方面具有特色(如語文、數理、音樂、美術、體 育、社團等)  3.69  1.03  整體  23.44  5.77  註:依各題平
表 4-13 課程教學取向單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  題號  題目內容  平均數 M  標準差 SD  36  重視學生的品格教育  4.21  1.58  34  教師的教學品質受肯定  4.02  1.19  37  學生可參與多元的課外活動  3.88   .96  33  課程規劃與設計有特色  3.79  1.93  38  學校會安排各種學習營隊或社團  3.79  1.98  35  教師安排的家庭作業適當  3.75  1.00  整體  23.31  5.69  註:依各題平均數高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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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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