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雜職官制度的背景
第一節 雜職官制度的歷史淵源
明代官制,前人多有闡發,但對於明代官制與前代的比較則少有討論。
明代文官品級分九品,又各分為正、從,共十八級,不及從九品的官員則通 稱為「未入流」。文散官階則分四十二級。明代武官之品有六,也分正、從,
共十二級,武散官階有三十級。但明代的爵、勛、官、階意義的區分不如前 代清楚,基本上都是隨官而定,2因此雖然文武官品級幾等於文武散官階,僅 有區分官員出身與初授、再授的差別。與前代相比,明代官制單純清晰,容 易理解,但官員的職責、出身、資歷、官俸卻變得較不清楚。因而不論想以 職類、品級或官員出身來做分類,都不容易區分。但如依照政府機構內行政 運作過程中的權力與地位來做區別,是較可行的方式。
在明代制度中,不論京官外官、文職武職,所有政府機構官員都是由「正 官」、「屬官」、「首領官」、「所屬衙門官」四種組成。例如《大明會典‧吏部》
載,中央的戶部,其官員編制為:
一、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以及非常設的總督倉務一員。
二、屬官:浙江等十二部,後改十三清吏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 等職。
三、首領官:司務、照磨所照磨與檢校。
四、所屬衙門:寶鈔提舉司、鈔紙局、印鈔局、廣盈庫、寶鈔廣惠庫、
廣積庫、贓罰庫、外承運庫、承運庫、行用庫、甲字庫、乙字庫、丙字庫、
丁字庫、戊字庫、御馬倉、太倉銀庫、軍儲倉、長安、西安、北安門倉、東 安門倉、張家灣鹽倉檢校批驗所等大使、副使官。3
布政司的官員編制則為:
一、正官:左右布政使、左右參政、左右參議。
2 白鋼,《中國政治制度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頁839。
3 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修,《大明會典》(台北:東南,1963),卷三,〈官制二〉,頁46b-67b。
二、首領官:經歷司經歷、都事;照磨所照磨、檢校;理問所理問、副 理問、提控案牘。
三、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倉、庫、雜造、織染局、軍器局、寶泉局、
陝西茶馬司、四川茶課司、廣西裕民司、雲南滇池魚課局大使、副使。4 縣的官員編制為:
一、正官:知縣、縣丞、主簿一員 二、首領官:典史
三、所屬衙門:儒學、稅課局、陰陽學、醫學、僧會司、道會司。5 由上述三個例子可知,明代各級衙門的官員,可以區分為正官、屬(佐)官、
首領官、以及管理被稱為「所屬衙門」的雜職官。6這四類官員的分類,很早 就出現在明代制度之中,《明太祖實錄》,洪武九年(1476)十二月載:「己 未,命中書、吏部:自今諸司,正、佐、首領、雜職官,俱以九年為滿,其 犯公私罪,應笞者贖,應徒流杖者紀,每歲一考,歲終布政使司呈中書省,
監察御史、按察司呈御史台,俱送吏部紀錄。」7這條規定中清楚的指出,明 代中央與地方諸司中都存在著分為「正、佐、首領、雜職」這四類的官員,
即正官、8佐官(佐貳官、屬官)、首領官與雜職官。換言之,明初就已經出 現了「雜職官」這種官員類別,雜職官也確實存在於明代中外大小諸司之內。
4 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修,《大明會典》,卷二,〈官制三〉頁93a-94a。
5 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修,《大明會典》,卷二,〈官制三〉,頁95b-96a。
6 《大明會典》中的地方衙門編成沒有列出佐官,並非佐官不存在,而是正佐官皆列於正官項下。
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可能與元代以來地方官「圓署」制度有關,即地方官員公座時,是由正佐官 共同討論、決定庶務,因此以這種方式表現。明代地方是否持續元代「圓署」的情況,並不明確,
但從地方志中「知縣衙」、「縣丞衙」、「主簿衙」、「典史衙」通常建於同一地點周圍,可見
「圓署」的情況在明初可能還是存在,否則地方正佐官不需要在同一地點辦公。有關元代的圓署 制度,見張金銑〈元代地方圓署體制考略〉(《江海學刊》1994年四期),頁118-122。張金銑,
《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1)。或見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 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頁178-192。
7 《明太祖實錄》,卷110,洪武九年十二月己未條,頁1830。
8 明清制度規定正官使用正方形印,因此正官又被稱為正印官。
掌官衙門的正官,與其下佐理事務的佐貳官,以及掌理文書的首領官(幕 職官)這三種稱呼,雖然性質有所不同,但都可追溯至唐宋。然而雜職官這 一稱呼又是始於何時?從各種雜職官在《明實錄》中出現的狀況來看,可知 雜職官並非有明一代的創設,以雜職衙門中的稅課司局為例,《明實錄》中 首見於元至正十八年(1358),「置寧越稅課司及雜造、織染二局」,9這應是 在佔領浙江金華後,沿用元代所遺留的稅務與作坊機關以資軍用,也就是 說,稅課司局(或者再加上雜造、織染二局)並不是朱元璋時期的創設。《明 史》中對稅課司局的記載為:「稅課司。府曰司,縣曰局。大使一人,從九 品,典稅事。凡商賈、儈屠、雜巿,皆有常征,以時榷而輸其直於府若縣。
凡民間貿田宅,必操契券請印,乃得收戶,則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 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後改通課司為稅課司、局。」10根據 這一史料,地方上的稅課司、局最早的前身是官店。官店一詞初見於《明實 錄》是在至正二十四年(1364):「命減收官店錢。先是設官店以征商,上以 其稅太多病民,故命減之。」11也就是在明朝尚未建立之時,官店也已經存 在,而朱元璋政權不過是繼承已有的組織。不管是稅課司、官店,都並非明 初設立的官制,看起來是一種早已存在,被持續延用的制度。
另一個雜職衙門「河泊所」的情況也是如此,《明實錄》河泊所一詞首 見於洪武十一年(1384):「上以蘇、松、嘉、杭、湖五府之民,屢被水災,
艱於衣食。命悉罷五府河泊所,免其稅課,以其利與民,今歲魚課未入徵者 亦免之」12。同樣的也說明河泊所早已存在的事實。其他如巡檢司,據《明 太祖實錄》載,洪武元年:「南海賊馮簡等作亂,縣人關敏倡義擊賊,……
9 《明太祖實錄》,卷6,戊戌年五月是月條,頁75。
10 《明史》,卷十九,〈職官三〉,頁1852。
11 《明太祖實錄》,卷14,甲辰年正月丁卯條,頁175。
12 《明太祖實錄》,卷121,洪武十一年十二月辛丑條。頁1964。至於河泊所所收的漁課徵收資料,
則初見於洪武五年,在給與諸王賞賜中有「湖池魚課稅米」的記錄,見《明太祖實錄》,卷73,
洪武五年夏四月戊寅朔條。頁1341。
遂以敏權巡檢」13關敏因倡義擊賊,而「權巡檢」,即權充巡檢一職,也表示 巡檢一職早已存在的情況。以上種種都顯示明初在戰亂之中無暇創建新制,
沿用前朝制度的情況。
從歷史的淵源來看,我們可以很容易將這些職官的源流推至唐宋職官。
就職責來說,在唐宋以降的官制中最接近明代雜職官的,是唐末後出現的「監 當官」,前引《大學衍義補》中,邱濬認為的吏員出身一途應該「用之為佐 貳、幕職、監當、管庫之職」,其中也提到了「監當」一名。何謂監當官,
根據雷家聖的考證,宋代的監當官,是指宋代在中央或地方所設置的基層官 僚,負責從事財賦的收支管理、官營商業的經營,以及其他專門性事務的監 督。14中央與地方皆設有監當官,是宋代的財政收支相當重要的基層管理者。
地方監當官大多為財賦的生產與收入者,監督各種稅賦的徵收,從事專賣與 商業經營,甚至直接從事財賦的生產(如錢監鑄錢、坑冶生產金銀等貴金 屬),而中央監當官所主管的監當機構,一方面接收地方監當機構的上供,
一方面又從事皇室與百官所需房舍器用的生產與製造,並為皇室與百官提供 各種消費與服務,是以財賦的支出為主。15也就是說,監當官這一制度,控 制了除了田賦以外各類政府的收入與支出,對國家財政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在宋代監當官制度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與明代雜職官極為相似 的職官,其所管理、營運的事項,亦與明代雜職官大致相符。明代雜職官的 歷史淵源,應是宋代的監當官。然而,雜職官與監當官還是有一些不同之處,
其中最大的差異,便是雜職官行使職權的方式與監當官完全不同。造成這個
13 《明太祖實錄》,卷33,洪武元年七月丁酉條,頁575-576。
14 雷家聖,《宋代監當官體系之研究》,《古代歷史文化研究輯刊》,初編第13冊(臺北:花木 蘭文化出版社,2005),頁232-233。
15 雷家聖指出,就監當一詞的字義來說,類似意思的詞彙還有「勾當」、「管勾」、「提舉」、
「提點」、「提轄」等等,但宋代「監當」一詞已被定名化,監當官成為對負責財政收入、器物 生產、消費支出以及基層事務管理官員的通稱,見雷家聖,《宋代監當官體系之研究》,頁15-16。
此外勾當(管勾)官在元代逐漸成為文書處理的單位。也因此勾當官與明代雜職官不同,性質上 比較類似明代的首領官。元代勾當官另見牧野修二,《元代勾當官の体系的研究》(東京:大明 堂,1979)。
差異的原因,是元代制度所帶來的影響。
從過去對明代戶籍的研究,我們知道明代戶籍主要可分為軍、民、匠、
灶四大類。這部分的研究成果相當豐碩。16這種通過控制戶籍,使人民對政 權納賦稅與服徭役的制度,稱之為戶役制度。明太祖對戶役的管控相當嚴 格,《大明令》規定:「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計,各以原報抄籍 者為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17在《大明令》中則規定:
「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兔,
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各種戶役 皆需「在籍永業」,為國家提供長期的賦役。18明代通過嚴格的管理戶籍,得 到了充足的人力、物力、財力,滿足其統治國家的種種需求。除了吾人熟知 的軍、民、匠、灶四籍,以及《大明律》中所列八種戶籍,明代還有許多專
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各種戶役 皆需「在籍永業」,為國家提供長期的賦役。18明代通過嚴格的管理戶籍,得 到了充足的人力、物力、財力,滿足其統治國家的種種需求。除了吾人熟知 的軍、民、匠、灶四籍,以及《大明律》中所列八種戶籍,明代還有許多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