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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澳洲博奕事業管制之法律制度 30

(3)會計科:行使上款(八)項至(十二)項所指的職權。

第三項 澳洲博奕事業管制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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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政府下有六個省和兩個領地,且每個省和地區都有一項 議會法案,內容涉及授予賭場經營執照和賭場如何經營等問題31。是 1992 年 5 月 15 日,澳洲新南威爾斯省議會公佈「賭場管制法」(Casino Control Act 1992 N015),共分為 11 章,141 條文,惟於 2008 年 1 月 1 日有增、修、刪除條文,將原 141 條文修訂為 172 條定,茲將該 法每章規定分別概述如下32

30蔡敏琪,觀光賭場管理機制之研究-以美國、新加坡、澳門、澳洲為例,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頁 118-127。

31主編:Cathy H.C.HSU,著者:Helen Breen,Nerilee Hing 等,譯者:賴宏昇,<博奕產業發 展-亞大地區的發展與影響>,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0 年 2 月,頁 27-28 頁。

32澳洲新南威爾斯省「賭場管制法」,資料來源網站:http://www.casinocontrol.nsw.gov.au/,

【造訪日期 2010/02/27】。

第一章:立法目的、生效日期等(第 1 條至第 5 條)。 第二章:賭場許可規定(第 6 條至第 29 條)。

第三章:賭場經營之監督與控制(第 30 條至第 43 條)。 第四章:賭場人員許可證相關規定(第 44 條至第 65 條)。 第五章:賭場之運作相關規定(第 66 條至第 91 條)。

第六章:限制未成年進入賭場規定(第 92 條至第 102 條)。

第七章: 監督賭場督察員之定義及職權等規定(第 103 條至第 114 條)。 第八章:賭場稅及基金相關規定(第 115 條至第 124 條)。

第九章:賭場會計及內部控管規定(第 125 條至第 133 條)。

第十章:賭場管制機構設立及職權相關規定(第 134 條至第 155 條)。 第十一章:一般規定(第 156 條至第 172 條)。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為確保賭場之管理及營運未受犯罪之影響與 誘惑及賭場內之一切遊戲及交易皆維持誠信原則,並控制及遏制賭場 運作會危及公共利益及個人和家庭的潛在因素發生。是依 1992 年之賭 場管制法規定,設立「賭場管制局」(Casino Control Authority),

此管制局原設立於博弈暨賽馬部門之下(Department of Gaming and Racing),惟於 2006 年,藝術、運動與娛樂部門(Department of the Arts ,Sport and Recreation, DASR)成立後,博弈暨賽馬部門併入此 部門,並以酒精飲料、博弈暨賽馬辦公室(Office of Liquor, Gaming and Racing, OLGR)取代,而賭場管制局亦依《賭場、酒精飲料與賭博 管制法》(Casino, Liquor and Gaming Control Authority Act)修法 後,為 2008 年 7 月 1 日所成立的「賭場,酒精飲料與賭博管制局」(Casino ,Liquor and Gaming Control Authority,CLGCA)所取代,且該局未設 其他部門執行該局職掌,僅設「督察員」派駐於觀光賭場內,進行 24 小時的監督及培訓機構,培訓欲取工作許可證之人員,是茲就該局、「督 察員」、培訓機構之業務職掌分述如下33

一、賭場,酒精飲料與賭博管制局成員

該局設有執行長(Chief Executive)一名,其成員由部長推 薦,省長任命。除了執行長外,須任命一名在澳洲最少擔任過七 年律師的之法官(無論是否已退休皆可),管制局的成員必須具有 商業、管理、博弈、法律、財政和資訊技術之經驗或條件。管制 局的事務由執行長來管理和控制,管制局可設委員會,以協助其 行使任何職能,惟委員會的成員不能包括管制局的成員。在法律

33新南威爾斯省賭場管制局,網址:http://www.clgca.nsw.gov.au/,【造訪日期:2010/02/27】。

明確規定時,管制局才受部長的指導和控制(如 1992 年賭場管制 法的第 7、9、10 條; 2001 年的賭博機器法的 205 絛等等),部長 在協商之後,可給予遮提供指導方針給管制局,管制局可針對部 長指示之方向及準則,行使任何職能。

二、賭場,酒精飲料與賭博管制局業務職掌(1992 年賭場管制法第 141 條)

(一)為觀光賭場營運及許可證申請,建立一套標準模式,並且有效 的實施運作。

(二)規範法定賭博活動之周邊服務項目許可證之申請方式(如酒精飲 料、遊戲機等)。

(三)定期複審觀光賭場運作及與賭場重要相關者之行為,此相關者 計有賭場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賭場之營運者。

(四)提供首長有關法令執行之各項重要措施建議。

(五)制定並許可觀光賭場內各項賭博性遊戲規定,並且確保業者依 法執行。

(六)批准賭場內所使用之各項賭博機器設備。

(七)訂定賭場之營業時間。

(八)任命、指揮及管理賭場督察員,直接監督和視察賭場之營運及 賭場內各項遊戲行為。

(九)起訴賭場內或與賭場相關之犯罪行為。

三、督察員業務職掌

(一)監督賭場之營運並檢查賭場內所使用之遊戲設備,保證賭場內 之博弈遊戲是經由法令所核可,並能以誠信原則進行博弈遊戲。

(二)協助發現賭場內之犯罪行為。

(三)向管制局報告賭場之營運狀況。

(四)接受賭場顧客對於賭場營運管理不良之申訴,並且進行獨立調 查。

(五)管理賭場稅收之審核。

(六)監控賭場合法販售酒精飲料。

(七)對違反賭博管制法之行為進行調查。

(八)對違法行為提出懲戒處分

四、培訓機構(Responsible Conduct of Gamblingl RCG)業務職掌 核准培訓課程之開設和聯繫培訓人員教課,參與培訓課程者需自 負一定的課程費用,在培訓課程結束後,管制局會發給結訓合格證書。

其官方網站上列出省內各地區所開設的課程和連絡電話,供需要者詢 問及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