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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賭場設置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及擬定 第一項 草案總說明

第三項 中央、地方政府、經營者及人民間之法律關係

第二節 觀光賭場設置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及擬定 第一項 草案總說明

109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4、8、9 款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 受之補助。

公 法 關 係 私 法 關 係 道德管制關係 法律管制關係 資訊公開關係

澎湖縣於 98 年 9 月 26 日舉行題目為「澎湖要不要設置國際觀光 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之博奕公投,自上午 8 時開始至下午 4 時結束 投票,這是台灣第一次博奕公投,全世界都在看,結果反對博奕的票 數為 1 萬 7,359 票、贊成票 1 萬 3,397 票,反對博奕者多出贊成票數 3,962 票,公投未過,最大理由係相關配套措施未法制法,人民即覺得 未來無法律之保障,致反對人數多於贊成人數,故政府亦應正視此問 題,即早完成博奕事業之法制作業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立,始能帶動 博奕活動,促進經濟繁榮。是以,著者基於此理由,先拋磚引玉,草 擬觀光賭場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希能引起國家與社會重視及正視此問 題,本條例草案共十二章,法條共 61 條,茲就爰擬之草案以章節及法 條方式概述如下:

第一章:總則

一、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律定為為促進觀光賭場設置與管理之健全 發展,以增進地方經濟、觀光之發展及社會福利,特制訂本條例

(草案第 1 條)。

二、律定觀光賭場設置與管理之專法(草案第 2 條)。

三、為使觀光賭場相關專有名辭能予以釋明,以利人民依法適用,而 制訂用辭釋義(草案第 3 條)。

四、律定未來觀光賭場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及主辦機關為設置地之縣

(市)政府,其中主管機關設觀光賭場政策委員會;主辦機關設 博奕監察局,以利為未來觀光賭場政策之擬定與推行及設立後有 效監督及管理,並將二單位之組織及業務職掌明確規定,俾利渠 等單位依法執行業務(草案第 4 條至第 8 條)。

第二章:觀光賭場設置之招標程序及執照核發等相關規定

一、主辦機關應鼓勵民間參與開發國際觀光度假區暨附設觀光賭場重 大公共建設案,並於該開發案辦理招標前,應辦理可行性之評估 及先期規畫,並撰擬投資計畫書及申請辦理招標案之前置作業相 關經費預算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 相關程序等事項等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並由行政院長核定後 公布之。且辦理招標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標(草 案第 9 條)。

二、觀光賭場設置招標之作業辦法由主辦機關制訂(草案第 10 條)。

三、律定招標程序之申請與審核爭議之處理及投標廠商所提供資料應 列機密保管(草案第 11 條至第 12 條)。

四、律定及觀光賭場經營權之特許執照核發之規定,並明定執照期限 即經營權期限與續約相關規定(草案第 13 條至第 14 條)。

第三章:觀光賭場特許經營者之適格要件規定

一、律定觀光賭場經營者之適格要件,如公司商譽及人員審查、公司 財力審查、限定經營公司資本額、經營公司之財產及持股之限制

(草案第 15 條至第 18 條)。

二、避免經營者於營運期間將其財產有所處分,致經營者公司發生財 務危機,而律定經營者公司財產及持股未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 為任意處分(草案第 19 條)。

第四章:觀光賭場僱員及博奕仲介人規定

一、將觀光賭場從業人員作及視為觀光賭場從業人員作一定義(草案 第 20 條至第 21 條

二、律定觀光賭場從業人員須持有特許執照始能工作,並將申請特許 執照之申請程序之規定明定及要求申請人須建立照片與指紋檔案

,以利博奕監察局及警方管制(草案第 22 條至第 24 條)。

三、律定博奕監察局對於特許執照之申請有否決權,且規定對於否決 申請之決定,可詢訴願之方式救濟,並對於觀光賭場之從業人員,

如何申請核發特許執照,規費律定、相關程序、特許執照之種類 及工作範圍、執照之核發及遺失補發及管理等辦法,授權予博奕 監察局訂定為之(草案第 25 條至第 26 條)。

四、將觀光賭場從業人員應遵守之事項予以明定,以利其遵守,並將 違反遵守事項,博奕監察局有權對違反者予以處分,且應以書面 通知受處分人及經營公司,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可循訴願方式救 濟(草案第 27 條)。

五、經營公司收到主辦機關之博奕監察局,所為撤銷賭場從業人員執 照處分及命該公司將違反兼職者解僱之通知書,應於收到 24 小時 內必要行為(草案第 28 條)。

六、將博奕仲介人定義為本條例所稱博奕仲介人,係指向經營觀光賭 場之公司,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消遣等各種便利而收取 由經營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他報酬作為回報,以推薦觀光賭場博 奕或其他方式之博奕業務(草案第 29 條)。。

七、律定博奕仲介人,須持有執照,始能從事觀光賭場仲介業務,且 規定博奕仲介人,應於其提供服務仲介之每一經營公司作登記。

復經營公司對於博奕仲介人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成員和合作人在觀 光賭場開展有關博奕之活動時,須要求上開人員遵守法律及觀光 賭場相關規定,並對上開活動負連帶保證責任及應監管渠等上開 活動,並須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持續保持適格(草案第 30 條)。

八、明定博奕仲介人執照有效期為一年,每一經營公司必須於每年將 預計於下一年內為其服務之博奕仲介人之附有身分資料之名單送 交博奕監察局,以利該局核准其執照。博奕監察局每年定出獲准 為每一經營公司服務之博奕仲介人之最高名額。為從事觀光賭場 活動,博奕仲介人可擁有經其選定之合作人,合作人之最高限額 每年由博奕監察局定出,且博奕仲介人應透過經營公司將下一年 度與其合作之人之附有身分資料之名單送交博奕監察局(草案第 31 條)。

九、律定有關博奕仲介人之資格條件、執照核發、經營公司與博奕仲 介人義務及管理等辦法,由主辦機關之博奕監察局訂定為之(草 案第 32 條)。

第五章:觀光賭場營運之規定

一、觀光賭場之經營,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經營執照,始能經 營,且賭場之場所特徵、所在地點、場所範圍及賭場內進行之賭 戲種類、賭戲機器與賭戲設備,經營公司須先向博奕監察局提出 申請,經該局核准後,始可運作,且明定對於賭場內進行之賭戲 種類、賭戲機器與賭戲設備之標準及管理規定,由主辦機關之博 奕監察局訂定為之。另律定經營之時間,且須公告,以及遇緊急 狀況,應暫停營業,並通知博奕監察局(草案第 33 條至第 34 條)。

二、將觀光賭場博奕廳或區域有那些人禁止進入、那些人享有自由進 入博奕廳或區域,而執行職務人員可例外進入博奕廳或區域,並 將博奕廳或區域有那些違規人員可驅逐離場,均予以明確規定(草 案第 35 條至第 38 條)。

第六章:經營公司內部管理規定

律定經營公司內部管理之事項,計有:會計及內部查核、營業財 報強制公布、提供公司資料之義務、與行政機關合作義務、及其他管 理義務等項,明定於各條(草案第 39 條至第 43 條)。

第七章:行政機關監督之規定

一、明定主管機關、主辦機關、財政部對於經營公司之帳目得隋時查 核帳目,復為避免其內部作假帳,律定經營公司須將年度帳目交 由財政部及博奕監察局同意之具有公正性聲譽之外部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實體審查,該會計師須製作綜合報告書,並送相關單位(草 案第 44 條至第 45 條)。

二、外部會計師,對經營公司或其委託經營之管理公司,為核實審查 時,發現經營公司有嚴重損害該公司或國家利益之情事,應以書 面儘速通知博奕監察局。復財政部與博奕監察局,得請外部會計 師無預警對經營公司查帳(草案第 46 條)。

三、律定經營公司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 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重大情事發生,經營公司屆期不改 善或改善無效者,得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或經主管機關 同意由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該公司 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且接管期間,用於作為維持正常經營所 必需之開支,由經營公司負責支付(草案第 47 條)。

四、律定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 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 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主辦機關得令經營公 司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

且依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之措施,繼續維 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另律定 接管營運辦法由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公布後 1 個月內訂定之(草案 第 48 條)。

五、經營權之移交及移轉辦法由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公布後 1 個月內訂 定之(草案第 49 條)。

六、律定撤銷觀光賭場經營權特許執照之條件(草案第 50 條)。 第八章:特許費課徵之規定

將觀光賭場經營權之特許執照,課徵特許費,並將課徵所得律定 分配方式,以求中央與地方對於特許費課徵後收入之公平性(草案第 51 條)。

第九章:博奕課稅之規定

一、經營公司須繳納營業稅,並律定以特種稅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十

一、經營公司須繳納營業稅,並律定以特種稅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