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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新加坡博奕事業管制之法律制度

新加坡向來係反對賭博,惟於 2005 年 4 月 9 日內閣特別會議中,

決定於新加坡國內興建 2 個綜合渡假村,Integrated Resorts,IR),且 為使興建綜合渡假村的法案可以在國會中順利通過,總理李顯龍特別 於同年 4 月 18 日在國會發表「總理對於設立綜合渡假村的提案聲明」

(Statement by Prime Minister Lee Hsien Loong on Integrated Resort on Monday, 18April 2005 at Parliament House)34,全文共 76 絛聲明,主要是重申政策的重點不賭場,而是綜合渡假村的概念、

投資所創造的 3 萬 5 千個工作機會,以及數十萬各地的觀光與商業貿 易遊客,藉此重建與再生新加坡的城市及經濟。復總理李顯龍於發表 上開聲明後即展開立法行動,嗣於 2006 年 2 月 14 日正式通過「賭場 管理法(Casion Control)」,賭場管理法所規定的內容如後35: 第一章:本法實施日期、賭場相關專有名詞定義及取消與撤銷賭場執

照規定(第 1 條至第 4 條)。

第二章、賭場管制局之設立、職掌及該局所屬單位與其職掌及權利(第 5 條至第 39 條)。

第三章:賭場許可證之核發相關規定(第 40 條至第 56 條)。 第四章:對於賭場經營之監督相關規定(第 57 條至第 78 條)。

第五章:賭場雇員之任用標準及認可(第 79 條至第 98 條)。

34資料來源:新加坡貿易與產業部,網址:

http://app.mti.go.gov.sv.sg/data/pages/606/doc/Ministerial%20Statement%20-%20PM%201 8apr05.pdf,【造訪日期:2010/02/20】。

35資料來源:新加坡內政部-賭場管理法,網址: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cgi-bin/cgi_legdisp.pl?actno=2006-ACT-10-N&d octitle=CASINO%20CONTROL%20ACT%202006%0A&date=latest&method=part&sl=1,【造訪日期:

2010/02/20】。

第六章:賭場營運規定及遊戲設備的標準之認定與合格證明之核發(第 99 條至第 129 條)。

第七章:未成年人出入賭場之規定(第 130 條至第 137 條)。 第八章:賭場內部控制規定(第 138 條至第 145 條)。

第九章:賭博稅之稅率規定(第 146 條至第 152 條)。

第十章:賭場設立後對社會影響防範嗜賭問題委員會設立及權力等相 關規定(第 153 條至第 170 條)。

第十一章:賭場遊戲行為之規定和監督(第 171 條至第 179 條)。

第十二章:執法權利及程式規定(第 180 條至第 187 條)。

第十三章:雜項及罰則等規定(第 188 條至第 202 條)。

新加坡政府依據賭場管理法,於 2008 年 4 月 2 日成立「賭場管制 局」(Casino Regulatory Authority, CRA)36,隸屬內政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MHA),以執行各項政策。且內政部部長為 CRA 之直屬長 官,亦可對賭場提出指導意見。茲就該局成員及職掌分述如下37: 一、賭場管制局成員

主席(the Chaiman) 、4 至 16 位委員(members),執行長(Chief Executive),主席及委員均由部長任命,主席於部長批准後38,主 席可任命執行長(任期由主席決定)及其他各類工作小組。執行長 是依據 CRA 所訂政策,管理與執行管制與控制功能,非經部長批 准不得離職。復 2008 年 4 月 10 日宣佈高階警務人員 T. Raja Kumar 被任命為 CRA 之執行長,日前的主席 Riichard Magnus 是資深法 官(Senior District Judge,Subordinate Courts),而 12 位委員 任命自各行各業,例如新加坡媒體控股公司(Press Holdingtd)之 執行長、淡馬錫集團(Temasek)之基金會執行長與顧問小組委員 (計兩位)、新加坡電訊執行長、員警委員會委員(Commissioner of Police)、新加坡貨幣局分管銀行監督之執行主管、內政部分管政 策之次長、人力部人力規劃司司長等。

36CRA 是個公司性公共實體(shall be a body corporate),依據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具有權利與義 務,甚至能夠擁有、購買資產,發行公債或是借款,也就是說,其性質等同於一般公司組織。但 是,內部的職員可以由各部公務員轉任,賭場管制法第 35 條至 39 條條文都在規範公務員轉任。

37朱鎮明(2008),「新加坡發展綜合度假村決策過程暨賭場控制法之研究」,《國會月刊》,第 37 卷 第 4 期,頁 14-21。

38部長必須先諮商新加坡公職委員會(the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後,才能批准這這項任命

(賭場管制法第 13 條規定)。

二、賭場管制局成立宗旨

為維持和執行賭場許可證批准之機制及監督管理賭場之營 運,且保證賭場之管理和營運,不受犯罪之影響或誘惑,並保證 賭場內各項行為皆秉持誠信之原則,控制及監管賭場會產生危害 社會及人民之潛在因數(賭場管理法第 8 條定有明文)。

三、賭場管制局之職掌:

(一)賭場之經營許可和營運管制。

(二)批准賭場之監管、行政、會計程式。

(三)為首長提供各項賭場政策上之建議。

(四)各項管制和要求,包含了賭場之安全檢測、賭場內金錢流量之 監管、接受及調查對賭場之檢舉,對申請人之適合性進行許可 證之調查及要求檢查賭場紀錄,並檢查及測試所批准之遊戲設 備。

四、賭場管制局內部組織及職掌

(一)組織:

1.規劃與政策司(Planning & Policy)

2.行政資源司(Group Business Resources) 3.法務司(Legal)

4.稽核暨申報司(Audit and Compliance)

5.博弈器具暨科技檢查司(Gaming Technology & ICT Systems) 6.許可司(Licensing)

7.調查司(Investigations)

(二)職掌:

執行該局上開職掌所列事項。

賭場管制局為效執行其業務職掌,可隨時視需要任命聘僱官員、

雇員、顧問、督察員、幹員,其中「督察員」(inspectors)之法定權 力,如查器材、設備、紀錄、要求回答問題與提供資訊、視現場需要 可立即停止博戲、自由進出賭場,要求顧客出示全名與住址,以及沒 收或扣押器材等等(賭場管理法第 13 條至第 17 條定有明文),復賭場

管制局等同於公司法人之運作,除了一般公共機構所需提送之年報報 告之外,還要完成經過會計師認證之財務報告。在年度報告方面,賭 場管制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將其活動、政策等,提供年度報告予 部長,部長要給國會一份。另賭場管制局要遵循公司法之規定,進行 會計查核與認證。除了接受審計總長(the Auditor-General)的監督 外,還要提送年度財務報告給監督會計師(auditor)查核(賭場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