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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雙方各有理由,相互對立,國民黨中常會屢派要員勸導解釋,亦無法撫平 落選者和簽署提名者的不滿。

二、第二階段:以黨讓黨

眼見國大代表選舉糾紛愈演愈烈,民、青兩黨亦因選舉結果與預期不符,

紛致函要求與國民黨相關人士會商如何解決國代選舉糾紛。163是故三黨於 1 月 23 日進行會商,國民黨代表為吳鐵城、陳立夫、張厲生、孫科、邵力子、

王世杰、吳鼎昌、張群、陳布雷、雷震;164青年黨代表為左舜生、余家菊、劉 東巖、林可磯、夏濤聲;民社黨代表為蔣勻田、徐傅霖、戢翼翹。165席間,民、

青兩黨堅持選舉結果需符合當初三黨協定名額始能公佈,有四點要求:

一、已讓給之縣市,其選舉結果,國民黨員當選為正式而友黨為候補 者,須一律退讓。

二、已讓給之縣市,其選舉結果,友黨同志並未當選正式或候補者,

仍須設法讓給。

三、凡係友黨提名而無戶籍者,應設法保障其當選。

四、讓給友黨之代表名額總數,應予保持,倘選舉結果未能足額時,

應予設法補足。166

面對民、青兩黨的要求,陳立夫、吳鐵城、張厲生則回應,第一項要求,

可以按照規定務使本黨同志退讓;第二項要求,以選舉結果情形複雜,倘選出

163 參見:〈徐傅霖致陳立夫吳鐵城張厲生函〉,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8 年 01 月 17 日,檔號:特 26/3.92;〈蔣勻田致吳鐵城張厲生等函〉,臺北:黨史館藏,《特種 檔案》,1948 年 1 月 21 日,檔號:特 26/3.89;〈青年黨國大代表選舉補救辦法〉,臺北:

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8 年 1 月 21 日,檔號:特 26/3.88。

164 〈中秘處致吳鐵城王世杰等函〉,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8 年 1 月 21 日,檔 號:特 26/3.88。

165 〈吳鐵城等致左舜生徐夢岩等函〉,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8 年 1 月 21 日,

檔號:特 26/3.87。

166 〈第 138 次會議紀要〉(1948 年 1 月 25 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錄》第 44 冊,頁 131-137。第一項要求的「本黨同志」酌改為「國民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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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代表及候補均為社會賢達,則本黨無法退讓;第三項要求,以法有限制,本 黨無法保障;第四項理由殊欠充分,無法辦理。面對國民黨依法辦理退讓的態 度,余家菊則認為「謂依法言則無一合法事例,宜抱定決心求事實之解決,第 一須顧全協定名額,第二須確定協定人員當選合法與否之問題」,徐傅霖則表 明「如未經協商妥洽而公佈,則不能承認。」167經此次三黨會談後,1 月 25 日,國民黨召開中常會,谷正綱、黃少谷、姚大海、李文範等中常委認為「為 顧及現實及加強政治運用計,對友黨之選舉,應設法儘量讓給,但對於無法讓 給或不能讓給之縣市,則應予爭持。」然而應如何執行「以黨讓黨」,卒無結 論。因此中常會交由國代提名審查各組召集人繼續商討。同日,國民黨中常會 對於政黨提名候選人資格之限制問題亦決議:「政黨提名候選人中之現任官 吏,未於規定限期前辭職者,或未經取得戶籍者,應依照國大代表選舉法,及 其施行條例,予以剔除。」168

國民黨中央為顧及三黨合作行憲之局,遲遲不公佈國代當選名單,因此

「中央提名國大代表聯誼會」、「國代簽署提名當選人聯誼會」不時集隊向國民 黨中央請願,遞交意見書,雙方各執己見,相互對立,國民黨中央屢派員勸導 解釋亦無法撫平雙方的不滿。由於雙方對〈政黨提名補充規定〉所衍生的問題 有不同解釋,茲將雙方請願意見整理如下表,比較雙方歧見所在:169

167 《余家菊先生日記手稿》,1948 年 1 月 23 日,頁 384-385。

168 〈第 138 次會議紀要〉(1948 年 1 月 25 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錄》第 44 冊,頁 131-137。

169 〈國大代表簽署當選人聯誼會 1 及 2 次宣言〉,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7 年 12 月 22 日-1948 年 1 月 5 日,檔號:特 26/3.187;〈國代中央提名當選人聯誼會議見摘 要〉,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8 年 1 月 25 日,檔號:特 26/3.167(原文參見 附錄 3-3-2);〈國代簽署提名當選人提出理由摘要〉,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

1948 年 1 月 25 日,檔號:特 26/3.168(原文參見附錄 3-3-3);〈為黨員違紀競選問題向中 常會陳辭〉,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8 年 1 月 25 日,檔號:特 26/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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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之比較可知,雙方對〈政黨提名補充規定〉所衍生的各項問題,均 有針鋒相對的意見。值得一提的是雙方雖各執「黨紀」、「國法」一端相互辯論,

但更精確地說,雙方是對「黨紀」、「國法」各取所需,藉以強化自身論點,獲 得國民黨中央和社會輿論的認可;再者,雙方成員皆為國民黨員,其皆以擁護 蔣所領導的黨中央為前提,為自身利益要求國民黨中央「主持公道」。

由於雙方意見各有擅場,各地黨員紛紛響應,經國民黨選舉小組委員會研 究雙方請願意見和民、青兩黨要求後,為免節外生枝,於 1 月 30 日中常會決 議下列辦法,作為黨員退讓之準繩:

一、原定友黨為正式,而選舉結果係無黨派人士當選者,維持原選舉 結果。

二、原定友黨為正式,而選舉結果友黨得票在候補之列者,採取黨讓 黨之方式,友黨名次前列之本黨同志,一律遞讓,其不在候補名 額之內者,原則上無從讓出,商請友黨諒解。

三、本黨同志退讓為候補,應以不影響無黨派人士當選之次序為原則。

四、讓與友黨之本黨同志,應由中央予以有效之獎勵。

五、中央提名正式,而未當選,及原定為候補,或簽署提名而當選之 同志,由中央指派適當人員,分別在中央及地方邀集每縣或每一 單位之當事人勸導,並獎勵其自行退讓。

六、關於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結果,本黨同志不能遵照中央決議自行退 讓者,依照歷次決議,以黨紀執行,限於 2 月 12 日以前辦竣。170 由上述辦法可知,國民黨為顧及法理與政治信用,確立「以黨讓黨」的方 式要求原定「候補」或「簽署」競選而獲得當選的黨員退讓,以保障國民黨中 央提名未當選和民、青兩黨落選者獲得其「應得」席次,遵從指令者依照給予 獎勵,不遵守者,則以黨紀處罰。然而此舉就法理及人情而論,仍有欠公允之 處,故被要求「退讓」的黨員勢必不肯善罷甘休。有鑒於此,為求「退讓」作 業順利,若有黨員願意自行退讓者,中常會應擬定切實可行之獎勵辦法與上述

170〈第 139 次會議紀錄〉,臺北:黨史館藏,《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常會會議紀錄》第 10 冊,

1948 年 1 月 30 日,檔號:6.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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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同時實施,藉以鼓勵黨員「提高政治風度,並以減少糾紛免損黨譽。」

另一方面,三黨協議國代當選名額,不包括無黨派人士,故仍維持無黨派人士 的當選資格,以維法紀。

在國民黨中央正在積極尋求解決國代選舉糾紛之辦法時,民、青兩黨中央 卻祭出更強硬的手段,迫使國民黨「就範」;1 月 30 日,青年黨中常會決議「電 告當選國代同志未得本黨通告,不得啟程來京」171,同時亦致函國民黨,聲明 將視國代選舉結果決定是否出席國大:

本月 27 日在貴省中央黨部與立夫厲生兩先生會談關於本黨國代候選 人選舉結果,不在候補之列或無票者,貴黨無法退讓一節,雖經再三 表明其咎,在本黨候選同志終無結果,茲奉本黨中央命聲明選舉最後 結果如何安排,其權操諸貴黨,但本黨當視選舉之全般結果,以考慮 本黨同志是否參加國民大會。172

在友黨決定將視國民大會選舉結果決定是否出席大會後,為避免行憲國民 大會落入一黨國大之口實,國民黨必須更加積極進行「勸讓」,鼓勵簽署提名 或候補當選為正式的黨員退讓。2 月 4 日,國民黨中常會經過蔣中正手令同意,

修正通過〈中國國民黨黨員當選國大代表或立法委員自願讓與友黨獎勵辦法〉

鼓勵更多黨員自行退讓(參見附錄 3-3-4)。除以總裁、中央執行委員會名義給 予書面獎勵外,更以下屆競選優先提名、介紹工作等誘因鼓勵。拒絕者除執行 黨紀處分外,其現任行政職務應即通知從政主管同志予以解除,以示懲戒,並 以其遺缺介紹退讓同志補充。173由此可見,光靠國民黨中央、「選總所」來處 理選舉糾紛,已顯得捉襟見肘,國民黨中央不得已只好祭出「總裁」這張王牌,

藉蔣中正的權力來彌平選舉糾紛。2 月 6 日,國民黨中央即發函致所有需退讓

171 王嘯東、梅自芳、潘哲(整理),〈第 49 次會議紀錄〉,《中國青年黨第十一屆中常會會議 紀錄》第 2 冊,1948 年 1 月 30 日。

172 〈余家菊等致陳立夫函〉,臺北:黨史館藏,《特種檔案》,1948 年 1 月 30 日,檔號:特 26/3.191。青年黨的決議亦可參見:《余家菊先生日記手稿》,1948 年 1 月 30 日,頁 389。

173〈第 140 次會議紀錄〉,臺北:黨史館藏,《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常會會議紀錄》第 10 冊,

1948 年 2 月 4 日,檔號:6.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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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黨內候選人:

此次○○○同志競選國民大會○○省○○縣○○團體代表得票甚多,

足徵平日譽望之隆,群情嚮慕之切,至堪欣慰惟查○○○同志所當選之 名次,係經事前洽商在○○黨國大代表名額之內為實現多黨政治,以 求行憲之順利,本黨同志允宜深體中央與友黨協議之苦心,依照退讓 辦法,特表謙懷,以個人之雅度,彰本黨之誠信,豈為讓德可風抑且 裨補國是,凡此想已在○○○同志衡量之中,顧以時間迫切,國大代 表全部名單亟待公布用時,申函勸讓未盡之意。由○委員○○詳達,

務希迅速見復。174

儘管國民黨明定獎勵退讓辦法,但其地方幹部和競選黨員多以時間太促,

加之情形複雜,收效甚微。退讓辦法本身,亦有頗多爭議。2 月 9 日,國民黨 中常會對此商討對策,王寵惠即指出「選舉乃國家法令之根源,處理選舉糾紛,

不能不十分慎重,否則吾等將為憲法史中之罪人,國務會議對選舉之補充辦法 兩項,其最高效力之估計,僅為立法原則,在立法程序未完成前,尚未達到法 律化之程度,更不能作為追溯既往之根據,關於上項辦法之補充解釋,似愈弄

不能不十分慎重,否則吾等將為憲法史中之罪人,國務會議對選舉之補充辦法 兩項,其最高效力之估計,僅為立法原則,在立法程序未完成前,尚未達到法 律化之程度,更不能作為追溯既往之根據,關於上項辦法之補充解釋,似愈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