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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則會影響不同人脈網絡的信任緊張和自我的真實。而由於人我的互動實踐 是一組持續變動的狀態,因此,隱私亦毋寧是一種動態的談判過程,它是一個脈 絡的、關係的、表現的、辯證的界線管理機制。
第三項 本文對於當代隱私權價值的理解
本節第一項與第二項分別討論隱私的「概念定義」與「價值」,目的在於確 認我們對於「隱私權」屬性的定位,惟有確認其定位之後,才能勾勒出具體的立 法與公共政策方向。本文認為,「隱私已死」的主張,並不正確,因為其錯誤的 將隱私限縮為一種個人利益,而沒有看見隱私權的社會價值(social value)。「隱 私已死」更接近為一種「實然」面的描述,然而,實然面的事實描述,無法證立
「應然」面的規範價值。某種程度而言,現有立法政策對於隱私保障規範不足的
「實然」現象,即是肇因於將隱私權窄化為個人利益,而忽略其社會重要性(social importance)的錯誤理解。329
「隱私」並非一種固定(fixed)的狀態,隱私的價值亦不在於將自我隔絕於 社會觀看或干擾。除非選擇完全的隱居,切斷與社會的一切聯繫,否則我們每一 個人作為社會中的個人,都或多或少的實踐各種社會參與;並且,我們亦處於各 式的人際關係網絡之中,扮演各種角色;我們也在各種社會規範的指引下生活行 動。最為根本的是,我們的認知與感受能力,亦是受社會、文化、語言與建構,
個人,絕對不是脫離於社會存在的個體。
不過,就如本節第一項所描述的,個人雖然受社會建構所影響,但又不完全 受其影響,在面對社會及文化地景和複雜的關係紐帶時,個人的日常行為實踐能 動性(agency),是使其在「社會形塑」與「自我自主經驗」之間來回探索時,產 生開拓生命中「意外發現」(serendipity)的重要因素。而個人的日常行為實踐能 動性(agency),也使得主體得以在自我的自主經驗與社會形塑交互影響的動態 過程中,創造自我塑造(self-making)的可能性,進而逐漸生成個人獨特的「主
329 PRISCILLA M. REGAN, LEGISLATING PRIVACY: TECHNOLOGY, SOCIAL VALUES, AND PUBLIC POLICY 220-243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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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性」(subjectivity)、「自我性」(selfhood)和「自我認同」(self-identity)。或者 說,個人的反思性、智識惟有藉由與社會互動的過程中,才有其形成空間,亦即,
社會促使個人主體性的生成。330這個動態過程,即 Cohen 所稱自我的「界線管理 的喘息空間」,或 Steeves 所說的「界線控制機制」(boundary control mechanism),
331就是隱私所保障的核心範圍。在這個具動態界線的喘息空間中,個人得以逐步 生成「批判獨立性」的理性智識自主,以及「自我呈現」(presentation of self)的 人我關係定位,也就是「個人主體性」的建構。隱私的目的即在於,保障「個人 主體性」的發展空間。
然後,我們必須理解「個人主體性」的社會價值(social value),以及個人的 社會本質(social nature of the individual)。332在本節第二項中,本文具體論證了個 人主體性的建構與發展,對於民主體制、創新精神、人際交往互動的貢獻,而以 上三者都是一個健全公民社會的構成元素,可參考圖 2:
圖 2 隱私與個人主體性發展空間
資料來源:筆者自製,整理自 Cohen,參閱註 242。
330 Valerie Steeves, Reclaiming the Social Value of Privacy, in LESSONS FROM THE IDENTITY TRAIL: ANONYMITY, PRIVACY AND IDENTITY IN A NETWORK SOCIETY 191, 204 (Valerie Steeves, Carole Lucock, Ian Kerr ed., 2009).
331 Id. at 206.
332 Id. at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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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民的個人,在受到他人持續觀看或監控等缺乏隱私空間的情形之下,
不論批判觀點的建立、思想的形塑、修補的自由、自我的認同、人際的信任,都 難以有發展空間,如此一來所造成的負面後果,即是削弱個人對於社會整體福利 的累積貢獻,進而影響健全公民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透過檢視隱私所造成的社會 負面外部性效果,我們可以據此發掘隱私的社會性(sociality of privacy),333
換言之,隱私藉由保障「個人主體性」的發展空間,促進社會中的公民特質
(civility)展現,334而累積社會利益(social good)的貢獻,形塑健全的公民社會。
無論是傳統社會規範(social norms)、或是人的好奇慾望與窺探本性,都可能造 成一種壓迫個人的「社會暴政」(social tyranny),335隱私在此,作為一種抑制社會 對於個人侵入的保障,發揮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336因為,對於個人的監控或侵 入,所造成的隱私侵害(privacy harms),不單單僅是個人情感上的苦痛,其最主 要的侵害在於,打壓作為公民的個人主體性發展空間,損及公民在思想活動、人 際交往或社會參與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利益(social good),甚而影響社會的本 質(nature of society)。337
因此,我們可將隱私視為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構成元素(constitutive element),338藉由隱私的保障,個人的公民特質,如對於過時的傳統社會規範或思 想的挑戰、人際互動的角色自我呈現與界線管理、民主社會的公共對話與自我決 定的批判觀點建立、339創新精神的形塑等,無論是民主制度或商業制度的脈絡下,
都是公民良好自我治理(self-governance)的展現。在這樣的社會中,允許個人基 於對社會制度的不適感(discomfort)進行反思、對話與行動,這就是賦予個人隱
333 Id. at 203.
334 Solove, supra note 214, at 98.
335 Id. at 95.
336 Id. at 98.
337 Id. at 92.
338 Julie E. Cohen, Examined Lives: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the Subject as Object, 52 STAN. L.
REV., 1373, 1427 (2000).
339 Schwartz, supra note 290, at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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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保障可以對於社會結構產生的深刻社會影響,340它透過保障個人的形式,達 成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累積,它不僅保障個人尊嚴與人格發展,透過促進個人的 公民特質,它亦使得社會得以處於更佳的處境,341這就是隱私權的社會價值。
誠然,這並不代表透過隱私權的賦予,必然會促進個人的公民特質,因為每 一個人對於隱私的界定不一定相同、對於受到監控和觀看的反應也未必一致、日 常行為實踐的模式以及對於生活的期待也差異甚鉅,但重點在於,無論個人對於 隱私的想像與安排為何,因為隱私權的基本社會價值所在,所有人都享有隱私保 障的共同利益,此即為隱私作為社會的共同價值(common value)的特色。342
本文認為,過去在個人資料保護的立法與公共政策議程上,主要仍將隱私權 的保障視為一種個人利益。隨著巨量資料技術的發展,過去我們無論在網路空間 或實體空間所留下的各種足跡,都能夠成為有價值的「資料」,過去的「資料廢 氣」如今都成為「資料金礦」,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性質已有所不同,連帶改 變了隱私侵害風險的屬性。筆者認為,必須藉由提倡隱私的社會價值,已建構出 不同的隱私政策基礎,才能突破現有的隱私困境,降低隱私侵害所造成的社會負 面外部性。
340 Solove, supra note 214, at 93.
341 REGAN, supra note 329, at 221.
342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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