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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蓋「去仁義」者乃是將「仁義」視為障礙逍遙的客體,因此必欲除之而後 快,至於「忘仁義」者乃是心中不再存有「仁義」的渣漬,彼此相忘於江湖之中。
然而到了戰國晚期,由於政治環境的持續惡化,以及君王每藉禮義之名遂其 私欲,莊子後學對於「仁義禮樂」轉成一種極端對立否定的態度。如〈田子方〉
中透過溫伯雪子之口,批評儒者「明乎禮義而陋乎知人心」、「進退一成規,一成 矩,從容一若龍,一若虎」,僅知墨守成規,事實上卻無益於世道人心。至此可 以視為儒、道對立尖銳化的時期,而「客觀規範」的價值也完全被否定。「大道」
與「仁義」在此具有一種本質的緊張關係。莊子後學認為,唯有徹底否定聖人與 規範,我們才能獲得真正自由。在此脈絡下,連帶的「正義」也就失去安身立命 處。
此派學者並不相信法律、正義、國家、君主乃至於聖人具有任何神聖性,蓋 一切制度都源自於人心的貪婪自私,而一切的道德規範,也都成為有權者的幫 凶。與老、莊不同的地方在於,他們不再認為「仁義」乃是變質地遭人利用。正 確地說,他們認為「仁義」本質上就是有權者的意志產物所謂「白玉不毀,孰為 珪璋!道德不廢,安取仁義」、「夫殘樸以為器,工匠之罪也;毀道德以為仁義,
聖人之過也」(馬蹄篇)。而〈胠篋篇〉中也直指「聖人不死,大盜不止」、「彼 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一切現實規範均成大道的敵 對狀態,人與世界的關係成為一種無限的緊張,唯有完全否定國家、君主及一切 制度,我們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這是道家學派第三種解消正義的理由。凡是正義所要達成的目的,諸如「人 倫秩序的維繫」等,都是此派學者所要去除的對象,因而正義自身也就失去存在 的意義,它在本質上徹底地被否定,成為有權者制約人民的工具,一種不正常的 力。
四、義者力也 --- 法家強權論的觀點
在法家體系中,對於「正義」內涵論述最深,同時最具時代意義者,莫過於
《管子》一書。《管子》主張「義者,謂各處其宜也」,顯然它與儒家一樣,側重
「正義」在倫常秩序中的義務規範面。《管子》明白表示「禮出乎義,義出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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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因乎宜者也」(心術上),「合適正當」成為正義的基本內涵,並轉成為禮、法 的形式,支配社會組織的運作。遺憾的是《管子》這種理性的、溫和的正義論並 未成為法家思想主流,在戰國紛擾強奪的年代中,以商、韓為主的法家理論統一 了中國,《管子》的論調則是沒入歷史洪流之中。
在唯力是視的商、韓眼中,「正義」確實是法律的本質,然而「仁義」卻是 法律的敵人。這種觀點意味著他們將「正義」拆解為兩部分:在個人道德層次的
「正義」被歸入於「仁義」概念之中,仁義之義乃是小義、私義,因而是法律施 行的阻力。另一個屬於國家層次的「正義」則被名為公義,公義乃是我們應該欲 求的價值,也是人臣所應遵守的原則。只是在「公義」這個偉大名詞代表的,並 非我們今日理解具有普世價值的公義,而是一種能使國家富強、臣民效忠、個體 消解的一種強力。對於法家而言,義即是力(might makes right),能夠達成富國 強兵的手段就是正義。
(一)私義與公義的區別
想要理解法家「義者力也」的思路,首先必須釐清他們對於「私義」、「公 義」的區別。由於正義統攝「個人道德層面」與「公共事務處理分配」兩個層面,
一般而言只要這些原則合乎於公正、公平、合宜等原則,無論哪種層次皆屬正義 的範疇。我們可能會將牽涉大眾利益的部分稱為「大義」、「公義」,但是由於
「義」本身是一種無限的、最高的善,因而很少會有相對的名詞,尤其「私義」
這個名詞本身就是矛盾的,因為凡是涉及於私者即不能稱之為義。我們可以承認 挽救一百個人的性命是大義,其重要性遠高於幫助自己的朋友。一旦兩件事情發 生衝突,多數人皆會選擇成就大義而犧牲後者。但是這並非表示正義具有本質的 矛盾,只有我們在能力上僅能擇一而行時,才會面臨抉擇的兩難。
然而法家卻不是如此思考,他們將「義」一剖為二,區分對立出「私義」與
「公義」兩個層次。私義是個人的,公義是群體的;私義是不好的,而公義是善 的。這種作法表面似無不妥,但法家並未跳脫「身分法」的思維架構,他們對於 公、私義的區分仍是掛搭在身分之上,因此在韓非看來,公義與私義的區別,主 要乃是根據根據君臣地位差異而來。什麼是人主的公義呢?蓋「令必行,禁必止,
人主之公義也」,至於「必行其私,信於朋友,不可為賞勸,不可為罰沮」,則 是人臣的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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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所謂人主的「公義」,完全著重在「有效統治」層面,與今日所認知的 正義幾無相關。蓋正義作為一種行事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性,然而「令必行、禁必 止」僅是一種政治手段。雖然這個誡命通常能為國家帶來效益,但卻不是一種普 遍的原則。原因是每個人違犯禁令的原因都不一樣,國家沒有考量人民個別狀況 的差異,單純為了效果而等量執行法律,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不義的,如何還能視 為是「公義」?蓋正義與平等、自由不同,個別的不平等與不自由的總和,或者 可以創造出群體的平等自由;但是個別不正義的集結,卻只會創造出更大的不正 義,而永遠不可能質變為正義。韓非似乎並不注重正義實質內涵的考量,反而將 個別道德層面的因素歸入「私義」範疇中否定之,而將一種表面、膚淺的政治手 段視為「公義」,致使他的理論成為一種空洞貧乏的正義論。
(二)否定仁義的法律觀
承上所述,凡是牽涉個人道德行層次的正義,商、韓通常使用「仁義」一詞 替代,用以區別他們眼中的「公義」。由於「仁義」會使我們考量個別狀況的差 異而生種種同情、不忍情緒,因此它是國家執行法律的干擾,也是商、韓所要去 除的對象。不同的是《商君書》採取的是一種相對溫和的批判,認為「仁義」所 以不能用來治天下,原因在於「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人,
而不能使人愛」(畫策)。由於「人人具備仁義資質」乃是一個不可能的前提,
因此希望依賴道德治理天下,無異是件訴諸機率、極難達成的事情。《商君書》
於是認為與其依賴道德之治,不如依賴制度之治,蓋「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
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畫策)
可見《商君書》批判「仁義」的原因在於它是一種難以普及的德行,無法作 為施政的依歸。反過來說,假如具備一定的條件,則聖王便能播述「仁義」於天 下,如〈靳令篇〉云:
聖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執賞罰以壹輔仁者,必之績也。
聖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彊,彊生威,威生德,
德生於力。聖君獨有之,故能述仁義於天下。
這種力生彊、強生威、威生德的連鎖過程,固然與儒家「有德而後有天下」的程 序顛倒,但《商君書》至少未將「仁義」與「國富民強」截然二分而對立,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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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他們本末關係與作用力的大小,同時確立法家「義者力也」的原則。159 然而到了韓非時便將「仁義」、「法律」推上絕對對立的狀態,這是一種變 態的法律觀,不僅違背今日法治社會的精神,也讓法家思想走到了終點。韓非首 先批判一般遊說君王之人,認為他們不知道宣傳「乘威嚴之勢以困姦袤之臣」的 學說,只知提倡「仁義惠愛」之道遊說君王。人主也都因為喜愛「仁義」之名而 不察其實,導致國亡身死、地削主卑的困境。韓非認為世俗所謂「仁義」的內涵,
即是「哀憐百姓不忍於誅罰」,問題是從結果來看,唯有「嚴刑峻法」才能防姦 止惡,使國安定而暴亂不起。在這種唯力論的觀點下,韓非得出了「仁義愛惠之 不足用,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姦劫弒臣)的結論,如此一來「仁義」也 就成為阻礙君王施政的「私義」,而與「公義」相抵觸。
韓非這樣的推論不僅錯誤而且跳躍,在下一節中我們將會談到「仁義原則」
並不會抵觸刑罰的施用,這種對立完全沒有必要。韓非的第二個錯誤在於「仁義」
並不等同於「惠愛」,韓非故意將個人之私愛冠以「惠愛」一詞,而由「惠愛」
鍊結到「仁義」,從而對立「仁義」與「法律正義」,160嚴重背離這些詞彙原有 的定義。事實上正如我們在儒家一段中所陳述的,「親親尊尊」原則固然是「正 義」實質內涵之一,但是這個原則並不是絕對的,「大義滅親」的行為仍為儒家 所讚許。顯然「仁義」具有自成體系的實質內涵,而非單純的偏私之愛。韓非若 有意若無意地混淆這一點,因而將「見大利而不趨,聞禍端而不備,淺薄於爭守 之事,而務以仁義自飾者」(亡徵篇)列為國家可亡的要件,並在〈外儲篇〉引 用宋襄公與楚人戰於涿谷的歷史案例,作為欽慕仁義,終至賈禍的案例。161種種 偏激的思想,都已讓法律正義變質,成為一種扭曲空洞的規範。
159如《商君書.開塞篇》云:「吾所謂刑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
以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所惡。」
160 如《韓非子.八說第四十七》云:「故存國者,非仁義也。仁者,慈惠而輕財者也;暴者,
心毅而易誅者也。慈惠則不忍,輕財則好與。心毅則憎心見於下,易誅則妄殺加於人。不忍則罰 多宥赦,好與則賞多無功。憎心見則下怨其上,妄誅則民將背叛。故仁人在位,下肆而輕犯禁法,
偷幸而望於上;暴人在位,則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亂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國者也。」
偷幸而望於上;暴人在位,則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亂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