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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與結果:正義作為法律內 涵實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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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義務與結果:正義作為法律內 涵實踐的可能

「正義具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現不同形 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 ---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 與法學方法》

正義乃是法律體系之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仁慈固然也是一種美德,但是仁 慈的理念不一定會進入法體系,而將「寬恕」、「惠愛」精神反映在條文之中。甚 至人類早期關於刑罰的規定,其殘酷性遠遠超乎我們想像,以致讓人不得不懷疑 這些刑罰確是出於「懲治預防」的目的,還是為了滿足人類尚未褪去的原始獸性。

但正義顯然並不如此,無論法律是寬是嚴,每個法律的制訂者總認為自己的法律 是正義的 --- 即使我們並不同意他們對於正義的理解。

而這正是這個問題所以困難的地方,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多能輕易判斷「什 麼是正義」,但即使是最聰明的智者,也無法精確描述「正義是什麼」。在同樣標 榜「義法」的口號下,人類社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體系,這些體系甚至是矛盾 衝突的,然而它卻能夠維繫該社群的運作達數千年之久,顯然正義有時可以是一 種信仰,而不一定具備實體的內涵。

通過對於「正義為何」的省察,我們也將目光拉回先秦諸子身上,由於價值 設準以及學術性格的差異,諸子對於正義的理解乃呈現出各種面貌。例如在法家 眼中,正義就是一種「絕對的秩序」,經過某種迂迴的推導,他將試圖說服我們,

對於一個犯罪者施以遠超過他所應得的刑罰,乃是一件正義的行為。因為嚴刑峻 法塑造出來的秩序,才是人所應追求的生活 --- 即使它犧牲了部分人的生命以及 刑罰比例原則的精神。

法家的觀點自然是偏激的,它既不為儒家所同意,更不符於現代法治社會價 值觀。但是這個例子卻能生動點出,何以解析「正義為何」對於法思想研究如此 重要。正義既是法律的本質,也是各家思想價值觀的總體呈現,唯有理解諸子對 它的評價,才能明白出諸子法思想的內在體系,進而觀察它在文化流變史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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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響。以下我們將循此脈絡,逐步釐清這些問題。

第一節 正義 --- 一個難以界定而又無處不在的 概念

一、 正義的本質

關於正義的內涵,乃是古今政治、法律學門最為熱中的問題之一,從希臘時 代柏拉圖的《理想國》到二十世紀羅爾斯《正義論》,西方思想家莫不汲汲於探 討正義本質究竟為何。中國傳統雖然沒有類似以政治、法律為研究主體的正義論 作,但是對於「義」的運用卻非常廣泛,自孟子標榜「仁義」開始,後世冠以「義」

之名者不勝枚舉,諸如義學、義田、義士、義舉等,顯見我們對於正義同樣具有 熱切的追求。

不過由於中西文化的差異,這些概念表達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例如對羅爾 斯而言,他所謂的正義乃專指「公平」而言。但在中國傳統思維中,「公平」並 非正義最重要的屬性,「合宜」才是正義的核心,一個合宜的行為即是屬於正義,

例如對於長輩賢者施以恭敬的禮節,這些儀節並不牽涉公平與否的問題,但卻是 我們應當實踐的價值,由此對於正義面向偏重的不同,可見兩個文化體系中心關 懷的差異。但不管文化差異為何,有一點特質卻是相同的,即我們不約而同地都 將正義視為一種最高的、無限制的善。

(一)正義是一種最高的善

阿德勒在《六大觀念》一書中將正義理解為「相當高程度的善」,他認為正 義支配了我們對自由平等的思考,每當我們想要糾正自由或者平等的錯誤時,都 要訴諸對於正義的考察。一個人可能擁有太多的自由,例如恣意殺人顯然是不 對,而絕對的平等恐怕也將造成真正的不平等,可見自由、平等並非無限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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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國乃是一個道德取向的社會,我們對於個人道德層次方面的正義,顯 然更加感到興趣,至於公共領域方面的論述,相形之下便淡薄許多。正如周旺生 先生所言,「目前中國學界關於正義的詮釋,一般主要是賦予正義公平、公正、

公道、正直、合理的意思,還疏於注意國家和社會應當具備保障自由平等、安全 的正義德行。」120這並非指稱正義的效力無法及於政治、法律領域,原因在於正 義理念已經被「禮」所吸收,透過「禮」的形式發揮其作用。對於古人而言,「禮」

是一種公平、合宜、正確的機制,也是人類所應遵循的生活形式。如《荀子.大 略篇》所說:「禮之於正國家也,如權衡之於輕重也,如繩墨之於曲直也。」又

〈禮論篇〉云:「禮者,斷長續短,損有餘,益不足,達愛敬之文,而滋成行義 之美者也。」可見原本屬於正義統轄的「公平」概念,已經為「禮」所涵攝,進 而成為維繫國家社會運作的重要力量,至於正義自身則多用以處理個人倫理層次 的應然行為。

(二)正義與公平的關係

在理解正義的兩個面向後,我們首先遵循西方傳統,將正義的討論焦點由個 人移轉至群體,如此一來「公平」也定成為關注的重心所在。從正義的本質來看,

公平其實只是正義所轄德目之一,一件公平的事情必然是正義的;相反的、一件 正義的事情雖然必然是公平的,但也可能與公平完全無關。例如遇見落難之人予 以救援,這是屬於義行的一種,但是此事既不牽涉利益、責任分配的問題,自然 也就沒有「公平與否」的考量。

然而西方自亞里斯多德開始,「公平」、「正義」兩者便恆常結合論述,如亞 氏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一書中首先區分「矯正正義」與「分配正義」。「矯正正 義」乃是處理有關損害賠償的問題;「分配正義」則是按照功績過錯給以適當的 獎賞懲罰。「矯正正義」要求彼此之間享有同等的權利,當其中一人受到損害時,

對方必須做出應有的賠償與懲罰,因此至少需要兩個人以上。而在「分配正義」

關係中,其中一人必須處於上級的地位,對其他兩人做出權利義務的分配,因此 至少必須具備三個人。在亞里斯多德看來「矯正正義」乃是「並列關係」中的正 義,而「分配關係」則是「上下級關係」的正義。前者屬於私法的正義,後者則 是公法的正義,重點是兩者都須考慮「公平性」的問題。121

120 周旺生:《法理探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年 8 月初版),頁 113。

121 參閱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王樸澤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 月初版),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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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當代法學者拉德布魯赫也將公平、正義視為通往一致法律價值的不同途 徑,他在《法哲學》一書中指出:「正義所注視的是一般規範觀點之下的個別情 況,而公正是在個別情況中尋找它自己的規則,但是這個規則最終同樣肯定會被 制訂為一般法律 --- 因為公正就好像是一般化本質的終極正義。」122

最有名的例子無疑要推當代社會學大師羅爾斯《正義論》之作,羅爾斯在此 書中設想一種「最初地位」(original position)或「最初情境」(initial situation)的 存在。在此情境中「道德人」必須在遵守某些限制,藉以制訂一套專門用來規範 社會的基本結構。羅爾斯認為這套「建構程序」產生的結果(即正義原則)必定 是公平、合理的。每個人都被「無知之幕」遮蔽起來,由於步出「無知之幕」後 我們都有可能成為現實情境中的任何一方,或者成為國王,或者成為乞丐。因此 他在制訂規則時,必將盡力做到「公平」的原則,以免日後自己淪為不利的一方。

在此脈絡下,羅爾斯乃將其正義理論稱為「正義即公平」論( theory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從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將正義等同於公平無疑是種偏狹的見解,因而羅爾斯 所謂的正義原則僅能作為評估的「社會基本結構」是否合乎正義的判準,但卻無 法用以評估某個人或其行為是否合乎正義。正確地說,羅爾斯的「正義論」應該 稱為「社會正義理論」,而其「正義原則」即是「社會正義原則」。123因為這個緣 故,阿德勒於是批判羅爾斯《正義論》乃是一本「被廣泛討論而且被過分誇獎的 書」,他認為羅爾斯把正義等同於公平(Fairness)是錯誤的作法,因為公平僅是 正義的原則之一,它既不是唯一,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原則。阿德勒質疑:如果 羅爾斯的主張是正確的,正義只在在追求公平,那麼謀殺、傷害他人以及毀棄信 約等,就都不是不正義的。因為這些行為侵犯的乃是「權利」,但並不違害「平 等應該平等地被對待」原則。那麼什麼時候我們會用公平來理解正義呢?阿德勒 宣稱唯有「無法以正義加以解釋的差別待遇發生時,公平才進入話題之中。」124 除了西方文化自身之間的辯證衝突,此外站在中國文化傳統,正義與公平兩 個觀念仍有分離考量的必要,因為在先秦諸子各具特色的正義論中,公平甚至只 是判斷正義的一種參考,而非判斷正義的絕對因素。

122 同上註,頁 34。

123 參閱戴華:〈個人與社會正義:探討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的「道德人」〉,戴華、鄭曉時主編:《正 義及其相關理論》(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民國八十年十月初版)頁 258。

124 阿德勒:《六大觀念》,頁 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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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家為例,如根據羅爾斯的設想,由於步出「無知之幕」後我們都有可能 成為任何一個角色,因此設計規範時我們必將會盡力做到「公平」的處置,以防 事後自己成為不利益的一方。但是對於重視「分位原則」的儒家,即使步出「無 知之幕」後我們成為臣民的機率遠大於成為君主,但是根據「尊卑貴賤」的義務 性原則,他們仍然願意賦予君主更多的尊榮,從而認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 人」等規定。又如我們多會同意犯罪之人應當受到平等地懲罰,但是根據「父為

以儒家為例,如根據羅爾斯的設想,由於步出「無知之幕」後我們都有可能 成為任何一個角色,因此設計規範時我們必將會盡力做到「公平」的處置,以防 事後自己成為不利益的一方。但是對於重視「分位原則」的儒家,即使步出「無 知之幕」後我們成為臣民的機率遠大於成為君主,但是根據「尊卑貴賤」的義務 性原則,他們仍然願意賦予君主更多的尊榮,從而認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 人」等規定。又如我們多會同意犯罪之人應當受到平等地懲罰,但是根據「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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