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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與語言政策的中國化

第一節 教育層面的中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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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教育與語言政策的中國化

第一節 教育層面的中國化

在國府正式接收台灣前的十五天,是十月十日雙十節,台北公會堂正慶祝 著中華民國國慶,臺灣耆老林獻堂在當天的致詞,大加韃伐日本殖民政權的愚 民政策及奴化政策,指責後藤新平對教育政策的發言「無方針即為方針」,即代 表其愚民政策的核心思想。1 在國府接收前協助維持治安的學生聯盟,在十二 月四日的集會上,也對日人教育抹煞台灣青年的民族精神及語言能力提出譴 責,並感嘆現在已經畢業的學生,皆為「畸形兒般之青年」、「如失群的群羊不 知其進路」。2 以上兩段發言,顯示台灣人不是不知道日本人所授與的教育,具 有奴化或愚民的企圖,因此新政權要在台灣施行何種教育,台灣人同樣也在觀 察與判斷。

楊乃藩認為「光復以後各部門的工作,工作最艱難的莫過於教育,因為教育 是精神建設的工具,而精神建設又為物質建設的根本」。3 要養成台灣人的中國 民族精神,教育顯然是重要的途徑。《台灣新生報》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的社論,便表示當務之急,莫過於使臺胞認是本國,同時使國人認識台灣;而 要增進台胞對本國的認識,首當從文化教育方面下手。因此各學校要普遍添設 國語、史地的課程。新生報社論還建議這些課本得採用淺近通俗的文字,此外 也設計供一般民眾閱讀的本國史地、公民常識書籍。4 像姜琦便認為過去日本 的歷史教育,將台灣人成功陶冶成「歷史的日本人」,因此以後要努力的將台灣 人民轉化成「歷史的中國人」,使他們通曉中國的歷史。5

對於日人在臺教育的成功,教育處長范壽康相當瞭解。范表示二十年前台 灣的教育文化還相當傾向中國,所以那時日本人還說台灣仍是中國的。沒想到 近二十年的同化政策相當成功,都歸功於普及的教育與語言的推行。經由日本 人成功的經驗,范認為要讓台灣中國化,則得重視國民教育,並從師範教育開 始做起。而對日人施加於臺人的教育,與努力培養的教養,范卻認為沒有必要 保留:

1 伊藤金次郎,《台灣不可欺》,頁 99-100。

2〈學生聯盟昨開大會〉,《民報》,1945 年 12 月 4 日,第 2 版。

3楊乃藩〈台灣教育的來龍去脈 貢獻於行將開幕的省教育行政會議〉,5 版。

4〈社論 認識本國與認識臺灣〉,《台灣新生報》,1945 年 12 月 13 日,第 2 版。

5 姜琦,〈如何肅清台灣現有的日本教育理論〉,《台灣新生報》(台北),1946 年 7 月 5 日,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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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人在台灣所施之教育,除專門技術外,無可繼續採納者,日人所授言 語,非吾族之言語,日人所授道德,非吾族之道德,日人所授風習,非吾 族之風習。日人所授各種公民之學,非吾族公民之學,日人僅教本省人做

「事」,未教本省人做「人」,欲使本省青年兒童恢復本族精神文化,勢非 從頭改革不可。6

范壽康對日式教育的這種觀點,也是以民族主義為核心,傾向本質主義式 的觀點。而要推行中國式的教育,又要進行哪些變革? 首先,中日雙方學制的 學年起算日就不同,日方自四月一日起為新學期,而中方為八月一日。7 日方 的中學為四年制,中方採三三制,即初中三年,高中三年。8日本的國民學校多 採男女分班,但中方多男女同班。9甚至連操場集合方式也不同,日方採縱隊線 性隊伍,而中方多採橫列陣列隊形。10 從其八月二十六日對國民學校國語教師 的訓話中,范壽康表示臺灣省教育的「祖國化」有四個重點:遵照祖國的法令規 章、思想主義要祖國化、生活習慣要祖國化,以及語言文學要祖國化。11 陳儀 於一九四五年年底的除夕廣播中,也談到隔年施政的方針,計畫讓各級學校暫 時一律只上國語、國文、三民主義、歷史四門學科,等到國語國文相當通達 後,再完全依照部定課程上課。12 而自接收後暫時允許中學教師使用日語教學 的狀況,在一九四六年九月新學年開始後,也依照「中國化」的精神,全面禁 止。13

一九四六年九月陳儀在中等以上校長會議致詞,表示要使台灣成為實行三 民主義的苗圃,希望各校培養出大量奉行三民主義的新青年;陳儀的這種談 話,也只有政策宣示的意義,卻不是校園教學的實用方針。教育工作者王鴻 年,在國民學校看到學童日語熟練的程度,才認識到他任務的艱巨。他表示:

我們隨便走進一個國民學校,隨時可以聽到兒童在說日本語唱日本歌,開 日本唱片,甚至說日本時代童話故事等,還看得到日本字,日本舞,日本 操,以及日本遺留下來的訓練方式。這些當然不是完全不行的,但對於民 族意識,國家觀念,卻有很大的窒礙,因為兒童過去耳目所薰染的都是這

6 范壽康,〈論台灣師範教育之特質〉,《台灣新生報》,1946 年 4 月 1 日,第 3 版。

7 〈本省各級學校之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教育處已訂定〉,《民報》,1945 年 12 月 26 日,第 2 版。

8 何木南,〈釋本省現行中學制〉, 《人民導報》,1946 年 2 月 3 日,第 1 版。

9 〈教育處令各國民學校男女合班〉,《民報》(晚刊),1946 年 8 月 15 日,第 2 版。

10 王邃珍,〈參觀本省國民學校(續)〉,《台灣新生報》,1946 年 11 月 27 日,第 6 版。

11 〈台灣省教育祖國化〉,《台灣新生報》,1946 年 10 月 1 日,第 6 版。

12〈陳長官播講 以富強康樂為目標,願全省同胞努力 本年度施政方針概要〉,《民報》(台北),

1946 年 1 月 1 日,1 版。

13〈中等教育應中國化 九月起禁用日文 范處長報告〉,《臺灣新生報》,194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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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東西,這些所遺留給他們的印象是何等深刻,現在還是不時應用這些材 料,無異招引了他們回憶過去日本時代的生活。換言之,也就是使他們不 忘舊情了。這對於民族意識的建立,無疑地會受極大的打擊。同時詩歌舞 蹈童話故事等等,都是陶冶品性,喚起民族意識,灌輸國家觀念的,必須 一面消極地從事文化的消毒,一面積極地致力心理的建設,使中華民族的 新精神,能在兒童腦筋裡形成牢不可破的感應結。14

潘之華在〈教育意識的培養〉一文,則認為台灣過去的教育是沒有靈魂的軀 殼,無條件受敵寇錯誤思想灌輸支配;因此很多台灣青年還以為昆明在浙江,

南京在山東,而許多台灣人不了解三民主義,以為三民主義就是罷免權,也有 的以為三民主義便是民主。15 而台灣人也不知道,所謂「三民主義教育」,就是

「黨化教育」。蔡江荻在〈三民主義教育的認識〉一文對「三民主義教育」的歷 史,做了一番交待:

因為三民主義是救國主義,但是教國必須採用一種固定的政策,所以孫先 生在民國十三年改組國民黨時,決定採用「以黨治國」,組織國民政府,來 建立新中國。國家既然由黨來治哩,那麼一切設施自然都以黨治為原則。

因此教育實行行黨化的思想亦就產生了,這就是所謂「黨化教育」。到了民 國十七年,有許多人都覺得「黨化教育」這個名詞不大妥當,有的說太廣 泛,有的說無來源。五月大學院召集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於南京的時候,

也討論及「黨化教育」容易引起誤會,於是就議決將他改稱為三民主義教 育,我國既以三民主義建國,就應該以三民主義實施教育,這是最合理不 過的。16

即是小學生也同樣要受此種黨化教育的浸化,在規範小學訓育實施的教育 法令中,第一條即言明根據總理遺教、幼童軍訓練法、新生活規律及小學公民 訓練標準,制定訓練兒童之具體方案。而第六條則為由總理及總裁言行之闡 述,以樹立兒童對領袖之尊崇與信仰,並培植其忠貞、服務、貢獻、犧牲諸美 德。17 到了一九四六年十一月,教育部更求所有學校注意訓導人員的任用,須 由對三民主義有深入研究者擔任,若發現言論偏激者要報告學校當局;顯示教 育部已經開始要加強對學校的思想控制。18

14 王鴻年,〈本省國民學校的設施問題〉,《國民教育指導月刊》,1:3(1946 年 10 月 30 日),

頁17。

15 潘之華,〈教育意識的培養〉,《和平日報》,1946 年 7 月 2 日,第 1 版。

16 蔡江荻,〈三民主義教育的認識〉,《國民教育輔導月刊》,2:6(1948 年 6 月),頁 22。

17 〈教育法令 小學訓育之實施〉,《國民教育指導月刊》,1:3(1946 年 10 月 30 日),頁 23。

18 〈指導青年學子思想 加強訓導 電示臺省遵行〉,《台灣新生報》,1946 年 11 月 4 日,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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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從當時教育工作者的發言,可以感受到當時中國教育其實混雜著多種 思潮。雖然教育充斥黨化色彩,但也有主張尊重個性、培養民主自由觀的聲音 存在。19 也有反對體罰,並且對台籍校長教師間階級關係表示反對的的教育工 作者。郭拔英在〈本省國民學校實際問題漫談〉一文中表示體罰是過去私塾先生 對待學童的手法,無理且殘酷,不知多少兒童被此摧殘。而兒童在發育時期如 果濫施體罰,對身心發展都有妨礙。郭也認為校長雖是一校的領袖,負有行政 責任,但彼此間除職務不同外其他一切平等,實沒有階級可言。但是在臺灣過 去日人統治下,校長神聖不可侵犯,教員只有服從校長,沒有第二句話講;甚 至到校、離校都還畢恭畢敬向校長行禮。郭認為這種階級觀念不清除,內地來 的教員跟本省籍的校長感情便不能十分融洽。20

而且過去的中國教育,在連年戰禍的摧殘下,學校設備簡陋,教師待遇偏 低,使教育品質無法提昇。首先在學校的設計上,依照一九四四年三月公佈施 行的《國民學校法》第三條規定「國民學校應每保設置一所」。21 保甲法中十戶 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也就是說一百戶便設一所國民學校,這種學校對臺灣來 說只是家教班的規模等級。《國民學校法》第四條規定「一鄉鎮之內國民學校,

而且過去的中國教育,在連年戰禍的摧殘下,學校設備簡陋,教師待遇偏 低,使教育品質無法提昇。首先在學校的設計上,依照一九四四年三月公佈施 行的《國民學校法》第三條規定「國民學校應每保設置一所」。21 保甲法中十戶 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也就是說一百戶便設一所國民學校,這種學校對臺灣來 說只是家教班的規模等級。《國民學校法》第四條規定「一鄉鎮之內國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