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女性容易因貧窮成為弱勢家庭。因此,單親家庭一般可視個別爲況 之不同申請各項經濟補助,例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 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等。政府政策雖然對弱勢家庭較傾向以社 會福利救助及急難方面來解決這些問題,但光是補助卻無法讓弱勢家庭的孩 子看到希望(陳雅鈴,2006)。因為在父母有成癮行為的弱勢家庭裡,補助款 有時候反而成為家庭暴力的引爆點,並助長酗酒風氣,父母領了補助款喝得 爛醉如泥,孩子卻連三餐都不得溫飽;更常見的現象是父親以暴力威脅,拿 走所有補助【98.10.25 訪社工】。這也反應出原住民弱勢家庭常見婚姻暴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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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其中受虐者多數為婦女,其次為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施暴者大多是婦女 的配偶(謝臥龍,2008)。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或親子之間的暴力行為,例如夫婦間嚴重的語言 暴力與肢體衝突以及雙親對子女之虐待(林松齡,2002)。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家庭暴力與家庭權力有密切關係,婚姻暴力常因著權力與控制上的不帄等,
造成一方配偶在身體、性、精神與經濟上,產生傷害、痛苦、恐懼與束縛情 況的行為(黃志中,2000 ),並殃及無辜子女。在生活中仰賴成人供給生活 所需的兒童,往往缺乏反抗施虐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可以說是家暴事件中最 為弱勢的受害者。
遭受家暴的婦女和兒童幾乎天天面對貧窮和暴力交相脅迫的現實壓力。
然而在整個家暴事件的過程中,亟需被照顧、保護或安置的不止是遭受暴力 對待的婦女或兒童;目睹暴力事件的兒童、家人,甚至施虐者本身都必頇視 個別需求接受輔導和社會服務。由於原住民族婦女缺少發聲的機會,以及本 土相關的研究不足(吳天泰,1998),所以原住民部落在整合各項支援體系與 社區化福利服務的合作建構上確實有其迫切性。
(一)原住民受虐兒童及少年的安置服務
對人生整個發展的階段而言,兒童及少年階段可以說是個人成長發展及 社會化的關鍵時期,同時也是需要教育,培養和保護的黃金時期,因而許多 國家都十分重視兒童及少年的教育和保護工作,也制定了許多相關法規與福 利政策(李增祿,2007)。
兒童及少年福利的範圍非常廣泛,其定義也因各國的社會、經濟、文化 及政治觀點的差異,而有許多不同的解釋,本文暫不一一詳述。惟,無論基 於何種觀點,兒童福利之最終目標皆是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 並以維 持一個適合兒童及少年成長的健康環境(馮燕,2000;鄭鈞元,2003)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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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而少年的人口素質更直接影響國家未來發展;在 少子化的趨勢之下,如何維持未來國家高經濟產值及人口素質,提供兒童及 少年適當的成長機會與空間,以及完整適切的福利照顧與服務將是兒童及少 年福利的首要課題(陳玫伶,2006)。
兒童少年安置服務是兒童福利的第三道防線,又稱之為替代性福利服務
(鄭鈞元,2003)。當兒童及少年的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問題或親職不彰,無法 提供兒童最低限度的社會、情緒以及生理上的照顧,致使兒童受教養權利因 為受虐待、疏忽、或違反法律而受到威脅,或兒童及少年因有偏差行為經矯 正無效或原生家庭失能、身心受虐等故必需接受保護安置,短暫或永久離開 家庭或解除親子關係,由其他之家庭或機構取代原生家庭功能(鄭鈞元,
2003)。有關兒童及少年接受安置之相關法規詳見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四章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直至第四十五條,本文不在此處細述。
安 置 服務 終非 長久 之 計。於 情 於理, 若 無 特 殊情況 ,兒童及少 年都 應 該 在結 束 安置之後 返 家 重 聚。 因 此,家 庭 重建的 工作愈顯重 要 。從 一項針 對 遭受父母施加身體虐待、年齡未滿十八歲、屬於長期安置者 所進行的研究
(鄭貴華,2001)得知,受虐兒童大多盼望與親人保持聯繫,並且希望能獲 得協助尋親俾利親情連結。年紀越小者對於返家重聚意願越強烈。對於施虐 者,受虐兒少對「家庭重聚」之接受意願包括:全然願意重聚,漸進重聚,
模稜兩可,及拒絕重聚等四類。與非施虐親人「家庭聯繫」之接受意願則較 為強烈;與非施虐母親「家庭重聚」更為盼望。
值得關注的是,不少文獻指出,台灣地區各屬性之兒童暨少年安置機構,
仍停留在「機構化」、「集體化」與「住宿式」的服務方式。政策與資源的限 制,致使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服務呈現片斷化、資源連結不良、人力受限、
經費有限、機構定位不明、機構相互排擠與缺乏整體規劃等問題(陳玫伶,
2006)。因此,兒少安置機構未來如何在社會工作實務部分:落實「兒童最佳 利益」原則,兼顧受虐兒童的想法及感受,避免原生家家庭之依賴及遺棄。
藉由安置機構加強辦理受虐兒少與原生家庭之聯繫工作,結合社會資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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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專業人員輔導知能及相關服務措施;透過社會政策部分,提供施虐父母必 要的協助與服務(鄭貴華,2001)。以促使不同專業間進行跨領域的協調、合 作,整合出綿密的社區服務網絡,提供高效率的多元服務,正是專業助人工 作的重要課題之一。
(二)原住民部落貧窮女性單親的求助系統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1999)指出,家庭暴力,加上多重的壓力 如被歧視、貧窮、離婚、意外死亡,對婦女的人身安全造成相當的威 脅。台 灣是亞洲第一個實施家暴防治法的國家。家暴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公佈之前,
對於婚姻暴力的定義原以身體虐待為主,及至家暴法拍板定案才擴至其它層 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 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 害行為,但凡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辱罵、威脅、不准睡眠也一併涵括其中。
亦即,所謂家庭暴力依發生的型態可分為身體虐待、性暴力、精神虐待等部 份(周月清,1995)。
部落家庭暴力現象存在已久,卻因為家庭暴力涉及的範圍,包括男女不 帄權的觀念,法律與制度對婦女不利的困境,以及服務輸送系統與相關措施 的缺乏,常常導致受暴婦女求助無門(王麗容,1995)。除此之外,原住民弱 勢家庭之婦女往往一則缺乏謀生能力,不得不受制於掌握經濟權力的配偶,
其次擔心被社會大眾貼上負面標籤,不得不隱忍壓抑。
這現象反映出一個充滿種族歧視的社會對於原住民的刻板印象,尤其是 對原住民婦女的貶抑,剝奪了他們作為人的基本權益(謝臥龍,2008)。
由於族群、階級、性別造成多重壓迫之社會結構問題,加上地處偏遠資 訊封閉,缺乏外援,以往原住民婦女大都只能默默承受壓力不敢也無法對外 界請求支援(阿布梧.亞伊細卡那,2002)。然而,即使目前部落弱勢家庭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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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社政的途徑倍增,諸如: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各縣市家暴中 心與「113」通報專線,以及其它民間社福單位都能提供具體的服務或協助,
但受虐婦女一則擔心子女被社工人員帶走,同時畏懼施暴者一旦被起訴,有 可能頓失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或者在未來遭受加倍的暴力對待,以至於對 體制回應家庭暴力問題的能力缺乏信心。一般而言,宗教信仰的支持與神職 人員的關懷,反而成為她們的最佳依靠。經由「現實治療」之諮商治療技巧 引導及運用,受虐婦女對其酗酒行為以及對家庭暴力的妥協,聚焦於她所能 掌控的現實事件和情境,往往能透過認知、修正,而有所改變(鄭玄藏等合 譯,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