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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奕合法化立法沿革及 Casino 未來設立 之影響評估

第一節 博奕合法化立法沿革 第一項 臺灣 Casino 立法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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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政府宣布解除戒嚴,是否應該開放博奕事業,於政府與 地方間掀起諸多爭論,茲因開放博奕事業,不單該事業,亦涉及觀光、

交通、治安、環保、社會等問題,因此出現正、反兩面之拉距戰,嗣 於 79 年 10 月由澎湖籍之立法委員陳癸淼委員於院會提出應設立觀光 賭場之構想之質詢,是陳委員應為設立觀光賭場之始祖,且陳委員亦 於 83 年 2 月正式在立院提出,應將博奕事業納入離島建設條例草案 中,惟陳委員提出後該法案無疾而終,且沉寂十多年後,直至 98 年 1 月 12 日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茲就該法立法過程,以項次、時間及立 法過程摘要等項,表列如下:

表 3-2-1:台灣博奕事業(Casino)立法之過程摘要表。

項次 時 間 立 法 過 程 摘 要 001 79 年 10 月 當時澎湖籍之立法委員陳癸淼委員於立院質詢

時,主張離島澎湖設立觀光賭場,所以立法委員陳 癸淼委員係提出觀光賭場設立之始祖40

002 83 年 02 月 22 日

立委陳癸淼委員等 17 人正式向院會提出,應將博 弈事業納入「離島建設條例」之中,且提案內容提 及離島應開放觀光賭場、彩券等措施,始能提升離 島觀光為國際觀光勝地,亦是澎湖設立觀光賭場草 案第一次之提出41

003 83 年 12 月 8 日

立法委員韓國瑜等 21 人提出「觀光賭場設置絛例 草案」,此草案之立法理由,是使觀光賭場設置有 法源依據,發展觀光、帶動相關產業,使賭場納入 合法管理體系,杜絕非法賭場之存在,另增加政府 財稅收入,帶動地方產業之發展與繁榮,並建設地 方資源不足之地區及籌措社會福利資源。惟此草案 程序委員會決議結果,是交由內政及邊政、交通兩 委員審查42

39蔡敏琪,觀光賭場管理機制之研究-以美國、新加坡、澳門、澳洲為例,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頁 17-33。

40立法院公報,第 79 卷第 80 期,院會紀錄,頁 233-234。

41立法院公報,第 83 卷第 10 期,院會紀錄,頁 162-166。

42立法院公報,第 38 卷第 78 期,院會紀錄,頁 4。

004 85 年 9 月 18 日

版本中列入博弈事業,與法務部交換意見後,認為

通過。縣議會議長劉陳昭玲與立法委員林炳坤,以

【2007/12/05】。

58立法院公報,第 96 卷第 88 期,院會紀錄,頁 485-486。

社會之影響、如何管理以及競爭力等評估,預計 1

考。且「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的主要目的在促離島 觀光發展,未來政府將依各離島特色進行建設。另 外,亦希望透過發展大綜合觀光渡假區,吸引國際 級經營者來台投資,設立包括國際觀光旅館、觀光 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 展觀光有關的服務設施,並在地居民同意情況下,

開放渡假區的有限小面積設立博弈場所,以增加觀 光的多元性及娛樂性63

025 98 年 1 月 23 日

博奕條款即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經立法院 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 98 年 1 月 23 日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 09800018541 號令公布施行。

資料來源:筆者參考蔡敏琪,觀光賭場管理機制之研究-以美國、新加坡、澳門、

澳洲為例,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頁 17-33,自 繪本表。

承上所述,博奕條款即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之 2(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41 號令公布施行),茲就該 規定內容分述如下:

一、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

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 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第 1 項 規定)。

二、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 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

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第 2 項規定)。

三、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 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第 3 項規定)。

四、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 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第 4 項規定)。

五、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 博罪章之規定(第 5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