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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以後的財政問題

正統到嘉靖時期的雜職官的問題

第二節 正統以後的財政問題

正統以後,明代財政上出現了許多問題,原本的賦役制度無法滿足國家 運作的需求,於是開始出現了若干調整。在遭遇土木堡之變的重大打擊後,

明朝的財政無疑雪上加霜,需要增加更多的收入。過去對這一問題的討論,

著重在賦役制度的改革與捐納的影響,本節則由雜職官的角度,探討這一過 程對雜職官所造成的影響。

22 嘉靖《寧國府志》,卷3,〈秩統志〉。

23 隆慶《儀真縣志》,卷3,〈建置志〉。

24 光緒《淳安縣志》,卷2,〈建置志〉,頁41b。

25 醫官出身的轉變,可參見邱仲麟,〈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頁327-359。

明代雜職衙門收入,稱為課程。這些課程收入,除了存留於地方作為官 員俸祿之外,都運往南北京的「內庫」收藏。26「內庫」在洪武十六年之前 是由內官管理。27到了洪武末,內庫的十二庫中有九庫改為流官管理,28其中 除乙字庫由兵部管理,戊字庫由工部管理外,其餘都由戶部管理。正統年間 設太倉庫後,戶部所管理的內庫七庫的折銀改存於太倉庫。明代由於夏稅、

秋糧的收入直接供應邊鎮與地方存留,政府實際上可以用以儲備與運用的收 入,便是內庫與太倉庫的部分。也因此雖然明代財政中農業收入的比重大於 非農業的部分,但支持政府運作與備荒、官俸、建設者,便是雜職衙門的課 程與服務。

雜職衙門要能夠完成徵收課程與提供服務等職責,最重要的便是其所屬 的戶役能否提供足夠的支持。前文述及雜職官與戶役制度的關係,這樣的關 係在洪武末就已經發生問題,因此有建文朝的改革。到了永樂朝,雖然否定 了建文朝的改革,但還是必須解決存在的問題。

雜職官系統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戶役逐漸的敗壞。雜職衙門的戶役包 括兩種狀況,一是原本具有獨立性雜役戶,如醫戶、陰陽戶、漁戶、僧道戶,

另一種則是由僉選民戶充當的雜役,如巡攔、弓兵、馬夫、水夫等等。不管 是那一種方式所選的戶役,都面臨一樣的問題,即戶籍的敗壞。於是維持雜 職官的戶役逐漸不能維持,越來越多的雜役都只能由州縣民戶中僉選,於是 原本由各種各樣的雜役戶所承擔的雜役,幾乎都轉為由一般民戶承擔而這種 方向便最終導了致役困問題的出現。據《明英宗實錄》載,宣德十年(1453)

六月:

應天府奏:上元、江寧二縣坊廂長、甲首,俱洪武間起取殷實戶充役。

後經年久,有投充軍、匠、廚役及官醫等戶者,每遇造冊,輒賂官吏,

26 《諸司職掌》,〈戶部〉,〈金科〉,頁218-220。

27 《明太祖實錄》,卷83,洪武六年秋七月己酉條,頁1487。

28 有關明代的內庫制度,參見蘇新紅,〈明代洪武時期的內庫制度〉,頁72-74。

朦朧作帶管,卻編畸零戶為大戶,俾應前役,以致負累失所,逃亡者 多。其江寧、溧水等縣各鄉豪猾,又有灑己官糧入他戶者,有移他人 甲首在己戶者。乞重勘造冊如舊,編役審實改正,又龍江裏外河泊所,

先有網業三百三十七戶,後有因事籍沒,責令上元等縣僉補,所僉農 民,因無網業,變賣田宅人口,陪納魚課,以致耗乏者多,每遇更僉,

紛然告訐。乞重體實存舊戶辦課,餘不係網業戶者,悉令歸農事。下 行在戶部覆奏。從之。29

在戶役衰敗的情況下,越來越不能滿足官府任務的需求,而百姓則牽連受 害,原本由各色職業戶役承擔的各種差役,轉為由民戶主體承擔。茲以其中 的河泊所與漁戶為例,說明如下:

漁戶是明初所規定的身分,漁戶承擔魚課在明初是合理的制度,但時間 一久,漁戶逃竄,賠累鄰里。更糟的是,漁戶在明代帶有賤民的色彩,30一 旦逃竄,地方官很難將新進從事漁業活動的一般民戶劃歸漁戶,造成魚課的 徵收出現很大的困難。因為隨戶徵收便於官員,但一旦做為徵收單位的漁戶 消失,地方官就很難找到補足定額的方法,這樣的問題在從宣德後期就已經 相當嚴重。就像前述引文的例子,為了湊足定額,竟要完全不從事漁業的農 民補賠,最後導致農民互相指控對方為漁戶,當然不是地方官樂見的,因此 在同年十月:

行在戶部奏:奉詔减除天下增額并人戶消乏課程。近有福建莆田縣民 奏:本縣連江等里舊課魚戶消乏,而續置船隻數多,有司不為查補,

今恐各處亦多似此,寧無冒免不實,乞行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

各委官勘實,如果舊戶消耗,准與開除,仍將續置船戶,補數辦課,

29《明英宗實錄》卷6,宣德十年六月丁巳條,頁122-123。

30 參見張小也,《制度与文化: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社会科学》,2006年4期,頁174-182。

太田出,〈清末民國期的太湖流域漁民—漂泊‧漁撈生活與入漁慣行〉,收錄於加藤雄三、大西 秀之、佐々木史郎編,《東アジア内海世界の交流史:周縁地域における社会制度の形成》(京 都:人文書院,2008),頁217-238。

有不實者,罪原勘官吏。從之。31

面對漁戶消亡的問題,宣德年間的處理辦法,是僉民戶或是船戶為漁戶來補 課。然而這種辦法影響的不僅是農戶或船戶,也影響府州縣所控制的戶役,

等於是河泊所與府州縣競爭資源。英宗繼位,開始對混亂的魚課徵收狀況做 對應的處置,《明英宗實錄》中有以下三項記載:

各處魚課及商稅,經今年久,其中湖池或有湮塞坍塌,無所採捕,市 井或因人民逃移商販者少,以致課程虧欠負,累人民包納。所在有司 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即與踏勘,從實徵收納,其包之數,悉與開豁。

32

湖廣監察御史葉巒奏:河泊所之設,以民間多有置造海谿等舡捕魚罔 利故。將有舡編成業戶,定立課米。然年過既久,舡有損壞,業戶有 死亡者。而課米尚在,其有新置船獲利者及無課米,今令各河泊所覈 實業戶無舡及死絕者,即與開豁,其有新置舡者,編戶定課,則貧富 適均,而課米亦不失原額矣。事下戶部議便。從之。33

各處河泊所業戶逃亡事故,負累見在業戶包賠,宜行各該有司查勘,

就於新增續置船隻罾網,不曾辦課之家,照名補替,敢有徇私,將消 乏之家,不行除豁,新增之戶,受財脫放者,俱治以重罪。34

正統開始的改革,是企圖以捕魚工具(船隻、罾網)的擁有情況,代替身分 上的漁戶,做為攤派魚課的標準,以便恢復魚課舊額。但正統、景泰、天順 時期的魚課勘徵,不僅無法有效的填補漁戶逃亡留下的虧額,還造成大量河 泊所的課額流失,導致許多河泊所失去功能,朝廷於是大量的裁撤河泊所。

正統七年,「奏准各處魚膠不及百斤,課鈔不及百貫,米不及十石者,聽於 本處上司或附近河泊所類解」。又令「湖廣所屬府縣河泊所,歲辦魚課鈔不

31 《明英宗實錄》卷10,宣德十年十月已酉條,頁193-194。

32 《明英宗實錄》卷53,正統四年三月己酉朔條,頁1010-1011。

33 《明英宗實錄》卷250,景泰六年二月辛卯條,頁5415。

34 《明英宗實錄》卷277,天順元年夏四月丙辰條,頁5923。

及三千貫,油鰾黃白麻不及三千金,翎毛不及十萬根者俱裁革,其所辦課程,

歸併附近河泊所管辦,無河泊所處,令府州縣帶辦」。天順元年,又「詔令 各處河泊所衙門,該辦課程,悉照永樂舊額徵收,其所收課鈔不及萬貫者俱 革罷,令所在有司帶管。」35魚課制度無法恢復舊貌,河泊所被大量裁撤,

魚課改由府州縣帶管,等於增加了縣級政府的行政負擔,成為地方官員頭痛 的問題。

河泊所所管轄的漁戶,雖然也有如前所述僉選民戶充當的情況,但漁戶 的雜役戶身分仍是比較特殊的,因此容易發生與府州縣的競爭關係。相較於 職業特性較強的雜職衙門,戶役完全由民戶充當的雜職衙門也一樣在宣德、

正統後發生問題,如稅課司局,稅課司局的戶役巡欄,在明代是由民戶承擔 的雜役,明代留下的土地契約中就有因充當巡欄而賣地的契約。36由於巡欄 由民戶承擔,稅課司局的官員也因此受制於府州縣衙門,慢性的成為冗員。

正因這個原因,全國各地多達一千個以上的稅課司局,在正統以後逐漸裁 撤,嘉靖時已僅剩四百個。37其它如倉、庫、巡檢司等官所管轄的戶役,情 況也都相同。

裁省雜職衙門表面上的理由,除了戶役的消耗,還有雜職衙門設置的原 則「視事繁簡,以供其職」,既然已經沒有那麼多的錢穀需要處理,也就不 需要設置衙門。雖然雜職衙門因為經手的課額過少而遭到裁廢,但這並不表 示商業或漁業衰落,巡檢司的裁撤也不代表地方太平無事。朝廷真正要處理 的問題,是財政上的困難,由於體認到不可能經由加稅來增加收入,此一時 期的明朝政府採取了減少支出的辦法,以省官、省員、省祿的方式來減少常 態支出。據《明英宗實錄》記載,正統六年,明英宗大赦天下,發布詔令,

其中有下列的內容:

35 正德《大明會典》卷33,〈魚課〉,頁347b-348a。

36 見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考譯》下,〈明洪武二十三年祁門縣宋宗蔭賣山契 〉,頁704。

37 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修,《大明會典》,卷三十五,〈戶部〉,〈稅課司局〉。頁244b-256b。

一各衙門事有繁簡,各府州縣土地、人民、錢糧、詞訟亦有多寡不同,

所設官吏或有冗員,宜從布政司、按察司體量,具奏裁减。

一官府一應差役,近年屢勑减省。今各衙門所用公使人等,及水馬驛 站、遞運所諸色夫役,名數繁多,其實在當役者,十無二三,多是該 司營私作弊,今後各該上司,悉從實取勘斟酌,應留者留,應减者减,

不許徇私多役,妨民生理。38

此即所謂的「減省事例」,從此開始執行明代長期的裁減雜職衙門,借以省 俸省員的政策。這種對雜職衙門的調整方式對朝廷影響不大,但對雜職官員

此即所謂的「減省事例」,從此開始執行明代長期的裁減雜職衙門,借以省 俸省員的政策。這種對雜職衙門的調整方式對朝廷影響不大,但對雜職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