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二) ─ 火災安全性能
第一節 火災安全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一、火災安全項目選定分析
本節主要在探討住宅火災安全之性能項目的選定,在比較分析相關研究 與文獻 (表 4-1.1)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表 4-1.2)與國內外法規後(表 4-1.3) 建議將「火災感知性能」、「逃生避難性能」及「防止延燒性能」列為火災安 全的主要性能評估項目(表 4-1.4)。
表4-1.1 我國住宅火災安全相關研究
類別 研究(主辦)單位 研究名稱 年度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2002 防
火 性
能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住宅性能表示制度 2002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1.2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
項目 結果 適用範圍
在評估住戶內所發生的火災即早感知的容易程度。
4 所評估的住戶,可即早感知在住戶內所有的房間與廚房發生的 火災,且在住戶的全區域裝設有火災警報裝置。
3 所評估的住戶,可即早感知在住戶內所有的房間與廚房發生的 火災,且在火災發生的房間附近裝設有火災警報裝置。
2 所評估的住戶,可即早感知在住戶內的廚房與一個房間以上發 生的火災,且在火災發生的房間附近裝設有火災警報裝置。
2-1 火災感知警報 器裝設等級(從住 戶內發生火災時的 情況)
1 其他
獨 棟 住 宅 或 集 合 住 宅 的 各 個 住戶
即早感知在所評估住戶的同一層或其下一層的住戶火災發生的容 易程度。
2.火災發生時安全相關事項
2-2 火災感知警報 器裝設等級(從其 他住戶發生火災時 的情況) 4
在其他住戶等處發生火災時,所評估的住戶內裝設有火災自動 感知裝置,可感知在其他住戶等處所發生的火災,且裝置可自 動發出火災警報的警報器。
集 合 住 宅 的 各 個 住 戶(但不包 括 位 於 避 難 層 的 住
3
表 4-1.3 台灣建築技術規則與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中住宅防火性能相關規定之比
表4-1.4 住宅火災安全之性能評估項目
火災安全
集合住宅
性能項目 評估項目
住戶 住棟
獨棟 住宅 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
(從住戶內發生火災時的情況) ● ●
火災感知性能
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
(從其他住戶發生火災時的情況) ●
公共走道排煙方式 ●
公共走道避難路徑 ●
逃生避難性能
住戶在平常步行通道無法使用時的緊急逃生方式 ● ● 有延燒危險性的部分
(開口處) ● ●
有延燒危險性的部分
(開口處以外) ● ●
防止延燒性能
隔戶分間牆與隔戶樓地板 ●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評估項目之定義 (一) 火災感知性能:
1.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從住戶內發生火災時的情況):自宅火災的感 應警報裝置,其設置等級是以能否提早感應出自宅內所發生之火災且發出警 報讓住戶可儘快開始疏散來進行評定。
2.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從其他住戶發生火災時的情況): 其他住戶火 災的感應警報裝置其設置等級,是根據當感應出與評定對象住戶同一樓層或 其正下方的樓層發生火災時即可向評定對象住戶發出警報通知其逃生的手段 等級來評定。
(二) 逃生避難性能:
1.公共走道排煙方式:
指公共走道有無排煙設施;若有排煙設施,是何種排煙設施。
2.公共走道避難路徑:
指逃生避難路線相鄰牆面的開口部在火災時遮蔽火燄時間的長短與避難 方向之數量。
3.住戶在平常步行通道無法使用時的緊急逃生方式:
指當評定對象住戶及他宅住戶等發生火災時,因火災的發現與察覺過於 遲緩等理由而導致無法利用走廊、樓梯等一般的步行路徑逃生時,所使用的 緊急逃生對策。
(三) 防止延燒性能:
1.有延燒危險性的部分(開口處): 有延燒危險性部分的開口處在火災時遮 蔽火燄時間的長短。
2.有延燒危險性的部分(開口處以外): 有延燒危險性的外牆部分等處(開 口處除外) 在火災時遮蔽火燄時間的長短。
3.隔戶分間牆與隔戶樓地板: 住戶與住戶之間的隔戶分間牆以及隔戶樓 地板在火災時遮蔽火燄時間的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