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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者宜也 --- 儒家道德理想主義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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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者宜也 --- 儒家道德理想主義的觀點

法律作為維繫社會結構運作的機制,最重要的特質表現在「公平」與「合宜」

兩方面。「公平」意味著在抽象規範層次,對於個別事物給予普遍性的約束;反 之「合宜」則是從普遍性的原則中,針對個別情境予以適度調整與考量。一件事 情如果違背「公平」、「合宜」兩個理念,則將被視為是不正義的情形。在中國,

這種結合「公平」、「合理」的概念最初乃是透過「中」所呈現,如《尚書.呂刑 篇》所謂「士制百姓於刑之中」、「故乃明於刑之中」、「罔非在中」,其「中」字 凡十餘見,多數皆可理解為「公正中直」,顯然古人很早便發現,一部規範無論 是寬是嚴,一旦破壞公平與適當,社會秩序也就無法得到真正的維護。134

(一)身份法結構中的正義觀

然而在「公平」以及「合宜」兩種價值中,儒家無疑更重視「合宜」一項,

換句話說形式規範的公平,並非正義最重要的內涵;一個人根據身分所做的合宜 行為,才是正義真正的實踐,這種思路顯然與西方文化大異其趣。如同前面所說,

西方文化關注的是正義的外向路徑,亦即在複式關係中,利益如何公平分配的問 題。然而儒家更重視正義的內向層次,因而熱中探討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於義務。

這種正義觀所處理的並非量化的經濟利益,而是奠基於血緣架構下的行為規範,

《中庸》「義者宜也,尊賢為大」之語,很能具體說明這一種主張。

儒家也幾乎多從這個層次論述正義的內涵,如孟子所謂「敬長,義也」(盡 心上)、又「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離婁上)荀子也說「少 事長,賤事貴,不肖事賢,是天下之通義也。」(仲尼)、「貴貴、尊尊、賢賢、

老老、長長,義之倫也。」(大略)。乃至《大戴禮記.盛德篇》亦云:「義者,

所以等貴賤、明尊卑;貴賤有序,民尊上敬長矣。」事實上「敬長從兄,事長尊 賢」都僅是正義的一部分,甚至是極微的部分,如果阿德勒讀到這些言論,他必 如批判羅爾斯般嚴厲指責儒家這種觀點的偏狹,但在儒家思想中它幾乎是被放大 成最重要的價值。135

134 成中英〈論孔孟的正義觀〉一文,曾以「以義釋正義;以正釋正義;以直釋正義;以中釋正 義」四種路徑詮釋儒家正義觀,甚具參考價值。參閱成中英:《知識與價值----和諧、真理與正義 之探索》(台北:聯經出版社,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初版),頁 354-379。

135陳弱水〈說「義」三則〉認為以「宜」訓「義」其實是個特殊的發展,反映了戰國晚期以來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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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左傳.昭公十四年》記載,叔向異母弟叔魚曾經做過一次枉法裁判,

當時晉國貴族邢侯與雍子同爭鄐田土地,在這件訴訟案中由於雍子自知理虧,因 此獻納其女給當時代理司法官叔魚作為賄賂的代價。叔魚乃曲法舞弊,強判邢侯 敗訴,邢侯一怒之下竟然在朝廷上殺掉叔魚與雍子。這件案子最後由叔向主持審 理,叔向並未因為叔魚是自己的異母弟即代為隱惡,他認為:「三人同罪,施生 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邢侯專殺,其罪一也。」叔 向最後援引皋陶之刑將邢侯處死,至於已死的雍子與叔魚則是戮屍於市,作為後 人的警誡。

孔子對於叔向這種大義滅親,維護法律尊嚴的行為大加肯定,認為叔向實乃

「古之遺直」,所謂「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 夫,可謂直矣!」138表面看之叔向這種行為似乎與儒家「親親相隱」原則抵觸,

也與孔子宣稱「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念矛盾。但是仔細分析這 則案例,叔向、叔魚乃是異母兄弟,親等既非父子,更重要的是叔魚身為執政者 與裁判官,他所負擔的義務責任,遠遠遠遠超過一個無知無權的平民百姓。百姓 有權隱瞞父親的罪行,但是身為執法者,就應該受到更嚴格的對待。可見「親親 尊尊」原則僅是正義內涵的一環,卻非絕對至高的一環。139

同樣的在孟子的價值體系中,如果一方喪失應盡的責任,則規約義務關係的 分位結構可能隨之改變,因而當紂王暴虐無道,違反君主義務時,他就失去為君 資格,並使湯武取得革命的正當性。又如「叔嫂不通問」固然是「義之倫」的表 現,但在面對生死關頭時,這個限制自然也就不復存在,是以「嫂溺叔援」的才 是合宜正當的「權變」作法。在儒家看來,實質正義原則力量如此強大,即是君、

父的權威都不能抵觸,《荀子.子道篇》這段話,可以視為這種思想的經典詮釋:

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順下篤,人之中行也。從道不從君,從 義不從父,人之大行也。若夫志以禮安,言以類使,則儒道畢矣,

138 《左傳.昭公十四年》。

139 又如《左傳.隱公四年》載:「州吁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石子曰:『王覲為可。』

曰:『何以得覲﹖』曰:『陳桓公方有寵於王。陳、衛方睦,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厚從州吁 如陳。石碏使告于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

陳人執之,而請蒞于衛。九月,衛人使右宰醜蒞殺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蒞殺石厚于陳。

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可見國家利益高於個 人親情觀念早已有之,而《左傳》作者對於「大義滅親」之舉顯然也是抱持肯定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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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舜不能加毫末於是矣。孝子所以不從命有三:從命則親危,不從 命則親安,孝子不從命乃衷;從命則親辱,不從命則親榮,孝子不 從命乃義;從命則禽獸,不從命則脩飾,孝子不從命乃敬。故可以 從而不從,是不子也;未可以從而從,是不衷也。明於從不從之義,

而能致恭敬、忠信、端愨以慎行之,則可謂大孝矣。傳曰:「從道 不從君,從義不從父。」此之謂也。故勞苦彫萃而能無失其敬,災 禍患難而能無失其義,則不幸不順見惡而能無失其愛,非仁人莫能 行。《詩》曰:「孝子不匱。」此之謂也。

孝道固是儒家肯定的最高價值,但是孝行仍須依循正義的軌範施為。「入孝 出弟」在荀子眼中僅是一種「小行」,「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才是真正的「大 行」。換句話說「正義原則」仍嚴格節制孝行的表現,在「孝子不從命乃義;從 命則禽獸」的情形下,我們自然遵循合乎正義的大孝。荀子這番話徹底體現「正 義原則」的獨立性與超越意義,可見即使處於身分法思想瀰漫、宗法制度盛行的 封建社會,儒家對於「從道」仍然有著根本的堅持,而非完全透過「血緣宗法」

角度理解「義者宜也」的內涵。

(二)道德理想主義下的義利之辨

由於儒家認為「正義」乃是行為的尺度,它考慮的是普遍價值的實現,而非 一己利益的得失,因而「利義之辨」自始就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儒家是否屬於 功利主義」的論戰也隨之展開。這些爭議產生的原因在於儒家對於「正義」的理 解,往往可以置於兩個層面觀察:在「個人道德」方面,儒家將「正義」視為絕 對的準據原則,因此正義乃是一種義務,不能透過「利益比較」而有所改變。但 在「群體事務」層面,儒家的正義論則落在「合理性」的分配面向,因此必然考 量到結果的厲害輕重。而從「個人」與「群體」的角度切入,我們可以將儒家「義 利之辨」分為三種思考層次:

1、動機層面:儒家否定義利並存的可能

首先,儒家在「動機層面」反對義利並存的可能,這點無疑大異於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者認為「動機好壞」僅與行為人品德有關,行為本身則是獨立的。我們 在評價何種行為是否符合道德時,應當審視該行為的「結果」,而非行為者的「動 機」。然而儒家考慮的重點卻是我們如何透過行為,實踐內在道德的要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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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固然並不等於「義務」,但卻是行為者內在道德意志是否發用的重要指 標,因而在「動機層面」我們只能選擇一種態度,也就是以正義為目的的思考進 路,其餘因素都應當被排除。

如《論語.子罕篇》云:「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又〈里仁篇〉言:「君子喻 於義,小人喻於利。」顯見孔子不喜以「利」引導人們對於行為義務的思考。最 有名的一段文字,則是孟子見梁惠王時宣稱「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的 論說。孟子要求國君在發心與動機層面,必須恆以「仁義」為考量,避免將「謀 利」心態放在首要的位置,這些言論開啟了後世「明其道不計其功」的論調,也 讓儒家「義利對立論」的印象從此深入人心,事實上從「動機面」來看,儒家確 實屬於義利對立論者。

2、結果層面:義利可以相互容攝

儘管上述主張乃是一般人對於儒家「義利觀」的通常理解,但是他們往往忽 略了第二層次,也就是在「結果面」上假如利義並不衝突,儒家同樣認可「求利」

的考量,此即孔子所說「富貴苟可得,雖執鞭之士亦為之」的原則。讓我們回到 孟子初見梁惠王時,他對梁惠王所做的回答。孟子直言「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 而已矣」,表面視之孟子似乎反對言君主言「利」,但仔細分析孟子說服君主,所 以必須採行仁義的理由,仍是功利主義式的思考模式。如孟子所說:「王曰何以 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

每個人斤斤計較自己利益的結果,將會造成全體最大的不利益,如此一來個人的 幸福也就無法依附。

這種說詞固然是孟子的一種辯論策略,他知道君王不如「仁以為己任」的大 丈夫,很難完全站在超越面層次讓他通曉大道。因而在策略上孟子仍須透過結果 之利的計算,誘使君王施行仁政。然而孟子並非退守正義的防線,以「仁義」之

這種說詞固然是孟子的一種辯論策略,他知道君王不如「仁以為己任」的大 丈夫,很難完全站在超越面層次讓他通曉大道。因而在策略上孟子仍須透過結果 之利的計算,誘使君王施行仁政。然而孟子並非退守正義的防線,以「仁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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