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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家為例,如根據羅爾斯的設想,由於步出「無知之幕」後我們都有可能 成為任何一個角色,因此設計規範時我們必將會盡力做到「公平」的處置,以防 事後自己成為不利益的一方。但是對於重視「分位原則」的儒家,即使步出「無 知之幕」後我們成為臣民的機率遠大於成為君主,但是根據「尊卑貴賤」的義務 性原則,他們仍然願意賦予君主更多的尊榮,從而認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 人」等規定。又如我們多會同意犯罪之人應當受到平等地懲罰,但是根據「父為 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念,儒者仍會「自願地」設計出某種不公平的 法律規範,藉以滿足血緣分位要求的倫理正義。
也不僅儒家如此,與它處處對立的法家恐怕也不認同「正義即公平」的原則。
所謂的公平乃是「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法家卻要求國 家對於揚灰於道路之人施以刑罰,這種刑度顯然超越常人認知的公平意涵。但是 就法家而言,絕對的秩序即是正義,在此前提下,法律實體上的不公平顯然可以 被忽略,因而「攀摘水果」與「竊取珠寶」者可能同樣會被施予斷手的刑罰。我 們無須懷疑躲在「無知之幕」之後的法家,是否會因成為君王機率過小,仍然堅 持這種極端不利於民的法律。因為宣揚這些主張如商鞅、韓非者流,他們本身就 是屬於被刑罰約束的一方。由此可見羅爾斯的理論在此並不一定能適用,而須回 歸各家思想學說本質,才能理解他們想要表達的正義觀。只是一個緊接而來的問 題是 --- 我們又該如何去理解正義。
二、認知正義的三種理論
關於認知正義的判斷模式,主要可以分成三種路徑理解,儘管這些觀點牽涉 到了不同的價值判斷,本質上卻不必然地衝突。必須說明的是這些分法主要根據 論文需要而來,而非意指正義僅能透過這三種途徑觀察。
(一)義務論的觀點
第一種「義務論」觀點不僅具有悠久的歷史,直到今天仍然盛行於各家學說 之中。此派觀點認為正義乃是一種先天的義務,儘管我們無法透過理性方式證 明,但卻能夠憑藉直觀的體悟,當下肯定這種義務的真實。多數道德家與宗教家 都持這種觀點,不同之處在於他們對於義務來源的見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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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道德理想主義者而言,正義本是源自「內在道德理性」的發用,一如孟子 所說「四端之心,人皆有之」,由於人的本性之中都被灌注了正義的模型,正義 因而具有普遍有效性。儘管再往上推這種價值仍是源自於外在的「天命」,但卻 無礙孟子屬於「義內派」的資格。這種超越性的價值無法透過邏輯證成,只能藉 由體證方式肯定,這點顯然與西方文化大異其趣。在《理想國》一書中,蘇格拉 底花了偌大的功夫與波樂麻查斯等人,往復辯論「正義」到底是什麼。孟子卻是 直言「君子所性,仁義禮智根於心」(盡心上),彷彿正義之存人心,就像人類具 有幾根手指般自明。道德理想主義者相信,源於這種自明的洞見,在魚與熊掌不 可兼得情形下,我們必能捨生取義,實踐此種內在的義務命令。
與「內在命令說」相反,第二種觀點認為正義所以是一種義務,乃源自於外 在人格神的意志所致。如對於猶太人而言,當上帝將十誡藉由摩西頒佈予世人 時,人類自此始承擔了奉行十誡的義務。這種觀點被歸為是外在的,因為它的普 遍有效性並不透過本性,而是透過上帝的意志獲得保證。一如基督教主張人有原 罪一樣,持此論者無須認可「性善」的前提,也無礙於這些義務的存在。
熟悉中國哲學者很快便能在墨家學說中找到類似的論點,墨子眼中的「天」
一方面帶有殷商人的上帝色彩,因此具有賞善罰惡的權力與性格,125成為「福德 一致」的最後保證者;另一方面墨子之「天」又具備了普遍而超越的意義,因而
「天志」最重要的內容即是「正義」與「愛人」,所謂「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
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126
這兩個信念貫穿墨子政治學與倫理學體系,使得墨家法、政思想時常透顯出 濃厚宗教意涵,如墨子一再強調「天欲義而惡不義」的命題,127在他看來一個政 權是否具有存在的正當性,應當視其是否能夠體現正義為標準。蓋「順天意者,
義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天志上),奉行義政之人上利於天,中利於鬼,下 利於人,因此能夠獲得天的喜愛,也讓全國百姓都能得到天的庇佑。相反的「強 者劫弱,貴者傲賤,多詐欺愚」的暴王,必將受到上天厭惡而遭受懲罰,終至失 去原有的政權。可見上帝意志既是正義的泉源,也是確保正義效力的權威者。在
125 如尹武學:〈墨家的「法」與「天志」〉一文云:「墨家一方面證明鬼神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強 調天的作用。從這一點上來說似乎是受用了殷代人的主宰性、人格性的天之概念。」《鵝湖》第 362 期(2005 年 8 月),頁 40。
126 〈天志下〉云:「今人皆處天下而事天,得罪於天,將無所以避逃之者矣。」
127 〈天志上〉云:「天下有義則生,無義則死;有義則富,無義則貧;有義則治,無義則亂。然 則天欲其生而惡其死,欲其富而惡其貧,欲其治而惡其亂,此我所以知天欲義而惡不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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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志的要求下,奉行正義因而成我們無可逃避的義務。
(二)結果論(功利主義)的觀點
義務論者評價一件行為是否符合於正義,「通常」會將動機列入考量,例如 有心救人卻因自己能力限制,終使對方沒有獲救。儘管這個救援的效果等同於 零,但是卻無礙於這個行為被歸屬於正義的判斷。甚至站在宗教的立場尤其如 此,例如就主張「法界唯心」的佛教而言,只要一個行為的動機是正確的,即使 這個行為沒有效果甚至產生副作用,仍然屬於一種的善行。當然,因果律會分開 計算,「結果之惡」仍會產生連鎖的果報,但是卻不會抵銷掉「動機之善」以及
「行為」本身的價值。
但是另外一種討論「何種行為屬於善」的學說,卻拋棄了「動機」的考量,
專從「結果」層面作判斷。其中最著名的即是以邊沁、彌爾為代表的功利主義學 派(Utilitarianism)。由於「功利主義」一詞容易引發負面的聯想,因此許多學者 又將它譯作「功用主義」或「效益主義」。
功利主義乃是承續西方「幸福論」與「快樂主義」傳統而來,此派學說認為 人是自然的產物,因而人的本性即是追求快樂與逃避痛苦。「苦」、「樂」既是道 德的來源,也是善惡的標準。所謂「幸福」即是免除痛苦與求得快樂,至於利益 則是幸福的基礎,蓋「行為產生的整體結果(overall consequences)決定行為的道 德正當性。一個道德上對的行為,即是取決於該行為乃是所有可能選擇行為中,
結果所能產生最大之善或者最小之惡的行為。」128
十八世紀功利主義創始人邊沁(Bentham Geremy)首先確認功利主義「最大 幸福」及「自利選擇」兩大原理。邊沁認為人類行為準則取決「增進幸福」或「減 少幸福」的考量。不僅私人行為受此原則支配,政府措施也當據此行事。在邊沁 看來,社會乃是個人的集合,社會的幸福即是全體個人幸福的總和,因此社會的 幸福應以最大多數人之最大幸福作為衡量 ,他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中 說道:
功利原理是指這樣的原理: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之 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 一種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麼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
128 參閱林火旺:《倫理學》(台北:五南圖書,1999 年 10 月初版),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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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政府的每項措施。……那麼,共同體的利益是什麼呢?是組 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總和。不理解什麼是個人利益,談論共 同體的利益便便毫無意義。當一個事物傾向於增大一個人的快樂總 和時,或同義地說傾向於減小其痛苦總和時,它就被說成促進了這 個人的利益,或為了這個人的利益。129
邊沁又宣稱對於「快樂」與「痛苦」的感受,只有自己最清楚,因而每個人 都能判斷「對於自己什麼是幸福」,凡是對於達成自己的最大幸福有利的行為,
不管對自己以外的全體幸福會帶來何種結果,他必將全力追求。這是人性的必 然,也是邊沁所稱的「自利選擇」原理。
邊沁這種思想深刻影響到當時歐洲經濟學與哲學的發展,然而這種肯定人性 自利以及追求利益的觀點,無疑有助資本主義與自由市場的盛行,使資本家能夠 正當化自己的營利行為,連帶產生貧富極度不均的社會現象。為了解決這個問 題,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於是針對邊沁之說做出了修正。彌爾自小即 受到邊沁學說影響,他堅信「幸福」是人類一切行為的標準,同時也是人生的目 的。不同的是彌爾目睹資本主義產生的弊病,因此主張人生的目的,應該跳脫「謀 求一己幸福」的範圍,轉而關心他人幸福以及人類全體生活的改進,如此一來彌 爾便將「自利原則」轉為「自我犧牲原則」。130
此外彌爾又主張,雖然人的本性都在追求「幸福」,而「幸福」即是「快樂 的獲得」與「痛苦的免除」。但是快樂有高級(精神快樂)與低級(感官快樂)
之分。彌爾預設人們都會願意、且應該選擇高級快樂而放棄低級快樂。原因在於 人性之中具有一種強大的社會感情,這種感情使得個人想同人類成為一體,不再 為損害他人的事情。在此種情感下,彌爾相信人們必將依據「公共利益」作為行
之分。彌爾預設人們都會願意、且應該選擇高級快樂而放棄低級快樂。原因在於 人性之中具有一種強大的社會感情,這種感情使得個人想同人類成為一體,不再 為損害他人的事情。在此種情感下,彌爾相信人們必將依據「公共利益」作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