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三、道家 --- 源於天道之自然法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55-60)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混淆「宿命」與「天命」兩個的範疇。只要理解這一點,我們必將承認墨子「非 命論」所建構出的規範觀,同樣屬於自然法一環。「天志說」與「非命論」不但 沒有矛盾,反而透顯墨子思想理性進步的一面,一種在人格神信仰型態中,令人 驚豔的人文早熟典範。

三、道家 --- 源於天道之自然法

如果說墨家對於「終極存有」賦予「神我」的性格,使其學說朝向宗教的層 面傾斜,那麼道家對於「終極存有」的理解,無疑展現一種高度的慧照玄觀。一 如世人熟悉的語詞,此「終極存有」又名之為「道」。在道家看來,「道」既不具 備人格我性,會因一己喜怒而降賞罰;但「道」也不同於理性或愛,是以「天地 不仁,以萬物為芻狗」,仁與不仁乃是針對「人」的道德範疇而言,而「道」超 越了一切,包括時間與空間,萬物或人類,因此並不落在這個範疇上打轉。「道」

是天地的根源,也萬物成長的力量。其發用之時既是無我也是無私,因而不能範 限於「人」的角度,將祂單純理解為愛人的力量。

但假如據此將「道」與人世徹底割離,得出類似荀子「天人相分」的觀點,

或者物理學上純粹推動客體世界運作的「力」,恐怕也是一種失真的理解。「道」

既生長萬物,亦未嘗離開萬物。這種本質性的共感結構,讓人得與此「終極存有」

產生緊密而有機的互動。如此一來不僅「體道」成為可能,從而也讓反璞歸真、

無為自然的道治世界得以實現,而非僅是虛懸無根的烏托邦幻想。

一個附隨的問題是:既然人為「道」所生,本質之性又具備了與「道」相應 的感應機制,然則失道的世界究竟如何產生?這樣的回歸旅程是否果真決定在 我?換言之:是我選擇了回歸?抑或是被回歸的力量所選擇?假如回歸大道乃是

「道」自身的絕對命令,那麼人的存在不過只是一種媒介,一如陶土被捏塑為杯 子以盛水,盛水的功能讓它似乎得到存在感,但事實是它不過是捏陶人意志的延 伸,理性的奴隸罷了。

對此質疑,老子認為人的感官容易受到現象的迷惑,並將我們與物質世界緊 密連結在一起,使得本具的樸質之性無法發揮。「道」雖生長萬物但卻從不宰制 萬物,因此是否能夠發揮本然素樸的質性,完全來自自己的決定。這種說解隱隱 然肯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也讓「體道」成為一種自由意志下的選擇,而非被動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踐理性的結果。

但正如伊甸園中的蛇,智慧樹上的果實,為了避免這種自由意志無限擴張,

人從此遠離大道而迷途難返,並使世界落入無序的混亂之中,老子於是建構出一 種特殊的自然法論述,在人倫禮法體系外,重新架構人與存有之間的規範,確保 和諧秩序的實現。這套理論如此迷人,乃至於另一風格迥異的學派,法家人物特 別喜歡借用道家思想,作為自己政治主張的形上根源。這點稍後我們會有詳細的 說明,關鍵在於透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論述,道家將一 切「實然狀態」轉換成為「應然語句」,它不僅對君王有效,同時也成為了每個 人行為的應然準則。

(一)打破主客隔閡的自然法思想

對於一個經驗論或者科學唯物論者而言,主體與客體之間並無有必然的聯 繫,即使窮極所有感官知覺與理性推理,那條鍊結主客體間的因果鎖鍊,仍是如 此虛幻而飄渺。我們無法由現象的實然狀態,推導出道德的應然行為,正如「水 性之就下」只是一種自然現象,它無法理所當然地轉換成「人性之向上」的道德 應然。然而在道家看來,一切客體既然均由道之主體所生,因而主客體之間並未 截然地被割裂,反而保有一種動態的聯繫,使得我們能從自然界的各種實然現象 中,轉換得出應然的行為準則,而這正是道家自然法的一大特色。

例如《老子》書中時常以「水」喻「道」,如其言「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 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第八章);又「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 者莫之能勝,以其無以易之」(第七十八章)。水的意象如此頻繁出現,以致我們 不應輕率地將「若水」之說單純視為一種文學譬喻,而應審慎思考它在老子哲學 中的意義。就老子而言,「水」所以幾於「道」並不僅是一種修辭,而是水分享 了「道」的部分屬性,在「處眾所惡,利物不爭」等實然質性中,透顯出它蘊含 的應然價值。這種價值在存有狀態中開展,而道也在其中展現神聖性,成為我們 學習效法的對象。

又在《莊子》一書中,這種萬物一體的概念再次被確認,莊子認為「今一以 天地為大鑪,以造化為大冶,惡乎往而不可哉!」(大宗師)這段文字後來被西 漢儒生賈誼改寫為優美的〈鵩鳥賦〉,他感嘆地吟詠道「且夫天地為鑪兮,造化 為工;陰陽為炭兮,萬物為銅。合散消息兮,安有常則。千變萬化兮,未始有 極……。」在道家看來,人類所以與世界產生隔閡,並因受形不同而恐懼,就是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源自這種主客體的疏離感所致。一旦我們能夠放棄物我成見,便能彌合兩者間的 斷裂,如此一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不單純只是一種信念,

而是人所必須遵守的根本法則。在道的作用力之下,我們「應當」也「必須」以 祂為範式。道是為自然法的來源,此自然法不僅為人所應遵守,同時也是萬物運 行的尺度。66

從上述說解可知,在位階上,道家之自然法如同聖多瑪斯之「神法」般,置 於規範最頂端,同時為人與萬物所依循。在性質上,道家之自然法又近於斯多噶 學派的自然法,乃宇宙中之普遍永恆的理性。必須說明的是這些理論彼此相似,

但又各自不同,因為道家的道既非人格的上帝,也不是人類透過「理性」可以認 識的存有。但無論如何,他們都相信透過「終極存有」所流出的規範,無疑超越 世俗一切法律,並能主導現實政治體制的運行。

(二)「道家是否具有自然法思想」再商榷

從「道」的超越性來看,道家具有自然法思想似乎是一確定不過的事情,麻 煩的地方在於道家否認「理性」可以成為主客體聯繫的媒介,因而道家自然法思 想自始即帶了一種排它的性格,試圖取消「仁義禮法」規範的價值。在老子看來,

「道」與「物自身」之間的聯繫是直觀、體證的。所謂直觀體證係指「道」之流 顯無須透過語言文字或理性思維,反而任何智性的介入,皆有礙於我們對於「道 體」的把握,如《老子》所謂「道可道,非常道」、「為學日益,為道日損」(第 四十八章);《莊子》亦言「道隱於小成,言隱於榮華」(齊物論)。

不僅知識理性要被破除,儒家標榜的道德理性也不究竟,道家認為聖人的任 務不是在教導人民什麼,而是確保一種無為的狀態,讓萬物得以自我實現。這種 思想與儒家聖人「制禮作樂」的主張大不相同,也讓「禮樂」成為儒道思想爭論 的重點所在。儒家認為透過聖人道德理性與智識理性,我們能將自然法的原則落 實為制度,意即自然法與人定法乃是處於隸屬而非對立的狀態。但是對道家而 言,「仁義禮法」的介入,適將破壞大道的和諧狀態,因為這個緣故,老子選擇 使用「失」的概念詮解人定法的產生,所謂:

66 如《老子》第十六章云: 「致虛極、守靜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復。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

歸根曰靜,是謂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 天,天乃道,道乃久,沒身不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

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處其厚,

不居其薄;處其實,不居其華。故去彼取此。〈第三十八章〉

老子認為仁義禮智的出現,乃是大道亡失之後的結果,逐級而降,次第呈現。

而由「失」這個動詞可知,「道德仁義禮」五種規範具有一定程度的緊張性與互 斥性,只有在一個狀態消失後,才會引出另一個狀態的出現。從這個角度來看,

則道家的自然法的作用不在於統攝人定法,而是根本否定人定法的地位。此即老 子所以宣稱「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三十八章)、「人多伎巧,奇物滋起;

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第五十七章〉的原因所在。

問題是否定了人定法,自然法還有存在的正當性嗎?換個提問方式:我們是 否還能借用西方自然法的概念框架,確認道家具有自然法思想?源自對於人定法 的否定,梅仲協先生認為老子厭惡且痛恨法律,「至若人類的智慧所創立的制訂 法,則尤為老子所反對」。充其量而言,老子只有自然律的觀感,缺乏自然法的 理念。67梁開天先生也宣稱道家雖然崇尚自然法,但是其所認識之自然,則是限 於物質世界所建立自然秩序,實則並未與人之理性相結合,「其絕聖器智,否定 實證法,使其所標榜之自然法亦無所附麗矣。」

上述質疑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回應:首先從「版本訓讀」角度切入,老子是否 真的反對法律的存在,其實不無商量的餘地。今本《老子》五十七章「法令茲彰,

盜賊多有」一語似乎否定法律具有秩序維繫的功能,但若對照帛書《老子》,則 甲本文字爛缺,乙本作「□物茲彰」,而宋刻本河上公注本中,「法令」一詞作「法 物」,即珍好之物之謂,則老子但言珍貴之物容易引發人民貪欲,並無反對法律 制度之意。可見版本不同,詮釋也跟著改變。但是版本學的訓詁方式,既是個別、

零碎的,同時也無法徹底解決問題。老子反對形式禮樂的存在,仍可作為否定人

零碎的,同時也無法徹底解決問題。老子反對形式禮樂的存在,仍可作為否定人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