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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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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滿麗,《向性騷擾說不─輕鬆解讀性別三法》,臺北市:元照出版,2013 年初 版。

蘇滿麗,《校園法律與生活》,臺北市:元照出版,2012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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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政策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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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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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馨,〈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的時代意義——以法律的有限創造教育的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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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富,〈同志教育進/出校園之間:以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的實作方式為例〉,《女 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30 期,2012 年 6 月,頁 83-136。

游美惠,〈情感教育:仍待積極開展的研究領域與教學實踐〉,《婦研縱橫》,2014 年10 月。

楊嘉宏,〈性別平等不只是法治教育:一個國中基層教師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的觀 察筆記〉,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67 期,臺北市:教育部,2014 年 8 月,頁 25-29。

(四)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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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鍾宛蓉,〈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以性別平等教育 法為核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范欣蘋,〈性別平等教育的憲法建構與檢討-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國民中小學的實 踐為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黃佳平,〈日出天未亮──1990 年代以來台灣的大學學生自治作為一種霸權計 畫〉,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陳瞻吾,〈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之研究-以大學校 園之適用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蘇滿麗,〈法規範建構與實踐分析─以性騷擾為核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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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書類

陳惠馨,〈生命敘事─女學會、女性主義、生命與法學研究反思〉,《發聲與行動:

大學教師的學術勞動與性別運動》,臺北市:女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6 年初 版,頁23-41。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校園現場性別觀察》,臺北市:女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07 年初版。

臺灣大學性別與空間研究室,《性別與空間之教學、研究與政策十年回顧與前瞻》, 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性別與空間研究室出版,2005 年初版。

中正大學歷史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編,中正大學歷史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

中正大學歷史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1994 年。

(六)網路資源與新聞報導

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網址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網址為:http://www.lawbank.com.tw/index.aspx

Lawsnote,網址為:http://www.lawsnote.com/

楊桂華,〈同志學生:被罰抄金剛經。金甌女中教官:是心靈輔導〉,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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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影視資料

Kirby Dick(Director),(2015),The Hunting Ground(Documentary),The Weinstei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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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1 條 (立法目的)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 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 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 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3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第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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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 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 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