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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六年新制

從洪武十三年開始,明朝陸續的整理出雜職官的範圍,經過十餘年的實 行與變動,開始出現了一些實行上的問題,其中,「雜職」等於「未入流品 官」的這一定義,再度出現問題,因此在洪武二十六年頒定的《諸司職掌》

20 《明太祖實錄》,卷154,洪武十六年五月庚申條。頁2406-2407。

中,再度重新規定了雜職官,《諸司職掌》的吏部條文之中,出現了這樣的 記載:

……正一品官廕其子於正五品用。……從五品子,則從九品用。正六 品子則於未入流品相應上等職事內敘。從六品子,於未入流品中等職 事內敘。正七品子,於未入流品下等職事內敘。21

這項規定與洪武十六年吏部提出的文官封贈廕敘之制大制相同,但《諸司職 掌》所列條文中,刪除了原先註明所謂未入流上等、中等、下等的職位為官 職的文字。而「未入流」上中下等的字眼改為「未入流品」上中下等。為何 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潘星輝認為,《諸司職掌》以後的條文沒有註明職位名 稱,「當與某些職務品級調整有關,如據《諸司職掌‧吏部‧司勛司‧資格》,

巡檢、司獄已升為從九品,取消具體說明可以增加法規的機動性」。22此一說 法有其說服力。但是對這樣的轉變,筆者認為還有其他的原因,也就是上述 洪武十三年到二十五年之間對雜職官的規定。由於太祖陸續規定了雜職官的 範圍,其地位也就固定,並不因為其品級上昇或下降,就不再是雜職官,一 旦被認定為雜職,就不再變動。於是雜職官範圍逐漸從以品級為區分,轉變 為以職事為區分。洪武二十四、二十五年又分別規定了雜職官的服飾,「八 品以下並雜職官,俱用綠暗織花樣」,「八品、九品及雜職未入流官,用烏角 帶,其所穿靴,止許一色,不許用他色扇面。」23在此出現了「八品、九品 及雜職未入流官」一詞,顯見此時雜職已經包括了入流品與未入流品。也就 是說,經過了這些年的演變之後,「雜職官」的職官群在制度上逐漸成型。

因為吏部意識到了雜職官因為品級的調整,無法再用以統稱未入流官,於是

21 朱元樟敕修,《諸司職掌》(《玄覽堂叢書,初輯》第12冊,台北:正中書局據明刊本影印,

1981),〈吏部‧司封司〉〈蔭敘〉,頁93-94。條文內容與李東陽撰,申時行重修,萬曆《大 明會典》(台北:國風出版社,1963),卷六,〈吏部‧驗封清吏司〉,〈蔭敘〉,126b-127a。

及正德《大明會典》(東京:汲古書院,1989),卷八,〈吏部‧驗封清吏司〉,〈蔭敘〉,第 一冊頁102a-102b。相同。

22 潘星輝,《明代文官銓選制度研究》,頁80-81。

23 《明太祖實錄》,卷209,洪武二十四年正月己未條,頁3114。

在制度上出現了對「未入流品」上中下三等的寫法。可以說,明代的「未入 流」與「未入流品」問題,在諸司職掌中被確定,從此不再使用「未入流」

稱呼,改而使用更精確的「未入流品」。《諸司職掌》又云:「凡內外雜職官,

三年給由無私過,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24雜職官在經考覈 後,未入流昇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的規定,則說明了雜職不再用來通稱 未入流品官,而是用來稱呼雜職官制度。到了嘉靖時,《吏部職掌》中則以 一、二、三等雜職做為雜職的分類,這個分類,應是由《諸司職掌》的規定 發展而來。

雜職由未入流品官的通稱轉變為雜職官體系的通稱,這一過程反應了雜 職官制度在實際實行後所出現的問題。在洪武二十二年復置寶泉局的命令中 說「復置江西、河南、廣西、陜西、山西、山東、北平、四川八布政使司所 轄寶泉局,與浙江、湖廣、福建、廣東所制並同。每局大使一人秩從九品,

副使一人未入流」,25從條文中看來,並不是指寶泉局不是雜職衙門,其大使 與副使都不是雜職,而是此時雜職官已經不等同於未入流品官,而有品級上 不同。潘星輝所說的法規機動性,其實是在適應雜職官群體範圍逐漸成型的 結果。由此亦可知,明初的各種制度,吏部與其他各部並非共同制定,而是 各行其事,也因此當出現問題時,也是各自修改,這其實是明初在改制時的 一個特色。當然這也是明代雜職官制度很難找到完整敘述的主因。

從刑部所定律法來看,其條文中也看得出刑部與吏部有一樣的轉變,據 洪武元年頒部的《大明令‧刑令》〈職官犯罪〉條載:

凡文官犯私罪,四十以下,標附過名還職。五十解離職,杖六十降一 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 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其官吏犯公罪至九十者,不在解見任之限,

止標附過名。杖一百者,無問公私犯罪,並不敘。26

24 朱元樟敕修,《諸司職掌》,〈吏部‧考功部〉〈考覈〉,頁144。

25 《明太祖實錄》,卷196,洪武二十二年六月甲子條,頁2950。

26 懷效鋒點校,《中華傳世法典―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263。

本律是官員犯私罪時的減罪規定,其中可以看到流官於雜職內敘用,雜職於 遠邊敘用,這說明在此時刑部官員之中,此時認識到雜職的存在,但從文脈 上看,條文將官員分為流官、雜職兩類,表示雜職官就是未入流品官。然而 到了洪武二十二年修訂《大明律》時,相關條文做了變動: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別敘,杖六十降一 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 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若未入流品官及 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別敘,杖罪並 罷職役不敘。27

文後增加了有關於未入流品官及吏典的處罰,說明此時已經意識到雜職官與 未入流品官在法律上並不相等,因此增加了未入流品官員的相關條文。雜職 官有入流品官,也有未入流品官,入流品雜職官於遠邊敘用,未入流品雜職 官罷職。附帶一提,雜職官與未入流品官都不是吏,律中將未入流品雜職官 與吏典並列,當只因雜職官已經無品級,無可再降,只好與吏員同等處置。

雜職官不僅品級極低,俸祿也不高,《明太祖實錄》載:「大使月米三石,副 使月米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閘、壩官,月米一石五斗。」28不 論是大使、副使、河泊所官等等,都是未入流官員,但在此卻至少分為四級,

從三石到一石五斗不等。洪武二十五年再次更動俸錄,此次的更動確定了正 同一至九品官員「資品給俸」,並沿續至明末。但在雜職官部分卻未因此確 定,在洪武二十五年的規定中,並未確定未入流官員的俸給,《明太祖實錄》

載:

未入流,各部司務、州學正、縣典史、教諭、行人司行人、國子監掌 饌、牧監錄事、群長、翰林院孔目、王府引禮舍人、河泊所、閘、壩 官、阜民司、稅課分司、茶塩課司、慶遠、裕民司、揚州府邵伯、瓜 洲稅課司、茶塩批驗所、長史司、倉、庫、州縣衞倉、生藥庫、巾帽、

27 懷效鋒點校,《中華傳世法典―大明律》,頁285-286。

28 《明太祖實錄》,卷130,洪武十三年三月壬子條,頁2073-2074。

針工、稅課、抄紙、印鈔、鑄印、惠民、銀塲、抽分竹木等局并関大 使、副使、遞運所、鉄冶所、司竹局、塩運司、衞府州庫、河州軍民 指揮使、河州軍民指揮司、遼陽、遼陽、青州府樂安三稅課司大使、

軍儲京衞府倉、都稅、宣課司、牲稅課等司、工部軍器局;布政司庫、

寶泉、軍器、各府織染、雜造局副使、断事、兵馬、指揮、長官司吏 目、理問所提控案牘、驛丞祿月米有差。醫學典科、訓科陰陽學典術、

訓術、僧綱司副都綱、僧正司僧正、僧會司僧會、道紀司副都紀、道 正司道正、道會司道會與僧道錄司、僧綱道紀、醫學正科、陰陽學正 術俱不給祿。29

從此段記載來看,除了陰陽、醫學、僧、道官外可以確認不給祿外,,其他 的雜職官僅載「祿月米有差」。而洪武二十五年的規定,並不見於《諸司職 掌》,《諸司職掌》中僅有正一品到從九品官員俸祿的記載。因此洪武二十五 年的規定是否落實,並不能確定,如《明英宗實錄》載:「舊制稅課司局官 攢不給俸,日令巡欄供給。至是山西太原府稅課司巡欄言:其所收鈔少而供 給太重。上命各處官攢,悉照資品給俸,革其供給」30從此條看來,正統九 年前的「舊制」是稅課司大使不給俸,這種現象在地方志也常常看到。由於 未入流並沒有制定「資品給俸」的制度,這造成了雜職官員普遍低俸的狀況。

這種同品級卻不同俸的情況,在建文朝曾經一度進行改革,確定資品給俸制 度,但成祖時又取消,於是一直沿用制明朝滅亡。31

濱島敦俊在有關明代城隍的研究中,將當時明朝中央分為「慣習派」與

「觀念派」,並將洪武二年到三年之間官方對城隍信仰的制度的爭論視為兩派 的角力。32雖然洪武十三年洪武二十七年之間對雜職官的討論距城隍改制已 逾十年,但禮部與吏部的爭論依然表現出兩派的觀點,也就是依然吏部尚書

29 《明太祖實錄》卷222,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是月條,頁3256-3258。

30 《明英宗實錄》卷119,正統九年閏七月戊子條,頁2405。

31 參見本文第三章。

32 濱島敦俊,〈明清江南城隍考〉,《中國都市の歷史的研究》(東京:刀水書房,1988),頁 325-327。

李善長所代表的「慣習派」與禮部官員所代表的「觀念派」之間仍然持續的 角力。大明令的主要編者也是李善長,就「慣習派」而言,已經在政府中存 在雜職官,應該是不需要規定範圍的一種低階官員,因此制度上也不需要另 外設定一個雜職官層級。而「觀念派」的主要依據是唐宋制度,因此對雜職 官這種特殊官員必須有清楚的規定,來確定其范圍,從兩派的觀點中我們也 可以知道雜職官在唐宋與元代是完全不一樣的形態。

洪武十七年至二十七年之間,雖然太祖與各部對雜職官的認識不但不同

洪武十七年至二十七年之間,雖然太祖與各部對雜職官的認識不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