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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第三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一)-結構安全性能

第一節 結構安全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參照日本[品確法]之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其有關結構安全之項目如下:

(1)耐震等級(防止結構體之倒塌)

對於極少發生之地震力(數百年一次之地震力),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 塌等之程度。分為 1, 2, 3 等級。

(2)耐震等級(防止結構體之損傷)

對於不常發生之地震力(數十年一次之地震力),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傷等之 程度。此處所謂之損傷指地震後需要大規模修復工程的明顯損傷。分為 1, 2, 3 等級

(3)耐風等級(防止結構體之倒塌及損傷)

對於極少發生之暴風力(500 年一次之暴風),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塌 等之程度以及對於不常發生之暴風力(50 年一次之暴風),結構體不易損傷 的程度。分為 1, 2 等級。

(4)耐雪等級(防止結構體之倒塌及損傷)

對於極少發生之積雪(500 年一次),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程度 以及對於不常發生之積雪(50 年一次),結構體不易損傷的程度。分為 1, 2 等級。

(5)地盤或基樁之容許支承力等以及其設定方法:地盤承載力、基樁支承力之 預估以及設定之依據。

(6)基礎之構造方法及形式等:說明基礎構造及形式或基樁種類、樁徑、樁長 等。

考量國內實情,因一般並無積雪之載重所以將上述(4)耐雪等級略去,同時 國內建築結構因風力而倒塌之案例並不多見,且目前國內有關風力設計之建 議規範也僅限於彈性設計,因此(3)之耐風等級中僅考量防止損傷之項目。

日本[品確法]自 2000 年 6 月實施以來有關結構耐震等級評估幾乎停留於等 級 1(合乎法規基本要求之耐震等級),因為等級 2 要求之設計地震力(或結構體 之保有極限層剪力強度)為等級 1 的 1.25 倍,或許因而希望提昇耐震等級的意 願不高。有鑑於此以及儘可能將等級區分為 4 之共通原則下,將耐震性能分 為 4 等級,增加之等級介於日本區分等級之 1 與 2 間。

有關基礎構造之評估難以等級區分,所以使用記載方式。分為兩項目(1) 為地盤或基樁之容許支承力,敘述基地調查方法及計算承載力之依據公式,

有地層改良時說明其改良方法。(2)為基礎之構造方法及形式,直接基礎明示 基礎的構造方法及形式,樁基礎則說明樁之種類、樁徑及樁之長度,說明基 礎開挖方式及擋土安全措施。

本案建議有關結構性能之評估項目如表3-1.1 所示。

3-1.1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項目及評估基準-1

性能 類別

性能項目 評估項目 表示方法 評估基準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 耐震等級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塌等的程度。

等級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免建築物在最大考量地震下崩塌 之設計地震力,結構體不會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等級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1 所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等級3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1 所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耐震性能 防止結構體 倒塌

等級4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1 所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防止結構體損壞之 耐震等級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壞(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程的明 顯損壞)的程度。

等級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免中小度地震降伏之設計地震 力,結構體不會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等級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1 所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傷等。

等級3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1 所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防止結構體 損壞

等級4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1 所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防止結構體損壞之 耐風等級

對於暴風,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壞(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程的 明顯損壞)的程度。

等級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之設計風力,結構體不會產生損壞 等。

結構 安全

耐風性能 防止結構體 損壞

等級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1 所述風力之 1.2 倍,結構體不會產 生損壞等。

地盤或基 樁之支承 力性能

評估地盤或基樁對長期作用載重之抵抗力大小以及評估時作為設定依據的方法。

有地質改良時,說明其方法 加

註 事

項 基礎結構 形式

直接基礎的構造以及形式,或樁基礎之種類、樁徑及樁長。

基礎開挖方式及擋土安全措施。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3-1.2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項目及評估基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