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運作機制建議
第三節 運作機制之建議
依據前二節之評估制度草擬與可行性分析,本節提出運作機制相關內容 之建議。以下針對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需,提出運作機制之相關事項;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源與適用對象、運作体系之相關機構與人員、評估內容 及基準、評估之執行辦法、評估結果五部份。
一、 目的、適用對象與法源
住宅性能評估之目的、適用對象與法源依據,分述如下。
1.推行住宅性能評估之目的:
為促進住宅技術進步,提昇住宅居住性能,評估住宅商品,保障住宅 消費者之利益;對於擬確認住宅建築環境「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 濟及 永續使用」性能之住戶,就該住宅所能達到之程度,經專業之第三 者客觀評估後,依性能水準清楚標示其等級,俾消費者可就不同住宅間作 比較,並依個人需求選擇購買合適之住宅。故擬推行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並且鼓勵興建優良住宅建築。
2.住宅性能評估適用對象:
以新建之住宅及即有之住宅房屋為評估對象,包括:獨戶住宅(透天 住宅)及公寓大廈住宅全棟、公寓大廈住宅單戶。初期階段可先以新建住 宅為評估對象,第二階段再以即有住宅為評估對象。
3.適用性質:
法令性質採非強制性法令,自由申請。
4.制定機關:
為使評估具公信力,宜由公部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導制訂相關規 定。
5.執行機構:
由經授權之民間機構執行,並由主辦機關監督管理。
6.配套措施:
採用志願申請方式,宜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請意願;如貸款額度之 提高、貸款利率及保險費率之降低等。
7.法令規章訂定:
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導制訂「住宅性能評估作業要點」、「住宅性能評估標示 基準」、「住宅性能評估機構設置與評估人員基準」、「評估作業方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
二、 運作体系之相關機構與人員
住宅性能評估運作体系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包括:主辦機關、評估機構、
評估員及申請者,分述如下。
1.評估体系建立與運作: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制訂相關規章,包括「住宅性能評估作業要點」規定:住宅性 能評估運作体系、施行辦法等事項。,由經授權之民間機構執行,由主辦機關監督。
2.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3.評估機構:
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審核通過之民間專業執行機構辦理非強制性之住宅評估工作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負責監督執行機構。
訂定「住宅性能評估機構設置基準」規定:評估機構資格認定條件、認定方法、
機構組織權責、執行作業之檢核與獎懲、資格取消之條件、評估機構之營運方式、評 估業務量與評估員數之關係、評估資料之保存、評估錯誤之處理方式與責任等事項。
4.評估員:
由依法取得住宅性能評估資格之專業者擔任。另訂定「住宅性能評估機 構與評估人員認可基準」規定:評估員之資格、資格認定方法、評估員訓 練與定期研修之機制、評估員之職責、執行作業之檢核與獎懲、資格取消 之條件、評估員與評估機構之關係、評估員與評估案件數之關係等事項。
5.申請者:申請者為消費者或住宅生產機構或住宅設計者。
三、評估內容及基準
住宅性能評估之範圍、內容及基準,分述如下。
1.評估範圍:
本評估範圍限於住宅本體及本體介面接觸部份之區域,能客觀評估之 實質性能為範圍。
2.評估性能等級之訂定原則: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對各性能項目之分級不盡相同,從五級到三級不等,對消 費者而言,無法直接從該性能之級數了解其相對於住宅該項性能水準之定性化意義,
所以本研究建議各性能項目之分級一致,採四等分級方式;各級性能目標建議如下:
(1)一級:達到建築技術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標準或一般基本要求。
(2)二級:超過目前法令之標準,以提供較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 濟及永續使用之住宅為目標。
(3)三級:達到較二級更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住 宅性能。
(4)四級:達到特別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住宅性 能。
3.評估指標及基準:
性能評估指標係指影響某一性能類別項指標之基本因子,評估指標係 使該性能類別定性化。評估基準為一量化尺度,藉由基準之訂定可使消費 者了解在住宅使用中,該指標之合適程度及其實質意義。訂定「住宅性能 評估標示基準」規定:性能評估之類別、項目與基準。
4.評估系統架構基礎:
基於前述目標,本研究參考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及國內外相關文獻 制度,建議以住宅本體之性能為主,各自獨立標示該性能等級,再將相近 之性能歸成一類,評估系統架構如表 。
表9-3.1 評估系統架構示意表
性能類別 性能項目 評估項目 表示方法 評估基準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5.評估架構內容主要項目建議:
四、評估之執行辦法
為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作為選擇之參考,減少購屋糾紛,使住宅 生產者及購置預售屋者皆可事先了解特定住宅各項性能等級,建議住宅性能 評估宜區分設計性能、建造性能(施工與完工)之二階段評估。評估之執行流 程如圖 9-3.1。
圖9-3.1 住宅性能評估流程簡圖
設計圖說完成 住宅設計性能評估申請 作成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
住宅性能評估機構 評估人員
住宅設計性能評估檢核 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申請 住宅建造性能評估檢核 作成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 核發住宅建造性能標章
核發住宅設計性能標章 住宅建造性能標章之使用
住宅設計性能評估 住宅建造性能評估
建築物竣工
建築物開工 建築物施工 建築物使用
住宅性能評估之評估流程、評估時間及次數、性能評估結果之核發等事 項,建議如下。
1.性能評估之申請者與申請內容:
住宅評估可由房屋之買方、賣方或建築師提出申請。申請者可申請評 估所有性能類別,或就單項或數項進行評估。
2.設計性能評估之申請:
設計性能評估係於建築規劃設計圖說完成時,檢附申請表及相關圖說 向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3.設計性能評估檢核作業:
設計性能評估係針對設計及施工圖說評估,由評估人員就評估項目,
依據「住宅性能評估標示基準」之分級基準評定各該項目之等級,作成評 估書。
4.設計性能評估結果:
設計性能評估結果應作成評估報告書;若各設計性能指標評估結果皆 在等級一以上,則評估機構可於「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上標示住宅 設計性能評估合格,並且核發「住宅設計性能標章」。
5.建造性能評估之申請:
領有「住宅設計性能標章」之建築者,於建築物開工之前應備妥相關 文件提出申請,俾評估工作可適時進行。
6.建造性能評估檢核:
建造性能係於施工時,依規定按時查核工程是否依圖說施工,及應進 行之試驗及監造工作是否依規定進行。另訂
定「評估作業方法」規定:各階段評估作業操作方式。建造性能評估 則採工程紀錄文件與實物檢查併用之方法進行查驗,評估人員除針對檢查 查核其確實性,至於其查核次數建議依建築物之規模、樓層數而異,如表 9-3.3 所示。
7.建造性能評估結果:
住宅建造性能於施工階段與竣工檢查後,若各階段之施工皆符合等級 一以上者,則可獲得「住宅建造性能標章」。
8.不合格時之處理:
本制度並非強制性法令,所以申請設計性能時申請者得填寫其自行評 估之性能等級,若未合格,則評估者應敘明未及格之理由並標示評估結果 之性能等級(也有可能未達等級一),申請者可接受該標示等級或修改後 再申請複檢。建造性能則係於施工時,依規定按時查核工程否依圖說施工
,及應進行之試驗及監造工作是否依規定進行,若未符合相關規定,則評 估者應即時敘明未及格之理由請申請人改善,申請者若未改善,致施工過 程未依規定辦理或施工結果未符合工程圖說,則無法取得該項性能等級。
表9-3.3 建築物建造性能評估時間建議表
檢查階段 現場檢查時機
基礎檢查 基礎配筋工程完成未灌漿前,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
完成時。
第二層樓版之結構體工程完成時 中間層樓版之結構體工程完成時(
第三層以及每隔七層一次)
屋頂工程完成時
配筋檢查: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樓版或屋頂完成配筋 工程未灌漿前。
鋼骨鋼筋檢查: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 完成裝置模板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 火覆蓋之前。
竣工檢查 建築物竣工時
備註:集合住宅內各戶之住宅性能應至少抽查十分之一。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五、評估結果與標章核發
依據評估結果核發評估報告書或合格證書或標章。
1.評估結果表達方式:
評估結果就各評估類別,依據評估基準採四等分級方式標示於評估報告書 中,由評估機構提出「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標明各項 目之性能等級提供消費者作為購屋參考。住宅設計性能評估結果,若各設 計性能指標評估結果皆在等級一以上時,則評估機構可於「住宅設計性能 評估報告書」上標示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合格;並且核發「住宅設計性能標 章」。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結果,住宅建造性能於施工階段與竣工檢查後,
若各階段之施工皆符合等級一以上者,則可獲得「住宅建造性能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