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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選舉糾紛之處理

一、第一階段:黨紀與國法之爭

國代選舉結束後,各地選舉結果陸續出爐,由於選舉提名和競選過程中衝 突、舞弊不斷,導致選舉結果與三黨協議的提名名單落差頗大。不僅是民、青 兩黨國代候選人大量落選,就連國民黨中央所提名的候選人也落選不少。此一 選舉結果當然不為三黨所樂見,於是選舉糾紛四起。1947 年 11 月 27 日,青 年黨李璜即致函陳立夫、吳鐵城、張厲生表示:

迭據本黨各省市黨部電告本黨正額國大候選人紛紛落選,似此情形如 不迅謀有效之補救辦法,則揭曉結果本黨國大落選者眾,無補於大會 之參加及憲政之促進,借時本黨不能不重新考慮是否參加民意機構和 行政機關之態度,用特遵照本黨中常會決議,正式提請貴黨特予注意,

並迅速設法補救為幸。144

有鑑於此,11 月 28 日,國民黨中常會擬定〈政黨提名補充規定〉兩項,

決議交由國民黨籍國府委員交付國務會議討論:「一、凡中國國民黨、青年黨、

民主社會黨黨員參加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競選者,均須由各所屬政黨提名;

二、用選民簽署手續登記提名者,以無黨派為限。」145此項建議復經第 18 次 國務會議補充決議,係解釋法律性質,根據施行條例之規定,用選民簽署登記 者,以社會賢達為限。國、民、青三黨黨員需受其約束。面對選舉結果不如預 期,民、青兩黨亦要考慮如何與國民黨交涉和對黨內同志交代。12 月 7 日,

青年黨中常會議決:「一、對國民黨應維持原名額繼續交涉;二、必要時對少 數單位分配上,可作適當之調換;三、對同志可作仍堅持原名額繼續交涉之統

144 〈李璜致陳立夫吳鐵城張厲生函〉,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7 年 11 月 27 日,

檔號:特 26/3.90。

145 〈第 78 次會議紀錄〉,臺北:黨史館藏,《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常會會議紀錄》第 6 冊,

1947 年 11 月 28 日,檔號:6.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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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覆。」146

國民黨方面,〈政黨提名補充規定〉雖經國務會議決議通過實施,但實施 的細則仍需進一步討論,因此 1947 年 12 月 4 日,國民黨中常會推派吳鐵城、

陳立夫、張厲生、馬超俊、谷正綱、劉健群、程天放、蕭錚、梁寒操、何浩若、

黃宇人、余井塘、王啓江、鄭彥棻等 14 人研究〈政黨提名補充規定〉實施問 題。147 12 月 7 日,經陳立夫等 14 名中常委研究結果,擬定六項辦法,因第 五、六項仍有爭議,國民黨中常會先行通過第一至四項。〈政黨提名補充規定〉

之實施辦法如下:

一、凡決定讓與友黨之地區而選舉結果較友黨候選人為多者,均為本 黨同志應遞讓與友黨為正式。

二、凡決定讓與友黨之地區而選舉結果係無黨派人士當選者,本黨無 法負責讓與。

三、凡決定讓與甲友黨而選舉結果係乙友黨當選者,由兩黨自行洽商 解決。

四、凡決定讓與友黨之地區,本黨同志雖願退讓而友黨人士之名次在 無黨派人士之後者,讓至無黨派人士為止。

五、凡經本黨內定之正式候選人均為本黨同志而選舉結果正式與候補 次序互易者,除自願互讓者外,應由各級黨部查明情形遵照中央 決定之正式及候補次序切實勸告當選同志依原訂次序予以調整。

六、凡未經本黨提名為正式或候選人之黨員而選舉結果竟當選為正式 或候補者,照國務會議之規定通知同級選舉機構撤銷其當選資 格。148

146 王嘯東、梅自芳、潘哲(整理),〈第 35 次會議紀錄〉,《中國青年黨第十一屆中常會會議 紀錄》第 1 冊,1947 年 12 月 7 日。

147〈第 112 次會議紀錄〉,臺北:黨史館藏,《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常會會議紀錄》第 8 冊,

1947 年 12 月 4 日,檔號:6.3/360。當日中常會議決議由陳立夫等 14 名中常委與協商民、

青兩黨商討三黨立委候選人提名問題。

148〈第 115 次會議紀錄〉(1947 年 12 月 7 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錄》第 43 冊,頁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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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政黨提名補充規定〉可知,國民黨中央對「讓與友黨」(一至四 項)已有共識,但對於「黨內互讓」(五、六項)黨內仍有不同意見。再加上,「選 總所」遵奉國務會議的決議,執行〈政黨提名補充規定〉,各地方確有執行的 困難,「紛以當選次序應如何核定,為請其以用選民簽署手續登記為候選人而 當選者,均在奉頒政黨提名補充規定之前,本所未奉明定標準,深感難以指答,

且足影響選舉之結果。」因此 12 月 10 日國民黨再次召開中常會討論〈政黨提 名補充規定〉第五、六項是否洽當,經過二小時多的辯論,與會委員意見分成 三派:

一、谷正綱、蕭錚、姚大海、潘公展委員等,認為中央常會秉承總裁 指示,辦理政黨提名,向繫採用負責管制之原則,自國務會議公 佈補充規定兩項後,各地主辦選舉機構,及當選同志,已有遵照 規定實行退讓者,此種規定,乃補救黨紀之□,既經上次常會通過,

復經提請國府會議決議,正式公布,實無重新考量之必要,否則 立法委員之選舉,將更難管制,而產生結果,必更複雜。

二、孫科、邵力子、陳布雷、戴愧生委員等,認為國務會議頒布之補 充規定,僅能作為對政黨提名辦法之一種說明或解釋,其效力并 不能變更或違反憲法,及選舉罷免法等法令所規定之原則,否則 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訴訟。查古今中外之法令,均不追既往,補充 規定只能適用於立法委員之選舉。關於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已 經投票,事後不應作任何限制,此種情形,友黨必能諒解,否則 人民選舉之自由,行將全被抹煞,世界各國必責我違反民主,包 辦選舉,對政府之地位,恐將不利,應請予以考慮。

三、湯如炎、梁寒操等委員,認為補充規定在事實上執行頗有困難,

其可能發生之後果,更不能不預為顧及。現在國府明令雖不便再 有變更,但為顧及一般同志情感起見,在黨內辦理退讓,應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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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分別勸導辦法,不可太硬性強制執行。149

從上述意見可知,CC 派中常委基於「政治」觀點,主張嚴格執行國務會 議通過的〈政黨提名補充規定〉,此議乃匡正黨紀之不足,否則未來立委選舉 糾紛一起,甚難收拾;較無派系色彩的中常委以「法律」的角度認為〈政黨提 名補充規定〉只是作為法令的補充說明或解釋,不能違反憲法和選舉法的精 神,〈政黨提名補充規定〉至多適用於立委選舉,不應追溯既往,招致國內外 指責中國政府反民主。團派委員則以「現實」考量,認為強制執行〈政黨提名 補充規定〉有困難,應以柔性方式勸導。不過為彌平國代選舉之糾紛,多數中 常委均主張嚴格執行〈政黨提名補充規定〉,但考慮到要求得票最多者「退讓」, 有違人情常理,難以自圓其說,因此「眾意於法理事實之間,應覓一折衷方法,

陳布雷與孫科、邵力子、李文範獨以為法律上要站得住,說得通。」150於是國 民黨中常會通過〈政黨提名補充規定〉第五項;第一項如何讓與友黨的問題,

推陳立夫、李文範、張厲生、黃少谷、潘公展、魯蕩平、湯如炎、洪蘭友、鄭 彥棻等委員研究,由陳委員立夫召集。第六項解釋的問題,推王亮疇(按:王 寵惠)、李文範、陳立夫、張知本、洪蘭友、柳克述、程天放、白瑜、張厲生 委員,並約同立法院、司法院本黨同志之對法律有研究者數人,參加研究,並 推陳委員立夫召集。151除此之外,中常會將上述意見和決議報告蔣中正,希望 蔣能有所指示。

經國民黨中常會推派的中常委,幾經研究,重新擬定〈政黨提名補充規定〉

實施辦法八點,其精神為「寓禮讓於法治之中,融事實與理論一致,庶幾本黨 協助友黨之精神,得以貫澈。」並於 12 月 12 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內文如 下:

一、凡決定讓與友黨為正式之地區而選舉結果本黨同志為正式,友黨

149 〈國民黨中常會與選舉指委會關於規定選舉事後限制辦法聯合會議紀要〉(1947 年 12 月 10 月),收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滙編》第五集第三編政治 (三)(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頁 720。

150 《陳布雷先生從政日記稿樣》第 5 冊,1947 年 12 月 10 日,頁 981。

151 〈國民黨中常會與選舉指委會關於規定選舉事後限制辦法聯合會議紀要〉(1947 年 12 月 10 月),《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滙編》第五集第三編政治(三),頁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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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之名次在候補之列,而其前列之候補人均為本黨同志者,

應以本黨名義讓與友黨為正式。原當選正式之本黨同志退居友黨 候補人原列之次第,但其前列之候補人中有無黨派人士時,本黨 同志之退讓須取得無黨派人士之同意。

二、凡決定讓與友黨之地區而選舉結果係無黨派人士當選者,本黨無 法負責讓與。

三、凡決定讓與甲友黨而選舉結果係乙友黨當選者,由兩黨自行洽商 解決。

四、凡經本黨內定之正式候選人均為本黨同志,而選舉結果正式與候 補次序互易者,除自願互讓者外,應由各級黨部查明情形遵照中 央決定之正式及候補次序切實勸告當選同志依原訂次序予以調 整。

五、凡未經本黨提名為正式或候選人之黨員,而選舉結果竟當選為正 式或候補者,應責成地方黨政負責同志,切實勸其自動放棄。其 不受勸導者,仍照國務會議之規定通知同級選舉機構撤銷其當選 資格。

六、關於立法委員及尚未辦選舉之國民大會代表之提名應嚴格依照實 一月卅八日國務會議通過之政黨提名補充規定辦理,但此項規定 必須由政府迅速為成立法程序。

七、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已經辦理完竣者,應即公告選舉結果。

八、關於政黨當選人互相退讓辦法,由政府將選舉罷免法予以補充規

八、關於政黨當選人互相退讓辦法,由政府將選舉罷免法予以補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