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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巨量資料監控對於隱私權的系統性挑戰
本文之所以強調隱私權的社會價值,原因在於個人資料的利用方式,甚至個 人「資料」的定義,在巨量資料技術的發展下,有其本質上的改變。所以,我們 才必須先重探隱私的社會性,否則將缺乏理論資源 因應巨量資料與演算法
(algorithms)技術,藉由大量個人資料的蒐集、分析、利用,以及持續的監控
(surveillance),可能造成社會的整體負面影響。
對於巨量資料科技而言,「資料」是驅動其運作的最重要基礎,本章第一節 首先將探討巨量資料的「監控」本質,並因監控目的之不同,區分為「政府監控」
以及「商業監控」,分別討論其本質與監控形態。第二節則論證在政府監控及商 業監控的裝配下,其知識生產與治理模式對於個人的權力作用所造成的(看不見 的)社會危害。
第一節 巨量資料的政府監控與商業監控 第一項 政府監控
一直以來,我們主要擔憂持有大量公民資料的政府,是公民受到大規模監控
(mass surveillance)的主要來源。政府基於其治理技術與效率,必須在人口統計、
公共醫療系統、交通系統、稅捐稽徵、治安維護等各個層面的行政活動,詳盡的 記載各種資料,幾乎涵蓋我們自出生到死亡的片段生活細節。343然而,政府在許 多情況下,將各部門所建立的資料庫互相串接,使得資料在政府部門內互相流通,
造成資料錯誤利用或濫用的現象。344或是利用其近用(access)公民資料的合法特 權,打擊潛在的社會異議者、記者、345政治敵手。346自資訊革命已降,各國相繼推
343 Lillian R. BeVier, Information about Individuals in the Hands of Government: Some Reflections on Mechanisms for Privacy Protection, 4 WILLIAM & MARY BILL OF RIGHTS JOURNAL 455, 456-457 (1995).
344 Id. at 457.
345 Christopher Knaus, Federal Police Admit to Accessing Journalist's Metadata Without a Warrant,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australia-news/2017/apr/28/federal-police-admit-accessing-journalists-metadata-without-a-warrant.
346 例如當年美國聯邦調查局竊聽馬丁路德‧金恩的私人電話。Neil M. Richards, The Dangers of Surveillance, 126 HARVARD LAW REVIEW, 1934, 1953 (2013). available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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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NII),提升資訊科技 的使用效能,打造「電子化政府」,347改善政府的治理效能,同時,也使得政府更 得以深入掌控我們的個人資料,規範我們每一個生活角落,348以往,我們無從得 知資料經政府蒐集之後,是否受到濫用,或是政府是否直接經由未授權的方式大 規模窺探人民的生活。
直至 2013 年,藉由美國前國安局僱員 Edward Snowden 的揭密事件所流出 的證據,349我們才知道「老大哥正在看著你」(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並非 僅是 George Orwell 的科幻想像。350政府藉由各種科技裝置的部署,以及國際結 盟,形成對於公民的超國界全面監控(total surveillance),並且政府也並非如其 承諾的僅透過監控進行犯罪預防或國家安全等必要活動,同時亦將監控技術用於 外交、經濟、政治等目的。351以上還僅是已經揭露的部分,更多的時候,我們雖 然心裡可能預期政府正在進行監控,但其實不知道政府如何作業、以及將監控用 於哪些目的。就如 Snowden 所說:「美國政府與附庸國密謀……在全世界建構一 套無孔不入的秘密、監視系統,他們用保密和謊言防止公民監督其國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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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透明度(transparency)的情況之下,公民便難以有效的對政府進行問 責,無法建立政府監控的可責性(accountability)。我們意識到政府可能正在進行 監控,但我們始終無法掌握其確切的範圍,以即在何種脈絡之下會被政府利用,
甚至,就連主權者自己也無法確定在何時、何種情況會利用基於監控所蒐集的資 料,對此,它們採用的策略就是:「通通蒐集起來」(sniff it all),353藉由各種科技 的部署,在還沒有特定的目標時,就近其所能的將所有資料蒐集起來。
http://www.ciddd.ca/documents/phasetwo/The_Dangers_of_Surveillance.pdf.
347 黃朝盟、吳濟安,電子化政府影響評估,研考雙月刊,第 31 卷 1 期,頁 77,2007 年 2 月。
348 BeVier, supra note 343, at 456.
349 請參閱 GLENN GREENWALD 著,林添貴譯,政府正在監控你:史諾登揭密,時報,2014 年 5 月。
350 See generally George Orwell, 1984 (2004).
351 GLENN GREENWALD 著,同上註 349。
352 同前註。
353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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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更多的將監控用於最初監控目的以外的事務,Bruce Schneier 稱這種現象為
「任務偏離效應」(mission creep),354政府將監控科技與設施用於其他治理用途,
例如洗錢防制、355或其他一些無關緊要的輕微犯罪或違法行為。356一旦政府部門 得以進行全面監控的部署,無論其最初進行監控的目的是否正當,後續發生權力 濫用的機率就有可能提高。357而目前的困境在於,透過包含如「禁止揭露協議」
(non-disclosure agreement)、358或秘密程序等各種經由法律授權,使得政府得以 免受監督的「機密」壁壘,導致人們無法具體掌握政府進行監控的對象、範圍、
用途等。惟有在如 Edward Snowden、Julian Assange 等吹哨者(whistleblower)的 揭密、記者的調查、或是如網路科技公司透過法庭活動抵抗政府對其客戶的監控 時,359人們才略為知悉政府的大量監控作為。
然而,無論是實證研究和民意調查的證據都顯示,當人們意識到他們正在受 到政府的監控,或甚至僅察覺存在政府正在進行監控的「可能性」時,就已經會 對其行為造成影響。心理學家 Philip Zimbardo 和 Gregory White 於 1975 年時發 表「監控的寒蟬效應」(The Chilling Effects of Surveillance)研究,360該研究透過 實驗測試監控對於爭議性政治意見的抑制效果,實驗結果證明,當受試者被告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07439.
357 Schneier 著,同上註 354,頁 145。
358 如澳洲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Interception and Access) Act)第 182A 條即規定電信業 者不可用任何方式揭露執法單位是否以「記者資訊搜索票」(jounralist information warrant)曾經 或正在向電信業者索取、申請記者資訊。其亦不得以揭露或資訊的方式顯示該類搜索票存在或 不存在的事實。 See Telecommunications (Interception and Access) Act, §182A.
359 Mirosoft 於 2014 年向紐約地方法院聲請廢棄美國司法部因偵辦毒品案件向其索取用戶資訊 之搜索票,因該用戶資料並非儲存於美國境內,紐約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Microsoft 上訴至美 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後法院判決 Microsoft 勝訴。See Microsoft Corporatio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 14-2985 (2d Cir. 2016).
360 Gregory L. White & Philip G. Zimbardo, The Chilling Effects of Surveillance: Deindividuation and Reactance, STANFORD UNIVERSITY, OFFICE OF NAVAL RESEARCH, 1, 27 (1975). available at:
http://oai.dtic.mil/oai/oai?verb=getRecord&metadataPrefix=html&identifier=ADA01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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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的模式,使他們避免撰寫和表達敏感性及爭議性的主題。363Zimbardo 和 White 的研究結論同樣的也表示當人們感受到可能有監控的威脅時,就會對他們的行為、信念、情感造成強大的影響(powerful influence)。3642015 年的一份跨國民意調查 則具體地指出,受到監控時人們認為他們會改變其網路使用習慣,尤其是有關其 個人健康或人際關係資訊的搜尋行為。365
2014 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的「數位時代的隱私權報告」(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對於國家大規模監控計畫的回應即表明,通訊資料的 擷取與儲存,無論其後續是否真的有經參考或利用,僅僅是存在資料受到擷取的 可能性,就會對於隱私造成干涉,因此,除非國家能夠證明大量監控的進行並非
「任意的」(arbitrary)或「非法的」(unlawful),否則不得進行任何大規模監控。
366美國 2012 年的 United v. Jones 案,有關美國聯邦調查局在犯罪嫌疑人車輛安裝
363 Nathan Munn, How Mass Surveillance Harms Societies and Individuals- and What You Can Do about It, CJFE, Nov 8,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cjfe.org/how_mass_surveillance_harms_societies_and_individuals_and_what_you_can_do _about_it.
364 White & Zimbardo, supra note 360.
365 Chris Chambers, The Psychology of Mass Government Surveillance: How Do the Public Respond and Is It Changing Our Behaviour?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science/head- quarters/2015/mar/18/the-psychology-of-mass-government-surveillance-how-do-the-public-respond-and-is-it-changing-our-behaviour.
366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 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1, 7 (2014). available at: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HRC/RegularSessions/Session27/Documents/A.HRC.27.37_en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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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民主社會,因為不受約束的政府可以隨意選擇追蹤某人,靠著全球衛星定位監 控,它只要相對低廉的成本,就能獲得這個人大量的私密資訊」。367我國法院亦曾 在類似判決中表示:「經由科技設備對他人進行長期且密集之資訊監視與紀錄,
他人身體在形式上雖為獨處狀態,但心理上保有隱私之獨處狀態已遭破壞殆盡,
自屬侵害他人欲保有隱私權之非公開活動……個人對於零碎的資訊或許主觀上 並沒有隱私權遭受侵害之感受,但大量的資訊累積仍會對個人隱私權產生嚴重危 害。」368。特別是,在巨量資料時代下,監控科技的進展日新月異,已不再僅限 於 GPS 追蹤器、監視攝影機、或通訊紀錄的擷取,政府監控的範圍和種類更為 多樣,例如社群網站的言論、購物網站的購買紀錄與基因資料、臉部辨識系統的 整合等,都增加其追蹤(track)、觀察(observe)、監視(monitor)的能力,369都 使得其大規模監控計畫對於人民的日常生活更具侵略性影響。
不過,縱然我們可以在實證研究、民意調查、聯合國官方文件、或是零星的 判決中尋得各種反對政府實施大量監控的呼籲,仍無法解決各國政府仍在進行大 量監控的事實。並且,在巨量資料的時代下,政府除透過其自行建置的資料庫進 行監控外,由於私人企業的科技優勢和市場地位,尤其是大型網路服務供應商的 各種服務對於使用者的生活細節掌握往往大於政府的人口統計資料,因此政府藉 由與私人企業的結盟,利用網路科技或通訊公司的技術,藉由各種協議、或是直 接外包的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而同樣的,私人企業也可藉由利用政府私下授權 開放、或其藉由外包等方式取得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使得公民的各種監控資料在 政府與私人企業間不斷往返。370如此一來,對於政府監控的監督更形困難,因為
367 此處翻譯參照 Schneier,同上註 354,頁 132。Also see United States v. Jones, 132 S.Ct. 945 (2012). available at: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1pdf/10-1259.pdf. 另外有關 Jones 案 的詳盡討論,請參閱李榮耕,科技定位監控與犯罪偵查:兼論美國近年 GPS 追蹤法制及實務之 發展, 臺大法學論叢, 第 44 卷 3 期,2015 年 9 月。
368 請參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 604 號判決。可取得自:
http://www.lawsnote.com/judgement/58891f710a31e6e3ba2d9af0?t=532467142
http://www.lawsnote.com/judgement/58891f710a31e6e3ba2d9af0?t=53246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