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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批判也就流於膚淺與表象。事實上除道家之外,諸子幾乎都認同「刑罰乃是維 持社會運作的必要產物」,而無任何人否定刑罰價值,差別在於它應該被放在何 種序列,以及賦予多大的強度?為了解析這個複雜議題,以下我們將分成四部 分:包括刑罰的正當性來源、刑罰的人性論基礎、諸子對於刑罰態度,以及刑罰 應有的強度等,探討諸子關於正義的理念,如何在此化為最終的實踐。
一、刑罰的正當性來源
(一)正義的滿足
刑罰作為法律的最後手段,旨在維繫法律的尊嚴,確保正義的實現。這種「正 義的滿足」可從主觀、客觀兩個層面考量。所謂「主觀層面」乃指受害人與加害 人之間的衡平心理,當我受到他人不正義的對待時,內心必然希望對方付出同等 代價,藉以彌補自己所受的損害。這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直觀法感,所以說它「主 觀」,原因在於這種補償牽涉到了被害者人的價值判斷,例如一句毀謗侮辱的話,
豁達大度者或可一笑置之,絲毫不以為意。但某個時候它也可能引起軒然大波,
最後透過高額的賠償金額弭平紛爭。並非「人格」有何客觀價值標準,而是「我 如何認知自己」的態度致使結果產生極大的差異。這種主觀層面的效力僅止於事 件當事人,它是兩人之間的正義衡平,今日民事案件多半屬於這一類,因此任何 補償行為都只存於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不關於案件以外的其他人。
另外一種「客觀層面」的正義滿足,則是著重普世價值的保障。它所要維繫 的不單只是受害人的法益與情感,更是社會全體成員所應遵循,而且認為必須透 過法律力量加以保護的價值。《刑法》公訴罪的理念即是建立在此思考之上,即 使受害人原諒或者心甘情願地接受對方行為,國家仍應主動展開訴追,維繫法律 正義的尊嚴。
由於刑罰具有上述兩種意義,因此先秦諸子普遍認同刑罰有其存在的正當 性。以強調仁恕的孔子為例,他同樣承認「應報」乃是維持法律正義的基石,而
「正直」更是法律執行的核心價值。166如孔子稱讚顏回「不遷怒,不貳過」(雍
166 如《論語.微子篇》載:「柳下惠為士師,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
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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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理推之則「遷怒」固然不可,但是「當怒之怒」似乎則在允許範圍。此 處語意或者不甚明朗,孔子在另外一處回答「以德報怨」問題時,就更明白提出
「以直報怨,以德報德」(憲問)的原則,很大程度肯定正義前提下的「應報觀」。
國家基於維護秩序公義的立場,假如孔子反對設置刑罰,實在難以想像將如何落 實這樣的理念。
問題在於刑罰正義的界限到底應當如何劃分?以今天眼光來看,「過猶不及」
的法律本身就是不正義的,因為「適當、均衡」正是正義的內涵。然而在人性尊 嚴概念尚未成熟的時代,刑罰往往建立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直觀而又 強烈的手段上,而諸子的差別就在「應報程度」上顯現出來。例如相信人性具有 教化可能的儒家,必然傾向「輕刑」甚至「無刑」的主張;至於認為人性都是樂 賞畏罰,自私自利的法家,則是不斷強調「嚴刑」的重要。無論是寬是嚴,重點 在於他們普遍相信「懲罰」行為本身是正義的。比較特別的,以「結果效益」為 導向的功利主義學派,他們顯然並不如此認為,如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論「不適於懲罰的情形」一章中說道: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應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長社會幸福的總 和,因而首先要儘可能排除每一種趨於減損這種幸福的東西,意即 排除損害。然而所有懲罰都是損害,所有懲罰本身都是惡。根據功 利原理,如果它應當被允許,那只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某種更大的 惡。167
西方功利主義認為所有「懲罰」本身都是「惡」的,「應報」行為所以被允許,
只是因為它是排除其它更大之惡不得已的選擇。因為這個緣故,邊沁成為「反對 死刑」的倡導者,他認為死刑對於整個社會沒有任何效益,受害者不得復生,而 受刑者也永無改過以及奉獻社會的可能。在功利結果的計算下,邊沁甚至得出一 種類似儒家的觀點,認為我們如果可以使用教育方式就達到防止犯罪的目的,那 麼即使是刑罰,也就不是那麼絕對的必要。168
當然這是邊沁個人功利計算的結果,他與儒家終究有著本質的差別,孔孟所 以主張教化取代刑罰,乃是根據「道德自省」等倫理信念。至於邊沁的觀點,則
167 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頁 216。
168 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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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透過結果效益的計算。此中認知的差別,乃是我們必須注意的地方。
(二)秩序的維繫
刑罰存在的第二個正當性理由,即是維繫群體秩序的穩定,這點乃是法家學 派最重視的一環,也是歷來集權主義者最在意之處。事實上沒有人會否定「穩定 秩序」的價值,各家學派的差別在於「它應該被放在第幾序位考量」。對於儒家 而言,如果一個團體僅有絕對的秩序,但卻喪失了根本的核心價值,顯然是個錯 誤的發展,所謂「齊之以政,導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為政)。對於孔子而言,
人之所以為人在於我們能夠實現自我的價值,而非僅是如螞蟻、蜜蜂般為了秩序 而秩序。如果這種秩序並非來自道德的發用,反而讓人喪失了此種理性的追尋,
無疑乃是本末倒置的行為。
不過隨著戰國時代到來,由於社會崩解毀壞的情形日益嚴重,人們對於刑罰 正義的關注幾乎都落在「秩序維繫」面向。如荀子在〈宥坐篇〉中談到孔子為魯 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一事。顯然荀子認為這是正當而且必要的舉措,他以「湯 誅尹諧,文王誅潘止,周公誅管叔,太公誅華仕,管仲誅付里乙,子產誅鄧析、
史付」為例,認為此七人「皆異世同心,不可不誅也」。孔子誅少正卯一事若非 荀子捏造,不然就是後世的誤傳,許多學者均已同意此事應非孔子所為,然而它 所代表的意義,則是儒家對於刑罰的關注,已從教化層面移轉至秩序的要求。
儒家已是如此,對於抱持「秩序即正義」的法家,更是奉行此點為金科玉律。
遺憾的是他們極端的作法,也讓中國法律文化走入了歧途,成為一個標榜「刑治」
的學派。人們為了法律所欲締造的秩序,無限制地被迫拋棄各種基本權利,徹底 成為國家意志運作的機器。儒家猶然讚美隱居之士,法家則是真正讓人無所遁逃 於天地之間。就這樣,個人的價值逐漸消融瓦解在群體的概念之中,整個社會也 逐漸往獨裁一途位移,為日後中國第一個大一統帝國張本。
(三)聖言量的保證
刑罰存在的第三個正當性基礎,則是透過聖言量的保證而來。「聖言量」乃 是佛教用語,意指在人類智識、理性無法觸及的領域,基於對言說者的信任與尊 敬,因而衷心承認某個信念是真實的。它是一切知識的起點,一座無可動搖的城 堡。我們的任務不是檢驗聖言量的內容,而是在肯定其存在的前提下,演繹出其 它相關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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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其實不必大費周章討論刑罰何以是正當的,因為透過
《五經》以及聖人之教,聖言量已經足夠保證刑罰的價值。許多學者質疑儒家沒 有法治觀念,甚至以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一語,主張孔子否定 法律的存在。169 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對於儒家而言,任何事物一旦列入
《五經》之教就已獲得權威的地位,儒者的任務從來就不是質疑《五經》,而是 根據它的內容作為自己信念的基礎,而《尚書.呂刑篇》早已確認刑罰的價值:
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
稷降播種,農殖嘉穀。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 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敬忌,罔 有擇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呂刑〉據傳為周穆王訓示呂侯之辭,其中提到周人所用刑法乃上天命伯夷 所作,用以管理廣土眾民,其中多有理性進步的觀點,如其言「典獄非訖于威,
惟訖于富」,意指審判的最終目的,並不是為了懲罰民眾,而是以造福民眾為目 的。文中諄諄告誡執政者刑罰必須謹慎施用,所謂「哲人惟刑,無疆之辭,屬于 五極」,只有明智的人才能主持刑法,因此審判無窮無盡的口供,必須要能合乎 五刑的公正之道。
由此可證先王既不排除刑罰的存在,推崇《五經》的儒家自然不可能否定之。
即使是最提倡仁心仁政,不嗜殺人者能一之的孟子,他也曾經引用〈康誥〉「殺 越人于貨,閔不畏死,凡民罔不譈」之語,(萬章下)認為我們對於強盜可以不 待教化而逕行誅殺。170
儒家如此,具有天志鬼神強烈信仰的墨子更是這般。墨子同樣推崇三代聖王 與《五經》言教。他時常援引聖王聖典,作為「刑罰」存在的正當性來源。171墨
169楊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以「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之語,認為「孔子雖不破 壞法治,卻不滿足於法治。」;又以〈顏淵篇〉「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之語批評孔子「簡 直不承認法律的必要性。」,顯然誤將「刑罰」理解為「法治」,從而將「禮治」視為「法治」的 對立。頁 48、49。
170 《孟子.萬章下》。
171 此例甚多,如〈尚同上〉云:「古者聖王為五刑,請以治其民。譬若絲縷之有紀,罔罟之有綱,
171 此例甚多,如〈尚同上〉云:「古者聖王為五刑,請以治其民。譬若絲縷之有紀,罔罟之有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