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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民宣誓、公民訓練與省訓團

第一節 公民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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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民宣誓、公民訓練與省訓團

一個國家的發展,相當程度取決於公民及公務人員的素質。 在行政長官公 署一年多的施政期間,「公民」二字經常出現在公共論壇, 從一九四六年年初 的公民宣誓,到十月的公民訓練,都與「公民」習習相關。究竟官署希望的模範 公民是什麼樣貌,本章希望從與「公民」相關論述加以解析。 有關公務員任用 的人事問題,也是戰後台灣社會各種爭執的重點之一,臺灣省訓練團是為訓練 公務人員而設立。回顧省訓團與戰後人事問題的相關論述,也是讓我們了解官 方所希望的公務員是何面貌。

第一節 公民宣誓

依照字面解釋,公民宣誓是一個宣誓程序,一個人在經過此一宣誓程序後 成為公民。《臺灣新生報》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底連續三天用社論呼籲民眾參加宣 誓。表示國民在宣誓登記成為公民、取得公民證後,才有權利,就可以行使政 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呼籲大家不要忘記公民的天職,不要放棄做主人的機 會。1

但是公民資格不是應該由法律規定即可? 只要不符規定者,即無公民的資 格,為什麼需要宣誓呢? 從民政處長周一鶚在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的廣播 詞中,他表示:

公民宣誓登記,是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經過宣誓之後,當眾表示奉行三 民主義,服從國家法令,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領取公民證,做正式的公 民,人民領了公民證,便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

依照周的說法,宣誓的內容包括「奉行三民主義」、「服從國家法令」、「履 行公民應盡的義務」;有關後面兩項「服從國家法令」與「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此應是一般社會都普遍接受的內容,如同個人與政府的一種不成文契約。但是

「奉行三民主義」此一宣誓內容,對於不瞭解或不信仰三民主義者,是否還應該 照此一內容宣誓呢? 中華民國國民中,應當有不少不瞭解或不信奉三民主義 者,但是他們應該還是有資格成為公民,因此,此一宣誓內容本身便顯其不具 普遍性以即不夠完善。而從公民宣誓登記暫行辦法中所載,致詞內容為「○○○誓

1 見 1946 年 1 月 29 至 31 日《臺灣新生報》之社論,〈社論 勿忘公民天職〉、〈社論 公民 宣誓的意義〉、〈社論 不要放棄做主人的機會〉。

2 〈建立民意機關兩大準備工作 舉辦公民宣誓登記與公職候選人檢覈 民政處長周一鶚廣播 詞〉,《臺灣新生報》,1946 年 1 月 28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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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主席,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 建國之大業」。3 誓詞中沒有「服從國家法令」,取而代之是「擁護國民政府,

服從主席」,黨國色彩更加強烈。

再者,為何需要一個「宣誓」的儀式,才能成為公民呢? 現在台灣民眾到鄉 鎮市區公所領取身分證時,並不需要宣誓的步驟,因為符合資格者都可領取。

但周處長說明的「公民宣誓」程序,卻得經由「宣誓」才能領取公民證。一九四 六年一月三十日《臺灣新生報》的社論寫道:

公民宣誓,即凡有合乎公民條件的人,必須經過宣誓登記,然後才能正式 取得公民的資格,這是我國的創舉,宣誓是每一個公民接收革命主義及對 於國家和政府效忠的表示,因為我國公民所以賦有廣泛的參政權,是國民 革命的結果,國民革命的目地,在實行「革命民權」,凡違反普選制的限 制,悉行取消,這樣飲水思源,自應對於革命的主義,竭誠擁護,忠實奉 行。反革命主義的人,自然不能享受革命政權。所以凡有資格,行使革命 民權的人,必須對於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國家法令,作鄭 重的宣誓,在心理上留下極深刻的印象,然後取得公民的資格。它一定能 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分擔建國的大業。4

該篇社論的作者坦承此種「宣誓」是中華民國所獨創。該段文字另一個重點 是所謂「革命民權」與民眾參政權的關係,以及設下「反革命主義的人,自然不 能享受革命政權」此一條件。此文中謂「革命民權」的實踐,使普選制度落實,

而既然普選制度是賦予每一個人參與選舉的權利,所以即使是反革命主義的 人,也該一體適用,才符合普選的定義。易言之,作者設下「反革命主義的人,

自然不能享受革命政權」,是違反了作者自己主張的邏輯。或者作者也可主張,

革命的目的在於賦予革命黨員及支持者參政權,則此一命題符合邏輯規則,不 致產生疑問。

該篇社論在文末又稱台灣同胞雖然已經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是還不是中華 民國公民;必須在取得公民資格成為公民後,才能行使民權、參與政治。如過 放棄宣誓的機會,便要喪失公民資格;如喪失公民資格,便不能再行使參政的 權利。此段敘述也有誤導之嫌,因為「喪失公民資格」是剝奪個人權利,如果此 個體未犯任何過錯,只是未參加宣誓,便喪失公民資格並不能參政,則此種公 民資格似乎附加了時間、空間的條件性,非一般世人認知的「公民」定義。

如果政府希望人民了解「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只要宣導說明法律上的相關

3 同上註。

4 〈社論 公民宣誓的意義〉,《臺灣新生報》,1946 年 1 月 30 日,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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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使民眾瞭解「個人」與「政府」間存有哪些契約關係,僅是參加一個儀式 性的宣誓典禮,不會助長任何相關知識的吸收。依照公民宣誓登記規則的設 計,宣誓典禮在鄉(鎮)或區公所舉行,由鄉鎮長為主席,宣誓儀式流程為唱國 歌、向國黨旗及國父遺像行三鞠躬哩,主席恭讀國父遺囑,主席令導讀誓詞,

宣詞者舉右手自行唱名循聲朗讀,接著分別由主席與監誓人訓詞後禮成。5 而之所以在一九四六年一月突然出現「公民宣誓」與「公職候選人檢覈」,

完全是因為要籌辦選舉的緣故。周一鶚在一月二十四日的廣播便講到「現在本省 民意機關正要開始建立了,在建立以前最重要的準備工作,首先舉辦的便是公 民宣誓登記」。

因為如果「公民宣誓」的目的真是為了市民取得公民資格,則此一活動應該 為常設性的官署業務,因為每天都有人達到由國民轉公民的法定年齡,因此如 有所謂「宣誓」手續,也應設法將此程序的舉行設計成簡單莊重,以便於舉行。

但是此一「公民宣誓」在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二月十日舉辦後,便不再舉 行。行政長官公署更在該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廢止〈公民宣誓登記規則〉,理由為

「查本省趕期籌設各級民意機關,業已完成。前訂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

應予廢止」。6 湖北省政府也曾去電內政部詢問之後公民身分之處理,所得到的 回覆是「今後公民身分究應如何確定,應候另案通行」。7

而為何「公民宣誓」與選舉有關? 因為選舉時需要公民名冊,如此才能瞭解 每一選區中何人可以投票。既然如此,為何不乾脆稱為「選民登記」? 也許是因 為中國戶籍資料不齊全,因此利用此種模式同時可以瞭解公民狀況,並發放公 民證。選民有了公民證後,選舉時也方便核對領發選票。而之所以在此一時機 開始舉辦公民宣誓,全是因為預計在五月五日召開國民大會,因此中央規定各 省民意機關應於五月一日前完成。8

行政長官公署大費周章的推動「公民宣誓」,成果如何呢? 依照民政處的統 計,共有 2,409,560 人宣誓登記,佔二十歲以上人口的 91.80%,是全省人口的 36%。符合宣誓的群眾有九成都參與了宣誓,因此群眾都積極參與了這次的活 動。9

5 〈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第 2 卷第 5 期,1946 年 1 月 16 日,頁 2-3。

6 〈廢止「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冬:45,1946 年 11 月25 日,頁 728。

7 〈公民宣誓登記現已停辦,今後公民身份究應如何確定,應候另案通知〉,《國民政府公報》,

第2852 卷,1947 年 6 月 16 日,頁 5。

8 〈祝賀台灣全省民意機關完成 內政部民政司長楊君勱 三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廣播詞〉,《臺灣 省民意機關之建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編印,1946 年 11 月),頁 1。

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台灣民政》第一輯,(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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