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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輩無黨派之老百姓,選羅選高是半斤與八兩,均無不可,惟覺「黨」

對大選之控制,尤甚於十年前。二十五年之大選,人民雖不能選擇

「黨」,但在「黨」內猶可選擇「人」;今則一切指定,連「人」亦不 許選擇矣!如此實行「憲政」,與「訓政」有何異乎?135

此一評論道盡民眾對國民黨絕對控制選舉結果的觀感,1936 年的國代選 舉,選民雖然無法選黨,但至少可以選擇候選人。不料 1947 年的國代選舉,

卻連候選人也無法選擇,這是否能符合實施「憲政」是為了「還政於民」的本 質,頗啟人疑竇。因此國民黨中央絕對控制選舉結果的舉動,種下日後選舉糾 紛的禍源。

(三)選務人員和政府官員的舞弊

接續上一點的討論,由於蔣中正一再下令要求地方政府和黨部,一定要設 法使三黨協議的提名名單順利當選,但實際上,選民投票意向並非國民黨能夠 完全控制,再加上,國代競選人數多於當選名額,三黨協議提名等於當選的策 略幾乎落空。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各地選務人員和政府官員,為達 成上級的指示,紛以不同方式,達成上級的「使命」,因此各地選務人員和政 府官員舞弊情形也就十分嚴重,儘管並非所有的舞弊都與「事先指定當選人」

有關,但無疑的此舉確實助長了相關舞弊情形。其中,較為常見者有扣押「選 舉憑證」或「選票」,不發給選民,由選舉相關人員負責分配選票,完成「中 央」的使命。相關情形分述如下,首先,「各縣在選舉時,大多將選票控制在 縣或區鄉鎮選舉機關,而各縣在選舉時,大多將選票控制在縣或區鄉鎮選舉機 關,不發給選民,概由選舉機關包辦代替寫票投入票箱。」136各地方情形略有 不同,以上海市為例,第一種是黑票:「有些幹事扣選舉權證,有的發了又設 法要回去。官方表面上作了糾正,其實未被發現的還有很多。拿這些選舉權證 幹什麼呢?就是用別人的選舉權證,去代捺指印冒領選票,然後乘監選人員去 吃飯或大小便時,乘機塞進票箱。」第二種是飛票:「它是在票箱加封後再設 法塞進去的,無以名之,喚作飛票。飛票怎樣入箱的呢?有兩種方法:一種是 將票箱的鉸鏈弄脫塞進去,一種是用槳糊拌豬油,加封後仍易撕去封條塞進

135 XXX,〈讀者投書 如此行憲,與訓政有何異乎?〉,《觀察》,3:14(上海,1947.11):2。

136 高溫谷,〈民社黨及其在江西的活動〉,《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政府‧政黨卷,頁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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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137另外,其他地方「有的把投票箱前面用封條封住,後面卻裝上一塊抽 板,可不撕破封條,把抽板抽去,以便塞進大批非法的選票。有的開票時重複 計票,或計票後假報數字,有的在預定應該當選的人名下,臨時增加一些得票 數。」138由此可見,各地選舉舞弊方式可謂層出不窮、不勝枚舉。

接著各地選務人員,藉上述行為,幫助國民黨「中央提名」或民、青兩黨 候選人當選。例如:以湖北省竹溪縣為例,縣長為確保「中央提名」的候選人 當選,採取偷樑換柱的方法,叫人趕寫當事人之選票,乘管理員熟睡之時,將 票櫃抬到縣長室撬開底板,再把寫好的原票換入,事後再將票櫃放回原處。139 以江蘇省丹陽縣為例,縣長指示「將所有票匭啟封,取出選票計算,將國民黨 候選人裴元鼎多餘之票取出,付之一炬,而易以空白票,填上(青年黨)俞康之 名,分別塞於各匭中,再以由省所帶回之封條重行封於匭上。」開票結果,俞 康果然順利當選。論者稱其為「換龍盜鳳」的把戲。事後,省選舉事務所以縣 長遵從指示,達成任務,特以辦理選舉事務成績優良傳令嘉獎,同時也發給總 幹事獎狀一紙。反之,江蘇省南通縣則未能依照上級指示,選出青年黨之代表,

結果縣長竟因而被撤職。140除此之外,綏靖區因戰亂無法在當地舉辦選舉,而 必須在附近擇地辦理選舉,但是政府不易糾集綏靖區流民前往投票,因而導致 種種弊端。以瀋陽市為例:「瀋陽民政局局長張建中叫各區的區長把有選舉權 而未來的空票集中起來,令人填寫金鎮、洪鈁、黃炳寰三個人的名字,爾後再 分別投入各區的票箱內。」當選人自言:「像我們這樣無人投票產生的代表,

的確是古今中外選舉史上的奇聞。」141

甚至有地方選舉是連「選舉權證」都不發給選民,也不經任何投票形式,

就宣布選舉結果出爐。例如:湖北省黃陂縣,國民黨中央提名青年黨余家菊當 選,「為了照顧各競選人的面子和掩飾局外人的耳目,在票數上按一定的比例,

137 毛獨時,〈舊上海選舉“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的經過〉,《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政府‧政 黨卷,頁 393。

138 張倉榮,〈記兩屆“國大”選舉內幕〉,《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政府‧政黨卷,頁 373。

139 賀覺非,〈記竹溪縣國大代表的選舉〉《湖北文史資料》第 5 輯(武漢:武漢中心氣象台印 刷廠,1982),頁 117。

140 蔡伯川,〈青年黨在丹陽獲選國大代表之內幕〉《鹽城縣文史資料》第 1-2 輯(1984),頁 285-287。

141 黃炳寰,〈“國大”代表選舉奇聞〉,《文史資料存稿選編》政府‧政黨卷,頁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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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給各競選人,縣選舉事務所乃臨時抽調繕寫人員,關起門來填寫選票,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選票填寫余家菊,其餘四人各分若干票,僅在幾天之內就突擊 完成了。於是一方面具文呈報上級,一方面公告黃陂國大代表選舉結果:余家 菊當選。142

國民黨用「填票」的方式協助「中央提名」或民、青兩黨候選人當選的做 法,招致各地方國民黨候選人的不滿,紛紛表示拒絕服從。「這種硬性提名(包 括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候選人),同時也包括分配給民社黨和青年 黨的名額,而他們當中有的人其籍貫根本不是某縣人,也要硬塞在某縣去作候 選人,(如丹寨縣就是由民社黨的湖北人潘墀作國大代表候選人)。又由各級地 方政府採用或變相採用行政命令支持。這種方式,當時在各省都引起強烈不 滿,貴州也是如此。被提名的當然要競選,沒有被提名的也要競選,有些地區 為此曾發生械鬥,從中央到地方到處都演出『雙包案』」。143

142 劉明遠,〈黃陂縣國大代表競選內幕〉,《黃陂文史》第 1 輯(1988),頁 145。

143 蔣相浦,〈選舉國大代表的片斷回憶〉《貴州文史資料選輯》第 24 輯(貴州:無出版社,1986),

頁 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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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選舉糾紛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