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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提名機制之變化勢必影響三黨協商選舉提名的結果,為討論方便,本節將 先探討國民黨有關選舉提名機制的建立及其內部爭執,再討論三黨協商選舉提 名的經過。

二、國民黨黨內提名機制的建立

在政府陸續制頒選舉法規和選舉機關後,國民黨亦開始進行黨內提名作 業,然而由於各地方黨團員力爭獲得黨內提名,為避免黨內提名過程過於激 烈,以致影響「戡亂」的進行以及排擠民、青兩黨的競選,因此國民黨中央遂 有由中央統一指導黨內提名之議,國民黨中常會分別擬定〈指導本黨同志參加 (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競選辦法〉三種選舉指導辦法,作為指導黨 員參與各項選舉之方針。131947 年 7 月 28 日,國民黨中常會推派陳立夫、張 道藩、蕭錚、劉健群、康澤五人審查指導辦法。對於黨員參與選舉是自由競選 還是統一指導,五人有不同意見,「有人就樹立國家百年民主政治基礎立論,

不贊成完全控制黨員選舉;然亦有人顧慮不控制或局部控制,均將發生不良影 響,或地方發生弊端(恐有省主席等從中操縱)」;又由於青年黨、民社黨均向 國民黨要求保障當選名額,14然國民黨內部對此次選舉「已有若干困難,故對 二友黨競選之協助,無法保証其有比例數額之存在」;指導選舉辦法草案規定

「其有不聽命令自由活動之同志,各該主管選舉指導委員會不予支持」,有委 員認為不切實際,無以樹立黨紀。15其中陳立夫主張自由競選,但張道藩、蕭 錚、劉健群、康澤皆主張統一指導,最後決定仍採統一指導辦法。並於 8 月 18 日在中常會議決通過。16

13 三種選舉指導辦法於 8 月 18 日國民黨中常會整合為〈指導本黨同志參加競選實施辦法〉公 布,參見附錄 3-1-4〈指導本黨同志參加競選實施辦法〉。

14 〈第 77 次會議紀錄〉(1947 年 7 月 28 日),收入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中國國民黨第六 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彙編》(臺北:編者刊行,1954),頁 470。

15 〈中央臨時常務會議紀要〉(1947 年 7 月 28 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 議錄》第 42 冊,頁 103-105。

16 蕭錚,《土地改革五十年-蕭錚回憶錄》(臺北:中國地政硏究所,1980),頁 296-297。蕭 錚認為如採用自由競選,不僅友黨人士不能當選,(如使友黨人士不能參加,勢必為共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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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央決定各項選舉由中央黨部統一指導後,鑒於法定提名日期期限 迫近,各地方黨部提名糾紛迭起,為徹底控制黨員提名競選各項選舉,8 月 16 日,中常會決議改變當年 2 月 12 日通過的〈成立各省市選舉指導委員會辦法〉, 改用選舉會報的方式,「由中央指派有聲譽,態度公正而不參加該地選舉之黨 員為指導委員。」17依省市別由中央指派一位指導委員,分派至各省市黨部與 地方政要合組提名指導委員會,執行提名工作。各省市選舉指導委員會的組成 份子為:1.省市黨部主任委員、組織處長、省市政府社會處長(規定由各該省 市黨部委員兼任);2.青年團之團幹事長;3.省市參議會議長,省市政府主席或 市長,省政府民政廳長(此三者以黨員為限)。18(國民黨各省市指導委員名單參 見附錄 3-1-2)。

國民黨中央為能確實掌握黨員競選名單,8 月 18 日,國民黨中常會修正 通過〈各省市縣選舉指導辦法〉(參見附錄 3-1-3)以及〈指導本黨同志參加競 選實施辦法〉(參見附錄 3-1-4)。19根據兩種辦法規定,國民黨員入黨或團員加 入三青團三年以上,才有資格登記參加國代、立委、監委競選。參選者依其參 選身份分別向縣市黨部、省市黨部、各級選舉指導委員會申請登記。在各級黨 部匯集申請登記參選的黨員名單後,提交各級選舉指導會報審查,加註評語或 審查意見,擬具欲支持的候選人名單,送呈中央選舉指導委員會,再轉呈國民 黨中常會作最後的決定。20

經中常會決定支持者,由中央黨部向選舉總事務所提出為國民黨候選人之

乘!)即黨員自相競爭,亦必出盡醜態。故明知統一指導困難甚多,而亦反對立夫兄之議,

認為唯有採統一指導之一途,道藩兄亦以余意為然。

17〈第 79 次會議紀錄〉,臺北:黨史館藏,《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常會會議紀錄》第 6 冊,1947 年 8 月 16 日,檔號:6.3/358。

18 黃宇人,《我的小故事》下冊(香港:吳興記書報社,1982),頁 42。黃宇人更指出各省市的 選舉指導委員會,多屬 CC 派佔優勢。

19 〈第 80 次會議紀錄〉(1947 年 8 月 18 日),《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彙編》,頁 478-480。

20 國民黨中常委黃宇人為遼寧省選舉指導委員,在其回憶錄中亦指出,依照中央常會的規 定,國民黨員競選立監委員或國大代表者,需先向所在地黨部申請登記,由各該市黨部選 舉指導委員會作初步審查,就合格的人中遴選加倍人數,專冊呈報中央,其認為不合格 者,亦應另冊附於卷末,再由中常會作最後的核定。參見:黃宇人,《我的小故事》下冊,

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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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並由中央電知各級黨部與指導會報,全力支持其當選。「其未經中央核 定為候選人之黨員,如果不聽命令而自由活動者,應受開除黨籍或團籍的處 分。」21同日,為求中央提名候選人順利當選和維持友黨當選名額計,國民黨 中常會通過三項決議:

1.本黨得斟酌情形於某地區不提候選人

2.中央決定支持之同志未獲當選者,各級承辦選舉之同志應由中央查 明情節課以責任。

3.通知中央委員,凡競選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者。除依照 規定向地方黨部報名外,並應函告中央黨部彙列登記。22

此外,為審查各地黨部國代、立委的提名名單,國民黨於中央黨部設立提 名審查委員會,以數省為一區域,各組審查委員,由國民黨中常委及中央選舉 指導委員會委員自由報名參加,但每人以參加兩組為限。又各省市選舉指導員 得參加各該組有關單位之審查。23(國民黨提名審查委員會分組名單參見附錄 3-1-5)。為解決各地方各項選舉提名糾紛,國民黨選舉指導員分赴各省市召開 選舉會報。為此,指導員大多花費二到三週的時間,在各地擬具應支持之名單,

再將名單送至南京中央黨部再行審查。24

在分赴各地的指導員陸續回到南京後,1947 年 10 月 20 日,國民黨中常 會決議成立選舉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審查各地送來的三黨國代候選人名 單。翌日,召開中常會與選舉指導委員會的聯席會議,首先審查臺灣省的名單,

負責指導臺灣選務的蕭錚表示,「臺灣為新收復之國土情形特殊,宜准其自由

21 〈第 80 次會議紀錄〉(1947 年 8 月 18 日),《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彙編》,頁 478-480。

22 〈第 80 次會議紀錄〉,臺北:黨史館藏,《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常會會議紀錄》第 6 冊,

1947 年 8 月 18 日,檔號:6.3/358。

23 〈第 107 次會議紀錄〉(1947 年 9 月 17 日),《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 會會議紀錄彙編》,頁 579-580。

24 余以黨部、政府意見難期一致,乃由余指導負責徵詢各方意見後,擬一當產生應選人名單 呈報中央。在此折衝達兩星期餘之時間。參見王子壯,《王子壯日記》第 10 冊(三十六年之 回顧)(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頁 65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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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中央亦不必公布候選人名單,眾無異議通過。」25翌日,國民黨選舉指 導委員會繼續開會,討論民、青兩黨的候選人國民黨是否支持其競選活動,黨 內候選人是否應「退讓」部份名額予民、青兩黨候選人競選。並開始審查各省 市各項選舉提名名單,自 11 月 3 日至 12 月 20 日,國民黨中常會和選舉指導 委員會之聯席會議每天召開,上下午各開一次會。

由於國民黨中央握有國代選舉的最後提名權,國民黨候選人即便在地方上 獲得提名,並不代表其能夠如願參與最後的競選。如此一來,本應是在地方進 行競選活動,爭取選民支持的候選人,「不得不想辦法到中央去活動,否則隨 時會被中央給抽換掉,而喪失候選資格,所以候選人寧可多往南京跑而不再向 鄉下跑了。」26尤其在國民黨中央的各省市選舉指導委員,常是候選人請託幫 忙的對象,選舉指導員蕭錚回憶:「以此每日清晨與深夜賓客盈門或電話不絕。

而遠道競選者之函電紛馳,實目不暇給。」27當時的雜誌也報導了選舉風氣從

「競選」到「競圈」的變化:

開始的時候,大家只忙於作競選的準備,結社集會,拉攏群眾,他們 真的以為只要得到了群眾的擁戴就能當選而無疑問了。於是大家都拼 命地在這上面投資。回過頭來,不料中央的圈定辦法規定了下來,無 論是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都要絕對控制。於是從事競選的人們就得 暫時放下層活動而從事上層活動了,因為起決定作用的還是上層,競 選者的上層活動忽而轉趨積極了,第一步是省會,第二步是首都。28 一般來說,這些獲得黨中央支持的人士要獲得提名較不費力,劉健群即表 示在黨中央工作多年的人,關於被提名的工作,倒是不需費力託人,並且是毫 無困難的通過。29因此由於黨中央已有一些特定支持的名單,且指示地方黨團 必須支持其當選,使得地方上原本非常緊繃的名額分配更形困難,以湖北省為

25 蕭錚,《土地改革五十年-蕭錚回憶錄》,頁 299。

26 沈雲龍(訪問),賈廷詩、夏沛然、周道瞻、陳存恭(紀錄),郭廷以(校閱),《萬耀煌先生訪問 紀錄》(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頁 445-446。

27 蕭錚,《土地改革五十年-蕭錚回憶錄》,頁 299。

28 杜漸,〈通訊:皖省國代選舉內情〉,《時與文》,2.13(上海,1947.12):303。

29 劉健群,《銀河憶往》(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66),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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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人選分配困難,而黨中央還指示湖北黨團必須某一部分同志當選。30 在此同時,國民黨又肩負協助民、青兩黨候選人當選之責,國民黨為使其

「政治諾言」能順利兌現,便命令地方黨部一定要選出,其方法如下:

國民黨決定讓與民、青兩黨的縣分,是由黨中央命令省主席,省主席

國民黨決定讓與民、青兩黨的縣分,是由黨中央命令省主席,省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