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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性別氣質之概念。然而,在校園的權力結構裡,學生面對最龐大且不可撼動的
「學校」,從學生服儀獎懲規則、宿舍門禁管理,可能有基於生理性別或性別刻 板印象而為的不平等規訓。而這些規訓是針對學生的身體,試圖要求某種性別的 學生全部都必須穿著特定氣質之服儀,或者不能有某種所謂「怪異打扮」;然而 這些身體規訓與性別有極密切關係,也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應討論、甚至有 能力加以處理的範疇。
(一)與身體規訓有關的校園性別新聞事件
表十二:與身體規訓有關的校園性別新聞事件摘錄
50 楊桂華,〈同志學生:被罰抄金剛經。金甌女中教官:是心靈輔導〉,蘋果日報,2004 年 3 月 4 日,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040304/758969/,最後瀏覽 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51 徐夏蓮、吳仁捷、王乙徹,〈高一男穿女泳裝遭開除〉,自由時報,2004 年 9 月 21 日,網址:
http://old.ltn.com.tw/2004/new/sep/21/today-so6.htm,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身 體 規 訓
年代 校園性別新聞事件摘錄
2004 台北市金甌女中限制女學生頭髮不能留短於 15 公分頭髮,違反規 定的學生要接受處分,被記過、罰勞動和抄寫宗教經文。50 台中市衛道中學一名男學生因與同學打賭輸了,在校園穿女性泳 裝,雖三點未露,但校方以「該名學生素行、成績不佳,為恐留 級」等理由,和家長溝通後,達成讓該學生輔導轉學的共識。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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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6117,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53 廖雅玉、盧宏昌,〈「脫裙換褲更糟」 北一女生爭褲權〉,TVBS 新聞,2008 年 10 月 5 日,網 址:http://news.tvbs.com.tw/other/183343,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54 郭顏慧,〈取消女生宿舍門禁 輔大學生連署〉,自由時報,2009 年 10 月 31 日,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347274,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55 黃文鍠、林曉雲、陳怡靜,〈台南女中近 2 千學生 集體「脫褲」抗議〉,自由時報,2010 年 3 月18 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80717,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56 蔡昆儒,〈忽視學生絕食抗議、黑箱選舉結果,輔大的保守校風扼殺了台灣的民主自由〉,報 橘,2016 年 5 月 30 日,網址:https://buzzorange.com/2016/05/30/fju/,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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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懲處(違者記過,甚至要退學)。金甌女中校方行政人員表示愛校服務與心靈 輔導的特殊處罰「並非針對同志學生」,然而卻同時強調「女孩子學會做家事、
擦地板,頭髮不能留太短才是淑女表現」;正代表該校的學生服儀制度與行政人 員皆嚴重缺乏性別平等意識,才會將生理性別、頭髮長度、性別刻板印象、操性、
獎懲全部捆在一起,形成有系統的懲罰機制,並以此對待學生。這個新聞報導的 時間是 2004 年 3 月 4 日,而〈性別平等教育法〉為 2004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
雖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後,依據該法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與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 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金甌女中的髮禁規則就應該改善。
緊接著,從 2005 年開平中學老師要求女學生必須上課不穿裙就是「性別錯 亂」事件,2008 年北一女學生抗議校方規定不得穿著短褲進出校門事件,包括 2008 年筆者於台中女中參與的「部落格串聯:夏季體育服上短下長進出校門」57 運動,到 2010 年台南女中學生於朝會時集體脫下長褲、露出短褲,抗議校方「在 校園內不得穿著運動短褲」規定。這些爭取穿著體育服權利的抗爭事件,皆發生 在「女中」,學生皆為生理女性;各校拒絕學生提案的原因均包括「女生體育褲 會露出腿,不雅觀」。但平時穿著制服裙子,難道不會露出腿?而 2008 年台中女 中部落格串聯行動與學生投票已經對此妥協,將提案改為「爭取穿著體育服長褲 進出校門」,然而當時仍遭到校方服儀委員會之回絕。
無獨有偶,北一女、台中女中、台南女中這幾個學校均為地區性菁英學校,
而該校制服也成為一種榮譽和階級的象徵。在學生爭取穿著體育服褲裝進出校門 時,也經常遭到校方老師、行政人員、家長會等長輩的反對:「其他第二第三志 願的學校想穿我們制服還沒得穿」。反觀同樣為地區性菁英學校的建國中學、台 中一中、台南一中,從未有類似爭取體育服進出校門之抗議行動──因為這些學 校是「男校」。
不過,身體規訓並非只發生在生理女性身上,除了女性在女子學校內受到身
57 該事件為筆者 2008 年時親身參與,當時聯合學生自治代表,以學生集體投票、網路部落格串 聯、在服儀管理委員會議中提案等形式向台中女中校方爭取穿著體育服進出校門。當時並無新聞 報導,但仍有部落格文章留存,網址為:http://lpoevaece.tian.yam.com/posts/17254859,最後瀏 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該事件亦在學生族群聚集之深藍論壇引起討論,網址為:
https://goo.gl/4kraK8,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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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規訓,也不能忽略男校有學生因跨性別認同或其他理由渴望嘗試不同性別衣著 的可能。2004 年 9 月,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一名男學生因與同學打賭輸了,在 校園穿女性泳裝;雖三點未露,但校方以「該名學生素行、成績不佳,為恐留級」
等理由,和家長溝通後,達成讓該學生輔導轉學的共識。新聞指出:「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受理該起學生「男扮女裝」遭輔導轉學案件時,因明顯與現行高中職學 校獎懲法規不符,立即行文要求衛道中學說明。校方表示,該名學生離校並非因
「男扮女裝」單一事件,該生曾因作弊被記警告,也曾對師長惡言相向被記過,
即將滿三大過,今年六月間,又在教室走廊穿著女性泳裝搔首弄姿,引起同學鬨 堂,老師發現後,請他到教官室,並通知家長前來處理。」雖然從新聞中,我們 難以得知該男學生遭輔導轉學的真正原因;但不可否認,「穿著女性泳裝」是該 男學生被同學異樣眼光看待、被校方叫到教官室的原因之一。衛道中學男學生穿 著女泳裝事件為 2004 年 9 月,屆時〈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公布施行;然而,面 對男學生戲謔探索不同性別的衣著展演,衛道中學竟完全沒有引用〈性別平等教 育法〉給予該名男學生保障、輔導或協助,而是援引其他「獎懲法規」,將該生 輔導轉學。男學生與其家長也接受被輔導轉學的結果,並未提出任何反對或異 議。
整體而言,從 2005 年到 2010 年之間,學校服儀規定針對特定性別為身體規 訓的現象確實存在,直到 2016 年 1 月才開始有所改善:國立台中女中於 2016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中以 92:0 壓倒性通過班聯會提案,支持學生「穿運動短 褲進出校門」58。但仍有許多女子中學仍無法獲得穿著舒適體育褲裝的自由:包 括北一女提案被校方駁回;新竹女中只同意穿運動服「出」校門,依然不允許穿 運動服進入校門;高雄女中依然禁止女生穿體育服上下學。而早在 2004 年 6 月 公布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全台各女子中學穿著體育服褲裝的抗爭過程 中,竟未被引用或討論,似乎各級學校的學生服儀規範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互 為平行,彼此無涉──但事實上〈性別平等教育法〉有能力、有法源依據,也應 該對台灣校園內的服儀規定加以修正,方能保障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
性別認同學生有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與資源。
學校對學生的身體規訓,除了服儀規定以外,也包括限制個人行動自由的「宿 舍門禁」。2009 年,輔仁大學學生抗議女宿門禁。該門禁規定女學生晚於 11 點 半歸宿即遭記點,記滿三點即被退宿;對打工較晚的同學相當不利,但同校的男
58 喻文玟,〈中女中可以穿短褲進出校門了〉,聯合新聞網,2016 年 1 月 23 日,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1460544,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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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16420,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60 王立柔、余志偉,〈大學宿舍,何時終止性別戒嚴?〉,報導者,2016 年 9 月 21 日,網址:
https://www.twreporter.org/a/dorm-curfew,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24 日。
61 資料來源:同註 60,包括文化大學和東海大學直接廢除廢除女宿宵禁;成大改成女宿生可 24 小時刷卡進出,但需登記;海洋大學女宿試辦凌晨1:00-5:00「宣導」只進不出,但非強制;高 應大試辦女宿24 小時可刷卡自由進出。但仍有部分學校的宿舍門禁仍有男女差別待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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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學校宿舍門禁規則已經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但各級學校校內性 別平等委員會始終態度消極;總是需要學生反覆多年抗爭,甚至祭出絕食手段,
才能在校務會議中被討論。教育部直到2016 年輔大學生開始絕食後,才「接獲 檢舉,組成調查小組處理」。針對教育部認為男女宿舍差別規範違反性平法之決 議,身兼輔大法律教授和教育部性平委員的吳志光則表示:「那是人權保障一般 性的問題,倒很難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來介入。」不過,若〈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4 條無法介入男女宿舍差別規範這種明顯基於生理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的人權 問題,目前校園內還有什麼法律,能在學校與學生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適切地 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