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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秦諸子有無自然法思想 --- 以俞榮根先生之說為討 論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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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日後納粹與法西斯主義思想的溫床,至於專注於研究法自身為何的實證法主 義,則頗冤枉地成了日後人們指責的代罪羔羊。

鑑於兩次世界大戰的苦果以及人心之中對於道德的呼喚,二十世紀法學家於 是將目光重新投注於自然法之上,他們試圖將道德理性與法體系相結合,著名法 學家如富勒(Lon L. Fuller)、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羅爾斯(John Rawls)

等人於是重新建構一套自然法理論,其中影響最鉅最廣為人知的,即是羅爾斯所 作《正義論》一書。羅爾斯認為法律必須以正義為根本,而公平即是正義。嚴格 來說將正義理解為公平,並不能夠完全包含正義的內涵,很明顯的羅爾斯所謂的 正義乃是偏向政治學中利益分配層面,而非倫理學中認知的正義。但無論如何,

沈寂兩百年之後,自然法這個古老的議題終於再次受到世人注目,舊瓶新酒,繼 續發揮它的影響力。

三、先秦諸子有無自然法思想 --- 以俞榮根先生之說為討 論重心

在簡單回顧西方「自然法/實證法」的發展歷史,一個橫亙在我們眼前的問 題是:先秦諸子思想中,是否具備同樣或者類似的概念?這個提問同時蘊含了「比 較法理學是否可能」的思考,它意味著在不同文化歷史脈絡中,人類是否形成共 相性的理性思維?對此,本書乃持肯定的見解,理由是一個人如果承認西方自然 法的存在,然而卻又因為地域文化不同,反對東、西法學思想的比較,甚至斥為 穿鑿附會,則在邏輯上顯然是矛盾的。因為自然法最根本的核心,即是認為有一 超越性的律則,不會因為文化地域而改變。只要通過人類理性能力的發用,我們 就能發現這個永恆的真理。如此一來,則在肯定西方自然法論述的同時,我們也 就應當連帶肯定比較法理學存在的可能。

當然,反對者也可能採取第二種途徑:他將自然法論述視為西方法思想的特 殊產物,他雖然承認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但並不認為真有「自然法」這樣一個客 體存在。只是這樣的觀點恐怕太過極端,原因在於法律乃社會面對現實情境所生 的具體性產物,為了達成這樣的目的,法律不可能僅是少數哲學家的玄思幻想,

而須考量現實情境的需求。在理性能力驅策下,我們必然對於某些本質性事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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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思想交集,因而文化的差異,實無礙於我們對於本質性問題的洞見與睿識。35 強欲牽合東西文化固然不可,但主張彼此必不相同,絕無對話的可能,恐將陷入 另一種的偏執。可見「先秦時代是否具備「自然法/實證法」思想」帶出的,不 僅是一種學術立場的問題,更牽涉到對於法的認知以及文化態度。

以下我們將以俞榮根先生的反對說為主要討論對象,詳細解析我們對於這個 問題的觀點。俞氏所作《儒家法思想通論》一書,乃今日研究先秦儒家法思想的 重要著作,內容詳盡、說理深刻,同情理解中又不失有自己的批判。俞氏否定先 秦諸子具有自然法思想,以該書之成績以及後出轉精,論理賅被的價值,我們都 有必要對此論點提出批判與回應。當然,讀者也可以從這句話之中,體察到本書 的立場所在。

(一) 多數學者的肯定說觀點 1、肯定儒家屬於自然法思想

主張先秦諸子具有自然法思想者,首先見於梁啟超先生的著作中。梁啟超先 生乃中國近代少見百科全書式的作者,他對哲學、史學、文學、政治學、經濟學、

社會學、宗教學、倫理學等領域均有極大的開創性貢獻,36也堪稱是中國法理學 的創始人,尤其他將西方自然法觀念帶入中華法系之中,對於後世的影響尤大。

梁氏於一九0四所寫之《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中,語氣堅定地將儒家法思想歸 為自然法一系,其中說道:「夫既以均平中正固定不變為法之本質,然則此均平 中正不變者,於何見之?於何求之?是非認有所謂自然法者不可。而儒家則其最 崇信自然法者也。詩曰:『有物有則。』言有物有則,則存於物之自身也,此其 義之最著者也。是故儒家關於法之觀念,以有自然法為第一前提。」37

此後著名法學者陳顧遠先生也在一九三四年出版的《中國法制史》中,筆帶 含蓄地指出「中國法制近於自然法或正義法」。又說:「所謂天道,天理,天則等 觀念之發生,初則兩者互見,終於在春秋後成為普遍思想,上下咸遵,為中國傳 統文化添一異彩,而致中國固有法系飽含自然法之精神。」「儒家自孔子集先聖

35 先秦諸子固然未曾單獨就「法律」這個領域進行系統性、學術性的論述,但面對紛呈而至的 社會現象,他們必有自己一套想法因應之,其中關於「規範」的思考,即是現代意義底下的「法」

思想,也是法理學理論得以介入比較的契機。

36 參閱范忠信〈認識法學家梁啟超〉,《梁啟超法學文集.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 1 月,一版)。

37 梁啟超:《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台北:中華書局,民國四十六年四月臺一版),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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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大成,而繼承其道統以後,天道、天理、天則之觀念更為完備,為僅以自然法 為人定法之依據,而歸於禮之中義之內而已。」38

又如梅仲協先生〈法與禮〉一文中指出:「我國儒家,素主自然法。孟子曰:

『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此言,都證明人類之有普 遍性,而普遍性,便是自然法所從出。所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這就是樸 素的道德原理,也是社會生活的基礎,這就稱之曰自然法。」39

2、肯定道家屬於自然法思想

除了將儒家判為自然法一系,道家師法自然的思想也成為了先秦自然法理論 的根源。陳顧遠先生云:「道家因崇拜自然法而即以之為目的,否定人定法之存 在。一方面主張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一方面認為剖斗折衡,使 民不爭;法令茲彰,盜賊多有。老聃發其端,莊周繼其後,此乃異軍之突起,迴 瀾之偶興,不足為中國文化之代表也。」40

封思毅先生〈老子自然法觀念之探討〉一文說道:「自然法之要義,不外三 點:一、自然法之性質,超越一切,即在世間權利之上,縱屬上帝,亦不例外。

二、自然法之存在,乃屬於無形的實體之範圍內,出諸客觀而非主觀,故由任何 具有理性之人,皆可發現。三、自然法之表現,及於人類社會,則成為一種普遍 的道德規範或原理。基於上述三種要義以觀,我國雖古無自然法之說,而老子思 想中,實含有至為豐富的自然法觀念,與之完全吻合。茲試作一點(按:應為『對』) 照比較:第一、老子之『自然』,居於宇宙秩序最高之位置,順次而道、天、地、

人所取法,其超越性甚為顯著。如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道德經》第二十五章)」。第二、老子之自然,寓於無形之『道』內(亦即道 之本體),經天與聖人,相繼取法,具體化而為『天之道』與『聖人之道』。蓋天 與聖人,在我國古代均被認為理性之象徵,故得同窺此自然之大法。第三、老子 所列舉之『天之道』與『聖人之道』,旨遠而言近,易知而易行,自可或為人類 社會普遍之道德原理。」

綜合上述各家的研究成果,耿雲卿先生於是在一九七一年出版了《先秦法律 思想與自然法》一書,除了歸結前述諸說外,他更指出:「道家的老子、莊子等,

38 陳顧遠:〈從中國文化本位上論中國法制及其形成發展並予重新評價〉。

39 梅仲協:〈禮與法〉,載於《中國法學論著選集》(台北:漢林出版社,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初版),

頁 13。

40 陳顧遠:〈從中國文化本位上論中國法制及其形成發展並予重新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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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明確的將其自然法觀念與人類的『理性』相連結,要不能因此而否認其有自 然法思想。蓋其自然法理念仍與西洋古典時期的自然法理念相近。而且,西洋古 典的自然法思想及中古的神權自然法思想,亦均未絕對明確的與人類之理性相連 結,人們並未因此而否定其為自然法。」41

至於晚近學者的觀點,如李光爛、張國華所編《中國法律思想通史》認為: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老子有無自然法思想,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當前我國法律 史學界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也不盡一致。一種意見認為,老子有自然法思想。『道』

或『天之道』,是先於國家而存在的普遍適用的行為規範,不僅是人們依據自己 的理性可以認識和遵行的行為準則,而且是評價一切人行為善惡的標準。因此,

這個『道』或『天之道』就是自然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老子沒有自然法思想。老子的法律思想是法律虛無主義,

而不是自然法思想。我們基本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是:老子認為,在人定法之 外,還存在一種源於自然的秩序或法則。……老子雖然說過:『道之為物,惟恍 惟惚』,但『天道』並不是不可知的。他說:『執古之道,以御今之有。』就是說,

『天道』有其運行的規律,只要能掌握和運用『天道』的規律,就可以駕馭具體 事物。……可見,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為核心的自然哲學基礎之 上,並從人的自然本性出發。老子不僅有自然法思想,而且自成體系,內容豐富,

哲理深邃。」42

(二)俞榮根先生的否定說觀點

相較於多數學者認同中國具有自然法思想的見解,俞榮根先生《儒家法思想 通論》卻持相反的意見,這是該書用力極深的一個部分,也是以下我們所要討論 的主要對象:

1、否定儒家屬於自然法思想

俞氏認為「儒家具有自然法思想」之說本質上是一種比附的產物,原因在於 自然法乃是西方法學史上源遠流長的思想,一種一脈相承的法文化精神。假如儒

俞氏認為「儒家具有自然法思想」之說本質上是一種比附的產物,原因在於 自然法乃是西方法學史上源遠流長的思想,一種一脈相承的法文化精神。假如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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