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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理論隱藏的可能內涵,對言說者而言,「自由」的理念也有可能從來就不存在 其概念之中。
一、宗法社會 --- 義務的國度:倫常結構中的道德自由
(一)儒家宗法社會的特質
宗法社會乃是一種以「血緣」為基礎的封建社群型態,238在這之中每個人都 因身分位階而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國家乃是家族的放大,家族則是一個具體而微 的國家,透過倫常、禮教、道德、刑罰各種力量,恆常維繫社會的運作。
宗法社會主要是以農業經濟為主,因此具有一種強大的穩定性,「階級」似 乎成了其中最明顯的特徵,貴族恆為貴族,他們世代壟斷政治權力,並非由於能 力的關係,而是因為血統的緣故。同樣的一般庶民的職業也是世襲的,直到春秋 中期以後由於社會經濟環境的劇烈變動,這樣的型態乃逐漸崩毀瓦解。239商人地 位逐漸提高,貴族則是在此環境中沈浮不定。
面對西周以來封建制度的衰弊,先秦諸子紛紛提出自己的解決之道,而以繼 承周文為使命的儒家,則是站在肯定的見解,堅持採行宗法禮教的統治模式。但 事實上儒家做了許多的改良,包括:將君子小人由「身分地位之別」轉為「道德 修養之別」,承認只要努力進德修業,則人人都能為為君子聖人。如此一來「修 德」的工作由上位者普及至每一個人,不僅大大擴張教育對象與範圍,連帶了也 加速了階級的流動,使宗法社會更具彈性與多元內涵。
其次,儒家在政治權力上提倡賢人政治,有助政權的開放,連帶的緩和了貴 族與其它階層的緊張。第三,周初之禮原本傾向政治層面的意涵,它是維繫邦國
238 「封建」一詞,首見《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富辰之語云:「大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 及也。昔周公弔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召穆公思周德之不類,故糾合宗族于成 周而作詩,曰:『常棣之華,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鬩于牆,外 禦其侮。』如是,則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
239 由於春秋時候鐵製農耕器具的出現,貨幣的大量流通,周代已由農耕為主型態,逐漸出現百 工階層與新興商人,中產階級的出現,使得人民與人民之間,人民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向 複雜。就國家而言,政府必須進行稅賦改革,藉以維持愈來愈大的財政支出;就人民而言,對於 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也愈來愈重要。如何確保彼此利益,達成保障,單靠道德或者禮教顯然不足,
而須透過更加明確的規定,如此一來成文法也就順勢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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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貴族生活行事的重要規範。然而儒家深化禮於「道德」與「制度」層面的論 述,不僅奠定日後中國禮教立國的宏模,也讓周禮具備至高之善的價值,牽制後 來法律實際的走向。
透過儒家的闡揚,「禮教」開顯出豐富的意義,當然因為時代限制的關係,
以今天眼光來看,它仍有著許多先天的限制。處在宗法社會中,每個人都因分位 的配置,對於他人負有一定責任,這種義務乃是我們無所逃於天地之間的戒命,
240也是人之自我道德實現的必然途徑。然而必須說明的是,在儒家看來這種義務 不是無限的,更非絕對、單向的關係。例如臣子固然有對君主效忠的義務,但假 如所事非君,那麼在盡力輔佐後我們也無殉死的義務;同樣的孝順固是一種絕對 的善,但是小杖則受大杖則逃,兒子也無完全聽任父親的責任。241在孔子眼中,
「君君臣臣」顯然是種對稱的結構,而非「三綱五常」上下式的宰制結構。
但無論如何,宗法社會中總是習慣思考「我應該做什麼」而非「我可以做什 麼。那是一個義務的國度,也是「自由」概念渾沌不明的狀態,我們必須透過細 膩曲折的辯證,才能體察它的存在。至於唯一主動、正面、明確被提及的自由,
恐怕就是「道德意志自我實踐」的自由。
(二)道德意志自我實踐的自由
儒家認為每個人都有實踐道德意志的自由,這句話意味著我們能夠排除外力 的干擾,完成道德規範的要求,242如孔子所說「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這 個「欲」即使一種自由的能力。而孟子在回答公都子對於「性善論」的質疑時,
240如《莊子.人間世》云:「臣之事君,義也,無適而非君也。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是之謂之大 戒。」
241 《孔子家語》卷四〈六本〉載:「曾子耘瓜,誤斬其根。曾皙怒,建大杖以擊其背,曾子仆地 而不知人,久之。有頃,乃蘇,欣然而起,進於曾皙曰:『嚮也,參得罪於大人,大人用力教參,
得無疾乎!』退而就房,援琴而歌,欲令曾皙而聞之,知其體康也。孔子聞之而怒,告門弟子曰:
『參來勿內。』曾參自以為無罪,使人請於孔子。子曰:『汝不聞乎?昔者瞽瞍有子曰舜,舜之 事瞽瞍欲使之未嘗不在於側。索而殺之未嘗可得。小棰則待過,大杖則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 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今參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殪(死)而不避。既身死而陷父於不義,其 不孝孰大焉?汝非天子之民也,殺天子之民。其罪奚若?』曾參聞之曰;『參罪大矣!』遂造孔 子而謝過。」
242 如唐君毅《人文精神之重建》一書云:「儒家未嘗不以個人人格為至尊無上,未嘗不重個人之 自由。但儒家論個人人格之至尊無上,必自個人之仁心之無所不涵蓋,能成就潤澤他人或群體上 說。他講個人自由,必自個人由盡倫常之道,以盡性成己,而真有所得自得上說。」(台北:台 灣學生書局,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初版),頁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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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提及「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倡言人人具有實現四端之心的能力。243即 使是最堅持「性惡論」的荀子,同樣肯定在「大清明心」的發用下,人人都能夠 成為聖人。
不過這種說法並非意指儒家否定「欲望」的效力,相反的孔子認為「飲食男 女,人之大欲存焉」(《禮記.禮運》)。但是透過欲望的存在,道德意志的自由才 更能夠突顯自己的價值,因此儒家從來就不是禁欲主義者,他們並未將一切欲望 都當成敵人,如柏林所說的聖徒隱士般,將自己退入內心的碉堡之中以取得自 由。反之儒家要求我們透過道德理性積極駕馭欲望,凡可欲者皆謂之善,孔子「七 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為政)、《中庸》「君子無入而不自得」描述的,正是這樣 的渾融境界。
就此來看道德固然是一種義務,但在儒家眼中這種義務並非對於人心的束 縛,相反的它是心靈自由的基礎。不過正如阿德勒所歸類的「後天的自由」性質 一樣,人類先天雖然具有道德本能,但是因為外在環境與內在慾望激情的影響,
人的意志並不必然服從道德美德。唯有當意志習慣性地順應此種本能,意欲「實 然為善」事物時,我們才能擁有此種自由。孟子也承認人性具有其它本能意欲,
在彼此衝突時往往面臨「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因此人雖有本善之心,但 發而至外,並不必然保證有善之行。唯須透過後天存養,才能使「意欲」與「道 德」合而為一,所謂「可欲之謂善」(盡心下),在「可欲」的道德範圍內,意志 始不受制約,享有充分的自由。
不過由於儒家道德自由乃是內在的、抽象的,極大程度依賴於個體的自我覺 醒,因此它始終無法客觀化為制度。這也是何以儘管儒家在「道德意志自由」這 個領域上有許多的貢獻,但卻始終無法將它轉成政治層面的論述。244甚至由於外
243 《孟子.告子上》載:「公都子曰:『告子曰:『性無善無不善也。』或曰:『性可以為善,可 以為不善,是故文武興則民好善,幽厲興則民好暴。』或曰:『有性善,有性不善,是故以堯為 君而有象,以瞽瞍為父而有舜,以紂為兄之子且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今曰『性善』,
然則彼皆非歟﹖』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不善,非才之罪也。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 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
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才者也。《詩》
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 有則,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
244 如林毓生於《思想與人物》「民主自由與中國的創造轉化」一章中提到:「傳統語彙中的自由 一詞,並不能代表自由主義所說的觀念。但,如果說自由主義一個主要的觀念是「人的道德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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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因素的影響,它也產生柏林在論「積極自由」時所說的副作用。
蓋道德意志自由乃是積極地說「我們可以如何駕馭欲望」,因此它乃逐漸由
「我可以成為聖賢」轉成「你應該成為聖賢」的誡命。如此一來人性軟弱自私的 空間逐漸被壓縮,正如柏林批判費希特、黑格爾一樣,中國明、清的禮教社會極 大程度壓迫了個人的自由。在宋代以前,社會固然讚美守節的婦人,但卻尊重再 嫁的權利。到了將「守節」積極擴充成為義務的明、清時代,「守節」反而成為 基本要求,婦女則是動輒受到輿論不貞的壓迫,如此「以理殺人」的情形自然也 就層出不窮。就這樣婦女的自由一點一滴被「道德」吸收掉,剩下的只有空殼子 的「禮教」之名罷了。
(三)義務語言反射後的權利概念
中國傳統乃是一個倫理本位型態的社會,人一生下來就處於各種身分網絡 中,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說,四面八方的倫理關係中,每個人各負有相當義務;同 樣的,四面八方與他有倫理關係之人,也都對他負有一定的義務。245不過這並非
中國傳統乃是一個倫理本位型態的社會,人一生下來就處於各種身分網絡 中,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說,四面八方的倫理關係中,每個人各負有相當義務;同 樣的,四面八方與他有倫理關係之人,也都對他負有一定的義務。245不過這並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