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2019 年工作報告書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2019 年工作報告書"

Copied!
35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 年工作報告書

(2)
(3)

真正的和解,

只有透過誠懇面對真相,才可能達成。

(4)
(5)

I

目錄

第一章 原轉會簡介 ... 1

第一節 緣起 ... 1

第二節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 ... 3

第三節 委員組成 ... 6

第二章 歷次委員會議成果 ... 20

第一節 第 9 次委員會議 ... 20

第二節 第 10 次委員會議 ... 49

第三節 第 11 次委員會議 ... 79

第三章 主題小組工作報告 ... 104

第一節 摘要 ... 104

第二節 團隊組成與行政協調 ... 107

第三節 土地小組 ... 116

第四節 文化小組 ... 141

第五節 語言小組 ... 159

第六節 歷史小組 ... 167

第七節 和解小組 ... 193

第四章 幕僚單位工作報告 ... 212

第一節 幕僚會議 ... 212

第二節 主題小組聯席會議... 213

第三節 各族意見徵詢會議... 214

第四節 本會委員會議會前會 ... 215

第五節 本會官方網站架設... 217

第六節 幕僚單位經費支出情形 ... 218

附錄 ... 219

(6)

II

附錄

附錄 1: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全文 ... 219

附錄 2:原轉會第 9 次委員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內容 ... 222

附錄 3:原轉會第 10 次委員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內容 ... 237

附錄 4:原轉會第 11 次委員會議紀錄及會議實錄 ... 252

附錄 5:土地小組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歷史真相調查成果簡表 ... 271

附錄 6:原住民族歷史真相調查人才培訓營課程表 ... 273

附錄 7:歷史小組 2018-2019 召開歷史諮詢會議照片 ... 275

附錄 8:「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和解習慣」文獻資料蒐集彙整表 ... 283

附錄 9:蒐集臺灣原住民族各族關於和解的習慣與規範成果報告 ... 323

附錄10:108 年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各族意見徵詢計畫 ... 336

(7)

III

圖目錄

1:「原住民族歷史真相調查人才培訓營」臉書粉絲專頁 ... 128 圖 2:交叉比對法務部與林務局就森林法案件分布情形 ... 138 圖 3 原住民族海外遺珍紀錄 ... 175

(8)

IV

表目錄

表 1:原轉會第 2 屆委員介紹 ... 8

表 2:原轉會第 9 次委員會議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 ... 40

表 3:原轉會第 10 次委員會議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 ... 67

表 4:原轉會第 11 次委員會議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 ... 92

表 5:各主題小組團隊人數統計 ... 108

表 6:主題小組幕僚機關 ... 114

表 7:主題小組協力機關 ... 114

表 8:主題小組 2019 年經費 ... 115

表 9:土地小組 2019 年工作紀事簡表 ... 116

表 10:林務局、退輔會、台糖等機關截至 2019 年 11 月提供之檔案件數 ... 119

表 11:原住民族歷史真相調查人才培訓營學員族群組成比例 ... 129

表 12:原住民族歷史真相調查人才培訓營學員調查方案設計 ... 130

表 13:增劃編保留地未核准案件原因及其統計 ... 135

表 14:2009 年至 2018 年林務局全國保林業務暨森林災害統計資料分析 ... 137

表 15:法務部提供之 2013 年至 2017 年原住民族專庭偵查書類細目 ... 137

表 16:2013 年至 2017 年度原住民族專庭偵查書類分析統計 ... 138

表 17:原住民族專庭偵查書類有無進行文化因素分析 ... 139

表 18:文化小組 2019 年工作紀事簡表 ... 141

表 19:「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政策評估」計畫時程表 ... 157

表 20:語言小組 2019 年工作紀事簡表 ... 159

表 21:原住民各族語言學習資源數量總表 ... 164

表 22:歷史小組 2019 年工作紀事簡表 ... 167

表 23:召開與參與的歷史諮詢會議統計表 ... 176

表 24:重要歷史事件與碑文設置專家諮詢會議重點 ... 178

表 25:歷史小組各子題執行狀況 ... 189

表 26:和解小組 2019 年工作紀事簡表 ... 193

表 27:幕僚單位經費支出情形一覽表 ... 218

(9)

第一章 原轉會簡介

第一節 緣起

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指的是最早生活在某一塊土地上 的人群,擁有自己的語言、文化、信仰、土地使用觀念,以及社會或政 治的組織。然而,近代殖民主義興起後,世界各地的原住民族,逐漸在 外來政權或移民的墾殖中,被迫接受統治,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成為弱 勢的群體。

臺灣的原住民族,也在近代歷史中經歷了多重壓迫。有鑑於此,從 2012 年競選總統開始,蔡英文便主張政府必須向原住民族正式道歉,讓 原住民族過往長期受到壓抑的歷史觀點,能夠成為臺灣人民不分族群共 享的記憶,進而回復原住民族受損的權利,帶動臺灣社會走向和解,追 求共同的未來。

2016 年蔡英文當選總統,開始履行選前的主張,選在 8 月 1 日「原 住民族日」當天,以總統的身分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向臺灣原住民 族道歉。1

在道歉文中,蔡英文總統誓言改進錯誤,向原住民族提出了以下八 項承諾:

壹、 總統府設置「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

貳、 行政院定期召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

參、 建立具有文化敏感度的「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肆、 調查核廢料貯存在蘭嶼的決策過程。

伍、 讓平埔族群得到應有的身分與權利。

陸、 開始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柒、 加快腳步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及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捌、 往後每年 8 月 1 日,由行政院向全國人民報告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 轉型正義的執行進度。

1 詳如附錄 1: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全文。

(10)

其中,蔡總統的第一項承諾,即是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 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原轉會)」,作為後續政府與原住民各族族人 共同追求正義、對等協商政策方向的對話平台。蔡總統於 2016 年 8 月 1 日核定《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簡稱 原轉會設置要點)組設原轉會,於同年 12 月 27 日召開原轉會第 1 次委 員會議預備會議,正式展開運作。

依據原轉會設置要點第 5 點規定,原轉會每年應就推動執行提出報 告書。2018 年 3 月業彙編至第 3 次委員會議成果,提出原轉會 2017 年 工作報告書;2019 年 5 月再彙編第 4 次至第 8 次委員會議成果,提出原 轉會 2018 年工作報告書;2020 年賡續彙編第 9 次至第 11 次委員會議成 果,主題小組及幕僚單位工作情形,提出本工作報告書,向臺灣原住民 族及全體社會大眾說明原轉會持續運作情形。

(11)

第二節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總統核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一義字第 10510048370 號函分行

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 自治之基礎,特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協調及推動相關事務,以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 協商之平台。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蒐集、彙整並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 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

(二)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 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全面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

提出修改之建議。

(四)積極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

(五)其他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事項之資訊蒐集、意見彙整 與協商討論。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副 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員互相推舉 之。其餘委員包括:

(一)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 (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

(三)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委員,指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由各族 民族議會依其族群內部現狀推舉之;倘該族群尚未形成民族議會,應由 組成該族群之部落共同召開共識協商會議推舉之;如該族群分布所涉範 圍過大,則應由組成該族群之分區部落依據各該分區內部現狀以共識協 商會議推舉分區代表,再由各分區代表以共識協商會議推舉之。

第一項第二款委員,平埔族群十族應召開共識協商會議,由各族群現存 部落及長期推動正名之團體共同推舉代表三人。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應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算四個月內完成

(12)

代表推舉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代表推舉工作之族群,其代表由總統自各 界推薦之人選中擇一聘任。上述委員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由召集人徵詢相關意見後,邀請擔任之;其中專家 學者之名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惟第一屆委員任期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期 滿得續聘(派);委員出缺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

四、本會下設土地小組、文化小組、語言小組、歷史小組、和解小組等主題 小組,負責相關事項研議,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本會亦得視實際工作進 行之需要,另設其他臨時性之小組。

各小組任務如下:

(一)土地小組:

1、四百年以來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之土地內容、範圍、意義、遷 徙史及與其他民族互動過程之彙整與公布。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使用土地之規範、流失之經過、遭奪取手 段、社會背景及法律、慣俗之彙整與公布。

3、原住民族神話發源地、祖靈地、聖地、獵場、祭場、採集範圍等各種 傳統領域之名稱、地點、意義、範圍及傳統規範之彙整與公布。

4、檢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現行法制之衝突,並提出相關之改進建議。

(二)文化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之傳統祭儀及各式生活、飲食、醫藥、宗 教習慣之流失情況彙整與公布。

2、原住民族狩獵(獵人、獵具及獵物)歷史、神話、慣習、禁忌與規範,

與歷來政權限制狩獵相關法律之彙整與公布。

3、原住民族採集歷史、神話、慣習、禁忌與規範,與歷來政權限制採集 相關法律之彙整與公布。

4、檢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現行法制之衝突,並提出相關之改進建議。

(三)語言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語言之流失歷史、遭禁說之手段、語言文字化與 去文字化過程、重建族語情況之彙整與保存,製作並出版各族族語相 關影像、辭書。

(13)

2、原住民族語言保存方法之建議。

(四)歷史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歷史記載、照片、文書及圖畫之蒐集。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歷史戰役,及與其他民族衝突情況之彙整 與公布。

3、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對漢族史觀之修正,並提出建議方向。

(五)和解小組:

1、各民族間和解方式、賠償或補償方式之規劃與建議。

2、有利於各民族和解之相關政策及立法建議。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或原住 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前,就推動執行提出年度報告書,提供各有關機關 辦理。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均由召集人指派。

七、召集人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本會顧問。

八、本會所做成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之規劃建議,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基 本法推動會作為後續工作推動之議事與協調單位,該會並應於本會召開 會議時派員報告工作進度。

九、本會為執行任務,得洽請政府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文書、檔案或指派所 屬人員到會說明。

十、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 之。

十一、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為無 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

(14)

第三節 委員組成

壹、委員人數及身分

依據原轉會設置要點規定,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 29 人至 31 人。

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2 人,1 人由總統指派,另 1 人由代表原 住民族之委員互相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

一、 原住民族 16 族代表各 1 人。

二、 平埔族群代表 3 人。

三、 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

貳、委員產生方式

原住民族 16 族代表各 1 人,由各族民族議會依其族群內部現狀推 舉之;倘該族群尚未形成民族議會,應由組成該族群之部落共同召開共 識協商會議推舉之;如該族群分布所涉範圍過大,則應由組成該族群之 分區部落依據各該分區內部現狀以共識協商會議推舉分區代表,再由各 分區代表以共識協商會議推舉之。

平埔族群代表 3 人,則應召開共識協商會議,由各族群現存部落及 長期推動正名之團體共同推舉。

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係由總統 徵詢相關意見後,邀請擔任之,其中專家學者之名額具原住民身分者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

為推舉上開民族代表,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29 日,在本會幕 僚單位原民會的行政支援下,原住民族各民族議會、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共舉辦 103 場次推舉會議,由原住民族各 族之傳統領袖、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鄉(鎮、

市、區)民代表、村里長、都會區代表、人民團體代表、教會神職人員、

平埔族群現存部落及長期推動正名之團體代表等超過 4,200 位意見領袖

(15)

共同參與,迄卑南族於 2017 年 2 月 8 日完成推舉後,本會第 1 屆委員推 舉正式完成。

原轉會第 1 屆委員聘期至 2018 年 5 月 19 日屆滿,總統於同年 3 月 29 日主持原轉會第 5 次委員會議時,正式邀請第 1 屆全體委員,依據設 置要點規定續任為第 2 屆委員,其中族群委員除賽德克族、魯凱族及拉 阿魯哇族代表由族人重新推舉外,餘均續任,第 2 屆委員聘期自 2018 年 5 月 2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16)

參、原轉會第 2 屆委員介紹

表 1:本會第 2 屆委員介紹

姓名 代表性 現職 學經歷

蔡英文 召集人 總統

一、 英 國 倫 敦 政 治 經 濟 學 院 法 學博士

二、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三、 立法委員 四、 行政院副院長 五、 民主進步黨黨主席

浦忠成 副召集人、

學者專家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院長

一、 文化大學中文研究所博士 二、 考試院考試委員

三、 國 立 花 蓮 師 範 學 院 副 教 授 兼 原 住 民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四、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授 兼 系主任

五、 文化總會副秘書長 六、 日本天理大學訪問學者 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政

務副主任委員

八、 國 立 臺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館長

夏錦龍 Obay‧Ataw‧

Hayawan

副召集人、

賽夏族代表

一、 CGNF 臺 灣 自 然 農 業 協 會 理 事

二、 苗 栗 縣 賽 夏 族 事 務 協 進 會 理 事長

一、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二、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所肄業 三、 內政部科長

四、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處 長

五、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任秘書

六、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副 主任委員

林萬億 機關代表 行政院

政務委員

一、 美 國 加 州 ( 柏 克 萊 ) 大 學 社 會福利學博士

二、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講 師

三、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副

(17)

教授

四、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授

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兼系主任

六、 英 國 布 理 斯 托 大 學 訪 問 教授

七、 臺灣公共電視台董事 八、 臺北縣副縣長

九、 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教授

林華慶 機關代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局長

一、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生 命 科 學研究所博士

二 、 國 立 臺灣博 物 館 副 館 長 三 、 文 化 部 專 門 委 員 兼 媒 體 公

關 組 長 、 科 長 四 、 林務局保 育 組 技 正

五 、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副 研 究 員 、 組 長

六 、 臺灣省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助 理 研 究 員

林碧霞

Afas Falah 阿美族代表

一、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豐 濱 國小校長 二、 花 蓮 縣 原 住 民 族 校 長 協 會 副 理事長 三、 東 部 海 岸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資 源 共 同 管 理 諮詢委員

一、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族 群 關 係 與 文化研究所碩士

二、 花 蓮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長

三、 花 蓮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處 首任處長

四、 曾任東竹國小、富源國小、

佳民國小等國小校長 五、 首位阿美族女校長

六、 首位花蓮縣原住民女校長 七、 首 位 原 住 民 榮 獲 教 育 部 校

長領導卓越獎

雲天寶

羅信‧阿杉 泰雅族代表

新 竹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處 處長

一、 私 立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二、 新竹縣議會第 13、14 屆議 員

三、 新竹縣尖石鄉第 14 屆鄉長

(18)

四、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專 任委員

五、 新竹縣尖石鄉第 16、17 屆 鄉長

曾華德

集福祿萬 排灣族代表

一、 白 鷺 部 落 部 落 會 議 主席 二、 立 法 院 最

高顧問 三、 省 諮 議 會

最高顧問 四、 新 加 坡 麗 的 呼 聲 電 視 台 榮 譽 董事長 五、 新 加 坡 愛

的 伯 樂 學 院 榮 譽 董 事長

一、 省立臺東農工職業學校(今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二、 省立屏東師範專科學校 三、 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班 四、 第一期國家發展研究班 五、 鄉鎮長省訓團研習

六、 機 關 危 機 處 理 研 習 班 人 力 管理訓練結業

七、 奧會國際賽事研習班 八、 教師

九、 屏東縣來義鄉第 9、10 屆鄉 長

十、 臺灣省議會第 9、10 屆議員 十一、 立法院第 4、5、6 屆立法

委員

十二、 福建省政府秘書長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布農族代表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畢業 二、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原 住 民 民 族

學苑結業

三、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教 育 研 究 所 結業

四、 國中主任儲訓合格 五、 美濃國中教師

六、 寶來國中桃源分部主任 七、 桃 源 國 中 輔 導 主 任 教 導 主

八、 鳳山新甲國小教師 九、 中和市景新國小教師 十、 原權會會員

十一、 愛鄉聯盟總幹事

十二、 八 八 風 災 部 落 再 造 聯 盟 執行長

十三、 前高雄市議員

(19)

馬千里

Mateli Sawawan 卑南族代表

一 、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臺 東 分 會 法 務專員 二 、 財 團 法 人

小 米 穗 原 住 民 文 化 基 金 會 董事

三 、 卑 南 族 民 族 自 治 事 務 促 進 發 展 協 會 理事

一、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二、 Pinuyumayan 卑南族民族議

會秘書處執行秘書

三、 Mulivelivek 初 鹿 部 落 委 員 會委員

四、 Mulivelivek 初 鹿 部 落 青 年 會執行長

五、 臺 東 縣 旭 日 民 族 文 化 發 展 協會理事

六、 臺 東 縣 巴 蘭 文 化 發 展 協 會 理事

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會研究人員

八、 狼煙行動聯盟發起成員

伍麗華 Saidai Tarovecahe (因於 109 年 2 月 1 日就任立法 委員,辭去原轉

會委員)

魯凱族代表 屏 東 縣 政 府 原 住民處處長

一、 屏東師專 二、 屏東師範學院

三、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研 究所碩士

四、 屏 東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所 博士候選人

五、 屏 東 縣 國 小 教 師 、 主 任 、 校長

六、 屏 縣 國 教 輔 導 團 國 語 文 領 域輔導員、主任輔導員、課 程督學、召集人

七、 南 一 書 局 國 語 文 領 域 教 科 書編輯委員

八、 屏 東 縣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政 策 發展委員

九、 教 育 部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政 策 委員

十、 屏 東 縣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委員

十一、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社 發 系/文經系兼任講師 十二、 屏 東 縣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校長

十三、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基 本 法 第 一屆推動委員

(20)

十四、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總 綱研修代表委員

十五、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原 住 民 族 語 文 領 域 副 召 集 人

吳新光

voe-uyongana 鄒族代表

農夫兼鄒族 文化、族語 志工(文史 工作)

一、 政戰學校專修班政戰科 二、 預備軍官陸軍上尉輔導長 三、 人事行政職系薦任課員 四、 鄒 語 認 證 合 格 並 任 鄒 語 老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鄒語命題、

口試、審查、評審、試務等 委員

六、 高等法院鄒語特約通譯 七、 阿 里 山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導 覽

志工

八、 石門水庫珍水志工

九、 桃 園 市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協 會 鄒族理事

十、 公 所 遴 派 達 邦 部 落 文 化 解 說員

十一、 嘉 義 縣 達 邦 生 態 旅 遊 協 會理事長

十二、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午 間 鄒 語新聞 live 現場主播 十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

東 華 大 學 鄒 語 合 格 人 員 訓練助教及講師

十四、 入選教育部 102 年原住民 族語文學散文組(初識阿 里山鄒語之根)、教育部 104 年原住民族語文學散 文 組 ( 鄒 族 耆 老 的 想 法 ) 及新詩組(髮旋)

周貴光 雅美(達悟)族

代表 服務業

一、 省立臺東農工職業學校 二、 臺灣省山地社會工作員 三、 臺東縣政府社會工作員 16

四、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秘書 五、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專

(21)

任委員

六、 行 政 院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委 員 會委員

七、 臺東縣蘭嶼鄉第 14、15 屆 鄉長

八、 蘭 嶼 鄉 天 主 教 傳 教 協 會 主 席

九、 行 政 院 蘭 嶼 核 廢 料 貯 存 場 設置真相調查小組委員

Magaitan‧

Lhkatafatu 邵族代表

財 團 法 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志 業 基金會執行長

一、 中 臺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牙 醫技術科

二、 臺 北 市 原 民 會 邵 族 族 群 委 員

三、 台視新聞記者

四、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新 聞 製 作 人

五、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採 訪 組 組 長

六、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新 聞 部 經 理

謝宗修 Buya‧Batu

噶瑪蘭族

代表 退休

一、 玉里高中畢業

二、 陸軍官校專修班 43 期 三、 排長、連長

四、 噶 瑪 蘭 族 旅 北 同 鄉 會 總 幹 事、會長、頭目

五、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1 屆委員

六、 臺 灣 大 學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噶 瑪蘭語發音人

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專 任委員

八、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噶 瑪 蘭 語 評 審委員

九、 原 住 民 族 族 語 認 證 命 題 委 員(噶瑪蘭語)

十、 噶瑪蘭語教材編輯委員 十一、 噶 瑪 蘭 文 化 藝 術 團 團 長

(現任)

十二、 噶 瑪 蘭 語 字 辭 典 編 纂 協 同主持人及編纂

(22)

十三、 瀕危語言(噶瑪蘭語)復 振計畫主持人

十四、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動委員

十五、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語 發 會 委員

十六、 東華大學駐校院耆老 十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傳 統 智

慧創作審議委員(現任)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太魯閣族 代表

一、 太 魯 閣 族 自 治 籌 備 委 員 會 主 任委員 二、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共 同 管 理 委 員 會委員 三、 長 榮 大 學

董事 四、 長 榮 大 學

兼 任 助 理 教授

一、國立東華大學社會科學碩士 二、花蓮縣玉東國中校長

三、花蓮縣花崗國民中學主任 四、花蓮縣新城國民中學主任 五、花蓮縣豐濱國民中學組長、

教師

六、太魯閣族正名促進會總幹事 七、花 蓮 縣 太 魯 閣 建 設 協 會 理

事長

八、花蓮縣觀光旅遊民宿協會理 事長

九、東華大學原住民族學院兼任 講師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撒奇萊雅族 代表

一、 仲 恩 生 醫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理 二、 財 團 法 人

帝 瓦 伊 撒 耘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董事

一、 臺灣大學農化系博士

二、 亞 洲 基 因 科 技 公 司 副 總 經理

三、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會第 3 屆族群委員

潘杰

Watan Teymu 賽德克族代表

賽 德 克 巴 萊 自 治 區 部 落 尋 奇 農場負責人、文 史工作者

一、 臺 灣 恩 惠 國 際 神 學 院 神 學系

二、 高山農場、生態探索、溫泉 礦產,綠色經濟學者文史工 作:賽德克族語專任講師、

原住民文化產業推行者、口 述歷史演講

(23)

三、 國 家 臺 灣 史 前 文 化 館 研 習 活動文化講師

四、 原民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 創作專用權示範性申請案」

審查委員

五、 原 民 會 原 住 民 族 語 口 試 委員

六、 南投縣部落景點 mini tour 導 覽 人 才 培 訓 基 礎 班 導 覽 導師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學 院 部 落 教 室課程委員

七、 96 年 度 賽 德 克 語 文 指 導 老師

八、 原 住 民 數 位 發 展 協 會 部 落 產業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葛新雄 Mai

拉阿魯哇族

代表 退休

一、 屏東師專

二、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三、 民權國小教務主任

四、 拉 阿 魯 哇 文 化 協 進 會 總 幹 事、理事長

五、 南 鄒 文 教 發 展 協 進 會 總 幹事

六、 布農文化協進會總幹事 七、 民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八、 獲選 79 年臺灣省特殊優良

教師師鐸獎

九、 獲選 95 年國立屏東教育大 學傑出校友獎

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卡那卡那富族 代表

一、 臺 灣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文 教 產 業 促 進 發 展 協會理事 二、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公 所 主任秘書

一、 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

二、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系 博 士班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會秘書

四、 高 雄 市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主 任 秘書

五、 高 雄 市 田 寮 區 公 所 主 任 秘書

(24)

陳金萬 平埔族群代表

(北區)

一、 臺 北 市 原 民 會 凱 達 格 蘭 族 委員

二、 北 投 社 文 化 守 護 聯 盟召集人 三、 紀 錄 片 導 演、自由撰 稿 人 、 藝 評人

一、 世新大學新聞研究所

二、 臺 灣 平 埔 原 住 民 協 會 秘 書長

三、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顧問 四、 21 世紀憲改聯盟顧問 五、 臺灣基督徒學會常務監事 六、 臺灣教會公報記者

七、 新臺灣新聞週刊記者 八、 Taiwan News 國際財經文化

週刊特約記者

九、 陳 道 明 立 委 國 會 辦 公 室 助理

Uma Talavan 萬淑娟

平埔族群代表

(南區)

一、 臺 南 市 西 拉 雅 文 化 協會理事 二、 臺 南 市 西 拉 雅 原 住 民 事 務 推 動 會 第 5 屆委員

一、 臺南神學院音樂研究所 二、 臺 南 市 西 拉 雅 文 化 協 會 理

事長、總幹事

三、 臺 南 縣 政 府 西 拉 雅 原 住 民 事務委員會執行秘書 四、 臺 南 市 西 拉 雅 原 住 民 推 動

會執行秘書

潘佳佐 平埔族群代表

(東區) 社工員

一、 政 戰 學 校 軍 政 社 會 工 作 專 科班

二、 擔任社工員 20 年

鴻義章

Upay Kanasaw 學者專家

一、 二子山迦 南地農夫 二、 慈濟大學

通識教育 中心兼任 副教授

一、 東京大學保健學博士 (放射 線健康管理學)

二、 臺 灣 原 住 民 權 利 促 進 會 創 會總幹事

三、 臺 灣 原 住 民 醫 學 學 會 常 務 理事

四、 臺 灣 原 住 民 教 授 學 會 常 務 理事

五、 臺 灣 南 島 民 族 研 究 學 會 理 事長

六、 國民大會任務型國大代表 七、 總統府國策顧問

八、 慈 濟 大 學 原 住 民 健 康 研 究 所副教授兼代所長

九、 慈 濟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暨 研究所副教授(退休)

(25)

吳雪月 學者專家

一、 文化工作 者 二、 臺灣土地

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洄瀾文化 推動小組 執行長

一、 慈 濟 大 學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士

二、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少 校 軍 訓教官

三、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中 校 軍 訓教官

四、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原 住 民 教育研究中心助理

五、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秘書

六、 財 團 法 人 原 舞 者 文 化 藝 術 基金會執行長

七、 渡映工作室負責人

‘Eleng

Tjaljimaraw 學者專家

一、 促 進 轉 型 正 義 委 員 會 兼 任 委 員

二、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總 會 助 理 總幹事 三、 臺 灣 教 會

合 作 協 會 董 事 會 董事

一、 臺 南 神 學 院 研 究 所 道 學 碩 士

二、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婦 女 權 益 專 案小組委員

三、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治委員會委員

四、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性 別 小 組 委員

五、 原住民族排灣語考試委員 六、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審 議 委

員會委員

七、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終 身 教 育委員會委員

八、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婦 女 權 益委員

九、 屏 東 縣 政 府 老 人 促 進 會 委 員會委員

十、 屏 東 縣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促 進會理事長

十一、 屏 東 縣 原 住 民 水 噹 噹 關 懷協會理事長

十二、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北 排 灣 語 教 材 編 輯 委 員

十三、 屏 東 縣 立 瑪 家 鄉 國 中 母 語教學老師

(26)

十四、 國 立 內 埔 高 職 族 語 教 學 老師

十五、 原 民 會 泰 武 鄉 瑪 家 鄉 家 庭 暨 婦 女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督導

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學者專家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健 康 休 閒 與 文 化 產 業 原 住 民 專 班 兼任助理教授

一、 國 立 花 蓮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研究所碩士

二、 國立東華大學(原花蓮教育 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課程 設計與潛能開發學系博士 三、 高寮、卓楓、卓溪、古風國

小校長

四、 花 蓮 縣 國 教 輔 導 團 本 土 語 言領域副召集人

五、 花 蓮 縣 國 教 輔 導 團 家 庭 教 育輔導員

六、 原民會第 7 屆民族教育審議 委員會委員

七、 行政院第 3 屆原住民族基本 法推動會委員

八、 教育部 101-104 年原住民族 教育政策會委員

九、 教 育 部 卓 溪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DOC)

十、 花蓮縣卓溪鄉鄉政顧問 十一、 中 華 數 位 人 文 關 懷 協 會

理事、布農族文化顧問

林淑雅 學者專家

一、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助理教授 二、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臺 灣 分 會 理 事 長

三、 教 育 部 人 權 教 育 議 題 輔 導 委 員會委員

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博士

二、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人 權 工 作 小組委員

三、 臺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四、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法 規 會

委員

五、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基本法推動會「土地工作小 組」成員

六、 原住民族委員會「新憲原住 民族專章小組」成員

(27)

四、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訴 願 審 議 委 員會委員 五、 臺 灣 大 學 行 為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倫 理 委 員會委員

七、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協 會 理事

詹素娟 學者專家

中央研究院臺灣 史研究所副研究 員

一、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博士

二、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臺 灣 史 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三、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臺 灣 史 研 究 所兼任副教授

(28)

第二章 歷次委員會議成果

第一節 第 9 次委員會議

壹、時間:2019 年 3 月 14 日 貳、地點:總統府 3 樓大禮堂 參、會議成果及重要決議2

一、 聽取土地小組「『釐清原住民族土地流失過程』─以林務局林田 山林業文化園區為例」報告:土地小組的報告已初步勾勒出原住 民族在不同政權統治下,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的過程。請幕僚單位 提供土地小組更積極的協助,也請林萬億政務委員必要時協調相 關機關共同參與。有關林田山個案的後續處理,請原民會和林務 局參考土地小組提出的階段性政策建議,納入後續處理方案,過 程中也務必落實當地部落族人的參與。

二、 討論本會委員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整體法律制度議題提案:在 原住民族土地議題 3 個重要法案中,《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已 完成修法,刪除原住民申請取得保留地所有權之 5 年等待期,預 估有 3 萬名族人可望受惠。另透過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提升至法律位階,可有效解決委員提案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法 制問題,並保障族人權益,因此,請原民會於研擬法案時,納入 委員意見,並廣蒐各界意見以為參考。「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 利回復條例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查,請原民會持續向立法院積 極溝通,以期儘速立法通過。

2 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內容,請見附錄 2。完整會議資料、會議錄影,可上本會網站查詢,

網址:https://indigenous-justice.president.gov.tw/Page/62。

(29)

肆、會議簡報(節錄)3

原轉會土地小組「『釐清原住民族土地流失過程』─以林務局林田山林業 文化園區為例」簡報

3 限於篇幅,此處僅收錄與本會工作推動情形有直接關連的部分簡報內容,完整簡報檔案 請至本會網站下載,網址:https://indigenous-justice.president.gov.tw/Page/62。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伍、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

原轉會第 9 次委員會議委員提案共 33 案,依決議處理原則分辦情形如 下:(一)因案情涉及層面廣泛、影響重大,需由本會討論凝聚共識者 6 案;

(二)涉及本會任務,送各主題小組研處者 2 案;(三)有關具體政策、行政 興革、特定個案權益維護等,依現行法制可處理,或有明確主管機關者,送請 行政院研處後彙復者 25 案。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如下表:

表 2:原轉會第 9 次委員會議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 案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9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1 潘佳佐

(Magaitan‧

Lhkatafatu、馬千里 Mateli Sawaw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謝宗修

Buya‧Batu、詹素娟)

政府應立即調查原住民信仰 遭迫害過程,並公布真相;另 針對原住民各族宗教信仰加 以協助,先期避免遭到打壓及 迫害,政府更應有系統的協助 復振。

送主題小組研處

2 潘佳佐 (Magaitan‧

Lhkatafatu、馬千里 Mateli Sawaw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謝宗修

Buya‧Batu、詹素娟)

政府應立即調查花東地區馬 卡道族人世耕地流失狀況,追 查 流 失 原 因 , 並 辦 理 償 還 事宜。

送主題小組研處

3 夏錦龍 Obay‧Ataw‧

Hayawan

(雲天寶 羅信‧阿杉、

吳新光 voe- uyongana、

鴻義章 Upay Kanasaw)

南島民族國家之外交人員,建 議優先由原住民擔任。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4 夏錦龍 Obay‧Ataw‧

Hayawan

(雲天寶 羅信‧阿杉、

吳新光 voe-

uyongana、鴻義章 Upay Kanasaw)

建請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 利宣言》規定之標準及 總統 原住民族政策之內涵,研擬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 案」,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

提本次會議討論

(49)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9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5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葛新雄 Mai、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原住民族故居舊部落方圓十 公里內,以增劃編保留地還給 各 族 返 回 部 落 , 重 建 故 居 部落。

提本次會議討論

6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葛新雄 Mai、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敬請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核准增加一席南投縣埔里鎮 原住民族鎮代表。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7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葛新雄 Mai、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敬請蔡英文總統再召開一次

「歸還原住民土地議題的會 議」,討論如何落實執行歸還 祖產耕地及各族舊部落土地。

提本次會議討論

8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葛新雄 Mai、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敬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尊重原 住民族各族戴頭巾等頭飾習 慣,原住民族參選各公職選舉 照片,准予戴頭巾式頭飾的 相片。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9 葛新雄 Mai

(曾華德 集福祿萬、

孔賢傑‘Avia Kanpane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吳新光 voe-uyongana)

有關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里 在政府規劃下遷村,有部分地 主的土地未能獲得應有之土 地補償(地段:瑪雅段 679 號、

681 號、685 號),有失公平正 義,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正視 此一問題並給予合理的補償,

以符合轉型正義。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0 曾華德 集福祿萬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吳新光 voe-

uyongana、葛新雄 Mai、孔賢傑'Avia Kanpanena)

建請行政院針對現行原住民 族之法令規章及政策,各項實 施之要點辦法,不合適宜、不 公不義之條文內容應全面檢 討予以修正,落實轉型正義,

還給原住民一個公道。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1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林碧霞 Afas Falah、

吳雪月、蘇美琅 Savi

請於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村崇 德路的台九線 180 公里處,設 置南北向減速 40 公里測速器,

以維護部落居民生命安全。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50)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9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Takisvilain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12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林碧霞 Afas Falah、

吳雪月、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為推廣並深化台灣南島民族 語,應於大學原住民族學院,

設置原住民族各族至少一名 專職族語教師。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3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林碧霞 Afas Falah、

吳雪月、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建請中央協助地方原住民設 立農產品行銷平台,以改善部 落族人經濟。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4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林碧霞 Afas Falah、

吳雪月、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請政府廢止現行原住民在原 鄉地區的土地上,申請建築房 屋執照,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 用回饋金。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5 'Eleng Tjaljimaraw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伍麗華 Saidai Tarovecahe、吳新光 voe-uyongana)

為已獲平反之威權統治時期 原住民政治案件當事人舉辦 烈士追悼會紀念,並以儀式宣 告正視歷史事實、促進社會和 解之意義。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6 雲天寶 羅信‧阿杉 (夏錦龍 Obay‧

Ataw‧Hayawan、

周貴光)

為實現原住民族自治,即自主 管理自己事務之目標,請儘早 通過泰雅族鄉、區之傳統領域 劃設,以完成總統對原住民族 自治之承諾。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7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夏錦龍 Obay‧

Ataw‧Hayawan、

林碧霞 Afas Falah、

曾華德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包括身 心健康的平等權利,建請成立

「 原 住 民 族 健 康 政 策 研 究 中心」。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51)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9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集福祿萬、伍麗華

Saidai Tarovecahe、

吳新光 voe-

uyongana、Magaitan‧

Lhkatafatu、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孔賢傑'Avia Kanpanena、陳金萬、

Uma Talavan 萬淑娟、

潘佳佐、鴻義章 Upay Kanasaw、吳雪月、

'Eleng Tjaljimaraw、

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18 林碧霞 Afas Falah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吳雪月、

謝宗修 Buya‧Batu、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吳新光 voe-uyongana)

請依據本會設置要點第四點

(一)3 規定,對阿美族發源 地 Cilangasan 的山頂環境、登 山步道、前進基地,做完善規 劃與整理。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9 伍麗華 Saidai Tarovecahe

(浦忠成、吳雪月、

詹素娟、'Eleng Tjaljimaraw、林碧霞 Afas Falah、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夏錦龍 Obay‧Ataw‧

Hayawan、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Paingav‧

Cengfu、Magaitan‧

Lhkatafatu、吳新光 voe-uyongana、伊央‧

撒耘 Yiyang Sayion、

謝宗修 Buya‧Batu)

在還我土地運動下,於收回土 地時,建請考量兼顧既有合法 使用者權益予以合理補償,對 於長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 非原住民,亦請研議以補償取 代興訟,俾利加速還我土地 進程。

提本次會議討論

20 Uma Talavan 萬淑娟

(陳金萬、鴻義章

第三次緊急促請儘早於立法 院本(第 9 屆第 7)會期通過攸 關平埔族群的《原住民身分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52)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9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Upay Kanasaw、

吳新光 voe- uyongana、

詹素娟、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潘佳佐、林淑雅、

Magaitan‧

Lhkatafatu、伊央‧

撒耘 Yiyang Sayion、

'Eleng Tjaljimaraw)

法》修法。

21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葛新雄 Mai)

對原轉會委員提案應予「尊重 並審慎」研議處理。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2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葛新雄 Mai)

原住民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 員會,應採以「正向思考」迎 接原轉會委員所提出之各類 議案。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3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葛新雄 Mai)

具原住民配偶身分者,實際參 與自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活 動應予「放假」。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4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葛新雄 Mai)

原住民族人參與政府各項活 動,其各項「權益及褔利」應 予透明化。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5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原住民族族人最關注的原住 民保留地之「不當使用」情形,

請主管機關正視並協助研究 處理。

提本次會議討論

(53)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9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葛新雄 Mai)

26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葛新雄 Mai)

威權時期原住民「地方行政」

實際執行之最大困境,新政府 轉型施政應併作研究改進。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7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葛新雄 Mai)

行政部門所謂「族群代表」一 詞之認定應慎重,並應充分尊 重原住民各族群。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8 吳新光 voe-uyongana (伊斯坦大‧貝雅夫‧

正福 Istanda‧

Paingav‧Cengfu、

謝宗修 Buya‧Batu、

葛新雄 Mai)

原住民主管機關未來規劃原 住民族群之「年度重大施政計 畫」及「重大相關原住民族群 案件」,皆應尊重各標的族群。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9 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吳新光 voe- uyongana、葛新雄 Mai)

關於第 1 次委員會議卡那卡那 富族綜合發展館興建(第 1 案) 與第 6 次委員會議那瑪夏行政 權延伸至杉林大愛永久屋(第 2 案)兩案辦理情形再追蹤。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30 陳金萬

(Uma Taavan 萬淑娟、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潘佳佐、

吳新光 voe-uyongna、

孔賢傑'Avia

Kanpanena、詹素娟、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建議行政院參考「文化部啟動 中正紀念堂轉型社會討論計 畫」的方法,研擬「終止文創 不正義的配套措施」,先針對 歷史不正義的爭議人物,如鄭 成功、劉銘傳、劉國軒……等 人屠殺原住民的罪行進行系 統化的歷史研究,再進行擴大 社會共識基礎的溝通與討論,

最後再從事「終止文創不正 義」的修法或立法工作。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31 陳金萬

(Uma Taavan 萬淑娟、

伊央‧撒耘 Yiyang

請執政黨立法院黨團加速進 行黨政協商,讓「原住民身分 法修法草案」在本(第 9 屆第 7)會期三讀通過,以免「屆期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54)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9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Sayion、

潘佳佐、詹素娟、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不續審」的情況發生,將使先 前的努力付之一炬。

32 林淑雅 (夏錦龍

Obay‧Ataw‧

Hayawan、浦忠成、

'Eleng Tjaljimaraw、

伍麗華 Saidai Tarovecahe、

鴻義章 Upay Kanasaw、馬千里 Mateli Sawawan、

詹素娟、吳新光 voe- uyongana、

Magaitan‧Lhkatafatu

、潘佳佐、林碧霞 Afas Falah、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吳雪月、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雲天寶 羅信‧阿杉)

原住民保留地屬於原住民族 土地的一部分,但各民族對其 民族土地的集體守護智慧與 永續治理規範並未納入保留 地法制中;原住民個人則往往 因經濟劣勢或誘因,於利用保 留地遭遇各種難處時流失所 擁有的土地權益(包括耕作權 人、地上權人轉租或轉讓,所 有權人成為人頭等等)。本會 應針對前述問題釐清癥結,並 將處理原則作成政策方向,以 落實各民族與其個別成員對 民族土地的永續保護與發展 利用。

提本次會議討論

33 伍麗華 Saidai Tarovecahe

(潘佳佐、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Eleng Tjaljimaraw、吳雪月、

Uma Talavan 萬淑娟、

林淑雅)

災後重建永久屋房舍,以及原 居地房屋遭法拍問題。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註:各項委員提案經委員會議決議處理方式後,皆由幕僚單位列管追蹤。提案的階段性處 理情形,可參見隔次委員會議資料。受限於篇幅,相關會議資料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網址:https://indigenous-justice.president.gov.tw/Page/62

(55)

陸、會後新聞稿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 9 次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總 統 府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正 義 與 轉 型 正 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原 轉 會 ) 今 ( 14) 日 召 開 第 9 次 委 員 會 議 , 由 召 集 人 蔡 英 文 總 統 親 自 主 持 , 會 議 歷 時 約 2 個 小 時 。

本 次 會 議 報 告 案 安 排 「 土 地 小 組 階 段 性 調 查 報 告 」 , 接 著 進 行 關 於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整 體 法 律 制 度 議 題 」 的 委 員 提 案 討 論 。

在 土 地 小 組 報 告 案 部 分,由 蔡 志 偉 Awi Mona 小 組 召 集 人 發 表「 釐 清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流 失 過 程 - 以 林 務 局 林 田 山 林 業 文 化 園 區 為 例 」 簡 報,並 由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林 華 慶 局 長、原 民 會 夷 將.拔 路 兒 Icyang‧Parod 主 委 依 序 回 應 後 , 經 與 會 委 員 交 換 意 見 , 總 統 做 出 以 下 四 點 裁 示 :

第 一 , 總 統 感 謝 並 肯 定 土 地 小 組 的 報 告 , 也 同 樣 感 謝 部 落 族 人 、 學 界 顧 問 、 以 及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共 同 參 與 釐 清 複 雜 歷 史 的 過 程 。

第 二 , 土 地 小 組 的 報 告 , 已 經 初 步 勾 勒 出 , 在 不 同 政 權 統 治 下 ,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流 失 的 過 程 。 林 田 山 個 案 更 說 明 過 去 政 府 的 地 籍 登 記 , 忽 略 了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的 主 體 性。總 統 表 示,應 同 理 族 人 的 委 屈 和 不 滿,

也 應 從 歷 史 經 驗 中 反 省 。

第 三 , 總 統 期 許 土 地 小 組 再 接 再 厲 , 持 續 整 理 檔 案 、 訪 查 族 人 , 盡 可 能 讓 歷 史 真 相 更 完 整 。 必 要 的 協 助 , 都 請 幕 僚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 也 請 林 萬 億 政 委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參 與 。

第 四 , 關 於 林 田 山 的 個 案 , 總 統 請 原 民 會 和 林 務 局 參 考 土 地 小 組 提 出 的 階 段 性 建 議 , 研 商 後 續 的 處 理 方 案 , 過 程 中 也 務 必 落 實 當 地 部 落 族 人 參 與 。

本 次 會 議 共 有 28 案 委 員 提 案,以 及 5 案 臨 時 提 案。其 中,會 議 中

討 論 6 個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整 體 法 律 制 度 相 關 提 案 。 包 括 賽 夏 族 代 表 夏 錦 龍 Obay.Ataw.Hayawan 委 員 建 議「 依 據 聯 合 國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及 總 統 政 見 , 研 擬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及 海 域 法 草 案 」 、 布 農 族 代 表 伊 斯 坦 大.貝 雅 夫.正 福 Istanda.Paingav.Cengfu 委 員 建 議「 原 住 民

(56)

族 故 居 舊 部 落 方 圓 十 公 里 範 圍 內 , 增 劃 編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與 「 召 開 歸 還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議 題 的 會 議 , 討 論 如 何 落 實 歸 還 祖 產 耕 地 」 、 魯 凱 族 代 表 伍 麗 華 Saidai Tarovecahe 委 員 建 議「 對 於 長 期 使 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的 非 原 住 民 , 研 議 補 償 取 代 興 訟 的 機 制 , 以 加 速 還 我 土 地 進 程 」 、 鄒 族 代 表 吳 新 光 voe-uyongana 委 員 建 議「 請 主 管 機 關 正 視 並 研 究 處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遭 不 當 使 用 的 情 形 」、以 及 學 者 專 家 委 員 林 淑 雅 建 議「 原 轉 會 應 釐 清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的 問 題 癥 結 , 並 在 落 實 民 族 參 與 後 作 成 政 策 決 定 」 。

針 對 上 述 提 案 內 容 , 經 與 會 委 員 熱 烈 討 論 , 並 由 原 民 會 夷 將 . 拔 路 兒 Icyang‧ Parod 主 委 做 出 回 應 後 , 總 統 裁 示 如 下 :

從 各 位 委 員 的 發 言 , 確 實 可 以 感 受 到 , 土 地 議 題 是 族 人 朋 友 們 最 關 心 的 議 題 , 也 是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正 義 和 轉 型 正 義 的 重 中 之 重 。

總 統 指 出,如 同 原 民 會 夷 將.拔 路 兒 Icyang‧Parod 主 委 說 明 的 三 個 重 要 法 案 進 度 , 首 先 , 「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 剛 完 成 修 法 , 刪 除 了 原 住 民 申 請 取 得 保 留 地 所 有 權 的 五 年 等 待 期 , 預 估 有 三 萬 名 族 人 可 受 惠 。 其 次 ,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開 發 管 理 辦 法 」 須 提 升 到 法 律 位 階 , 才 能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 保 障 族 人 權 益 , 原 轉 會 委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 都 將 成 為 研 擬 法 案 時 的 重 要 提 醒。最 後,牽 涉 到 土 地 等 歷 史 真 相 調 查 工 作 的「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正 義 及 權 利 回 復 條 例 」 草 案 也 相 當 重 要 , 法 案 已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查 , 將 持 續 積 極 溝 通 。

(57)

第二節 第 10 次委員會議

壹、時間:2019 年 6 月 18 日 貳、地點:總統府 3 樓大禮堂 參、會議成果及重要決議4

一、 有關文化小組「還我名字正義:同化政策下原住民命名文化與親 族制度的破壞」專題報告案:總統表示政府修改《姓名條例》,

保障族人恢復族名,不是額外的優惠,而是要歸還原住民族被剝 奪的權利。這就是歷史正義的實踐。從族人恢復族名的比例可以 看出,相關法規和政策的擬定及推動,需要更細膩、更體貼。台 灣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族名的認識,仍有進步空間,期許原住民族 委員會、內政部、以及社會各界一起繼續努力。族語拼音在使用 上的困難,請內政部處理。

二、 有關和解小組階段性成果重點報告:針對原住民族最關注的土地 問題,請於下(第 11)次委員會議安排報告案,盤點歷次會議涉 及土地問題之提案,並說明目前案件執行進度及後續規劃。

三、 討論本會委員有關「恢復原住民族地區鄉鎮、道路為原住民族傳 統地名」提案:因現行法規已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地名之規範,

地方政府得依在地人民之共識,循相關法規辦理更名事宜。並請 中央相關部會支持地方政府辦理更名作業,並適時提供協助。

四、 討論本會委員有關「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分類公開相 關文獻資料」提案:請幕僚單位及各主題小組,協同國家發展委 員會檔案管理局共同討論具體的方案。

4 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內容,請見附錄 3。完整會議資料、會議錄影,可上本會網站查詢,

網址:https://indigenous-justice.president.gov.tw/Page/62。

(58)

肆、會議簡報(節錄)5

一、文化小組「還我名字正義:同化政策下原住民命名文化與親族制 度的破壞」專題報告

5 限於篇幅,此處僅收錄與本會工作推動情形有直接關連的部分簡報內容,完整簡報檔案 請至本會網站下載,網址:https://indigenous-justice.president.gov.tw/Page/62。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二、和解小組階段性成果重點報告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伍、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

原轉會第 10 次委員會議委員提案共 26 案,依決議處理原則分辦情形如 下:(一)因案情涉及層面廣泛、影響重大,需由本會討論凝聚共識者 2 案;

(二)涉及本會任務,送各主題小組研處者 2 案;(三)有關具體政策、行政 興革、特定個案權益維護等,依現行法制可處理,或有明確主管機關者,送請 行政院研處後彙復者 22 案。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如下表 3:

表 3:原轉會第 10 次委員會議委員提案及決議處理意見一覽表 案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10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1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葛新雄 Mai、

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原住民族增劃編保留地陳情案 積案,林務局一再拖延,違反 國家轉型正義原則。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2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葛新雄 Mai、

孔賢傑 'Avia

Kanpanena)

財團任意開發南投縣信義鄉地 利村、潭南村傳統生活領域採 礦案,應立即停止,撤除採礦 計畫案。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3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葛新雄 Mai、

孔賢傑 'Avia

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對原 保地權益聲明,陳情蔡英文總 統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聲明:

一、反 對 原 保 地 解 編 及 市 場 化 。

二、落實原基法,停止傳統領 域內不當開發。

三、還我土地,反侵占,援助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76)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10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Kanpanena) 原住民族土地寸土不讓。

四、立即收回非原住民長期違 法 承 租 侵 占 開 墾 之 土 地 。

五、立即停止非原住民承租原 保地及利用假人頭戶不當 取得原保地。

六、 修正《地方制度法》取消非 原住民在部落鄉之代表會 參選權及地方行政首長鄉 長投票權。

七、撤換地方公所土地審查委 員會之不適任及非原住民 委員。

應清查台灣山地鄉平地住民權 利促進會(平權會)抗爭帶領人 員違法使用土地情形並歸還部 落。

4 Uma Talavan 萬淑娟

(詹素娟、

伊央.撒耘 Yiyang.Sayion

、陳金萬、

雲天寶

羅信.阿杉、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周貴光、

吳新光 voe- uyongana、

鴻義章 Upay Kanasaw、

請總統兌現承諾,《原住民身分 法》修正案應即通過。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77)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10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Eleng

Tjaljimaraw)

5 葛新雄 Mai

(曾華德 集福祿萬、

孔賢傑‘Avia Kanpanena、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吳新光 voe- uyongana)

請政府重視那瑪夏區拉阿魯哇

「文化祭場」之建置,提供完善 的活動場所,以利族語、文化、

祭儀活動之推動與傳承,挽救瀕 臨滅絕之語言文化。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6 葛新雄 Mai

(曾華德 集福祿萬、

孔賢傑‘Avia Kanpanena、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吳新光 voe- uyongana)

建請政府重視高雄市台 29 線 那瑪夏至小林對外臨時鋼便橋 改建,以落實道路正義,維護 族人安全。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7 吳新光 voe- uyongana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謝宗修 Buya.

Batu、

葛新雄 Mai)

請研議建構大阿里山地區之 醫療機制。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8 吳新光 voe- 建請研修《銀行法》,以活絡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78)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10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uyongana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謝宗修 Buya.

Batu、

葛新雄 Mai)

及協助弱勢原住民族群之社 會及經濟發展。

9 吳新光 voe- uyongana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謝宗修 Buya.

Batu、

葛新雄 Mai)

民主政府轉型施政,屬原住 民族之各行政組織、編制及 業務職掌等應併作調整,以 符合原住民族群實際需求及 未來發展。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0 吳新光 voe- uyongana

(伊斯坦大.

貝雅夫.正福 Istanda.

Paingav.

Cengfu、

謝宗修 Buya.

Batu、

葛新雄 Mai)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未來規劃 原住民族群之「年度重大施 政計畫」及「相關原住民族 群之重大案件」皆應尊重各 標的族群。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1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吳新光 voe- uyongana、

林碧霞 Afas Falah

、吳雪月、

蘇美琅 Savi

台灣地區各縣市以花蓮、台 東原住民人口比率最高,建 請政府於東部花蓮地區設置 女性受刑人女子分監。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79)

案 號

提案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案由 第 10 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理意見 Takisvilain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12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吳新光 voe- uyongana、

林碧霞 Afas Falah

、吳雪月、

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伊央‧撒耘 Yiyang Sayion)

過去產業東移政策下,於花 蓮縣秀林鄉和平村設立台灣 水泥專業區,建廠時期並未 尊重當地族人的意願強迫設 廠,至今亦未妥善顧及當地 居民的生活品質,政府應積 極協助業者與部落族人,轉 型 走 向 共 生 共 存 共 榮 的 道路。

送主題小組研處列 管

13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吳新光 voe- uyongana、

林碧霞 Afas Falah、

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吳雪月)

花蓮縣政府未經達吉利部落族 人同意,擅自將秀林鄉崇德村 8-12 鄰劃為歷史古蹟文化資 產,違反原基法第 21 條規定,

部落族人極力反對,請政府協 助部落族人爭取法定權 益 。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4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

(吳新光 voe- uyongana、

林碧霞 Afas Falah、

蘇美琅 Savi Takisvilainan、

吳雪月)

台電在花蓮縣秀林鄉佳民部落 中間架設之電塔,影響社區景 觀、部落族人生活及身心健康,

居民強烈反映要求台電遷移 電塔。

請行政院研處彙復

15 帖喇.尤道 建請恢復原住民鄉(秀林鄉)、 提本次會議討論

數據

表 5:各主題小組團隊人數統計  小 組   土 地   文 化   語 言   歷 史   和 解   召集人  1  懸缺  1  1  1  顧問  4  ─  ─  ─  4  副研究員  1  1  1  1  1  專任助理  5  3  3  2  4  人數  11 人  4 人  5 人  4 人  10 人    製表:主題小組  三、團隊介紹  (一)土地小組  1.召集人:蔡志偉  Awi Mona(賽德克族)  現職: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學歷: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表 12:原住民族歷史真相調查人才培訓營學員調查方案設計  組別  調查方案主題  照片  一  台東縣成功鎮三仙台的地權及地用議題  二  屏東餉潭村的台糖土地歷史與和解議題  三  從排灣族學員的家族史看集團移住、林 業政策與土地使用限制等議題  四  土地登記中土地審查委員會的角色
表 13:增劃編保留地未核准案件原因及其統計      A  申請人  B  申請範圍  C  使用時間  D  其他  1  申請人與實際使用人 不符  申請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  無使用跡象  非屬此公產機關管轄  2 繼承爭議  申請位置與指界地點 不符  中斷使用  機關使用中/預定使用土地  3 申請人資格不符  不得私有之土地  使用時間晚於 1988 年 2 月 1 日  資料不齊  4 申請人已歿  非可申請增劃編的區 位      其他  5 申請人未領勘  與他人土地範圍重疊
表 16:2013 年至 2017 年度原住民族專庭偵查書類分析統計  偵查終結  野生動物保育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森林法  總計  起訴  72  248  279  59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7  15  15  57  緩起訴處分  60  13  32  105  不起訴處分  60  386  161  607  函請併辦  1  9  12  22  總計  220  671  499  1,390 12 製表:土地小組  因此,以原住民族與土地利用緊密相關之《森林法》案件進行分
+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總說明 總說明 總說明 總說明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年度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當年度人員進用/離職情形 政府部門 民間團體 合計 1.當年度累計進用人數. 2.當季離職人數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9年1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