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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立委的初選提名方式

第四章 立法委員的政黨初選提名方式

第二節 不分區立委的初選提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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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不分區立委的初選提名方式 一、 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提名方式

國民黨過去在一黨獨大時期,由於採行列寧式的黨內管理模式,屬於由上而 下的管理方式。反映在黨內的候選人提名制度上,就成為由黨中央決定提名人選 的型態。而在不分區立委的資格經過過去幾次修憲程序確立後,國民黨也相對應 制定出不分區委員的提名辦法。比較重要的時間點包括在 1992 年 9 月 23 日中常 會時通過「第二屆立委全國不分區候選人提名辦法」,這個提名辦法的主要重點 在於候選人須由中央委員、中央評議委員、省級以上黨部推薦,之後還需經過中 央提名審查小組、審核委員及中常會三階段審核後,一致通過才能獲得最終提名

(胡舜基 2005, 83),也在此時才正式確立了之後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的提名規則。

而從增訂的提名規則來看,不分區立委的候選人名單經過黨部推薦人選之後,再 經由中央所成立的提名人選審議委員會,針對各界所推薦的人選進行評估和審查。

也就是說,整體不分區名單的決定權力,最終仍是掌握在政黨領導階層手中;至 於名單前後順序的排列,一樣是由政黨綜合考量候選人的因素像是資歷或是個人 政治影響力等進行安排,最終提名決定權顯示出政黨權力集中化的型態。

之後的第三、四、五、六屆提名方式也就依循著這個提名模式,並沒有大幅 度的變動。只有另外規定了提名名額中每四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名,及不分區 立委原則上以擔任一屆為限,除非有特殊貢獻者得連任一屆。因此,從國民黨的 不分區立委提名決策模式來觀察,候選人名單的列名與否以及名單上順序的前後 排列,其決定的主要權力掌握在黨內中央幹部,尤其是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手中。

地方黨部黨員或者是基層選區選民的意見對於候選人名單決定的影響並不大,而 黨內在提名名單時也較少考慮選民的態度,基本上完全由黨內的領導菁英來決定 誰能提名。若是以初選提名規則的權力指標而言,國民黨的不分區立委名單提名 方式,由於掌握在中央所設立的提名審核委員會手中,因此屬於政黨權力較為集 中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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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個人選票動機的邏輯來看,國民黨各屆不分區立委的提名規定都傾向 於以政黨為中心的方式,提名候選人的權力由政黨領導者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所掌 握。候選人所面對的是較強勢的政黨提名權力,因此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較少,

較有可能從事增加政黨名聲的行為。

從委任的基礎而言,國民黨各屆不分區立委的提名規定較傾向於由政黨領導 者所決定,候選人能否被提名的關鍵在於政黨。因此,不分區立委授權的來源是 政黨內部,必須維護政黨的利益,較有可能表現出忠誠的行為。

二、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提名方式

相較於國民黨而言,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提名方式修正的次數相當頻繁,主要 的原因是因為各個階段皆有不同的選舉考量重點。由於民進黨黨內領導組織的權 力並不如國民黨內來得穩固與強勢,加上為了顧及社會形象,因此民進黨不分區 立委候選人的提名方式納入較多黨員的意見或是民調的結果,並且配合黨內派系 彼此之間的妥協,而制定出符合政黨需求的提名制度。如果從提名制度的變遷來 說明,首先,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的不分區立委提名人選是由黨員投票及幹部 投票決定,兩者的比例各佔百分之五十,而政黨名單上的排列順序則依照民進黨 特有的分組原則分成「政治人物組」、「學者專家組」及「弱勢團體組」三組,也 就是「三三三制」,依序分組投票循環分配人選與排名順序。8

至於在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時,考量到在前一屆選舉中,黨內幹部投票的影 響力過大,以至於候選人名單受到黨內派系的操縱。因此黨內高層為了降低提名 人選受到影響的程度,遂取消了幹部投票的部分,轉而全由黨員初選的程序所產 生。並且,名單上候選人的排序方式則與第三屆採用同樣的方式。至於第五屆立 委選舉,則再增加民意調查的部分。因此初選提名的方式修改成為民意調查與黨 員投票的比例各佔百分之五十,排序的方式一樣與第三屆相同。不過在任期的部 這種分組的方式也 是民進黨為了不分區立委的社會形象所設立。

8 資料來源:民主進步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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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新增了當選連任的限制,不分區委員最多只能連任一屆。

最後,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的不分區委員提名,將分組的類別更改為「政治 組」和「專家團體組」,兩組各佔一半的名額,並且每四人中至少應有一名為女 性候選人。除此之外,「政治組」的名單由黨員投票和民意調查各佔百分之五十 選出;「專家團體組」則由提名委員會提出,最後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確認通過。

從民進黨的不分區立委初選提名方式的演變,我們可以觀察到幾個現象。首 先,在第三屆不分區立委選舉提名階段,民進黨考量候選人名單時就已納入黨內 幹部和黨員的意見,也就是沒有完全掌控提名的權力,並且將權力分享給黨內的 黨員。並且在接下來的第四屆、第五屆及第六屆立委選舉前,不分區立委的提名 規則也逐漸修改。修改的內容中最重要的是加入了選區民意調查的考量,且民意 調查的結果佔提名比例的百分之五十。綜觀民進黨初選提名規則的演進,可以發 現政黨在決定候選人名單的提名規畫時,逐漸考量到選區選民的因素。也就是說,

民意支持度較高且黨員也普遍支持的對象才有機會被列名於不分區名單中,理論 上可避免黨內派系成員壟斷提名的名額。如此一來,這樣的初選提名方式也增強 了候選人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候選人必須在選區內建立自己的政治名聲,提高 自己的知名度才有機會在民意調查中脫穎而出。

其次,以政黨掌控提名權力的觀點而言,民進黨在最早的第三屆立委選舉中,

就已納入黨員投票;而政黨所能控制的部分只有採納黨內幹部的意見,並且在比 例上也剛好各佔百分之五十。而在第三屆之後的各屆不分區立委提名規則更是由 黨員投票與民意調查來決定,可以說民進黨在初選提名的掌控權上,一開始就採 取較為分權化的策略,而後更是逐漸傾向分權的趨勢,提名權力分散到黨員手中,

而不完全由黨內高層所決定。因此,以民進黨而言,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的名單初 選程序屬於較為分權化的提名方式,政黨掌握最終提名人選的能力較為有限。

從建立個人選票的觀點來看,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的初選提名規則,很明顯地 從第三屆開始即為以候選人為中心的取向。第五屆與第六屆時加入民意調查的方 式之後,讓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更有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需要為選區選民帶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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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好處。因此,為了獲得提名資格,候選人必須積極累積個人名聲,讓選民得 以認識自己。成為立法委員之後,也較有為選區提供更多利益的動機。

從權力委任的觀點而言,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的初選提名規則較傾向於納入選 區的民意,選民在初選階段時即可支持喜好的候選人。因此,不分區立委的授權 來源為選區選民,有責任為選區帶回利益;反而不若理論所述,比例代表議員傾 向於代表政黨的假設。

三、 新黨、台聯與親民黨的不分區立委提名方式

至於新黨、台聯與親民黨等三個主要的小黨,由於政黨創立的時間不長,提 名制度的建立還未臻完整。除了新黨曾經在第四屆立委選舉時,不分區立委的提 名方式以全民調的方式來決定之外;其餘各黨在各屆立委選舉時,不分區立委的 名單大多由黨中央來決定,或是由黨內高層成立審核委員會共同評選候選人,黨 員較少有機會參與立委候選人提名的程序。

小黨由於選舉時能夠獲得的得票率較為有限,按照得票比例來分配席次對於 小黨來說也較為不利,而能得到的席次相對於國、民兩黨而言少了許多。從政黨 提名權力的觀點來看,小黨不分區立委的候選人提名名單似乎沒有太多運作空間,

往往只能按照黨中央的決定提名人選,而較無法納入選區或是黨員的意見。因此,

候選人名單的提名權力是掌握在政黨手中,較傾向於權力集中化的型態。

從這三個小黨的不分區立委初選提名方式,可以發現提名規則較接近以政黨 為中心的選擇取向,候選人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較弱;且授權來源為所屬政黨,

因此候選人更有可能傾向與政黨採取一致的立場,並且維護政黨的利益和名聲。

除了新黨在第四屆時採取開放式民調之外,其餘各黨的候選人較有可能代表政黨 的利益。

以上有關各政黨的不分區立委在各屆的初選提名方式,可參考表 4-1 的詳細 說明。

資料來源:吳東野(1999);胡舜基(2005, 92);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 選舉提名辦法;民主進步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新黨提名辦法。經作者重新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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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行為中發現差異,並且得出選舉制度的影響不比初選提名方式來得大的結

的立法行為中發現差異,並且得出選舉制度的影響不比初選提名方式來得大的結