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項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經營者之法律關係

未來觀光賭場設置後,中央、地方政府與經營者間之關係密切,

此亦攸關觀光賭場之法律制定原則,茲就渠等於觀光賭場設置管理條 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之法律關係分述如下:

一、中央政府:

(一)律定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觀光賭場係配合發觀光事業發展而設立,而觀光事業之主 管機關為交通部,是以交通部為觀光賭場之主管機關,並由該 部設置觀光賭場政策委員會,為觀光賭場政策之擬定及推行。

(二)為協助國家解決,因博奕所生社會問題,使社會回歸常態,並 將本國博奕所生社會問題與解決問題之建議,提供主管機關作 為改進之良策,使博奕事業成為有責任之博奕,主管機關及主 辦機關,應協助民間設置博奕問題扶助基金會,並應於觀光賭 場設置地,設立本會或分會。復基金會之成員應具社工(福)、

博奕、法律、會計、環保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三)觀光賭場政策委員會之組織及業務職掌:

1.組織:

(1)設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其中 1 人為召集委員,由 交通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1.中央政府代表:計有交通部、財政部、法務部、內政部、

衛生署、環保署、交通部觀光局代表各

一人;其餘由交通部視業務需要,洽請 中央政府其他相關機關指派之。

2.設置觀光賭場之縣(市)政府代表一人。

3.相關學者專家六位、民意代表五人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 人。

4.第二款人員,由交通部洽請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為 二年;第三款人員,由交通部遴聘,聘期為二年。另受聘 委員有涉及觀光賭場之監督及管理不當行為者,主管機關 得予解聘,並應以書面通知。

(2)觀光賭場政策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 局長兼任,副執行秘由法務部指派檢察官任之,且委員會 所需工作人員由交通部觀光局人員兼任。

(3)觀光賭場政策委員會除臨時審查會議外,每半年應定期召 開會議一次,檢討觀光賭場之政策之擬定及推行與監督及 管理缺失改進。

2.業務職掌:

(1)觀光賭場政策之擬定及推行。

(2)資訊蒐集、公告及統計。

(3)專業人員之訓練。

(4)博奕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觀光賭場設置之督導及考核。

(5)審核離島地區開發國際觀光度假區暨附設觀光賭場重大公 共建設案之投資計畫。並訂定該投資計畫之申請時程、審 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報請行政院院長核定後公布 之。

(6)審核觀光賭場經營權之特許執照之核發與延長續行經營執 照之換發及撤銷執照等,並訂定特許執照延長之申請、核 准、換照及契約延長修訂辦法。

(7)監督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公司之會計系統、行政 組織及賭場一切運作情形。

(8)審查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公司帳目及相關資料,

並命該公司提任何資料及資訊。

(9)監督外部會計師對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公司之帳

目查核。

(10)舉行審核會議或行政調查案件時,得通知相關證人出席,

但應付予差旅費用。

(11)得拒絕公開尚處於行政或司法程序中之事項。

(12)訂定接管營運辦法。

(13)協助民間成立博奕問題扶助基金會,並協助該基金會訂定 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務職掌及運作規定。

(14)基於營業安全之考量得要求賭場驅離特定人員或不得支付 該人之彩金。

(15)主管機關得發動任何其他必要之行為以實踐立法者所舉之 立法目的。

(16)辦理觀光賭場移交手續,並制訂觀光賭場移交辦法及制訂 回贖時間及回贖應賠償之金額標準辦法。

(17)行政首長交付之任務。

(18)其他相關事項 二、地方政府:

(一)觀光賭場之設置,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 規定,由設置地 之縣(市)政府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可設置,是以,本文以 設置觀光賭場之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即未來觀光賭場設置招標 業務承辦單位,且設置後須執行賭場之監督與管理,因此該機 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1 款第(二)目規定102,設立博奕監 察局,由該局監督及管理觀光賭場。

(二)博奕監察局之組織及業務職掌:

1.組織:

(1)設置一名局長,由設置觀光賭場之縣(市)政府之觀光局 長兼任,一名副局長由該政府機關之法制主管兼任,並設 有監察處、審計處、研究調查處、行政綜合處,法律事務 處。

102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第一款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二)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2)前款博奕監察局所屬人員,由設置觀光賭場之政府機關人 員兼任或對外招考遴選任之。

(3)前款對外招考遴選之相關辦法,由縣(市)政府訂定,並 依法辦理招考。

(4)本局之組織員額及職等及業務職掌,由設置觀光賭場之縣 (市)政府訂定及設置,並應函告主管機關。

2.業務職掌:

(1)協助觀光賭場政策委員會訂定、統籌及執行博奕相關事業 及向公眾提供博奕活動之經濟政策。

(2)完成觀光賭場設置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畫,並撰擬投資 計畫書及申請辦理招標案之前置作業相關經費預算書,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辦理民間參與開發國際觀光度假區暨附設觀光賭場重大公 共建設案之招標作業。

(4)辦理本局所屬人員對外招考遴選等事項

(5)監督及管理經營公司之財產及持股情形。

(6)妥善保管申請人所提供資料。

(7)賭場從業人員特許執照之核發。

(8)監督及管理賭場從業人員及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 公司之博奕活動及應履行之法定義務及投資契約義務。

(9)博奕仲介人執照之核發。

(10)監督、審核及管理賭場內進行之賭戲運作及賭戲機器與賭 戲設備之台數及標準。

(11)監督及管理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公司之會計系 統、行政組織及賭場一切運作情形。

(12)監督及審查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公司帳目及相關 資料。

(13)監督及管理外部會計師對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公 司之帳目查核。

(14)監督經營公司有無按時納稅。

(15)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進行觀光賭場之監督及管理,

並對有關違法事件之行政調查。

(16)舉行審核會議或行政調查案件時,得通知相關證人出席,

但應付予差旅費用。

(17)完成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授權本局訂定與觀光賭場 設置有關之規定或辦法。

(18)行政長官交付之任務。

(19)其他相關事項。

三、經營者:

(一)本文研究範圍限制,以未來觀光賭場係以台灣 BOT 模式公開招 標即決標廠商興建及營運,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交政府而制定 觀光賭場設置管理條例,容後於第五章敘明。

(二)經營者對於主辦機關公開招標之國際觀光度假區暨附設觀光賭 場重大公共建設案參與投標,主辦機關即依招標之程序先對申 請人(經營者)資格審查,期間可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審 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符合即將進行評選競標,決標後,

簽訂投資契約,並依約完成興建及營運,且於營運期屆滿後即 將賭場完全移交政府接管,此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一、由民 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 有權予政府之公開招標方式之一種,(以下簡稱台灣 BOT)。

四、由上開之中央與地方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而言,中央係對於地 方有監督之權,而地方政府仍應受中央之監督,而經營者,對於 主辦機關即地方政府之公權力之行使須遵守,如投標時須提供相 關資料供地方政府資格審查,合格後始進入決標評選,且於簽訂 投資契約為興建及營運期間,依該約仍受主辦機關之監督與管 理;而中央對經營者而言,有核發觀光賭場經營權之特許執照之 權及對於觀光賭場設置有督導及考核之責,顯中央對經營者有審 核及監督之權。

五、未來觀光賭場組織架構及中央、地方及經營者之法律關係,詳如 下列二圖:

圖:4-1-1:未來觀光賭場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著者自行繪圖

圖 4-1-2: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經營者間之關係圖 中央政府

中央→(監督)地方

中央→(審核與監督)經營者

地方政府 經營者

地方政府→(監督及管理)經營者 資料來源:著者自行繪圖

交通部

觀光賭場政策委員會

博奕監察局

法律事務處 行政綜合處 研究調查處 審計處 監察處 執行秘書

博弈問題扶助基金會

副局長

審 核 監 督 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