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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獨立性」的理性智識自主,以及「自我呈現」(presentation of self)的人我關係 定位,267此即構成「個人主體性」的核心領域。隱私,就是對於個人主體性發展 空間的保護,並且,雖然它保障個人的空間,但深究個人主體性的核心領域,即 能發現,隱私的價值,既是個人的,也是社會的。

第二項 隱私的社會價值

……隱私權確實保障一些獨特的東西,但我們若假定隱私權所保護的對象,

僅是……一般個人權利所保障對象的次領域,我們將會失去隱私權。又,我們若 失去它,我們或許在接下來的時間內還以為我們是僅僅是基於某些更重要的善而 限制一些個人權利或個人財產,但實際上我們著實是在犧牲某些更重要的價值。

268

Jeffrey Reiman 於 1976 年時,在其著作「Privacy, Intimacy, and personhood」

中,談及他對於隱私權價值的定義,他認為,隱私權不該被認為僅是個人權利的 一種形式,若將其視為個人權利、個人財產,便可以基於某些公共利益或商業利 益而限制隱私權。若是如此,則會犧牲隱私權所涵蓋的重要社會價值。因此,如 Julie Cohen 所說:「隱私權保障個人,但若僅將隱私理解為個人權利則是一種錯 誤」。269隱私權的表現形式看似在於尊重個人,但究其原因,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將隱私視為一種個人權利,是受傳統自由主義(traditional liberalism)及個人 主義(individualism)影響的思考取徑。270這樣的取徑下,隱私是一種讓個人得以 暫時從社會隱退(social withdrawal)不受干擾的個人權利,如 Thomas Emerson 所說,隱私是一種「不參與集體生活,將社會拒絕門外的權利」。271或如 Richard Hixson 認為,隱私的概念即是區分個人與群體、自我與社會,隱私即是奠基於尊

267 Erving Goffman 著,徐江敏等譯,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桂冠,2011 年 4 月。

268 Jeffrey H. Reiman, Privacy, Intimacy, and Personhood, 6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6, 28 (1976).

269 Cohen, supra note 242, at 1927.

270 Solove, supra note 214, at 89.

271 Id. at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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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個人的基礎,逐步演進為尊重個人主義與個人性(individuality)的權利。272 然而,筆者並不完全同意這樣的觀點。在規範上,若僅將隱私侷限為一種個 人主義式的權利保障,將會大幅削弱隱私權的涵蓋範圍和保障基礎。273首先,這 種思考取徑的最根本缺陷在於:這使得隱私權面臨其他利益時,如商業交易效率、

言論自由、犯罪治安維護、國家安全等社會普遍認可的價值,都必須退讓。早在 1890 年 Warren 和 Brandeis 的「隱私的權利」論文中,就已指出隱私並非絕對價 值,在面對公共利益的時候,個人隱私權的考量往往在利益權衡之下,在面對更 大的公益(common good)時必須犧牲。如今,隱私在當代資訊社會中,基於商 業效率、福利國家治理、反恐怖主義的脈絡下,多半被視為阻礙公共利益的高昂 社會成本。274;並且,將隱私權的內涵連結為保護個人免受社會干預的概念,會 使得隱私權保障的某些重要內容對於社會的影響無法被衡量,如人際關係、創新 與創造力、公共對話空間等。275傳統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的取徑,僅將隱私視為 一種個人對抗社會干預的防禦機制,以確保個人內在自主的獨立性,其本質是一 種個人的內在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或如論者所言,隱私是尊敬人格特質的 固有價值,276但可惜的是其並沒有進一步論證保障個人隱私的社會意義。

因此,若我們固守於隱私權的個人權利價值,則其與社會的共同利益就會繼 續陷入不可調和的衝突(irreconcilable conflict)泥沼中。並且,在多數的利益權 衡條件下,恐怕難以證立「個人隱私」如何大於「公共利益」(common good)。

277除此之外,正如本節第一項所述,傳統自由主義將隱私定義為,對個人內在自 主人格的獨立性保障,其論述在根本上便有其缺陷,因為個人的理性認識或思考 能力,以及其對於世界的認知、感受能力,來自於語言、文化、習慣等的社會建 構,並不存在一個先於經驗的道德主體。社會形塑個人,個人的存在,自始即無

272 Id.

273 Id.

274 Id. at 90.

275 Id.

276 Id. at 89.

277 Id. at 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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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脫離於社會的影響。

當然,本文並非認為個人完全無法主張自社會隱退(social withdrawal)的隱 私,或是「獨處不受干擾」的權利、或其他諸如來自於身體、空間、地點等的侵 入而造成個人痛苦、窘迫、名譽損害等個人隱私侵害。278這些當然亦是最為根本 與直覺的隱私心理欲求,早已存在許久。但本文認為,我們必須再進一步的探尋 隱私的實在價值,也就是說,在個人的心理與情感因素以外,隱私對於一個良善 社會整體而言,它的功能和意義為何?在數位脈絡之下,隱私權的真正價值是什 麼?

本文的立場是,隱私權保障的理由,在於其根本的社會價值(social value)。 而所謂的社會價值為:藉由隱私對於個人日常行為實踐的空間保障,個人得以對 於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整體產生累積貢獻。279個人作為公民(citizen),我 們對於世界的感知、認識和生活,都無法孤立於社會參與(social engagement)。 而在公民社會參與的過程中,隱私保障公民的人際交往互動、政治參與、思想形 塑的空間,隱私使得個人在日常生活實踐中,其批判主體性(critical subjectivity)、 個人性(individuality)得以浮現,而具備如此公民特質(civility)的社會,才有 能力推動社會多樣性、創新、民主改革等實踐可能性,這即是隱私的社會價值。

280可以這樣理解,隱私權之所以重要的根本原因,毋寧在於其作為一種工具性

(instrumental)角色,動態的形塑社會的公民精神規則(rule of civility),而使得 社會得以健全發展。因此,隱私權雖然保障個人,但目的卻是企及社會善(social good)的達成,隱私權保障的不僅是個人生活的權利,而是個人作為「公民」生 活的權利。281

以下,本文將以民主體制、創新、人際交往互動等三款重要的公民社會構成 要素,說明隱私與三者之間的關係,以闡釋隱私的社會價值。

278 Id. at 92.

279 Id.

280 Id.

281 Id. at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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