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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調,241認為隱私的成本過高與反進步(anti-progressive)本質,成為科技與技術 創新的阻礙。不僅如此,它對於福利國家的治理效能提升亦是不友善的障礙物。
當隱私的價值與國家安全、效率、創新創業相互衡量時,隱私被視為是知識進步 的反對者(opposition to the progress of knowledge)。242因此,「隱私已死」(privacy is dead)的基調,即是認為隱私在數位社會的脈絡之下,已是一種過時的價值,
相對於其他公共利益或商業便利而言,已是社會大眾不再集體重視的社會規範。
這裡我們可以整理出反對隱私論者的兩個主要主張:第一種主張,認為隱私 是歷史產物,現在已不再是一種大眾集體認可的社會規範(social norms);第二 種主張,則認為不論隱私的重要與否,當它與其他「利益」相互衝突時,則必須 退讓。對於第一種主張的回應,其實已有許多實證研究顯示,年輕族群重視網路 隱私並且使用不同的策略來保障自己的網路生活空間,243以社群網站的使用為例,
許多時候關鍵並不是使用者不在意自己的隱私,而是使用者沒有意識到他們在特 定社群網站留下的各種資訊會是完全公開的。244至於第二種主張,其實就連 Mcnealy 本人,都表示他對於政府基於健康、教育等各種社會經濟式的福利政策 而持有大量個人資料的情況感到畏懼,他認為這是對於個人自由(Liberty)的侵 犯。245因此,關鍵的問題在於,當隱私面對其他利益或價值的挑戰時,是否應理 所當然的退讓?要回答這個問題,則必須反思「隱私權」在以資料驅動(data-driven)
的數位社會裡,究竟保護什麼樣的價值?巨量資料的技術、效率、知識生產模式,
又如何侵害了這樣的價值?
第一項 隱私與個人主體性發展「空間」
241 Neil Richards & Jonathan H. King, Big Data Ethics, 49 WAKE FOREST LAW REVIEW, 393, 409 (2014).
242 Julie E. Cohen, What Privacy Is For, 126 HARVARD LAW REVIEW, 1904, 1905(2013) .
243 Valerie Steeves & Priscilla Regan, Young People Online and Social Value of Privacy, 12
JOURNAL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AND ETHICS IN SOCIETY, 298, 301 (2014).
244 Susan B. Barnes, A Privacy Paradox: social networ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11 PEER-REVIEWED JOURNAL ON THE INTERNET, FIRST MONDAY (2006), available at:
http://firstmonday.org/issues/issue11_9/barnes/index.html.
245 Noyes, supra note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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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受到侵害的領域,例如將隱私視為秘密(privacy as secrecy)的秘密性理論,或 如 Prosser 的四種隱私侵權行為類型的前兩種類型:侵入個人事務與公開有關個‧
此一核心領域的定義即是「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 Menschenwürde),248強調 保障個人作為自己的道德主體,每個主體都應是自主的、享有自由意志的,以維 護不受他人支配與宰制的「人格完整性」。249透過排除他人對於個人領域事務的干 涉,即可以確保對於主體的「自主核心」(autonomous core)的維護,250在這個自 主核心中,每個主體都有先天的理性思考與選擇的能力,以及感性的認識能力,
251這是人的「內在自主」(inherently autonomous)。個人只要排除他人的干擾,便 具備自由、自主之理性思考能力,得以獨立的決定自己想成為什麼樣的人,個人 得以發展自我,使其具有「個體性」、「獨立性」。252
然而,Julie E. Cohen 即批評這種「自由主義」式的隱私權論述不正確,Cohen
自始不知情且無任何救濟途徑的情況下遭執法部門閱覽。See Matter of 381 Search Warrants Directed to Facebook, Inc., 2017 NY Slip Op 02586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 2017).
248 詹文凱,同上註 186,頁 17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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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一個「先驗」或「先於文化」的自主的「自由自我」(liberal self),253並不 存在。因為這會造成一個無法回答的矛盾:若個人擁有先驗的理性自主核心,則 其人格完整性就不會受到隱私權的喪失而連帶剝奪,則隱私權的保障就不再重要。
254Cohen 認為,自我並不具有自主的、先於文化的核心的原因在於,每一個人都 是出生並且持續處於社會與文化的脈絡之中。255正常的情況之下,自我不能脫離 社 會 而 存 在 , 因 此 , 隱 私 權 的 理 解 必 須 置 於 自 我 ─ 社 會 聯 繫 ( self-society connection)的前提之上。認知科學、社會學、社會心理學所建立的實證研究基礎 即表明,個人的「主體性」(subjectivity)毋寧來自於社會建構,如兒童的早期自 我異化(self-differentiation)的過程,或是人的「認知」(cognition)如何受到語 言及文化傳統所影響。當代現象學也強調主體性的經驗是根植並受到身體與物質 世界的接觸所媒介。256但人的認知若來自於「社會建構」,是否代表個人沒有「自 我性」(selfhood)的存在?Cohen 則澄清,人的自我性與社會形塑(social shaping)
並非互相排除的概念,主體性(subjectivity)與自我性(selfhood),存在於自主 的自我性經驗(experience of autonomous selfhood)以及社會形塑現實(the reality of social shaping)之間的空隙。257
在這樣的理解之下,258主體性的建構本質上是受到文化、語言、習慣等社會 形塑所建構,但又並非全然的受其影響。我們每個人都處於關係、信念、習慣、
與他人接觸的網絡之中,作為一個處於各種網絡連結的「處境中的主體」(situated subjects),透過來回於自我經驗與社會形塑之間的過程,一個逐漸浮現的主體性 才得以出現。Cohen 認為,這種「生成主體性」(emergent subjectivity)毋寧是處 境中的主體於社會與文化地景的普通日常行為實踐所產生的副產品。259而處境中
253 Cohen, supra note 242, at 1905.
254 Id. at 1905.
255 Id. at 1908.
256 Id. at 1909.
257 Id.
258 Cohen 雖否認傳統「自由主義」的內在自主性理論,但是 Cohen 亦並非如後現代主義者完全 的否定自我「主體性」的發展空間,故 Cohen 稱其「生成主體性」的理論路徑是作為補充自由 主義論述缺陷的「後自由主義路徑」(postliberal approach)。
259 Cohen, supra note 242, at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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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體的日常行為實踐則是混亂的(messy)、異質的(heterogeneous)、策略的
(tactical),最重要的是,它是頑皮的(playful)。260這樣的日常行為實踐有兩種意 義,第一,處境中的主體透過刻意不墨守成規的能動性,得以極度具創意的方式 處理或抵抗制度、文化、物質的限制;第二,處境中主體的日常行為實踐得以開 拓環境中的「意外發現事物」(serendipity),也就是遭遇預期外事物時所開闢的 探索過程。261這樣的日常行為實踐,使得生成主體性得以產生強健的能動性
(robust sense of agency)與心智的批判獨立性(critical independence of mind)。
262
因此,可以這樣說,一個具批判意識的主體性之浮現過程,就是隱私保護的 價值與目的所在。隱私並不是一種固定的、一致的概念圖式(conceptual schema), 主體性的產生是因為生成的自我與社會形塑交互影響的動態過程,因此,隱私即 是動態的存在於兩者的空隙之間。至此,Cohen 這樣定義隱私:「隱私是一個喘 息空間,在其中享有參與界線管理的社會定位過程之利益」。263它使得處境中的主 體在既存文化和社會陣型中行走時,能夠「創造自我塑造(self-making)的嬉戲
(play)與活動(work)空間」。總而言之,隱私即是保障主體性能夠產生這種「自 我塑造」(self-making)可能,但與傳統自由主義論點最大的不同在於,Cohen 不 認為個人擁有先天的自我自主核心,主體性(subjectivity)的建立是在自我與社 會建構中間不斷往來的空間中所形成的,而隱私的目的就是保障這個空間。當然,
隱私藉由如此方式的證立,並不代表它的唯一目的即是確保、或總是能夠產生有 社會價值影響力的主體性表現,而在於它提供一個如此的空間保障。264
從 Cohen 個人「生成主體性」的理論可以得知,「人」並非自外於社會影響 的獨立個體,具有先驗的內在性自主能力。不過人雖然受社會形塑影響,但藉由
260 Playful 譯成「頑皮的」可能尚無法精確表達其意義。筆者認為理解成「不墨守成規」的展 現或許能夠更為精確的貼近原意。
261 Cohen, supra note 242, at 1910.
262 Id.
263 Id. at 2011.
264 Id. at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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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的日常行為實踐能動性,在不斷來回於自我與社會形塑的過程中,自我性與 主體性得以建立。處於各種「關係紐帶」的主體,以「嬉戲」的探索方式,使得 個人既能保持對於關係紐帶的連結,又能建立其獨特的自我性。在心理學的研究 也可以找到相似的論述,如描述處於社會文化關係中所產生的「折衷自我」,來 界定這種動態的「人我關係」:265
所謂「折衷自我」採彈性的「人我關係」界定,一方面關注人我的分離性與 個人的獨特性,強調個人有別於他人,獨立於他人的內在特徵,清楚地意識 到個人的需求、慾望、興趣、能力、目標及意象,能夠適當地表達個人的動 機、認知及情緒,追求個人的成就與潛能的發揮;另一方面又關注人我的關 聯性與個人對他人的依賴性,強調個人在其社會關係網中的腳色、地位、承 諾、義務及責任,清楚地意識到團體的目標和福祉,能夠適時地將團體至於 個人之前,追求團體的成就與榮耀。
有論者質疑 Cohen 的後現代主義的取徑無疑是否定自我的自我性或主體性 的存在,266但 Cohen 並未主張自我無法建立「主體性」,而是認為沒有一個先於 文化存在的理性自主的主體性。因此,Cohen 認為她的取徑毋寧是一種「後自由 主義」(post liberalism)式的補充。而此種理論路徑下的隱私,即是動態式的保 障主體處於社會實踐中,一種自我界線管理的喘息空間。必須有這個動態空間的 存在,主體性才得以「生成」(emergent),個人才有「自我塑造」的可能。
本文認同 Julie Cohen 對於個人主體性建構的理論,隱私權的價值在於提供 個人「在社會形塑與自我自主經驗之間來回與探索的空間」,而目的是確保個人 主體性發展空間的可能性。不過,本文認為,藉由個人發展空間的動態維繫,除 了得以發展個人的心智批判獨立性以外,親密關係及人際交往互動管理的實踐也 得以動態的確立,也就是說,這一個「界線管理的喘息空間」,得以發展個人「批
265 陸洛,人我關係之界定─「折衷自我」的現身,本土心理學研究,第 20 期,頁 164,2003 年 12 月。
266 Cohen, supra note 242, at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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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獨立性」的理性智識自主,以及「自我呈現」(presentation of self)的人我關係 定位,267此即構成「個人主體性」的核心領域。隱私,就是對於個人主體性發展
判獨立性」的理性智識自主,以及「自我呈現」(presentation of self)的人我關係 定位,267此即構成「個人主體性」的核心領域。隱私,就是對於個人主體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