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三年(1380)初,在胡惟庸案後不久,因為廢除中書省,太祖開 始進行官制的調整。同年二月「命戶部,以重定內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 鈔之制,勒于石」3,三月十七日「定六部官制」4。兩次的規定中都沒有出 現「雜職」一詞。不過在三月底,禮部的上言中卻出現了這樣的一段文字:
禮部奏以新定官祿勒石。乃言:「天下教官則有學正、教諭、訓導。
首領官則有提控案牘、吏目、典史。近以教官、首領官未入流品,例 稱雜職。今宜以教官、首領官,列於雜職之外,庶不混淆。」於是教 官、首領官、雜職官列為三等,亦勒之於石。教官之祿,州學正月米 二石五斗。縣教諭月米二石。府州縣訓導月米二石。首領官之祿,凡
2 懷效鋒點校,《中華傳世法典―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263。
3 《明太祖實錄》,卷130,洪武十三年二月丁丑條。頁2061-2062。
4 《明太祖實錄》,卷130,洪武十三年三月戊申條。頁2067-2068。
內外衙門,提控案牘、州吏目、縣典史,皆月米三石。雜職之祿,凡 在京並各處倉庫、關塲、司局、鐵冶,各處遞運、批驗所,大使月米 三石,副使月米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閘、壩官,月米一 石五斗。5
此段記載顯示幾個要點:(一)從記載中看不出此前的雜職官究竟指何類官 員,但與洪武元年《大明令》的記載相比,兩者之中「雜職」應該都是被用 來通稱未入流品官,即從九品之下的官員。雜職在此之前顯然是被用來表示 品級的方式。(二)雖然同為未入流官,但官員的俸祿皆不同,後來明代官 員「資品給俸」的情況似乎還沒出現。(三)文中有「近以教官、首領官未 入流品,例稱雜職」的記載,這表示「例稱雜職」的狀況是在洪武十三年改 制前後才出現。從文中提到的教官、首領官官名來看,在此時都是未入流官,
其中提控按牘、州學正兩職,都是在近年才將品級改為未入流,6因此在洪武 十三年改制之時,雜職的範圍是以品級,而非以所擔任的職類做為區分。雖 然「雜職」被用於通稱未入流品官,但由於部份教官、首領官品級下降,使 得雜職官的範圍變大。(四)因此改制之後,將教官與首領官提升到雜職之 上,未入流品官據此分為三等。「雜職」被規定用來指稱除了教官、首領官 之外所有的未入流品官。明代雜職官的範圍雖然尚未很明確,但濫觴已經出 現了。
也就是說,但明代的雜職官要到洪武十三年以後,朝廷才開始進行目的 性的整頓,規範其地位。從此一記載看來,禮部並非提出一個全新的制度,
5 《明太祖實錄》卷130,洪武十三年三月壬子條,頁2740。
6 提控按牘,明代於布政司理問所、五軍都督府設提控按牘。按明代五軍都督府提控按牘為從九 品,因此此處指的未入流提控按牘,應是布政司理問所提控按牘。元代理問所原設正理問、副理 問與知事各一人,分別為正五品、正四品與從八品。吳元年(1367)改知事為提控按牘,品級不 詳,但正、副理問品級不變,因此提控按牘可能也沒有改變從八品的品級。洪武九年,理問所正 理問與副理問分別由正五品與正四品降為從六品與從七品,雖然沒有記載提控按牘的情況,但品 級應該也下降,此後《明實錄》上不再有關於提控按牘品級的記載。依據《大明會典》,提控按 牘為未入流,可能是在洪武九年便如此了。州學正則是在本年(洪武十三年)本月降為未入流。
而是在「正、佐、首、雜」的分類已經存在的情況下,嚴格區分四職類官,
因此不允許四職類官被用同一種稱呼混稱。其中唯一的新創之舉,應該是教 官一職被區分出來,付予了一個不同於其他職類官員的位置,教官的品級雖 然沒有提升,但地位卻是明顯的上昇了。7從此明代的制度中,教官與雜職的 分流形成了,教官從元代的雜職之一,轉為一個在制度上比較獨立的個體。
洪武十三年三月的對雜職官制的調整中,最大的關鍵問題是對「未入流 官」四字的解釋。前文討論過,元代的未入流官並非官品未入九品內,流官 乃「流轉之官」,非「流內之官」。元代有職品之職務均屬流內職。而洪武十 三年後的明朝制度中「未入流官」則完全指稱無品級的官員。這使得同樣的
「未入流官」,在元明兩代的解釋完全不同。明代在官員九品十八階之下,
設置了未入流品這一級,是明代官制中的特點,據《續通志》所述:「明制……
又正從九品之外,別有未入流,亦前代所無。」8官員無官品這一特別的制度,
不知始於明代何時,但從洪武十三年的改制,事實上是規定「未入流官」就 是「未入流品官」,因為有這一特別的制度,才出現了未入流官被通稱為雜 職的狀況。因此我們可以說,洪武十三年改制中所定義的雜職是除了教官、
首領官之外所有其他的未入流品官。
洪武十三年的規定,可說是大大的降低了雜職官的地位。太祖之所以要 降低雜職官的地位,可能是為了壓抑胡惟庸黨的力量,胡惟庸是「小吏」出 身,因此有密切關係的雜職官階層可能也因此受到牽連。9不過在降低雜職官
7 過去學者的研究中,對明代的儒學教官地位的低下有許多的討論。如吳智和認為,明代的儒學 教官因品卑俸薄,與雜職合流,加上昇遷不易,地位非常低落,見吳智和,《明代的儒學教官》
(台北:學生書局,1991),頁8-19。明代教官的地位的確不高,且官員的昇遷方式事實上與其 他雜職無二,但無論如何,教官的地位仍比雜職高,洪武十三年的規定,仍然可以說是一種明代 對教官尊崇的表現。明代的教官與雜職官在文獻中最常見的相關問題,便是教官昇遷或被處罰 時,究竟應不應該改為其他雜職官,雖然爭議不斷,但考慮到教官地位的尊崇,原則上並不改轉 其他雜職。見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修,《大明會典》,卷十二,〈吏部〉,〈考覈一〉,〈教 官〉。頁223a-224b。,
8 嵇璜等奉敕撰,《欽定續通志》(台北:新興書局,1959),卷139,〈職官略十〉,頁4098c。
9 如佐久間重男認為,洪武年間裁革稅課司局與降低商稅課額的原因,是因為太祖的儒教主義與
地位的同時,也就同時形成了明代雜職的範疇。
此後開始確立雜職官的範圍,同年七月,「改太僕寺所屬牧監品秩,監 正從八品,監副正九品,監令從九品,錄事雜職,馭良從九品。」10八月又
「定天下廵檢為雜職」11。十月「更定王府孳牲所、倉庫等官,俱為雜職」12。 十二月「改鑄雜職衙門方印為條記」13。洪武十七年六月,再「置府州縣醫 學、陰陽學。府置醫學正科一人,陰陽正術一人,秩從九品。州置醫學典科 一人、陰陽典術一人,縣置醫學訓科一人、陰陽訓術一人,皆雜職。」14洪 武二十三年又規定兵馬指揮司官員中「每司設指揮一人,正六品。副指揮四 人,正七品。吏目一人雜職。」15洪武二十四年「定國子監官品秩、員數。
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一人,正六品。監丞一人,正八品。典簿一人,博 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籍一人,
從九品。掌饌二人,雜職。中都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典簿、博士、
學正、學錄、掌饌各一人,助教二人。品秩與在京同。」16最後在洪武二十 五年「以中外文武百司職名之沿革,品秩之崇卑,勳階之陞轉,俸祿之損益,
歷年茲久,屢有不同,無以示成憲於後世,廼命儒臣重定其品階勳祿之制,
以示天下」,才正式確定了明代官品制度。17
剝奪胡惟庸屬下稅吏的力量。見佐久間重男,〈明代における商稅と財政と関係〉(《史學雜誌》
65卷1期,1956),頁4-5。或見和田正広,《明清官僚制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2),
頁,381-388。和田主要以貪官
10 《明太祖實錄》,卷132,洪武十三年七月癸丑條,頁2106。但僅數月後,便「更定太僕寺所屬 牧監為正九品」(《明太祖實錄》,卷150,洪武十三年十一月辛丑條,頁2359)。據《會典》
證明以下官員各減一級,於是監令以下成為未入流官。
11 《明太祖實錄》,卷133,洪武十三年八月丙寅條。頁2107。不過在四年後,「庚午,改織染、
寶泉、雜造、軍器等局,司獄司、廵檢司皆為從九品。」巡檢遂又改為從九品。
12 《明太祖實錄》,卷134,洪武十三年十月壬戌條,頁2122。
13 《明太祖實錄》,卷134,洪武十三年十二月癸未條,2133。
14 《明太祖實錄》,卷162,洪武十七年六月甲申條,頁2519。
15 《明太祖實錄》,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丙子條,頁3064。
16 《明太祖實錄》,卷207,洪武二十四年正月己丑朔條,頁3081。
17 《明太祖實錄》,卷222,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庚子條,頁3249-3258。
從洪武十三年到洪武二十五年對雜職官的各項規定,我們可以將明代雜 職官等同於未入流品官,即無品級的官員。另一個出現在《明實錄》中的例 子,則從反面證明了朱元璋規定雜職範圍,並非只是將身份不明的雜職確定 品級,而是出於有意的壓制。洪武七年,「命置鐵冶所官,凡一十三所。每 所置大使一員,秩正八品,副使一員秩正九品。」就雜職制度而言,這是一 個很少見的珍貴資料,因為明代大多數的雜職都沒有留下洪武十三年改制前 的品級,使得我們很難了解十三年改制對雜職官具體的影響。鐵冶所的記載 則相反,在《明實錄》中對其品級的記載僅此一條,改制後的狀況隻字未提,
不過參照《大明會典》的記載,鐵冶所官員不論大使、副使,都是未入流官,
18換句話說鐵冶所官在洪武十三年的改制之後,應該也被視為雜職。其原訂 大使、副使正八品、正九品的品級,其實正是元代基層雜職官的品級,鐵冶 所改制前的品級提供了我們對其他雜職改制前品級的參考,大部分的雜職在 改制前,相應的品級應該都是在正八品到正九品之間。在元代的品級下,雜
18換句話說鐵冶所官在洪武十三年的改制之後,應該也被視為雜職。其原訂 大使、副使正八品、正九品的品級,其實正是元代基層雜職官的品級,鐵冶 所改制前的品級提供了我們對其他雜職改制前品級的參考,大部分的雜職在 改制前,相應的品級應該都是在正八品到正九品之間。在元代的品級下,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