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體制下,新竹市區公所是新竹市政府的直屬機關,為新竹市政府基於便 民考量而分設於各行政區的派出機關,惟業務受民政局的指導監督。竹市於 1982 年
7 月 1 日升格為省轄市,於 1982 年 11 月 1 日正式成立東區、北區、香山三個區公所 在現制中,區公所體系並無區民代表會在存在,僅為一單純的行政單位。其是市政 府的派出機構,屬功能性的業務組織、單純的管理機構,經指定辦理某種特別事務。
另外、就法律上而言,區公所本身並未具權力,僅是市政府的委託機構或代理人,
須以市政府的意志為意志。而就市政府的行政體系來論,區是市的地方層級,以執 行、事務的功能為主,其功能的發揮與組織結構與業務職掌有關、由於區公所本身 並不具地方政府的特性,故有關重大決策事項方面,均須請示上級或彙整相關局處 之意見辦理,為市政府各局處的業務承轉單位。圖 3-1 將新竹市區公所組織規程與 行政建制上與市政府機關之關係圖列出,以做為重組探討的依據。表 3-1 為 2006 年 10 月 20 日新竹市區公所人員編制表。
圖 4-1 區公所與市政府行政建制圖
其它局室 民政局 其它局處室
新竹市政府
區公所
民政課 社政課 經建課 行政室 會計室
表 4-1 新竹市區公所人員編制表
職務 區長 秘書 課長 會計 人事
課員 技士 里幹事 辦事員 書記 工友 總計
職等 9 8 7~8 5~8 5~7 5~7 4~5 3~5 1~3
東區人數 1 1 4 4 19 1 28 5 1 4 68 北區人數 1 1 4 3 17 2 21 3 2 4 58
香山區人數 1 1 4 3 12 3 12 3 1 3 43
總數 3 3 12 10 48 6 61 11 4 11 169
資料來源:2006.10.20 新竹市政府人事室資料
「新竹市政府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本市以下設區,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一 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依「新竹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第二條規定:「新竹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置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
辦理市自治事項及執行交辦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我國體制是採取權能區分及權能互濟的市長議會制,而目前新竹市政府與區公所權 限之劃分偏向市政集權。就目前區公所各課室職掌業務實際情況,真正屬於區公所職 掌,且為其權責所能辦理者有限,因為市政工作大都仍集中由市府各局處直接執行。依
「新竹市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區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一般民政、兵役行政、教育行政,並協辦警政、衛生、環保、消防 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經建課:掌理經建行政、交通行政、都市發展、地政、土木工程,並協辦稅務行 政及其他有關經建事項。
(三).社政課:掌理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文化行政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採購、出納、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
資訊、便民服務及其他行政事項。
其他未設課、室掌理事項,由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