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處分;兩者針對是否有提起行政爭訟餘地之判決,也有明顯的差別。必須注意的 是,在時間面向上,再興小學案為民國102 年間之訴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84 號為民國 100 年 1 月 17 日公布,當時大學學生已可以針對非退學之行政處 分進行行政救濟。
如果小學學生於廁所遭陌生人拍門,校方因無法確認加害人身分而消極調查,
最高法院認為校方對當事人提出之申訴決定侵害當事人之受教權與人格尊嚴;相 較於屏東女中學生遭校方記警告、曠課並「輔導轉學」,難道沒有侵害該學生之 受教權與人格尊嚴?為何兩案之法官在法院判決上的態度如此不同?是否相較 因當事人之同性戀性傾向而受歧視,因此即便遭記警告、輔導轉學,也法官也無 法以憲法第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允許其提起行政爭訟?又是否由於小 學廁所拍門案牽涉到性騷擾,其嚴重性與社會輿論令法官不敢單純以程序問題打 發?
四、與性有關的事件和性別平等教育的實質內涵
(一)與性有關的校園性別新聞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揭示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 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而性別平等教育課課程的目的,是為了指以 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然 而,面對校園中與「性」相關的性別事件,例如宣導安全性行為並發放保險套、
在校園內播放正向探索自我身體性教育宣導影片,教育現場如何處理?以下節選 數則與性有關的校園性別新聞事件列表:
94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248428,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74 胡清暉,〈男舍禁發保險套 台師大生嗆「性教獄」〉,自由時報,2009 年 10 月 30 日,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346836,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75 郭美瑜、陳威廷,〈搭帳篷睡台大 推男女混住 募 200 大學生後天行動 籲設性別友善宿舍〉,
蘋果日報,2009 年 12 月 28 日,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1228/32192378/,最後瀏覽日:2017 年7 月 24 日。
76 黃天如,〈「被迫不斷在陌生人前出櫃」女性靈魂逼住男宿 台大跨性別者轉宿遭拒〉,風傳媒,
2017 年 5 月 28 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273314,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08 年 10 月,臺大男宿舍有男同學免費發放潤滑液與保險套,並在 PTT 上 發文公告,免費提供給同學索取。然而,校內教官認為「文章內容不雅」、「可能 變相鼓勵女生留宿」,指示PTT 各版版主刪除相關文章。該生後來以含蓄用詞重 新發表文章,仍遭立刻刪除,刪文理由為「讓人誤以為推銷情趣用品」。事件受 到媒體關注後,台大主任秘書解釋:「宿舍網頁是學術網路,輔導員認為學術網 路不應放置私領域的訊息,才會刪除。」
同樣是發放保險套的性別行動,2009 年 10 月臺灣師範大學男生宿舍內有一 名男學生免費發放保險套,並在師大bbs 站上公告,隨即遭其他學生向校方投訴,
並攻擊該名男同學之性傾向理由為「鼓勵宿舍內發展同志情慾」、「同志在宿舍亂 搞」;教官則以「鞋櫃上不可放置物品」、「宿舍內不可隨意放置雜物」為由,逕 行沒收保險套並將該男同學記點警告。
師大於2009 年的性別行動筆者亦親身參與,隨後學生串聯在師大舉行小遊 行,並向校長提出四點訴求,包括:性平會專職化、必修性別教育、修改門禁規 定、設置無性別廁所。然而,校長以「有關宿舍的問題,學生應該先與宿舍委員 溝通,由宿委代為表達。現場沒有學生具有宿委身分,因此發言不具代表性,校 長不會與現場同學討論相關問題」為由,傾聽但不接受亦不回應學生的意見與訴 求77。針對此事件,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認為:「校方應該思考,先前有沒有 其他物品在宿舍免費贈與不特定人士,例如面紙?洗髮精?當時有無禁止?如果 先前沒禁止,卻禁止保險套和潤滑液,就是對物品本身有道德性想法。78」
這兩件分別發生在台大與師大的發放保險套性別行動,同樣由學生發起,保 險套亦為免費發放;但都同樣迅速遭到校方的反對,台大學生是發文被教官刪除,
師大學生則是保險套全部被教官沒收並記點警告。此外,在師大發放保險套的男 同學卻因為個人性傾向受到輿論攻擊,被指為「發放保險套是鼓勵宿舍內發展同 志情慾」──學生因性傾向遭到輿論攻擊、學生亦透過遊行提出四點性別相關訴 求;面對這樣一個明顯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 條與第 14 條有關的校園性別 事件,師大校內性平會並無立即回應,校長甚至在學生遊行訴求時,以缺乏代表 性為由拒絕進一步討論。
2009 年,台大、政大、師大等數個大學性別社團聯合發起「不分性別」倡
77 黃佳平,〈日出天未亮──1990 年代以來台灣的大學學生自治作為一種霸權計畫〉,世新大學 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頁73,2010 年。
78 同註 74。
9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議活動,呼籲各校設置「不以生理性別做為限制的性別友善宿舍」,提供同性戀、
雙性戀、跨性別等學生更自在的生活空間。網路輿論認為「這只會增加墮胎率,
引發人工流產潮」、「把宿舍當廉價賓館」。 各校在這事件上的態度都持中立:「台 大學務長馮燕說,鼓勵學生對性別中立宿舍發表意見,該校城鄉所教授畢恆達四 年前曾推動「大學校園男女合宿」實驗運動,但因反對者眾而實驗未成。政大主 秘樓永堅回應,只要住宿生對混居有共識、家長也不反對,校方尊重且願嘗試,
由宿舍管委會討論決定同層或分層。台師大主秘林安邦認為,可由某棟宿舍某層 樓先試驗。」
然而,當學生對依據生理性別劃分的宿舍制度提出疑問時,社會輿論的攻擊 卻立刻聚焦在「性」之上;認為一定與性有關,「增加墮胎率、引發人工流產潮,
把宿舍當廉價賓館」。然而,非預期懷孕是為在性行為時做好安全措施所造成,
應該關注的是性教育與安全性行為宣導(當然包括使用保險套的教學);與不同 生理性別混宿並無絕對關聯。
同樣是爭取非以生理性別作為劃分的住宿環境,2017 年 5 月在台大再度發 生跨性別學生申請轉宿又遭到拒絕。該生已經持有精神科醫師開具的性別認同障 礙診斷證明、申請人家長同意書、也已找到願意接納跨性別的三名生理女性同學 作為寢室室友,並得到三名女性室友的雙方家長同意;備齊諸多文件後該生向校 方申請轉宿,卻被否決。校方否決的理由為:「可能會造成其他學生抗議」、「可 能發生騷擾事件」。「根據當天與會的台大學生轉述,還有師長當場以戲謔的口吻 反問陳述意見的學生:萬一校方同意此案,結果有女學生懷孕了怎麼辦?」。然 而,這是一件跨性別者因其性別認同而遭受差別待遇的校園性別事件,就在備齊 一切文件的最後關頭,台大校方以「可能發生性騷擾」、「萬一女學生懷孕」等對 性的恐懼為理由,拒絕該跨性別學生的轉宿申請。
杜絕或減少性騷擾、性犯罪、非預期懷孕的因素非常多,包括:營造性別友 善與平等的安全校園環境、改善因性別歧視而為的差別待遇、宣導安全性行為,
加強性別平等教育(包括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將認同為女性的跨性 別者強制放在生理男性的宿舍裡,絕對無法杜絕或減少性騷擾、性犯罪;讓該跨 性別學生住進生理女性的宿舍裡,與宿舍是否發生性騷擾事件並無絕對關係──
同樣都是生理女性的環境中,也可能發生同性之間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而性別事件甚至性犯罪發生時,本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程序處 理;台大校方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生理二元性別預設思維,顯見毫無性 別平等意識。關於該事件的後續處理,台大性平會表示:「基於該會並不適合處 理自己學校有無違法的問題,日前已將全案轉送教育部性平會。教育部性平會亦
9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已正式發文受理,即日將籌組調查小組,依法最快於2 個月、最慢 4 個月內完成 調查」
綜合以上各項與宿舍、性別和恐性有關之校園性別事件,根據〈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6 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 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 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 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 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 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即便台 大性平會認為自己不適合處理校方在拒絕跨性別學生轉宿申請一事有無違法,但 校園性別事件可劃分為核心與邊緣事件,以本事件為例,校方在拒絕跨性別學生 轉宿申請一事有無違法為「核心事件」,校方師生對此發表歧視言論則是「外圍 事件」,兩者可分開獨立處理而不互相影響。由此推論,就2008 年台大潤滑液事 件中學生文章被教官指示刪除、2009 年師大學生因性傾向受校內學生輿論攻擊、
2017 年台大校方於高層行政會議中「讓跨性別者住進女宿可能發生性騷擾、可 能讓女生懷孕」的歧視言論;這些都是獨立的外圍性別事件,可以依據〈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28 條,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由任何人檢舉之。
2017 年台大校方於高層行政會議中「讓跨性別者住進女宿可能發生性騷擾、可 能讓女生懷孕」的歧視言論;這些都是獨立的外圍性別事件,可以依據〈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28 條,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由任何人檢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