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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澎湖博奕事業設立之公投過程

博弈條款通過後,台灣省澎湖縣政府基於公民投票法第 13 條規

63立法院公報,第 98 卷第 5 期,頁 128-134。

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 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為讓公投能順利進行,因此由澎湖縣商會任提案單位,發動全縣公民 投票之連署64,嗣經連署達公民投票之門檻,並由縣選舉委員會公告投 票日,於 98 年 9 月 26 日舉行投票,茲就該縣是否設置國際觀光度假 區附設觀光賭場之公投案過程,分述如下。

第一款 完成公民投票第一、二階段之連署

按公民投票需先由民間完成提案連署,且連署人數必須達最近一 次縣長選舉總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必須再 以最近一次縣長選舉選舉總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人數連署方能成案

65。亦即首次連署人數,以這一屆縣長選舉總人數 70427 人計算,千分 之五約 352 人左右,縣府審議通過後,提案人必須在半年內完成第二 次連署,第二次連署必須達 3521 人以上,公投才算正式成案。

由 澎 湖 縣 商 業 會 領 銜 號 召 的 博 弈 公 投 , 於 98 年 2 月 將 第 一 階 段 提 案 505 人 連 署 書( 已 跨 352 人 門 檻 )送 縣 府 審 核,經 縣 府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 於 98 年 4 月 9 日 將 此 公 投 案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嗣 經 行 政 院 於 98 年 6 月 19 日 核 定66, 商 會 即 接 續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連 署,至 98 年 7 月 30 日 截 止,共 完 成 3852 份 連 署 書 ( 已 跨 3521 人 門 檻 ), 且 由 提 案 領 銜 人 商 會 理 事 長 藍 俊 逸 於( 31)日 下 午 在 商 會 理 監 事 陪 同 下,正 式 將 連 署 書 送 至 縣 選 委 會67。 選 委 會 方 面 將 立 即 進 行 查 核 , 人 數 確 認 無 誤 後 , 何 時 投 票 等 相 關 期 程 也 將 陸 續 確 定 。

第二款 公告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第 1 案成立

承上所述,澎湖縣選舉委員會,經審核連署人數無訛後,即依公 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澎湖縣公民投票自 治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等規定,98 年 8 月 13 日澎選一字第 09820500621 號公告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 1 案「澎湖要不要設置觀光度假區 附設觀光賭場」成立,並制訂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 1 案工作程 序表,詳如下列程序表,以利本次公投任務之遂行(自澎湖縣選舉委 員會網頁-最新消息欄轉載)68

64澎湖時報電子新聞網,「博弈公投 正式發動連署」,記者:蘇文章報導 【2009/02/14】。

65公民投票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

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第 2 項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 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66澎湖時報電子新聞網,「政院核定博弈公投最快八月即可投票」記者:蘇文章報導【2009/06/19】。

67澎湖時報電子新聞網,「博弈公投連署書今送至選委會」,記 者:蘇 文 章 報 導【 2009/07/31】。

68自澎湖縣選舉委員會委員網頁-最新消息欄,轉載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 1 案工作程序表,

表 3-2-1: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 1 案工作程序表

網站:http://ph.cec.gov.tw/?Menu_id=1534,【造訪日期 2010/3/20】。

006 98 年 8 月 19

投開票所工作人

11 條。

2.公投票於投票開 14 日以澎選一字第 09820500591 號公告,公告澎湖縣地方性公民投票

案第 1 案之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政府 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等事 項,現就該公告內容之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地點、理由書及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分述如下(自澎湖縣選舉委 員會網頁-最新消息欄轉載)69

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地點部分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26 日(星期六)。

(二)投票起、止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三)投票地點:澎湖縣各鄉(市)各投票所。

二、理由書部分

(一)澎湖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結合在地文化歷史與海 洋環境資源特色,以創新的經營理念與優良的服務品質,發揮 澎湖在東亞優越地理區位的優勢,因應周邊國家或區域未來開 放交流之趨勢,求新求變打造澎湖觀光產業永續的競爭力,設 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是帶動澎湖地方經濟永續發展 的契機。

(二)招商引資帶動地方工商百業之興盛,創造澎湖地方就業機會,

障澎湖在地居民優先就業,讓願意根留鄉土的澎湖子弟,能在 家鄉安居樂業,改善澎湖離島青壯人口外流的宿命。

(三)充裕地方政府財政稅收,增進本縣每一家庭年長者,幼兒與學 生之社會福利與教育養護,並加強澎湖整體基礎建設。

(四)澎湖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係包含國際觀光旅館、國際會議展覽 中心、觀光旅遊主題服務設施,以及免稅購物商場等項目的綜 合觀光開發計畫,觀光賭場僅是其中小比例特定範圍,國際間 已有太多管理案例與法規制度可供參考做好管理,透過中央政 府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在澎湖離島實施,主要配 合觀光發展以提供遊客旅遊行程配套,可將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五)澎湖地方公共建設,包括機場、港口、道路、水電,以及環境 管理等方面,在政府多年之協助經營下,民生基礎設施已具成 果,未來只要確定澎湖縣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

69自澎湖縣選舉委員會委員網頁-最新消息欄,轉載公告內容之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地點、

理由書及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見書,網站:http://ph.cec.gov.tw/?Menu_id=1534,

【造訪日期 2010/3/20】。

相關的基礎建設將會藉此通盤檢討提升,澎湖的長遠發展才有 希望。

(六)澎湖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係澎湖離島經濟弱勢地區為 求地方經濟永續發展因地制宜的作法,是澎湖與其他地區整體 發展競爭的重大政策,唯有澎湖鄉親在關鍵時刻支持澎湖整體 發展,澎湖才有未來。我們正如同世界上無數島嶼地區一般,

對於自己所生活的島嶼有著期許,但是因為先天地理區位上的 隔離與限制,讓澎湖子民在世代傳承間備極艱辛與挑戰。當我 們周邊的國家或地區正邁開大步展望未來之際,澎湖不能再停 滯不前。澎湖如果像台灣本島各縣市有足夠的內需人口、便捷 的交通、以及四季如春的氣候,澎湖的國際觀光度假區不一定 要附設觀光賭場,但基於離島經濟弱勢地區特殊發展考量,這 是因地制宜的做法。據此,爰依法提出本公民投票案,籲請澎 湖鄉親在這關鍵的時刻,澎湖人一定要力挺澎湖。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部分

(一)澎湖縣政府建設局意見

1.基本上以帶動離島整體發展為正面考量,略述如下:

(1)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博弈產業特區誘因,吸引大型廠商投資離島地區興建觀 光渡假園區,規劃投資金額為 300 億至 500 億元,開發期間 大量資金挹注本縣各項周邊產業,帶動經濟發展,後續並可 吸引大量國內外觀光客到縣消費之商機收益。

(2)擴大稅基:

營運期間由投資商繳納相關特許稅金及各項營業稅賦,

充實地方稅基,改善地方財政收益及加速離島政府公共建設。

(3)完備之觀光旅遊環境:

引進整體園區開發模式,充實各項硬體設備,例如星級 飯店、會展中心、表演設施、主題樂園、水上遊憩、購物中 心等,建構完備之硬體環境條件。

(4)就業市場提供:

在興建與營運過程中,均可提供大量工作機會,改善離島人 力外流及吸引人才返鄉服務。

2.推動本縣設置觀光博弈特區茲就地方經濟面向之負面考量因素 考量略述如下:

(1)廠商投資財經數據尚未研析建立:

潛在廠商投資意願及各項投資數據仍未建置評估,政府 管理部門無法參考進行整體經濟效益及影響層面之預估,各 項投資環境數據均尚未建立,管理籌備工作較難以推展。

(2)園區套裝消費將對本地業者衝擊:

博弈特區業者將園區內設置各式消費場所,包含有住 宿、餐飲、購物、交通、觀光等消費活動均可能在園區內完 成,遊客商機無法流通至馬公市區內,恐造成本地業者收益 減失,本地人無法共享經濟效益。

(3)地方傳統特色產業面臨挑戰:

地方文化傳統特色產業面臨財團企業化急劇之競爭,恐 將失去原有傳統特色,甚至被財團併購流失。

(4)澎湖城市旅遊意象轉移:

澎湖旅遊產業意象將由海洋、悠活、健康、文化古蹟、

海鮮美食、水上活動等正面形象逐漸轉形為博弈、會展、夜 間娛樂、精品購物,展演等項目,產業經濟活動將面臨轉形,

澎湖原貌旅遊特色將難以持續發展。

(二)澎湖縣政府旅遊局意見 1.澎湖國際觀光度假區內涵:

離島建設條例經總統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0九八000一八五四一號令公布,開放離島國際觀光度 假區經離島公民投票,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得附設 觀光博弈業,並排除適用刑法賭博罪章的規定。開放離島設置 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 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投票人 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限制。

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 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 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在相關配 套措施方面,修正條文明定,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