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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國民政府與行政院改組

第三節 政府改組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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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府改組的完成

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閉幕後,1947 年 3 月 26 日,國民黨中常會決定修改

〈國府組織法〉,增設副主席,內定為孫科;103選定選定國民黨國府委員 17 人名單和行政院各部會人選。3 月 31 日,國民政府公佈行政院、立法院、司 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組織法,為改組政府確定法律依據。本來,國民黨原意 是待三黨簽署〈共同施政綱領〉,並提出國府委員會和行政院部會名單,即可 完成政府改組。不料,三黨對政府改組仍有認知落差,民、青兩黨堅持中央政 府既已「開放政權」,地方政權亦要「比照辦理」,否則三黨合作只是形式。因 此民、青兩黨藉故不提參加政府名單,導致〈共同施政綱領〉的簽署受到延宕,

甚至在政府改組後,民、青兩黨內部因對參加政府改組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糾 紛,箇中原因頗值得深究,為方便敘述,擬在下節探討。

不過,蔣中正對民青兩黨變相要挾的舉動感到十分不滿,認為「民社與青 年兩黨未提出府院參加名單,而反提出各種要求,形同勒索要脅倍至,而以青 年黨為甚,此乃初料所不及。彼等以為美國希望我政府能於本月杪改組,故其 延宕、敲詐更無忌憚,殊不知此等卑劣政客,決非外人所重視,而我政府改組 之時期亦決不能以美國之希望為標準,此時應另籌社會人士參加政府而捨棄此 兩黨之計也。」蔣雖萌生捨去民、青兩黨,邀請無黨派人士參加政府的想法,

但蔣亦不願過去幾個月的努力付諸東流,故決定「暫置不理,且作回鄉掃墓之 計。」104由政府代表繼續與之周旋。

本來民、青兩黨在 4 月 2 日欲派代表去南京簽署〈共同施政綱領〉,但卻 因蔣臨時離開南京去奉化掃墓,意外吃了閉門羹。由於民、青兩黨延遲交出參

103 「全會通過國府增設副主席案,此為一要事,將來若推哲生擔任斯職,則本黨內部或不免 有反對之者,但為安定本黨與政制之準備,應不顧一切,斷然行之。哲生雖非完全理想 人選,然從各方面考慮,故仍以彼為佳也。」〈國民黨第六屆三中全會第十次大會通過國 民政府增設副主席案〉,新店:國史館藏,《蔣中正總統文物》,1947 年 3 月 16-17 日,典 藏號:002-060100-00222-024,〈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三月〉,頁 79。

104 《蔣中正日記》,3 月 29 日、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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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政府名單是為協調黨內人事安排以及爭取更多的政治利益,國府和行政院改 組勢在必行,再事拖延對三黨而言並非好事。4 月 8 日,兩黨府委名單已定,

雷震遂請王世杰電請蔣中正回南京,並請求與蔣會面。105然而蔣遲至 4 月 15 日才從奉化回南京,翌日蔣親自主持中常會,討論與民、青兩黨代表,會商決 定之施政綱領案。常會仍意見甚多,蕭錚、谷正綱、張道藩、姚大海、田崑山 等委員相繼發言,對於其中第四條:政治解決中共問題、第六條:行政院長人 選須各黨派同意、第八條:裁撤訓政法制與機關、第十二條:各黨派參加省、

市參議會及政府,認為對國民黨不利,「均主張有所修改」。106由此可見,國民 黨內的 CC 派仍有雜音,不願民、青兩黨干預政府之決策。為求盡速通過,蔣 遂說明「此為政治性之約守。而非法律性之決定,不必拘泥於文字之推求。吾 人如以去歲政治協商會議之『和平建國綱領』。以與此相較,則知其內容之得 失利弊,究屬有別也。」107此番言論才使發言反對的中常委接受。

由於民、青兩黨均要求政府改組後,為表示政府是三黨合作,不能再以一 黨之紀念方式強迫各黨派接受。應事先徵求國民黨中常會同時決定,各級政 府、機關、團體、學校在政府改組後停止舉行「總理紀念週」,並且不再懸掛 國民黨黨旗,不再誦讀國父遺囑,但國民黨各級黨部的上項活動照舊舉行,國 民黨亦勉為接受。108在三黨共識大致已達成的情況下,當晚,蔣約集民、青兩 黨領袖張君勱、曾琦暨社會賢達莫德惠、王雲五等,一同簽署〈共同施政綱領〉, 並接受兩黨提出的國府委員名單,稍後,又正式提名張群為政府改組後之行政 院長,亦獲一致同意。109〈共同施政綱領〉內容如下:

105 〈附錄:雷震日記選〉,1947 年 4 月 8 日,《中華民國制憲史:制憲國民大會》,頁 350。

雷震除向蔣報告與民、青兩黨協商經過,亦報告民盟總部欲遷至南京事。「民盟派章伯鈞、

羅隆基來京,願與政府代表一談,謂民盟今後方針,擬將總部遷京,今後以公開的和平的 做一反對黨,希政府允其所請,並擬會見。」

106 《陳布雷先生從政日記稿樣》第 5 冊,1947 年 4 月 16 日,頁 908-909。

107 〈蔣中正批准三十六年席征兵實施辦法並約集民主社會黨青年黨兩黨領袖及社會賢達代表 簽署共同施政方針並接受兩黨出任國民政府委員名單等〉,新店:國史館藏,《蔣中正總統 文物》,1947 年 4 月 16 日,典藏號:002-060100-00223-016,〈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四 月〉,頁 16。

108 〈第 64 次會議紀錄〉(1947 年 4 月 16 日),收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國國民黨中 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錄》第 42 冊(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頁 199。

109 〈蔣中正批准三十六年席征兵實施辦法並約集民主社會黨青年黨兩黨領袖及社會賢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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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組後之國民政府,以和平建國綱領為施政準繩,由參加之各黨 派及社會賢達,共同負責完成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式。

二、以政治民主化及軍隊國家化原則,為各黨派合作之基礎。

三、外交政策,應對各友邦一律平等親善,無所偏倚。

四、中共問題仍以政治解決謀取國內之和平統一。

五、提前試行行政院負責制,行政院依國府委員會之決策,負執行全 責。

六、行憲前之行政院長人選,國民政府主席在提出作用時,應徵求各 黨之同意。

七、對各省行政,本軍民分治與因地制宜原則,作徹底之檢討與改革。

八、凡因訓政需要而設立之法治與機關,應予廢止與裁撤。

九、徹底整理稅制及財政,減輕人民負擔。

十、嚴格保障人民各項自由,嚴禁非法逮捕與干涉。

十一、今後所舉辦之外債,應專為穩定並改善人民生活及生產建設之 用。

十二、各省市縣參議會及地方政府,應儘量使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共 同參加。110

蔣同時亦表明,「倘中共放棄其以武力奪取政權之行動,能為國家之團結 統一而合作,則該黨仍有參加政府,從事建國工作之機會。」111

4 月 17 日,國民黨中常會決定國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五院院長人選,

同時恢復設立中央政治委員會,陳立夫任秘書長。翌日,〈國民政府組織法〉

正式公佈,國民政府委員會成為法定最高國務機關,國府主席為蔣中正,副主

簽署共同施政方針並接受兩黨出任國民政府委員名單等〉,新店:國史館,《蔣中正總統文 物》,1947 年 4 月 16 日,典藏號: 002-060100-00223-016,〈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四 月〉,頁 16。

110〈陳布雷副秘書長上蔣總裁報告討論國府改組後之施政方針案情形呈〉(1947 年 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二),頁 797。

111 〈蔣主席為國府改組成立發表談話〉(1947 年 4 月 18 日),《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 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二),頁 79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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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賢達來共負國家大事之責,而使國民黨政府委員會為最高國務機構,則國 民政府主席自應對國民政府委員會負責,而不應如組織法規定對國民黨中常會 負責。」115

面對民、青兩黨和輿論的質疑,為使政府改組順利完成,蔣中正「允承青、

民二黨所要求者之改正,此雖於形式上略損威信,但無礙大體,並望早日成立 府會也。」1164 月 21 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條 暨第十五條,第一條增加「為由訓政達到憲政之過渡期間」,又第十五條之後 半段「國民政府主席對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一句刪去。1174 月 23 日,

國民政府公佈行政院部會首長名單,並於當日召開首次全體會議,名單見下 表:118

表 2-4 1947 年行政院部會首長暨政務委員名單

職位 姓名 黨籍

院長 張群 國民黨共計 14 人

內政部 張厲生

外交部 王世杰

財政部 俞鴻鈞

軍政部 陳誠

國防部 白崇禧

教育部 朱家驊

司法行政部 謝冠生

社會部 谷正綱

115 吳世昌,〈論政府的改組〉,《觀察》,2:9(上海,1947.04):5。

116 《蔣中正日記》,1947 年 4 月 20 日。

117 〈行政院改組期近 府令修正組織法〉,《大公報》(天津,1947 年 4 月 22 日),第 2 版。

118〈政院及各部會首長暨政務委員名單〉,《中央日報》(南京,1947 年 4 月 24 日),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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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薛篤弼

地政部 李敬齋(1947 年 5 月 1 日 成立)

資源委員會 翁文灝 僑務委員會 劉維熾 不管部政務委員 彭學沛

經濟部 李璜 青年黨共計 5 人

農林部 左舜生

不管部政務委員 常乃惪、楊永浚、鄭振文

副院長 王雲五 無黨籍共計 5 人

交通部 俞大維

蒙藏委員會 許世英

衛生部 周詒春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繆雲台

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李大明、蔣勻田 民社黨共計 2 人

政府改組完成後,國府委員會即為國民政府最高決策機關,並非訓政時期 由國民黨中常會決議送交國府委員會執行,因此國民黨黨部與政府機關的關係 需要調整。是以國民黨中常會於 4 月 30 日修正通過〈各級黨部與從政黨員行 文聯繫案〉(全文參見附錄 2-3-1),表明國民黨黨部之決策,應由從政黨員在 政府中酌情執行。蔣更於 8 月 13 日,對此作明確指示:

自政府改組,容納民青兩參政後,本黨對於政府指導之方式理應加以 更正,以期適應改組後之新情勢,至少應在表面上不露痕跡。中常會 及中政會所有關於政府之重要決策人事決定,均必須通過行政院會議 或國務會議,事先自不宜公佈,且應保守秘密,以免招致國內外批評 本黨一黨專政,且同時刺激少數黨之情形。……飭轉各黨辦報紙,此 後不得登載此類消息外,特電密達,務希各出席中常會及中政會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