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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獨裁社會 --- 大我的綜合體:作為目的之國家意志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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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王透過「制度」以箝制百姓,而百姓也從這些有形規範中,逐漸學到機巧 逐利的方法。聖人「屈折禮樂以匡天下之形,縣跂仁義以慰天下之心」的結果,

不僅沒有造成有序的世界,反使社會失去原有素樸,使人活在各種加鎖之中不得 自由。〈馬蹄篇〉直斥天下所以大亂,實是聖人自以為是,妄定規範的結果。

在老、莊的概念中,他們的「自由」原本可以與「規範」共存的,但是自然 狀態下的「自由」,則須通過對於「規範」的否定才能夠證成。蓋現實的容忍妥 協既不可得,則莊子後學所能採取的唯一辦法,就是徹底摧毀這個制度,使任何 附著於上的限制都隨之消滅。在此同時自由擴張到了最大的限度,而其烏托邦的 世界也與世俗完全決裂。

五、獨裁社會 --- 大我的綜合體:作為目的之國家意志自 由

無論從哪個角度切入,「自由」這個詞彙似乎都很難與「法家」一詞聯想在 一起,當然這裡所謂的法家,乃是以商、韓為代表的法家。原因無它,現代概念 中的「自由」乃是依附於個人之上,個人既是自由的載體,也是相關思考的基本 單位。例如儒家從義務語言反面論述自由,道家從逍遙境界正面闡述自由,無論 方法有何不同,但都集中於一個個「具體的人」思考,而這正是法家缺少的因子。

在商、韓的著作中,我們幾乎很難發現個人價值的闡發,在他們看來每一個 個人都是自私自利,目光短淺的動物,任其發展無疑將為國家帶來巨大的災難,

因而「正義」即是國家的安定富強,為了這個第一位階的價值,次位價值的自由 自然就應當被拋棄。這並不意味自由的概念不可能存在法家學說之中。勉強來 看,如果我們願意將「國家」也視為一個位格主體,那麼所有被犧牲的個人自由,

都將導出一種絕對的、唯一的自由,即是國家意志的自由。換句話說國家不受其 它外力拘束,無論是戰爭或者其它更高權威的統治,一旦有人威脅這個政權的存 續獨立,它就有權做出反擊的動作。

(一)法家獨裁社會的本質

儘管在墨子一段中,我們已經說明「集權」與「極權」兩種體制的差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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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此我們仍有說解的必要,以便理解法家獨裁政治的本質。蓋集權政體對於自 由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可見層次,尤其是政治、法律等層面。但是極權式的政體,

則完全抹煞個人自動自發的能力,包括良心、道德與甚至是感覺。極權政治具備 了「邪惡」的特質,不僅一切超越性的價值都不復存在,甚至許多行為只能從「瘋 狂」角度加以理解。例如在二戰期間,納粹不惜耗費更多成本建造集中營。屠殺 是既定的方針,然而自殺在集中營內卻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個行為凸顯了人格 與自主性。

從這點來看傳統中國至今並未出現今日意義底下的極權政治,對於強調君主 獨裁、嚴刑峻法的法家,雖然同樣使用酷刑,但是一切行為的實施都有一個現實 的目的,亦即增強國家的實力。他們也許會坑殺降俘,或者驅使他們建造長城,

但絕對不會建立在違背國家利益的前提,建造諸如集中營等不具經濟效益的東 西。此外法家也缺乏一種對於價值破壞的企圖,正如我們所說,法家雖然否定「道 德」,但是他們區分了「公德」與「私德」,「私德」有礙絕對秩序的產生,因此 必須被揚棄,但是「公德」則為他們所信仰。從此來看,法家並不具備極權政權 最重要的特徵:一個瘋狂的信念。

因為這個緣故,我們仍將法家歸屬於「集權政治」一環,不過他們比墨家更 為極端,主張一種君主獨裁的政體,完全取消「政治自由」的空間。墨固然要求 我們兼善天下,但至少並未全部否定「獨善其身」的權利,但對法家而言,人們 甚至沒有不想參與政治的自由,《韓非子.外儲說》載:

太公望東封於齊,海上有賢者狂矞,太公望聞之往請焉,三卻馬於 門而狂矞不報見也,太公望誅之。當是時也,周公旦在魯,馳往止 之,比至,已誅之矣。周公旦曰:「狂矞,天下賢者也,夫子何為 誅之﹖」太公望曰:「狂矞也議不臣天子,不友諸侯,吾恐其亂法 易教也,故以為首誅。今有馬於此,形容似驥也,然驅之不往,引 之不前,雖臧獲不託足以旋其軫也。」

在法家看來,凡是不能為我所用者,都是君主專制的敵人。狂矞不臣天子,

不友諸侯,表面看似無害,實則乃是「亂法易教」的禍害,因而列為君王首誅的 對象。又墨家強調尚賢,認為國家政治必須透過君臣的合作,才能真正的順利運 轉。但在商、韓眼裡,人們甚至沒有「議政」的權利。商鞅變法成功後,原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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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反對意見者前來表示讚美,商鞅不僅沒有表示感謝之情,反而將他遷之於邊 城,266至此人民政治權利乃完全被壟斷,成為絕對服從的一方。

由於法家「獨裁政治」的目標總是那麼現實明確,只要能夠達到功效,則手 段是否具有正當性也就可以不論。因此儘管他們不像極權政治一樣以「恐怖統治」

為「目的」,但是「手段上」的恐怖統治也就無可避免了。法家使用各種可怕的 刑罰,不僅箝制百姓偶語詩書的意志自由,「連作法」更摧毀了人性互信的基礎,

為了不被連坐,我們不再只能消極保全自己,而須積極窺伺他人,以防各種不測 的災難降臨到自己身上。而其絕對尊君的結果,漢代以後甚至發展出對於「腹 誹」、「誅心」的處罰。就這樣,法家的君主獨裁本質雖與極權政體不同,但其手 段卻是如此的相似。在君主獨裁社會中,個人的自由完全被消滅,它就像是持續 增強的壓力鍋一樣,最後必將引來革命的結果,一如秦朝的覆亡一樣。

(二)規範即自由的觀點

由於「自由」與「規範」的對立性質,我們通常可以透過對於規範的「反面 解釋」理解自由是什麼。例如法律規定「大廳之中不可奔跑」時,它意指了除了 奔跑之外,其餘如徐行、快走等方式乃是被允許的行為。當然為了避免鑽營條文 的情形出現,法律解釋也須建立在「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兩項根本原理 之上。「舉重以明輕」係指當重度行為都被允許時,輕度行為自然包含在其中;

反之,所謂「舉輕以明重」即是輕的行為都被禁止了,則重度行為自然不在施行 的範圍之內。在上述兩條原則的保護下,我們便能通過反面解釋的方式,使自由 達到最大的限度。

然而法家顯然並不做此理解,在法家看來「自由」與「規範」並非「對立關 係」而是「等同關係」,換句話說它們並非界限的兩面,而是處於界限的同邊,

自由即是規範,規範等同自由。反面解釋規範以理解自由的方式並不存在,唯有 當正面陳述規範為何時,人民才能擁有自由。這個思路也意味了「例式規定」的 自由並不存在,一切自由都是「列舉」的。

舉例來說,在反面解釋的理解下,如果國家規定有「甲乙丙」三件事人民不 可以去做,它意味著「甲乙丙」以外的事情我們有權去做。然而在法家看來並非 如此,在此三件以外的事情人民仍然沒有權利(自由)去實行,人民擁有的乃是

266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載:「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 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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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此三件事情的自由,也就是在「不為此三件事」的範圍內,我們無須擔心受 到法律的懲罰。又假如國家規定有「甲乙丙」三件事情人民可以做,法家的意思 是我們就只能做這三件事,它並非「例式」的說明,而是「列舉」的規定,因此 唯有在這三件授權的事情中,我們才享有自由 --- 至少韓非是這麼認為。

這種例子在《韓非子》中隨處可見,有一次秦昭王生病,百姓於是買牛祈禱,

祝他早日康復。昭王聽聞此消息不但沒有感到高興,反而下令祝禱他康復的村 里,必須繳納兩件盔甲作為懲罰。理由在於這些百姓未獲命令而擅自禱告,雖然 表現出對於君王的愛敬之心,但是這是「不從法令」的行為,因此必須受到懲戒。

267又韓昭侯曾經大醉而寢,當時典冠者擔心昭侯受寒,於是為他披了一件衣服在 身上。昭侯醒來後詢問誰將衣服加在自己身上,左右宣稱乃典冠所為,昭侯於是 同時處罰典冠與典衣。原因在於典冠者越其職,而典衣者失其事。韓非對於這樣 的處罰顯然非常贊同,他甚至加油添醋宣道:「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

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二柄)顯然在韓非眼中,凡是逾越 法律授權的行為,都屬亂臣刁民一類,君王絕對不可以姑息養奸。

蔡英文先生形容韓非這種法律思想乃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行動規則」,它的 目的並非指示人們哪些事不可以做,而是指出哪些事可以做或一定要做。如此一 來使得他所謂的法律與一般意義的規律意義大相逕庭。蓋自然界的律則乃是一種

「自然的阻礙」(natural obstacles),它只是顯示人類行動的限制,使人的行動選 擇限於一定範圍。例如受到地心引力的拘束,我們無法脫離地球表面。但這並不 妨礙我們跑跳等行為。「然而,韓非思想中的卻是像是鐵路的軌道,它是火車的 唯一可以之道。」268

這種扭曲的自由觀,無疑將個人自由壓縮到最小的境地。法家似乎從未將個 人作為「目的」與「對象」看待,一切價值都以君王以及國家利益為導向,如此 一來無論他們多強調「法律」的價值,都使法家之法缺乏現代性意涵,除了作為 學術研究的素材,幾乎沒有多少應用於今的價值,更無銜接現代意義的可能。而

這種扭曲的自由觀,無疑將個人自由壓縮到最小的境地。法家似乎從未將個 人作為「目的」與「對象」看待,一切價值都以君王以及國家利益為導向,如此 一來無論他們多強調「法律」的價值,都使法家之法缺乏現代性意涵,除了作為 學術研究的素材,幾乎沒有多少應用於今的價值,更無銜接現代意義的可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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