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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綜合分析

一、未能進入法院系統的校園性別事件

自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後,校園內發生的性別事件,開始有機 會浮上檯面;其中又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最受矚目和重視。但校園性別事件不 只限於性侵害、性騷擾,還包括有性霸凌 48;除此之外,在教材編寫,課程教學,

校園環境安全,學校於招生、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或各項政策,

都可能發生差別待遇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可以協助處理的性別事件。得以進入 法院系統、受到法律評價與處理的校園性別案件,僅是諸多校園性別事件的一部 分,而非全部。

由於本文研究範圍的限制,僅能限縮於最高行政法院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關鍵字有關之案件進行研究。本文第參章「審判中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與第肆章

「個案分析」中,已經就實際訴訟案例的有限資訊進行分析與研究。然而,如同 露出水面的冰山僅有一角,藏在水面下的冰山可能更多、更巨大,也更難被發掘;

但本文仍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訴訟案例類型分析,從特定 類型案例之有無、不同類型案例的數量多寡比較,嘗試勾勒出性別平等教育法實 務之冰山在水面下的形貌。

48 筆者搜尋與性霸凌相關之案件,於 Lawsnote、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法源法律網等網站輸入 關鍵字「性霸凌」,與性霸凌相關之訴訟案件數量雖多,但內容幾乎都僅僅是引用〈性別平等教 育法〉法條,案件事實幾乎都與性霸凌無關,搜索系統未能過濾案件事實與引用法條之差異。關 於性霸凌案件,筆者未能統計分析或細緻處理,尚待未來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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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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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知識、心力等)可以不斷提出申復、訴願、行政訴訟甚至聲請憲法解釋。二,

即便少數「生對生」案件中有學生提出訴訟,但「女性」之性侵害或性騷擾受害 者主動提出訴訟仍佔少數,一開始甚至是由母親作為訴訟代理人,即便該女學生 於疑似性侵事件發生時已經成年。

因此,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法律實務中,就階級而言,學生的訴訟資本明 顯弱於老師;這正是最高行政法院實務中「生對生」類別案件遠遠少於「師對師 或職員」與「師對生」案件的實質問題。

在最高行政法院實務之外,仍有許多未能進入法院系統的校園性別事件,散 見於新聞報導中。包括學校根據性別、性傾向或懷孕與否對學生有差別待遇或有 歧視言論、政策、獎懲措施等,或者學校根據性別對學生的服儀打扮或人身自由 施以不同的身體規訓,或對性的不瞭解與恐慌導致性別平等教育在實際推行時發 生的社會爭議……等。以下,筆者蒐集 2004 年至 2016 年間見於報紙或網路媒體 之社會事件,篩選與校園性別有直接相關的新聞,自行分為「身體規訓」、「性別 歧視」和「與性有關的事件」三類,並綜合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 與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