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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三黨中央協商提名與地方選舉舞弊

一、三黨協商

為因應各項選舉,民、青兩黨內部也開始著手選舉籌備工作。民社黨方面,

建議關於選舉事務所委員指派,應將「中央派任監督制改為各黨會議委員制」

47,對於各項選舉名額,民社黨主張「名額之分配,應參酌比例代表選舉制之 精神,依各黨比例分配名額之原則,先行商定。」481947 年 5 月 28 日,蔣勻 田向雷震要求「請政府商談選舉比例問題,對現在之省縣及參議會參加問題,

縣級暫可管,省級必須參加。」49除此之外,民社黨參與各項選舉之候選人,

應由其中常會決議通過後,送交國民黨黨部進行三黨協商。

就青年黨部分言,為籌備各項選舉,青年黨除派員與國民黨交涉各項選舉 提名名單如何安排外,青年黨中常會於 1947 年 5 月 1 日也成立選舉計畫委員 會,負責籌備與各項選舉相關的事務,以余家菊為主任委員,王師曾、夏濤聲 為副手。選舉計畫委員會成立後,5 月 10 日,青年黨中常會通令各級選舉事 務所委員及選舉候選人限 5 月前彙報,以便進行黨內提名以及與國民黨交涉選 舉名額事宜。選舉策略方面,選舉經費之募集將由黨員、同情青年黨者募集。

50基本上,青年黨認為參加政府是為幫助國民政府完成行憲以及爭取美國援 助,而各項選舉之成敗,決定於軍事形勢與美國援助。然在各項選舉投票前,

三黨應就各項選舉作一比例之協商,俾使三黨均能在各項選舉中爭取一定席

47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草案第三章,選舉機關第十五條至廿條之規定,關於中央各 省各縣各市以及蒙古、西藏、僑民暨全國性職業團體選事務所組織,係由國民政府派民政 廳長、縣長、市長、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及內政部充任監督。由於政府 官員多有國民黨員,故民社黨要求在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之分配,應要有民、青兩黨人士 參與,俾使選務工作有他黨監督,避免國民黨球員兼裁判的現象發生。國民黨應其所請,

在各級選舉事務所成立時,3-5 名選舉委員中,民、青兩黨各有 1 名,然而此舉仍無法改變 國民黨佔多數的事實。

48 〈保密局呈蔣中正民主社會黨關於行憲法規之主張〉,新店:國史館藏,《蔣中正總統文 物》,1947 年 3 月 12 日,典藏號:002-080200-00315-031,〈一般資料—民國三十六年

(三)〉。

49 〈附錄:雷震日記選〉,1947 年 7 月 5 日,《中華民國制憲史:制憲國民大會》,頁 358。

50 王嘯東、梅自芳、潘哲(整理),〈第 147 次會議記錄〉,《中國青年黨第十屆中常會會議記 錄》第 3 冊,194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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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6 月 5 日,青年黨中常會決議根據〈共同施政綱領〉第一、二條規定,提 請國務會議討論國代、立委、監委、省市縣參議員,各黨派人士及社會賢達之 當選比額。51

是年 6 月 23 日,青年黨余家菊與民社黨徐傅霖商談兩黨對各項選舉的因 應之道,余家菊主張國民黨應履行下列條件:「一、如以自由競選之名行排斥 他黨之實,則青、民兩黨祇好不參加;二、確定各黨及無黨人士當選名額;三、

由各黨聯合提名;四、提名人數與當選人數應歸一致,必如此始可收合作之效,

避競爭之危機。」52此議實為民、青兩黨與國民黨協議選舉名額分配之先聲,

究其根柢,實因民、青兩黨自忖其公開活動才一兩年,亟需透過競選活動吸引 選民目光,尤其參加政府僅獲得中央政府職位,但是其地方基礎甚為薄弱,是 否能在各項選舉中取得一席之地,仍是未定之數。

因此民、青兩黨藉由參與各項選舉之機,大量吸收黨員,青年黨方面「參 加政府後,吸收黨員更以此為釣餌,是以政府機關中下級公務員及失業公教人 員,最近參加該黨者頗不乏人。」53民社黨方面,據民社黨秘書顧紹昌回憶「當 時政治氣氛很活躍,民心思變,不少人都跑來加入民社黨,大概的說,每天入 黨的人最少也有五十個。」由於入黨人數多,民社黨「也先不管申請的人的情 況,也不考慮算不算是虛張聲勢,往往就不看申請書,申請了就算數了,就算 是黨員了,根本來不及一個個詳細核准,發黨章。」54然而此舉卻種下日後大 量黨員「跨黨」的糾紛。不過民、青兩黨本於自保和發展黨務等種種理由,遂 有與國民黨協議各項選舉之名額分配的建議,然而此舉勢必影響國民黨在各項 選舉的提名佈局,國民黨內部必須有所因應,乃派專人負責與民、青兩黨溝通。

在國民政府改組完成後,國民黨為使黨部決策與從政黨員活動一致,以及

51 王嘯東、梅自芳、潘哲(整理),〈第 153 次會議記錄〉,《中國青年黨第十屆中常會

會議記錄》第 2 冊,1947 年 6 月 5 日。

52 《余家菊先生日記手稿》,1947 年 6 月 23 日,頁 289。

53 〈國民黨中央聯秘處關於李璜堅辭經濟部長內幕及青年黨要求參加地方政權目的的專報〉

(1947 年 5 月 31 日),《中國青年黨》,頁 307。

54 顧紹昌(口述),潘光哲、梁雅慧(紀錄整理),薛化元(審訂),《顧紹昌訪談錄》(臺北,國史 館,2002),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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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參加政府之民、青兩黨起見,國民黨特設置黨政小組,由蔣手諭指定人選。

國民黨中常會並於 1947 年 6 月 25 日,擬定〈中央黨政小組組織辦法〉(參見 附錄 3-2-1),在黨政小組商定事項時,應事先通知總裁蔣中正、中常會或中政 會,當獲各黨員一致之行動。其人選分成兩部分,事關黨務者,由吳鐵城、陳 立夫、張厲生負責;事關政務者,由孫科、張群、陳布雷、邵力子、王世杰、

吳鼎昌、雷震負責。55國民黨中央黨政小組的成立,確立其管理從政黨員和與 民、青兩黨聯絡之事務,並為各項選舉事宜負責與兩黨交涉之人選。

國民黨成立中央黨政小組後,各項選舉提名也將開始進行,三黨需在某些 事項中達成共同諒解或協議。7 月 2 日,孫科邀請三黨重要人士談選舉事,席 間初步擬定「協定名額、聯合提名兩原則。並組九人委員會協商技術問題。」

56首先,三黨就各黨黨員跨黨問題提出討論國民黨方面,因內部提名競爭激 烈,若干國民黨員無法順利獲得黨中央提名,竟私自跨黨至民社黨和青年黨,

意圖藉此獲得提名的機會,57此情形為當時主掌組織部的陳立夫洞燭先機,遂 於 7 月 9 日國民黨中常會提案要求處理黨員跨黨事宜,陳立夫指出:

年來,本黨黨員因信仰不堅,加入其他黨派者,已迭有發現,甚至利 用其所加入之黨派關係膺選政府重要職務或民意機關代表,如此投機 取巧,若不嚴予杜絕,殊不足以為黨德,今後如查明此項份子除依照 本黨總張開除黨籍外,遇其所加入之黨派提請政府認為政府官吏或民

55 〈第 73 次會議記錄〉,臺北:黨史館藏,《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常會會議記錄》第 5 冊,

1947 年 6 月 25 日,檔號:6.3/357。

56 《余家菊先生日記手稿》,1947 年 7 月 2 日,頁 298。此議獲與會人士一致贊同,「在座唯 陳立夫表示有疑難」。與會人士之一的雷震,在日記中感概:「星期四晚,民社黨有蔣勻田、

萬仞千、王世憲、胡海門、戢翼翹五人,青年黨有余家菊、左舜生、鄭振文、劉東巖五人。

哲生先生首就對共問題數句,旋即討論選舉問題,即是不欲將剿共文告提出討論,而以所有 時間,集中於選舉問題,而兩黨人員,亦不質詢,誠為不可,自身利益重於整個利益歟!」

參見〈附錄:雷震日記選〉,1947 年 7 月 5 日,《中華民國制憲史:制憲國民大會》,頁 358-359。

57 時任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部部長的陶希聖指出:「我們中國國民黨黨內為了提名,各省市縣市 黨員的競爭頗熱烈。各黨派又向本黨要配額,要保障。有不少的地方及職業選舉中,是由 本黨黨員退讓,纔把名額讓給友黨。也有些地方或職業選舉,在本黨黨內競爭不了的人 們,到友黨去爭取提名」。參見:陶希聖,《潮流與點滴》(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9),

頁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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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機關代表候選人時,本黨應向其所加入之黨派宣布其違反本黨黨紀 情形,並對其提名不予同意,已肅本黨黨紀並為各黨間友好關係。58 該案經國民黨中常會討論通過後,國民黨隨即與民、青兩黨商談黨員跨黨 事,7 月 14 日,時任中央黨部秘書長吳鐵城向青年黨談「各黨須相互不錄用 他黨排除之黨員,以免興風作浪於其間而維持黨紀,保證政治風氣之純淨。」

59此議獲青年黨應允。青年黨中常會更於 8 月 10 日決議「在(制憲)國大以前,

參加國民黨者應表明態度,今後究屬何黨,在(制憲)國大以後再加入國民黨者 一律開除。」60在國民黨聲明不支持跨黨份子參加競選後,國民黨中央黨政小 組隨即擬定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三黨所佔名額,以作談判之腹案。經黨政小組 與民、青兩黨多次談判,兩黨各自提出對國大代表、立委名額,要求國民黨保 證當選,以維持兩黨在國民大會、立法院席次的一定比例。

國代部分,國民黨原擬提國民黨 2000 名、民社黨 300 名、青年黨 400 名 為談判腹案,民社黨則要求國代 400 名,青年黨要求各項選舉佔五分之一(約 600 名左右),對此國民黨內曾有反對聲浪,中常委蕭錚即為反對者之一。蕭 錚回憶道:「時青年及民社兩黨均以其在各省市地方向無有力組織,如何競選 為慮,極力向總裁陳請須本黨加以支持。本黨黨員及另當選,亦應退讓。余贊 成由本黨支持其競選,而不贊成『退讓』,以此在中央數次會商中,余力持不 可『退讓』。立夫兄曾力勸余不必堅持,最後併來一函(按:陳立夫指出『退讓』

是蔣中正的指示),余只得放棄主張」。61幾經爭辯,8 月 6 日,經國民黨中常 會決議通過「推誠商談允予盡量協助,但不作任何保證」。蔣對黨政小組所擬 之腹案,更批示「此數字尚合理,本黨可以同意此為基數,但選舉結果如何,

是蔣中正的指示),余只得放棄主張」。61幾經爭辯,8 月 6 日,經國民黨中常 會決議通過「推誠商談允予盡量協助,但不作任何保證」。蔣對黨政小組所擬 之腹案,更批示「此數字尚合理,本黨可以同意此為基數,但選舉結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