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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禮治國/以法治國」 --- 儒法思想的再評價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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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動與不安,唯有絕對奉行「以吏為師」的政策,使執法與奉法者完全臣服於君 主,如此國家才能真正的強大。從這角度來看,韓非泯滅了人的主動性與差異性,

使個人徹底成為國家機器運作的螺絲釘。

最後,韓非從機率的角度比較「法律之治」與「賢人之治」的差別,他認為 儒家聖君賢相乃是一種訴諸機率,不切實際的政治主張。蓋堯舜之類的君王,實 千世而不一出。假如國家須待堯舜才能治理,國家必是「千世亂而一治」;同樣 的,若能抱法處勢,以法治國,則國家多數時候必然大治,縱然遇到桀、紂之類 的亡國暴君,但那也是「千世治而一亂」而已。95兩相比較則與其「尚賢尊能」,

倒不如推崇「法勢之治」。96從這點來看,韓非顯然有意排除人在制度中的影響 力,轉從客觀制度尋求國家治理之道,這是韓非少數具有現代法治價值的主張,

也是法治所以優於人治的地方。遺憾的是單憑這一點,仍然無法彌補法家對於中 國法律文化的傷害,在推崇法治的外表下,以韓非為主的法家思想實創造出了真 正的人治社會,我們將在以下說明這一點。

三、「依禮治國/以法治國」 --- 儒法思想的再評價

綜合各家對於賢人政治的立場,我們似乎得到一個印象:儒家重視個人甚於 制度,因此宣揚「有治人,無治法」之說;法家則是排除人為的變因,試圖透過 制度掌控國家機制的運作。由於這種性格的差異,因而「儒家屬於人治,法家傾

95《韓非子.難勢第四十》云:「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隨踵而生也,世之治 者不絕於中。吾所以為言勢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

背法去勢則亂。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

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且夫治千而亂一,與治一而亂千也,是猶乘驥駬而分馳 也,相去亦遠矣。」

96 蔡英文《韓非的法治思想及其歷史意義》一書云:「『勢位』隨著掌握它的人的智能和才幹,

而有不同的效應和政治的結果。依此來看,韓非似乎是肯定了『賢能之治』的政治主張,而認為 居『勢位』的人必須是像堯舜一般賢能的人,國家方能大治。其實不然,韓非把這種依賴人的質 性和才幹而運作的『勢』稱之為『自然之勢』。對於此種『自然之勢』,韓非提出了以下的兩種否 定的論點。首先,他認為如果『勢位』必須由像堯舜那麼賢明的人來掌握,纔能帶來良好的政治 的結果,那麼,這就得承認『千世亂而一治』……。其次,在批判此種『自然之勢』的觀點上,

韓非也提出了『賢』與『勢』在邏輯上為矛盾,不相容的論點。透過這種辯論,韓非最後提出了

『人為之勢』的觀點,這種『勢』是人為可以設造的,足以成為政治統治的終極憑藉,而這『人 為之勢』,換一個名詞來說,即是『慶賞之勸、刑罰之威』的法。」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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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治」的觀點也普遍流傳於學界。如張國華先生《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一書 所說:「儒家主張禮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從禮治、德治派生的。禮治的 基本特徵之一是維護等級制。級別越高,特權越多,權力也越大。……這就與主 張法治、重視法律作用的法家發生了人與法在治理國家方面誰起決定作用的論 爭,因而形成了人治與法治的對立。」97

假如「人治」係指個人凌駕於規範之上,可以運用一己意志改變全體遊戲規 則,則這樣的批判顯然有待商榷。事實上仔細檢驗儒、法兩家理論的內涵,我們 將會驚訝地發現,先秦儒家實比法家更具建構法治社會的因子。相反的表面看似 重視法律的法家,骨子裡才是一種真正的「人治」。由於近代中國的衰弱不振,

在情感因素影響下,許多人認為如果當年能夠繼承法家實證法的傳統,中國必定 能夠更加快速接合上西方式的法治文化。但事實是:儒家遠比法家尊重所謂的「客 觀制度」,西漢以後陽儒陰法,儒家哲學混入部分的法家思想,就已造成日後法 治精神不彰,特權思想橫行的「人治」社會。假如當年果真完全實施法家的主張,

則要建立一個現代意義的法治社會,恐怕更是緣木求魚、遙遙無期了。

(一)儒家重視道德賢人,此乃法治社會之基礎

儒家積極推崇賢人的重要性,他們認為一個制度再良好,假如沒有優秀的領 導人才,終於無法單獨順利運行。這種思想固然認為「人」的決定因素大於「制 度」,但不管是從語意邏輯或者孔孟諸子的初衷,都無半點否定制度的味道。即 使處於今日法治思想已臻的社會,我們仍不得不同意「有治人,無治法」一語,

實蘊藏了一種深刻智慧在其中。蓋一個真正成熟的法治社會,其所仰賴的絕非只 是單純的法律規範,而是整體成員對於「法」的信任與遵守。一個國家如果空有 完備的《法典》,然而上位者既不以為意,而下位者也多視法律為空言,如此法 律不過僅是修飾門面的點綴,沒有半點實質的意義。自由主義大師約翰.彌爾曾 經在《代議政府論》中寫下這段話,百年之後讀來仍然令人感嘆不已:

如果人民的道德情況壞到證人普遍說謊、法官和其下屬受賄的地 步,程序規則在保證審判目的上又有什麼效用呢?又,如果人民對 市政漠不關心,不能吸引忠實而又才能的人出來管理,反而把職務 交給那些為謀取私利的人去擔任,制度又怎能提供一個好的市政

97 張國華:《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台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4.7 初版),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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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如果選民不關心選擇最好的議會成員,而是選擇為了當選而願 意花最多錢的人,最廣泛普及的代議制度又有什麼用處呢?如果一 個議會的成員可以被收買,或者如果他們性情暴躁,欠缺公共紀律 的矯正或個人的自我克制,使他們不能冷靜思考,並且在下院議席 上動手打人或互相開槍射擊,這樣的代議制議會又怎能促進人民的 利益呢?98

彌爾這段話在今日讀來,特別地發人省思,失去理性與教養的社會,即使空有民 主法治之名,仍然無法促進人民真正的利益。

相反的,一個真正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既使沒有進步完備的法典,但是因 為擁有高素質的政府與人民,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維護他人隱私」、「排 隊遵守秩序」,他們也能在道德信念中,表現出對於整體法秩序的尊重。可見判 斷「法治社會」的標準,並非來自國家有無具備一部完美《法典》,而是有無願 意守法的國民。正如許多非洲與拉丁美洲的新興國家,都有一部結構漂亮,理念 完備的《憲法》,但是因為政府以及人民法治素養不足故,社會仍然處於動盪不 安的狀態中。

反觀美國《憲法》由於制訂年代久遠,許多規定已經不合時代潮流,從而出 現許多的缺陷,99但是這些體制的疏漏,仍然無礙美國的強大。原因在於他們擁 有一群高度法律素養的國民,每當國家出現憲政危機時,都能透過理性和平的方 式解決。由這些例子看來,儒家「有治人,無治法」一語,實是千古不替的老成 之見。

中國日後淪為一個法治精神不彰,凡事習走後門、動用關係的社會,自有其 複雜的原因,儒家「倫常禮教」思想或者有其「助緣」關係,我們無意為它辯護 美化。但純粹從理論角度剖析,則重視人才與道德不但不是造成人治社會的原

98 轉引自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台北:聯經出版社,2001 年 9 月初版),頁 162。

99 如美國槍枝氾濫問題嚴重,導致社會暴力衝突及校園槍擊事件,時有所聞。然因美國《憲法》

保障人民遭受國家不法對待時,人民擁有武裝革命的權利,因此人民得以合法擁有槍械屬於憲法 保障的層次,政府始終難以立法禁止。又美國總統選舉有所謂「選舉人團」制度,此乃美國建國 之初共和制、聯邦制權力制衡下的產物,也是各種利益計算妥協的結果。以今日眼光看來,其中 隱藏若干重大缺陷,致使史上曾有數次當選人總票數少於落選者,但因取得足夠「選舉人票」而 勝出的例子。如兩千年布希當選美國總統即是一例。儘管如此,但是若欲廢除此制,必得修改《憲 法》,需國會三分之二通過,三十八州贊成,目前而言幾乎不可能實現。可見法律規範之完備精 粗,不一定與法治社會的成熟,有著必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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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反而成熟的法治社會,更須建立在人才與道德基礎之上,如此制度才能得到 真正的實行。

(二)儒家主張依禮治國,禮之位階在於君王之上

進一步論述,儒家極力推崇「人」在制度中的主導性地位,但卻從來沒有否 定「制度」的客觀價值,甚至在其理想的權力結構設計中,真正佔據最高地位的 仍是制度而非個人,只是它的名稱不叫做「法」而名之為「禮」。許多人將「禮」、

「法」對立看待,以為古人或「有禮而無法」或「重禮而輕法」,事實上這是一 種錯誤的認知,沒有一個社會不強調制度的重要,儒家尤其如此。禮的內涵固然 是一種價值概念,但是禮的形式無疑具有十分強大的穩定性,正如顏厥安先生所 說:

由於中國在過去的千餘年一直保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結構,中國 的成文法也歷經千餘年未曾有重大改變,我們也可以由各種資料知 道傳統社會之倫常觀念與一般行為準繩並無重大改變,因此事實上 這些觀念與準繩之「客觀性」、「穩定性」與「實證性」一點也不亞 於成文法規。一般我們總是認為成文法規的客觀性、穩定性與實證

由於中國在過去的千餘年一直保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結構,中國 的成文法也歷經千餘年未曾有重大改變,我們也可以由各種資料知 道傳統社會之倫常觀念與一般行為準繩並無重大改變,因此事實上 這些觀念與準繩之「客觀性」、「穩定性」與「實證性」一點也不亞 於成文法規。一般我們總是認為成文法規的客觀性、穩定性與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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