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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治參與層面的考察

第三節 三年地方自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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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初期另一爭議性的政治議題,即為臺人治臺此一概念。省參議會第一 次大會期間,教育處長范壽康因為在省訓團訓話時指臺人「奴化」、「有台獨思 想」、「主張臺人治臺」,因此引起郭國基等省參議員憤怒指責。35該事件最後 在議長黃朝琴等參議員「淡化」的努力下,就此結束討論。但「以臺治臺」一詞 被范壽康與「台獨」作連結,使「以臺治臺」的意義有被忽略與誤導的傾向。郭 國基在五月七日的會議上,強調「以臺治臺」是本省人應該擔負的理想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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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的〈熱言〉專欄,也表示「以臺治臺」只是追求地方自治精神的表 現,有關指責「以臺治臺」有排他意識的指控其實是肇因於近來省內外人感情不 洽。八月廖文毅參選參政員時,也提「以臺治臺」作為政見內容。但旋又遭省黨 部以猛烈文宣攻擊。省黨部白志忠指廖的想法是地方主義反動思想的極度發 展,將台灣和中國劃上一條鴻溝。37

八月二十九日的《民報》社論,也捍衛「以臺治臺」的概念。該篇社論表示 孫中山即把省作為自治單位,還主張各省人民制定省憲、自選省長,此為國民 黨傳統精神,根本沒有爭論餘地。何況在政治協商會議也是做如此的共識。表 示「以臺治臺」只是出於地方自治精神下的觀念,但也希望此一詞彙別再使用:

省為地方並自治單位的見解,既屬正當不成問題,則對臺人治臺的說話,

即無須大驚小怪的必要。亦不能視為過激而不穩的言動了。雖然如此,以 台治台一語,容易受人們解釋為有排除別省人的義意。所以固疆自守、阻 礙統一種種的惡評隨之而生。甚至有故意擴大其辭,抨擊為帶有支解民族 感情的作用,這種難免有徒事誇張之嫌,名曰主張融合內外省人的感情,

實反正以促進感情的疏隔。所以,我們盼望各界莫再使用有人誤會的語 句,並發表一些適得其反誇張的詭辯。倘若使人能夠互相協力爭取名實相 符的地方自治,使有能而公正之人士上台,無能而貪汙之壞人退陣,內外 省人之感情隔膜可不解而自消了。38

第三節 三年地方自治爭議

官民間對縣市長民選的爭執,是由「三年地方自治計畫」的提出而檯面化。

三年地方自治案最早在一九四六年六月中即已提出。六月十五日,媒體報導陳

35 〈本省人完全奴化了 哲學處長如是認識 團員憤慨決嚴重抗議〉,《民報》,1946 年 5 月 1 日,第2 版。

36 〈省參議會第七日「我們忠於祖國 我們未曾奴化」〉,《民報》,1946 年 5 月 8 日,第 2 版。

37 〈讀廖文毅「競選有感」後感言〉,《台灣新生報》,1946 年 8 月 29 日,第 5 版。

38 〈社論 爭取地方自治〉,《民報》(晨刊),1946 年 8 月 29 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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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通知各縣市政府及省級機關公務人員,要熟讀孫中山的建國大綱與地方自治 實行法,對於縣自治之開始至完成,以及達成「完全自治縣市」的各項工作,要 各縣市政府按照地方實際情形討論,草擬可在三年內完成「完全自治縣市」的草 案。39

不過顯然陳儀也是接獲中央指示而下此命令。在六月十七日民政處長周一 鶚向省參議會駐會委員報告民政事項時,表示中央明令三年內實現地方自治,

而現在正逐步推行中,目前村里長已經民選,半年後也將推動鄉鎮長民選。40 而陳儀要求地方首長草擬三年自治方案,台南縣長袁國欽也在九月完成規劃,

他的方案是預計在一九四七年民選鄉鎮長,一九四八年選縣長。41

由於一九四六年上半年為了建立各級民意機關,台灣已有經歷了多場選 舉,此時似乎也開始盼望有民選首長的選舉,《民報》七月二十日的社論,便瀰 漫著這樣樂觀的氛圍。一個月前曾有新聞報導陳儀指示下屬熟讀建國大綱,《民 報》社論主筆便把建國大綱中有關縣市長、省長民選的條文詳列於社論中,接著 這篇社論表示:

省長民選在這個過渡時期或許不能夠即時實現,可是不久的將來總是要實 現的,至於縣長的民選,是很容易實施,怎麼容易呢?本省已經完成地方 自治的條件和基礎了,請看地方的產業、經濟、社會治安、衛生、教育情 形等比較國內更勝一籌、 選舉縣市參議員的投票成績,因為宣傳及準備不 足的關係,雖不能夠收了美滿的成果,可是選舉情形,秩序整然,情緒熱 烈,可以證明人民是有地方自治的能力和訓練,在這政治未上軌道的時 候,省民要求地方自治的聲浪很高, 這是應該的要求,也是新台灣建設曉 鐘的響音。42

該篇社論認為縣長的民選,是很容易實施,顯然太過樂觀了;社論的撰稿 人可能天真的以為孫中山所著的《建國大綱》,裡頭所列內容都會被遵守執行,

但是顯然到了民國三十五年也沒有多少能被執行。但是顯然樂觀的不只是他,

臺中市參議會在八月中也建議長官公署舉辦縣市長民選。43 八月的參政員選 舉,不少候選人也在政見中表示對民選省長、縣市長的支持。而陳儀在一九四 六年十月十五日的民意工作檢討會,竟然也脫口而出,提到縣市長民選;陳儀 表示希望台胞得中、日兩民族之長處,努力建設台灣,加強心理建設,普及國

39 〈陳長官飭令各縣市 三年內完成地方自治〉,《人民導報》,1946 年 6 月 15 日,第 2 版。

40 〈鄉鎮長民選將實行 未歸臺胞有四萬餘〉,《民報》(晨刊),1946 年 6 月 18 日,第 2 版。

41 台南縣政府,《臺南縣鄉鎮長會議工作檢討總報告》,台南縣政府,1946 年 9 月,頁 29。

42 〈社論 盼望縣市長民選〉,《民報》(晨刊),1946 年 7 月 20 日,第 1 版。

43 〈市長、縣長の民選 台中市參議會、公署に建議せん〉,《台灣新生報》,1946 年 8 月 16 日,第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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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國文及史地教育,進而實行縣市長之民選,以期完成地方自治。44

而十月份又是一個忙碌的選舉月,兩場選舉分別是十月中鄉鎮長選舉,及 十月三十一日國大代表選舉。兩項選舉又都採間接選舉,民眾關注的程度不若 過去。民眾認為鄉鎮長應該採直接選舉,而既然鄉鎮長已經由選舉產生,接下 來應該開放民選縣市長。十月二十八日,《民報》社論更把地方自治當作打開當 前政治僵局、解決貪污舞弊的良方,而完全的地方自治就得民選縣市首長,並 且不是間接選舉,而是民眾直接投票的直接選舉。45

不過十一月二十一日陳儀與各報記者舉行了一場有聯誼性質的的茶會,並 且還學杜魯門一年前曾說過的名言「記者先生是我的老朋友」,46向記者表示表 示「今天請把我當老朋友來談談」。47記者也直接向他詢問台灣何時能舉行縣市 長民選,陳儀的回答把所有對縣市長民選的期望都一掃而空了,且更甚者,將 臺人貼上可能變節的標籤。陳儀表示現在要實行縣市長民選,實行危險得很,

可能變做臺灣的臺灣。48陳儀說:

本省眼前最需要者為人的建設,本省人雖有良好技術及苦幹精神,但許多 人尚用日語,日文,為建設中國的臺灣,首先要使本省人學習國語國文,

現在要實行縣市長民選,實行危險得很,可能變做臺灣的臺灣。現在公務 人員中,四分之三約三萬人是台胞,其中二萬人將在明年中使他們學習國 文國語。49

《民報》在十一月二十八日以〈社論 國語國文和自治能力〉回應了陳儀的 談話。民報的社論表示語言的學習需要時間,如果實施憲政時臺胞國語能力仍 不夠完善時,莫非要請善操國語國文的人來代行自治嗎? 且中國各省能操國語 寫國文的人口,未必有台灣多。《民報》指陳儀的如此的發言,可以讓不肖份子 拿來作為口實,阻止臺人參政。50

而在十二月開幕的省參議會第二次大會,十二月十五日上午的質詢中,參 議員詢問三年地方自治計畫為何,周一鶚卻以計畫仍在擬定中,迴避了對該案

44 〈集中日兩民族長處 努力建設新台灣 民意工作檢討會 陳長官致詞〉,《台灣新生報》,

1946 年 10 月 16 日,第 5 版。

45 〈社論 縣市長民選問題〉,《民報》,1946 年 10 月 23 日,第 1 版。

46 〈記者先生是我的老朋友 杜魯文美總統 加入記者總會〉,《民報》,1945 年 12 月 4 日,

第1 版。

47 〈目前省各種問題 今天請把我當作老朋友來談談,陳長官昨於台北賓館 招待外勤記者茶 會〉,《民報》,1946 年 11 月 22 日,第 3 版。

48 同上註。

49 同上註。

50 〈社論 國語國文和自治能力〉,《民報》,1946 年 11 月 28 日,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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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進一步說明,更沒有透露民選縣市長將拖延至一九四九年的安排。51 但從一 九四七年一月二十日一篇中央社有關政建協會的報導中,中央社透露了該方案 是早在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九日定案的。52

十二月十五日下午的質詢,王添灯追問周一鶚,台灣不能施行地方自治原 因何在? 希望能在一九四七年春天開始實施。周一鶚則以〈地方自治開始實行 法〉中的規定來搪塞王添灯的提問。周表示地方自治實行法規定有六點,而台灣 還沒做到其中的「立機關」、「定地價」兩點。臺灣雖然土地登記完畢,但還未 定地價;立機關方面則欠缺地方公局負責糧食買賣。 王表示對周的回答無法理 解,如果不可施行,村立長與鄉鎮長選舉也不可舉行了,但是鄉鎮長選舉也才 舉辦過。 王表示訓政時期就該開始逐步推行自治,要求明年開始實行。53

一九四六年底國民大會完成憲法的制定,社會對落實民主,開放首長選舉 有更高的期待。但一九四七年一月舉行的全省行政會議,正式通過長官公署提 出的「臺灣省地方自治三年計劃」,其中規定地方自治的期程:鄉鎮區民大會於 一九四八年成立,選舉鄉鎮區議員並成立議會,一九四八年召開縣市民第一次

一九四六年底國民大會完成憲法的制定,社會對落實民主,開放首長選舉 有更高的期待。但一九四七年一月舉行的全省行政會議,正式通過長官公署提 出的「臺灣省地方自治三年計劃」,其中規定地方自治的期程:鄉鎮區民大會於 一九四八年成立,選舉鄉鎮區議員並成立議會,一九四八年召開縣市民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