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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重組(reorganization)的意涵

第二節 組織重組理論及研究途徑

連宏華(1999:108-109)指出,組織重組的政治性目的,常是行政機關組織重組 的主軸,它主導組織重組活動,也是發動組織重組的泉源,而追求組織的效率、效能和 經濟性之重組目標,只是促使政治性重組目標正當化的陪襯而已。所以,從組織重組的 原因及目的,可歸結出其所涉及的面向主要有五:

(一)管理面:主要追求組織運作更具效率、效能,調整組織的結構、功能及作業程序,

建立分權或行政授權制度,確立事務系統的權責分明等。

(二)政治面:確立政務系統的權責分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分權或授權,政治權 力關係之制衡,政治利益的妥協暨現實政治的考量,政策協商功能之建立等。

(三)法律面:依法設立機關或單位、員額、人事、預算及行政程序的合法化,提升法 律執行能力等。

(四)財政面:主要包括組織運作的經濟性,削減成本以降低財政負擔或赤字等財政面 之考量。

(五)社會面:回應內外環境需求之重組或再設計,民意暨服務對象的回應及新決策、

新行動的採行,因應新生事物的需求 ,社會及歷史文化背景因素使然等。

有關組織重組的原因,由於學者、專家的看法、觀點、角度各有不同,是以呈現多 元的說法:

(一)法律面

March & Olson(1983:281)認為現代公共行政組織結構正不斷在改變,大多數政府 經歷急劇的成長與變遷,有許多新機關相繼設立,也有些機關遭致合併或改隸,彼此之 間的權責關係已有改變,機關之間及機關與人民之間的互動關係也有所改變。上述的改 變主要透過法律、行政許可、委任立法及機關之內部轉化而產生。

(二)政治面

Bozeman & Straussman(1991:145)則認為組織重組原因為追求經濟與效率、政策 的改變、政治的回應、政治的象徵、司法介入與組織設計等五項。其中所謂政治的回應,

乃政府組織需具有政治上的回應,組織重組有時即被當作它的一種方法來達成。例如新 竹市區公所與戶政事務所整合,即是從政治面考量,以政策回應地方政府所要求的精簡 組織平衡預算。

(三)從組織成長的觀點

根據Greiner (1972:3-15)的解釋,在組織的各種演進過程中,皆有一項促進成長 的管理方式,而每一改革時期中,也各有其必須解決的危機和管理上的問題,亦即重點 在於演化和革命所引發出來的困境。

Mosher( 1967:494-496)在研究許多組織重組個案之後,從「組織退化」

(organizational obsolescence)的觀點,歸結下列因素會導致組織退化,必須進行重 組:

1. 顧客或人口數的成長,使組織的規模擴大,導致組織結構必須改變。

2.由於問題與需求的產生,改變組織的計畫與責任。

3.因政府特定層級或管轄權有所改變,促使政府的角色擴張,導致組織重組之發生。

4.由於新技術、新設備、新知識之採用,促使機關的工作和方法之改變,可能使得現有 作業程序、組織結構,甚至現職人員顯現退化,因此需進行組織重組。

5.專業化的結果,提高人員所需的資格條件。

6.由於機關或較高層級的機關採取新的行動(如政策之改變),導致較低層級的機關或單 位之退化。

(五)對新生事務的回應

彭錦鵬(1990:123)認同Grafton 的見解,亦認為組織重組是對於「新生事物」

的回應,而這些新生事物是大規模的、突發的,而且是由嶄新的社會、經濟與科技的改 變而來。

綜合上述,組織重組的主要原因是為改進組織不合理現象,消除組織的老化情形及 對新生事物的回應或要求,重新設計組織結構以改進其職能運作。即使某一組織能夠長 存不衰,但由於組織結構乃人為設計,它並不是完美無缺,也不可能長存永久不變,它 必須因應環境的變遷而做適度的調整。組織的一生可被設想為一個演進的過程,隨 著時間的發展,組織的型態也將依循某一方向而逐漸改變(彭文賢,2001:1)。

組織重組引發行動的原因常為需要符合法律面,或考量政治因素或促進組織成長與 克服組織的退化,甚至對新生事務的回應,各種不同組織重組的原因,引發相對應組織 重組的目的。陳昭欽(1992:24)認為所稱「原因」,係指促使組織重組行動發生的客

觀環境因素;所稱「目的」,則指組織重組的發動者及參考者在主觀意志上之企圖。前 者為外鑠的壓力,後者為內發的力量。此種區分乃因應析論方便之權宜作法,實則二者 是相當不易截然劃分的。

Chandler & Plano(1988:161)認為組織重組的目的有下列七項:

(一)整合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機關,消除重複的服務和浪費。

(二)合併不同單位,簡併為少數較大單位,以減少直屬於行政首長的機關數目。

(三)提供幕僚與輔助性服務,以強化行政首長的諮詢和內部管理的功能。

(四)釐清行政權責,使決策更具效率,責任之分擔更明確。

(五)消除民選職位和多頭領導的委員會。

(六)鼓勵從事長程和短程的規劃服務,以協助決策者。

(七)提供人事、管理、和預算程序的持續性評估。

而美國國會於1949 年所通過的「組織重組法」中(The Reoranization Act of 1949),則揭示組織重組的六項目的(Mansfield,1969:334)

(一)提昇更佳的執法能力與行政管理效能,增進公共事務管理的速度。

(二)在最有效的政府業務管理之下,減少經費支出,以符合經濟性原則。

(三)增進政府運作效率,以達最大程度的實用性。

(四)依政府主要目的之實際需要,盡可能的整合、協調、強化組織功能。

(五)合併功能相似機關,來縮減機關數目,裁撤已不需要的機關或功能,使能更有效 率的管理。

(六)減少功能重疊,權責混淆的現象。

上述組織重組法案中組織重組之目的,再度被列入1966 年的重組法(The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66)(Emmerich, 1971:154,260)。

Salamon 則將組織重組目的劃分成三大類型,提供了一個有用的分析架構 (Salamon,1981:479-497):

儘管在實施重組時很少能夠達到經濟和效率的目的,但這二者卻常被視為是重組的 目標,而且實際上它也是重組的官方理論依據,美國國會在1947 年通過的組織重組法 案,就是以「促進經濟、效率和改善公共事務處理方面的服務」作為其支持此一政策的 正當理由。而在此之前和往後的政府組織重組當中,經濟和效率也常是重組的主要目 的。國會之所以強烈希望從重組來節省政府的開支,事實上是反映了某些相當重要的政 治考量。畢竟經濟和效率是一種有力的政治表徵,而且它們是明確、實際及易於解釋的,

因此標榜經濟和效率也就常成為重組支持者用來對抗反對者的手段。

(二)、政策效能

籍由重組的實施,將可提升組織的效能。效能是一個比經濟和效率更抽象,更具爭 議性的重組目標。二者的差別如下:

1.經濟和效率是將焦點集中在政府的輸入面,即在特定的產出下所能節省的成本;

而效能則將焦點集中在產出面,即重組的目標能達到多少。

2.經濟和效率主要是用來分析個別的計劃,而效能則是偏重整體計畫、政策的分析。

(三)、策略上的政治利益

這個目的雖然最容易達成,但卻也是最具危險性的。此種類型的重組可以分成二種:

1.基於各種特定的策略理由所進行的重組

譬如藉由重組來達到下列目的:將不受歡迎的官員降級或撤職、改變在國會中 的地位、廢止某項計畫、改變機關的形象、展現某種行動、表現具管理能力的印象、

償還政治債務、避免產生激烈的變革、從預算中將機關予以剔除或增加、在國會的 注意下保護某項行動等。由此說明了重組是多用途的,它可以作為追求廣泛策略利 益的政策工具。

2.基於政治目的所進行的重組

此種重組主要的目的是尋求決策權威、取得在機關中的代表性、能見度、和能 獲得特定利益的安全處所,它比較趨向於去瓜分行政權力而不是予以集中或合併。

組織重組的成敗,繫乎於重組方向的正確與否。是以學者、專家提出一般性與運作 考量之原則,冀望提供主政者在行使重組決策時之參考:

(一)一般性原則

Szaonton(1981:20-23)從組織設計的觀點,行政機關重組應把握二項原則:

1. 概括性原則:部門的組織原則,應基於國家的目的或目標,而且愈廣泛愈好。

2. 內部設計原則:在內部設計上,至少有三個一般性原則,即

(1)組織內部設計宜力求平衡,避免輕重不一。

(2)控制幅度:在政府組織的內部層級應儘可能減少,以利留住人才,加速決策和行 動的程序,提供更寬廣的創新空間。

(3)高級主管人員位居於部屬之上,領導部屬應具有明確的權威。

Dean(1981:131-154)亦從組織設計的觀點,提出多項組織重組應注意的事項:

1. 有效能的組織設計,首先在於使其結構發揮功能。

2. 政府機關的設立,要有明確的目標。

3. 所訂定之各項計畫,應置於同一部門或機構。

4. 當相關的計畫分由不同主管機關執行時,總統的政策和管理辦公室應加以協調。

5. 應賦予首長或由其授權的單位主管,對於部門或機關的計畫及內部管理有更大的權 威。

6. 應賦予首長對機關內部管理之廣泛自由裁量權。

7. 避免採行狹窄的控制幅度,以避免降低首長的管理能力。

8. 避免將人力和資源做不均衡的分配。

9. 讓操作層級能分享決策權威,是明智之舉。

10.只在下級機關執行的計畫確需協調時,才設置實施的區域管理者。

11.不宜輕易地干預行政部門或機關的現行組織。

彭錦鵬(1990:132-140)在研究我國行政院重組方案時,從行政組織體系的大架

1. 因應政治開放運動所帶來對行政體制的要求。

1. 因應政治開放運動所帶來對行政體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